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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33:04  浏览:9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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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9]29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部管有关社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技项目申报书、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 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 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 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条 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申报科技项目的通知及申报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的申报书中的目标、研究(示范)内容、考核指标等,连同相关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十七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先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具备工程建设条件后再申请科技示范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十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三章 审 批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申报的科技项目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专家组的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遴选。

  第二十一条 每一类专业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申报书盖章后,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承担单位存档,并作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组织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有关类别项目的日常联系和实施监督工作。受委托的机构按照要求每年年底前总结科技项目当年的执行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科技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验 收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文件,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三十四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受委托的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3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七条 验收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经盖章确认的申报书,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十九条 验收通过的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四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四十一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第四十三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建筑工程类)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1400462.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1566382.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化示范项目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1717927.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1870063.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2038094.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2187225.rar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2504468.rar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2969959.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验收函审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3123612.doc


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软科学类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3287175.doc


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3437993.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35982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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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第122号


  经2007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30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附后),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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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秘学〔2007〕11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学〔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我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07级新生开始施行,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转发至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监督,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健康发展的需要。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各高等学校应当重视此项工作,按要求认真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核准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拟录取的考生予以核准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每年9月1日之前将各高等学校在本地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对所报录取数据信息汇总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供高等学校核对。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要求复核的录取信息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及需要更正的信息须及时补报教育部,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六条 高等学校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信息中予以标注(按《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所附数据格式)。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按预科录取的新生注册为预科,不得直接注册为本科或专科。经预科阶段学习达到转入本科或专科培养要求的,应当在转入当年将学生数据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正式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普通专科生升入本科、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侨、来华留学等各种办学形式的高等教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信息,于9月3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所在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统计表附后)以纸介质和电子版方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结果并反馈高等学校;报属地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注册人数及未报到人数统计数据至教育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并将网站名称、网址告学生。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业、层次、入学年月。学生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库,对学生学籍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上网公布,责令高等学校退回所招学生,并妥善处理,不得遗留隐患;情节严重的,报教育部备案,作为核定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高等学校将违规录取的学生留校学习而出现的问题,其责任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招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统筹,并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网络建设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2007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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