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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1:45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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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7]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分配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具体分配方式由市政府确定。
实物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售租结合、以售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财政、监察、审计、泰山风景名胜区、高新区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建 设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单户面积和分配户数;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现方式,采取实物分配方式还是发放购房货币补贴方式;
1、若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分配,建设方式是集中建设还是分散建设。
2、若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货币补贴,补贴标准、补贴户数、补贴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可通过招投标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也可由市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开发建设。
分散建设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按一定比例分解到当年商品住宅开发用地招拍挂计划中,作为商品住宅开发用地招拍挂条件,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具体办法,由市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按规定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凭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一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分散建设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计算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可在招拍挂成交价款或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核减。
分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位置和数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分 配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一次补贴:
(一)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5000元(包括5000元,按计算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口计算家庭收入);(四)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低收入标准,由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房管、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进行测算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区房产管理机构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公示期满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
第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完成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报送材料的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核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不予核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后,申请人根据当年度市政府确定的方式,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如果实行实物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二)如果采取租赁方式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三)如果采取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应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和房屋买卖协议、房产证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或当年计划发放补贴户数时,无房户、持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应当优先购买或承租、领取补贴,其余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将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定比例用作出租,不再出售。
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再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领取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经营性设施租售的收益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该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开发建设,以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市国土资源、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保障面积等内容。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满5年后,购房人方可转让其住房;转让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同等条件下,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优先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满5年(包括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同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无申请人购买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提倡业主自行组织进行管理,也可聘用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具体由小区业主自主决定。
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应当实行“一户一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二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按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的套型面积的;
 (二)向未取得资格证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假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三)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对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购买人、承租人,市房产管理部门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具体按国家、省和市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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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

苗 勇


[内容摘要]人的一生,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一生,领导干部也不例外。只有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自身情况的变化,一位领导干部才能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角色。如果他没有完成好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就会丧失做领导干部的资格。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主要有两大内容,一是社会环境改变了,自身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二是自身情况变化了,必须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不要使自己的意识偏离了社会的要求。只有完成了这两大继续社会化的任务,领导干部才能经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
