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02:27  浏览:9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关于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一月六日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两区)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符合市区城镇居民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助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筹集及配租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配租工作由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民政局配合,经租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专项资金和房改增值资金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改办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筹集配租住房的房源。
  第六条 配租住房的房源由市房改办负责筹集;也可由社会捐赠和政府根据我市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方式:
  1、租金补贴配租:补贴标准等于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租金标准的差额。
  2、实物配租:以廉租租金标准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3、已领取由市总工会(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统一印制并审核发放的《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或已领取由市各级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的特困家庭。
  第九条 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租金补贴配租为主,实物配租原则上配租给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2周岁(含)以上、烈属、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实物配租只租不售。实物配租的对象也可选择租金补贴配租。
  第十条 廉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市场租金标准和廉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市房改办、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公布。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实物配租的,超过配租标准以上部分的面积按现行公房租金缴纳房租。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8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金补贴配租的,按实际人口使用面积8平方米标准发放。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一)申请
  1、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市房改办领取《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
  (2)市总工会核发的《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或各级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4)家庭成员推荐申请人的书面意见书;
  (5)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烈属证、残疾证。
  3、《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所在单位、市总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无单位的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区民政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受理登记
  1、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市房改办给予登记,进入轮候配租。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市房改办不予登记,并发出书面通知;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化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
  4、市房改办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及轮候次序给予安排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配租,并将配租情况登报公示。对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核发《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以下简称“配租资格证”),有异议的申请家庭,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5、实物配租对象凭《配租资格证》,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租金补贴配租对象应当与市房改办签订租金补贴协议,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局、市房改办登记备案。出租人凭《配租资格证》第二联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领取补贴租金。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租金补贴配租对象自取得《配租资格证》之日起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市房改办每年要会同各区民政局、市总工会、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租金补贴配租的家庭,于每年12月底向市房改办递交由各区民政局或市总工会及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家庭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市房改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或停止发放廉租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最低收入线20%时,配租对象须迁出住房或向市房改办办理停止发放补贴手续,市房改办注销其配租资格。
  对实物配租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市房改办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六条 实行配租的家庭,在办理完配租手续后,其原承租公房的使用权原则上由市房改办统一调剂,充实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七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改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廉租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过户的;
  4、拖欠廉租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5、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6个月以上的;
  6、强占廉租住房的;
  7、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的;
  8、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撤销资格的。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与其它住房调换。
  第十九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经租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廉租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修理等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市房改办每年将公房租金与廉租租金的差额结算给廉租住房经租管理单位,用以弥补房屋养护修理费用的不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3年印发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1993〕22号)同时废止。
为保证分类定级工作对企业建立激励竞争机制起到促进作用,市劳动局、住宅局、人事局以及外事办要对企业的工资待遇、微利商品房指标、常住户口指标以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使用经济手段管理国有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市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建立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为基准的客观公正的企业评价系统,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的企业分
类定级制度。
一、企业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促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二)以规模大小确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建立以国际通用指标为主体的企业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
(三)以企业的类别、级别确定其待遇,鼓励优胜劣汰,形成激励机制,加速企业优化组合进程。
(四)尊重历史,适当考虑各类企业的差异。
三、分类定级办法
(一)分类指标及计分办法
1、指标设置
分类指标采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上缴利润和上缴税金)、销售(销售收入、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其中资产指标权重为35%,利税指标权重为40%,销售指标权重为25%.具体指标与权重系数见表1:
表1:
-------------------------------------
| 指标名称 | 指标特征 | 权重 |权重系数|单项总分|
|------|-------------|----|----|----|
| 总资产 |表示资产规模 |0.05|0.30|30 |
|------|-------------|----|----|----|
| 净资产 |表示资本规模 |0.30|1.80|180 |
|------|-------------|----|----|----|
| 利润总额 |表示经营成果规模 |0.25|1.50|150 |
|------|-------------|----|----|----|
| 上缴利润 |表示按时完成利润上缴程度 |0.10|0.60|60 |
|------|-------------|----|----|----|
| 上缴税金 |表示对国家贡献程度 |0.05|0.30|30 |
|------|-------------|----|----|----|
| 销售收入 |表示经营规模 |0.20|1.20|120 |
|------|-------------|----|----|----|
| 创汇总额 |表示外向经营规模 |0.05|0.30|30 |
|--------------------|----|----|----|
| 合 计 |1.00|6.00|600 |
-------------------------------------
2、评估调整系数
设置评估调整系数,并确定系数值,是为了合理地解决评估因素给企业间带来的差异。即对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评估调整系数为1.2,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则取值为1.0。
3、行业系数
