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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会议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2:57  浏览:9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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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会议制度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会议制度



  为切实精简全市性会议,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审批权限和程序。除特殊情况外,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承办单位制定具体方案,归口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各自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二、会议报批时限。市直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应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召开。

   三、会议数量。市直各单位本系统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l次,不得超过2次。全市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表彰会年终合并举行,不再单独召开表彰会。

   四、会议时间。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外,其余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小时。市直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得超过1个半小时。

   五、与会市领导安排。市直各单位举行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市领导参加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统一协调。原则上只安排1名分管领导参加并讲话,与会议内容无紧密联系的市领导不安排出席会议。不得通过呈送请柬等形式邀请市领导参加会议。

   六、会议纪律。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七、会议落实。要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提倡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和部署,避免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省里会议已明确部署的工作,市里不再重复召开会议部署,但应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八、会议报道。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及有法定报道要求和对全市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安排宣传报道外,其他会议原则不作报道。要多报道民生、多报道基层、多报道工作,少报道领导个人。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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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正)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正)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大
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常住户口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己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己婚育龄流动人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候区之间和其他区(市)县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相互流动的人员不
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实行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共同管理,暂住地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劳动、建管、房地、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支持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建立外出人员联系制度,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
(三)为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为外出的己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证》;
(五)配合暂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外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卡立档,纳入管理。
(三)督促外来己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每半年为外来己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避孕节育服务;
(四)查验外来己婚育龄妇女《生育证》;
(五)对外来暂住的己婚育龄妇女生育、避孕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六)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成年流动人口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十日以上的,必须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法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外来己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咨询服务,指导计划外和意外妊娠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寄回避孕节育情况
证明。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实行承包经营的单位,在承包的管理费中支付。未落实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妊娠的补救手术费由本人支付。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配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成年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证明的,不予办理,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同时,协助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己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事项;
(二)劳动、工商、交通、房地等部门在办理《成都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明的不得批准;
(三)卫生医疗单位在接纳外来育龄妇女生育时,要查验户口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配合管理义务的部门,应当接受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与己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或雇主应负责被招用的己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并配合做好工作。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中持有本市《独生子女证》的已婚夫妇,继续享受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对单位或雇主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发生计划外生育的,对房主处以月租金三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四)伪造、出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房地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批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不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的,由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在暂住地未作处理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按规定处理。
育龄妇女赴异地前己被发现计划外怀孕并拒绝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时不能提供己采取节育补救措施证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诉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9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市人民政府设立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条 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以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下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评审委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不作固定,每次从专家库中选定。每个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3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专家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第六条 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凡在湖州市的科技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八条 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学会正式刊印论文集的论文。

第九条 申报评选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炼、逻辑严密。凡属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工艺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列入申报。

第十条 申报评选的论文发表时间应为该次评选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 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填写《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申报评审表》(一律用中文书写),申报论文文种为中文(外文版的须翻译成中文)。市级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由所在学会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县区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经县区科协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没有参加自然科学学会的科技工作者论文可以送同一专业的自然科学学会或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评审办申报;高校、省市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论文经所在单位推荐后直接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二条 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名义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三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设奖数量比为1:2:3,原则上一等奖设10篇,二等奖设20篇,三等奖设30篇。实际评奖数量根据申报论文质量情况具体确定,可以少于上述奖项数,但不能超过。

第十四条 评奖标准: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论文;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有发明创造的论文;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前提下,要兼顾工、农、医、理、综合交叉等学科的论文分布。对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领域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第一作者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指论文发表时的年龄)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同等条 件下应优先入选。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按专家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审委终评两级进行。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对每篇论文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和办法由市评审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评审办根据各专家评审组对论文的评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向市评审委提出评奖建议。

第十九条 市评审办向市评审委推荐一、二、三等奖建议论文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参评论文目录清单;

(二)专家评审组人员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评分汇总表及推荐为一、二、三等奖论文的名单。

一等奖论文原则上须附检索报告。

第二十条 市评审委对市评审办提出的评奖建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拟奖作品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拟奖作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办提出,由市评审办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评审委作出处理决定。

评选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款。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度由市评审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办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市评审办报请市评审委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论文,市评审办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湖政办发〔2004〕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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