关键词:社会化 继续社会化

本文先从一个案例说起。樟椿宝,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原局长,1995年4月,因受贿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然而,谁能想到,就是这个樟椿宝,曾经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就是他,曾经把父辈因落实政策而分得的9万元人民币无偿捐献给国家。而今却伸出罪恶之手,获取不义之财。这是一个多么大的变化啊!①
改革开放以来,这么多的领导干部——从基层的乡镇领导一直到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有——倒下了,走上了职务犯罪道路。面对这众多的职务犯罪现象,我们每每发问:他们为什么不能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地位?他们为什么会走上最后令他们自己都后悔不已的黑暗之路?难道他们本来就不具备做领导人的素质?
社会学原理揭示,人的一生,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所谓人的社会化,费孝通认为“就是指个人学习知识、技能和规范,取得社会生活的资格,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②初生的婴儿,还只是个自然人,要成为社会人,他还必须学习文化,掌握生存技能和行为规范。否则,他永远不可能在社会中正常生活。比如,过去在印度发现的狼孩卡玛拉和阿玛拉,虽然已长到7、8岁了,但不会说话,没有情绪表现,四肢爬行,吃生肉,其行为象野兽而不象人类,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通过学习,人成了社会人,进入社会后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人并没有一劳永逸地完成了社会化的任务,还必须继续社会化。“由于社会是一个变动体,生产技术、行为规范、社会规范、社会观念、生活方式等都在不断变化,社会的整体结构也在不断变化。因此,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要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个人必须不断调适自己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从这个意义来讲,个人的社会化过程还要继续。”③并且,适应与不适应又是相对而言的。社会变化了,人必须继续社会化,使自身与社会相适应;个人自身情况的变化,比如工作岗位转换、职务升降以及年龄增长等,也会同社会产生一定的不相适应的情况,也有个正确看待自己、调整心态以适应社会的过程,有一个继续社会化的任务。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了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道路,关键就在于他们没有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我们不能说,这些领导干部,天生就是犯罪的料。分析这些罪犯的人生经历,我们看到,除了极个别投机分子外,绝大多数人都有过辉煌的过去,为党和人民做出过贡献,有的甚至还是廉政建设的标兵,所以,他们才得到了组织的信任,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比如樟椿宝,甚至把自己的9万元钱都捐献给了国家。这时的他,是无私的。他们的蜕化,都是在从政的过程中发生的。他们的堕落,直接的原因就是继续社会化的失败。为此,我们深深感到,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乃是终身的事情。领导干部如果不能自觉地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就会丧失做领导的角色资格,不再是社会化的人了,必须接受惩罚,进行再社会化。尤其是在社会大变革时期,更是如此。为此,我们总结一下这些领导干部继续社会化失败的教训,对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具有极大的意义。
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从社会学原理来分析,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社会环境改变了,自身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一类是自身情况变化了,必须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不要使自己的意识偏离了社会的要求。社会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的过程。当社会存在变化了,人应当相应社会化。同样,当个人自身某些因素变化了,尽管社会不变,也存在着人与社会相脱离的危险,人也有个社会化的任务。
就第一类情况看,可以分以下两种:
1、因社会变迁而产生的继续社会化问题。社会变迁是一切社会现象,特别是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在社会变迁中,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继续社会化,做到与时俱进,以适应变革了的社会。在中国革命即将获得全面胜利、党中央由河北省西柏坡迁往北平时,毛主席意味深长地说,我们是进京赶考,中国共产党人进京后,绝不学李自成。这实际上就是革命者在新的环境中,要继续社会化的问题。继续社会化任务完成得好,就能抵挡住各种负面东西的侵蚀,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如南京路上好八连。如果完成不好,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建国后不久开展的“三反”运动,就是党中央鉴于相当一部分干部不能经受住社会变革的考验而开展的。1952年6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告指出,去年(三反以前)共处理违纪党员干部48189人(其中有军队6334人)。三反运动开展以来,有效地揭露了党员干部中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华北、华东、东北、西南、西北五个地区6月初的报告,参加三反运动的干部及工作人员共3122437人,揭发出贪污分子和有贪污行为者1226984人,占参加三反人数的39%强,其中23万多人要受行政处分,占贪污人数18%强,受到各种不同的刑事处分者共59182人(缺东北),占贪污人数2%强。在贪污分子总数中,有党员202683人,占贪污人数的16.5%,其中将有6万左右的党员要受党纪与行政的处分,2万人左右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④这些违法乱纪的人,都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没有跟上时代的节拍,被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所抛弃了。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是社会变迁的年代。随着经济体制从高度统一的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曾经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人,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否则,一个人就会与社会相分离。可以说,在这样一个社会巨大变迁的时期,每一位领导干部,毫不例外地都面临着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完成得好坏如何,决定着这个领导干部能否胜任新时期的领导工作。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人,没能过了这一关,他们是继续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者。尽管他们原来表现得如何出色,但在新的环境中间,在新的考验面前,他们没能使自身适应新的社会,走上了犯罪道路。邓小平深刻地指出:“现在是什么形势呢?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哪个时候能比的。”⑤1983年1月28日至2月7日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王从吾代表常委会提出《关于一年来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初步总结和今后的意见》的书面报告。报告宣布:到1982年12月底的初步统计,全国已揭露出并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64000多件,已结案86000多件,占案件总数的54%。其中被依法判刑的近30000人,涉及党员被开除党籍的5500多人,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46700多人,追缴赃款赃物合计32000多万元。⑥1982年至1989年一季度,全国监察系统共查处违纪案件159万多件,处分党员近102万人。⑦从上述的数据可以证明,在社会变迁时期,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着继续社会化的重任,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并自觉地去完成好。否则,不断会有人被人民送进与社会隔离的监狱,强迫进行再社会化。