设置行业系数的目的,是用以适当调整不同类型企业因行业特点和政策待遇不同而导致的经营规模与效益的明显差别;同时用以扶持需要发展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菜篮子企业和部分城市基础产业,尽可能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评定各类型企业的类别级别。
根据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程度、资金利润率水平差异以及对需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给予的扶持,确定各类企业的行业系数见表2:
表2:
-----------------------------------
| 序 号 | 企 业 类 型 | 行业系数 |
|-----|--------------------|------|
| 一 |专营企业 |0.9 |
| |金融企业 | |
|-----|--------------------|------|
| 二 |综合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0.95 |
|-----|--------------------|------|
| 三 |一般工商企业 |1.0 |
|-----|--------------------|------|
| 四 |扶持发展的工商企业及旅游服务企业 |1.1 |
|-----|--------------------|------|
| 五 |高科技企业 |1.2 |
|-----|--------------------|------|
| 六 |机场、港口航运、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交通 |1.3 |
| |企业、菜篮子企业 | |
-----------------------------------
4、计分办法
①某企业分类得分=Σ该企业各项指标得分
②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上缴税金、销售收入、创汇总额指标采用下式计算得分:
| 对位于平均值及其以上的指标按下式计分:
|
| (该企业某项指标值-该项指标平均值×40+60)
| 某项指标得分=--------------------------×权重系数×行业系数
| 该项指标次大值-该项指标平均值
|
| 对位于平均值以下的指标按下式计分:
|
| 该企业某项指标值
| 某项指标得分=----------×60×权重系数×行业系数
| 该项指标平均值
其中:总资产、净资产指标最后得分分别为总资产、净资产指标得分乘以评估调整系数。总资产与净资产两项指标得分之和大于满分210分时,取满分(210分)。
| ③上缴利润指标采用下式计算得分:
|
| 本年度实际上缴利润
| 上缴利润指标得分=-----------×该指标单项总分(60分)
| 本年度应缴利润
(二)分级指标及计分办法
1、分级指标
企业分级采用双重效益指标评价法,既考虑该企业的相对效益指标计分值,又考虑该企业的利润总额绝对值。。
各类企业分级的相对效益指标设置见表3;利润总额绝对值界限见表4:
表3:
-----------------------------------------
| 指标名称 | 指 标 特 征 | 权重 |权重系数|单项总分|
|--------|---------------|----|----|----|
|总资产利润率 |反映总资产利用效益 |0.20|0.8 |80 |
|--------|---------------|----|----|----|
|销售利润率 |反映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 |0.20|0.8 |80 |
| |对比关系 | | | |
|--------|---------------|----|----|----|
|净资产利润率 |反映资本利用效益 |0.45|1.8 |180 |
|--------|---------------|----|----|----|
|利润上缴率 |反映利润上缴计划完成程 |0.15|0.6 |60 |
| |度 | | | |
|------------------------|----|----|----|
| 合 计 |1.00|4.00|400 |
-----------------------------------------
2、相对效益指标计分方法与分类指标计分方法相同。
(三)分类定级标准
企业按照规模指标的得分分为三类,按照效益指标的得分及利润总额,每类分为三级。为了将效益指标(利润总额)与类别和级别同时挂钩,制定了各类别企业效益的下限(一类企业利润下限为20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二类企业利润下限为5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
三类企业利润下限为1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效益和级别分的下限,才能定为该类别企业,如企业未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则从高一类别降到低一类别中。详见表4:
表4:
------------------------------------------------------
| 企业类别 | 企 业 级 别 (企 业 级 别 得 分) |
| (类别得分) |-----------------------------------------|
| | 一级企业 | 二级企业 | 三级企业 |
| |级别得分大于(等 |级别得分大于(等 |级别得分大于(等 |
| |于)250 |于)160 |于)80 |
|----------|-------------|-------------|-------------|
| 一类企业 | 一类一级企业 | 一类二级企业 | 一类三级企业 |
| 大于(等于)360|利润总额大于(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 |
| |于)20,000万元 |于)8,000万元 |于)2,000万元 |
|----------|-------------|-------------|-------------|
| 二类企业 | 二类一级企业 | 二类二级企业 | 二类三级企业 |
| 150-360 |利润总额大于(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 |
| (含150分) |于)2,000万元 |于)1,000万元 |于)500万元 |
|----------|-------------|-------------|-------------|
| 三类企业 | 三类一级企业 | 三类二级企业 | 三类三级企业 |
| 60-150 |利润总额大于(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 |
| (含60分) |于)500万元 |于)300万元 |于)100万元 |
------------------------------------------------------
同时规定:
1、企业类别分数大于360分,而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为二类一级企业;
2、类别分数位于150—360分之间的企业,其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500万元,定为三类一级企业;
3、类别分数位于60—150分之间的企业,其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100万元,定为类外企业;
4、企业类别分数小于60分,且级别得分小于80分的企业为类外企业;
5、类别分数小于60分,但级别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利润总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企业定为三类三级企业。
四、方案实施
(一)市属企业(含深圳方为主要参股者的其他企业)一律纳入分类定级管理范围。同时结合产权登记对市属企业进行清理,对其中规模很小、效益很差的企业先实行归并重组,然后纳入分类定级管理范围。
(二)分类定级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指标的计算以前两个年度的合并报表中有关指标加权平均值为计算依据。第一次评定以1991年和1992年企业财务年报中有关指标值作为基准。
(三)纳入分类定级范围企业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应当经企业产权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新成立的市属企业,按其注册资本、投资额、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暂定其类别和级别。两年后,再按其实际经营规模和效益正式分类定级。
五、配套措施
(一)企业分类定级后,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1996〕33号)执行。
(二)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将企业的类别级别同企业的待遇和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微利商品房分配、常住户口指标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挂钩。
(三)鼓励市属集团(总)公司和直属企业发挥整体优势,鼓励规模大、效益好的二级公司参与分类定级评分,二级公司如达到二类或一类企业标准,可享受相应的领导人员待遇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但其管理序列一般不予变动。
六、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解释。



1997年8月6日

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0年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8月27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9年8月16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2年6月8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5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0年11月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条 选举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承办有关选举事宜。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政党、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六至十五人,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选举法、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计划;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按照规定的选举日期主持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接受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选举代表,乡、民族乡、镇和市区的街以及选民较多划分为两个以上选区的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负责组织、安排各选区的选举工作,其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选举代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乡级选举工作办公室,承办有关选举事宜。
  第十一条 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划分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的文件;
  (二)办理选民登记,分发选民证;
  (三)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安排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五)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培训监票员、计票员和选举工作人员;
  (六)组织选民投票,报告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 选区可以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长由本组选民推选,负责组织本选民小组的选举活动。