2、因社会小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继续社会化问题。社会变迁,也就是社会大环境的变革,人们是通过党的政策和国家经济形势所感受到的。社会小环境的变化,是在社会大环境变革的基础上,出现在我们身边的具体的变化。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利益格局的大调整,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住房、医疗、上学、就业等,都不再由国家包揽解决,必须由个人在政府、市场提供的同等条件下,公平地竞争获取。个人物质利益意识大大增强,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而在消费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何建立合理的个人需要,是继续社会化的一大内容。但是,一些领导干部却没有适应这一新情况,抵挡不了非主流文化诸如追名逐利、自私自利等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追求畸形的需要,或者产生相对贫困的感觉,进而步入堕落的人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就是这样的典型,他在自白书中写道:“在任市政府秘书长期间,我经常陪市领导参加各种会议、视察、调研及庆典活动,到外省、香港等地招商、洽谈,到国外考察招商引资。与港商、台商和省内外私营、老板频繁接触,使我开阔了眼界,在与外商和私营企业老板的接触过程中,我没有从他们身上学习正面的东西,如创业精神,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而是羡慕他们奢侈的生活方式,并且逐渐开始追求、效仿,不知不觉地,人生价值取向发生了严重病变,由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转向了追求个人的奢侈享受。……我由过去被动地接受别人吃请到主动频繁出入高档酒店,酒足饭饱之后,还要去洗桑拿、泡舞厅、打保龄球;由原来羞羞答答地收礼,到不断地为他人谋私利,从中收受贿赂,一次收几万、甚至十来万元也脸不变色心不跳;由最初的搞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到主动地找‘小姐’嫖娼。这时,我已经完全没有了共产党的气味,已经完全堕落为地地道道的腐败分子。”贾永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⑧可见,领导干部在以利益为驱动力的市场经济面前,如何避免货币拜物教、商品拜物教的影响,杜绝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腐朽意识,是完成自身继续社会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就第二类情况看,也可以分以下两种:
1、因年龄变化而带来的继续社会化问题。随着一个人的年龄增长,必然会带来心理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不同职业的人,有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对掌握着大大小小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将面临着仕途到顶、退位失权的考验。如果不能调整心态,摆正角色,就会失去正常的社会角色。职务犯罪中的“五九”现象,就是年龄变化中继续社会化失败的表现。浙江省金温铁路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原总指挥杨国章,正是因为没有正确好处理退离问题,而重重摔了一跤。杨国章从1985年被任命为计经委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至1996年2月离休,手中一直握有实权,参与了多个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开始时,杨尚能自律。他给自己约法三章,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接受礼物,不自己介绍工程承接单位等。1992年刚任金温铁路工程总指挥部总指挥时,杨还是保持了过去的作风,并给总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作了“不吃施工单位的饭,不介绍施工单位(由各县、市选择施工单位),不接受礼物……”等五条廉政规定。但是,杨国章最终还是在离休前栽倒了。在选用干部、发包工程、拆借资金及补助工程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港币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⑨大量的事实证明,每位领导干部要保持好晚节,在年龄增长、临近退离的时候,应当自警、自省,自觉地完成好继续社会化的任务。
2、因职务变化而带来的继续社会化问题。一是职务升迁后的继续社会化。职务上去了,权力大了,责任重了,随至而来的各种考验也多了。在现今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掌握权力的人,往往会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奉承腐蚀的对象。他们为了达到“寻租”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地用金钱和美色,“死命”地拖领导干部下水。每位领导干部到了新的岗位,都应当清醒意识到这点,严格要求自己,摆正位置,自觉地抵制各种糖衣炮弹的袭击。否则,自以为是,得意忘形,尾巴翘得老高,不能自觉接受监督,以适应新环境中的新情况,就必然会走向腐败。浙江省平阳县委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董顺根受贿案说明了这点。董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5.5万元,美金8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他在自我交代材料中说:“当上组织部长后,糖衣炮弹象潮水般涌来。”终于没有抵挡住腐蚀而倒下了。⑩二是职位变动不顺意时的继续社会化。领导干部在没有得到重用、岗位调动没有满足自己的愿时,往往会心理失衡,产生失望情绪,自身的抵御各种腐蚀的能力严重下降。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心态,很容易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来。因先后受贿16.9万元而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的浙江省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懂事长、党委书记陈文宪便是生动的一例。陈文宪也有过骄傲的过去,他说:我曾在农场劳动、在农场入党,当时觉得自己党性观念比较强,从来不敢去想也不敢去收人家的东西。我一直在回忆,在当副乡长时,人家送我一只鸭子我都退回去。当时总觉得不属于你自己的东西就不应该要。在做温州市长时,也能把握好自己。陈文宪的腐化堕落是和其职位的变动有着直接关系。1996年8月,经组织决定,免去陈文宪温州市市长的职务,调往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总经理。面对组织的这一决定,陈文宪感到莫大的失落,内心深处也起了根本性转变,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结果行贿者趁势而入,陈文宪在新的岗位上倒下了。⑾职务的变化,是人一生中重大变化之一,如何使自己尽快地进入角色,使自己的言行合乎社会的要求,是领导干部继续社会化的又一个重大课题。
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自身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人的社会化还具有终身持续性。个体是生存在社会之中的,个体自身的因素与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不断地推动着个体的社会化。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人的社会化也要随着发展变化,这样个体才能适应社会所提出的要求与社会达到一致。因此,人的社会化,既有基本的社会化,又有继续社会化的问题。”⑿领导干部要使自身与社会相适应,成为一名符合人民对领导干部角色要求的社会化的人,就一定要自觉地进行继续社会化,象周恩来所说的那样,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不然的话,就会发生蜕化的悲剧,这是无数深刻教训所证明了的。


注释:
①该案例见《风范· 警钟——浙江省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第385页,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风范·警钟》编委会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②费孝通主编《社会学通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4页。
③⑿杨雅林主编《简明社会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文化书院发行,第37——38页,第39页。
④⑥陈文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兴廉反腐录(1921年——1993年)》,西苑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第192——193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2——403页。
⑦数据来源《廉政中国》,鲜琦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⑧该案例选自《向人民谢罪——52个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后的自白》,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⑨⑩该案例见《领导干部腐败实案100例》,中共浙江省委“三讲”教育领导小组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编。
⑾该资料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站”。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规定,从1992年1月起,在现有离休、退休金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现对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有基础离休、退休金包括: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发〔1983〕141号文件、国发〔1986〕26号文件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金;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
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和财政部等五部委〔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金。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还应包括
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
二、企业职工在1992年1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99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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