  第十三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应当主动与有关选举机构联系有关选举事宜,设专人配合选举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民族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 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七条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市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区、县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市和区、县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乡、民族乡、镇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应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九条 选举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划分为若干选区。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城镇和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分别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条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划为单一选区;不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由单位与邻近的单位、居民组织与邻近的居民组织、村民组织与邻近的村民组织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由单位与邻近的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划为混合选区。
  第二十一条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市属单位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应在本市参加选举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上次选举中已经登记的,可以直接列入选民名单。上次选民登记后迁出本选区或者死亡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新满十八周岁的,迁入本选区有选举权利的以及本次选举前恢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依照下列规定:
  (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津机构的人员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和所在学校登记。
  (二)离休人员在原单位或者接受管理单位登记,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离休、退休人员可以凭选民资格证明列入现居住地选民名单,参加选举。
  (三)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可以凭选民资格证明列入现居住地选民名单,参加选举。
  (四)在本市无户口但实际上已在本市工作、学习、居住人员,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工作、学习单位或者现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
  驻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人员在本部队登记。
  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依据第一款规定,可以结合全市选民登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选举法、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选民登记的特有情况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经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名单,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区、县或者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前款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主管部门将名单送区、县或者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分转有关选区登记,并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选民代为投票。
  第二十七条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员,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取得医院证明后,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条 选区设立登记站,接受选民登记,也可以由工作人员到选民中进行登记。登记时,要分别与单位职工编制名册或者户口登记簿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第三十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举委员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三十一条 选民登记后,在本市范围内迁出的,在选民证后面注明,加盖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组公章,选举日的前五日为截止日期;迁往外地的,收回选民证,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由外地迁入的,予以补登,发给选民证。
  第三十二条 选民登记表和选民证,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统一格式印制。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三条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推荐代表候选人,要照顾到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归侨、宗教界和其他爱国人士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 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每一选民与其他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推荐到其他选区的区、县机关干部代表候选人,应当征得所在机关多数选民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将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实上报选举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情况,按选区张榜公布,并组织选民讨论。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第三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应当经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四十条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情况,按选区张榜公布,并再次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公式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第四十一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四十二条 各选区应当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四十三条 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
  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主持人、监票员、计票员和工作人员。
  选区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除监票员外,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十四条 选举的投票时间为一至五日。
  第四十五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作票箱,按照统一格式印制选票;
  (二)布置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
  (三)召开选民小组会,宣布有关投票的注意事项;
  (四)推选监票员、计票员;
  (五)在投票场所设立发票处、询问处、写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第四十六条 投票前凭选民证发给选票,投票后在选民证和选民登记表上分别加盖选讫印记。
  第四十七条 严格实行秘密的无记名投票。选民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选民写选票时他人不得围观。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八条 选民应当到投票场所投票。老弱病残不便到场投票的,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组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九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选举工作人员对投票的选民不得做任何诱导和暗示。
  第五十条 票箱由主持选举和监票、计票的人员妥为保管。本选区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五十一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五十二条 在选民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三条 主持选举的人员将选举结果连同选票报送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确定是否有效,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和当选票数。
  第五十四条 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经依法确认有效后,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发给代表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发给代表证。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五十五条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选区补选。
  第五十六条 补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设立补选领导小组,主持补选工作,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有关的街和乡、民族乡、镇设立补选工作组,负责组织安排补选工作;选区设立补选小组,承办补选有关事宜。
  补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设立补选领导小组,主持补选工作,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选区设立补选小组,承办补选有关事宜。
  第五十七条 补选代表,须重新核实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由补选领导小组公布选民名单和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五十八条 出缺代表原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补选时仍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出缺代表原由选民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补选时仍由选民联名推荐。
  补选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选民酝酿协商后,由补选领导小组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
  第五十九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十条 补选的代表的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六十一条 补选代表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六十二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