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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22:31:43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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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1994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2〕8号《关于在监管场所从事监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84条和第189条、第190条的规定,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实际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是有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上述人员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情节严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的,应分别以体罚、虐待人犯罪或私放罪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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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坚决反对达赖擅自宣布班禅转世灵童的不法行为的决议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坚决反对达赖擅自宣布班禅转世灵童的不法行为的决议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1995年5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现就坚决反对达赖擅自宣布班禅转世灵童的不法行为决议如下:
一、众所周知,自1792年清朝中央政府颁行“金瓶掣签”制度以来,达赖、班禅转世灵童的产生要按宗教仪轨寻访出几名候选灵童,在释迦牟尼像前“金瓶掣签”认定,最后报请中央政府正式批准。这已成为历史惯例和定制。十世班禅大师圆寂后,党中央、国务院对班禅转世问题十分
关心和重视,及时作出了关于“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事宜,报国务院批准”的决定。近六年多来,由藏传佛教界人士组成的转世灵童寻访班子按照宗教仪轨和程序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正当寻访按照程序,遵循宗教仪轨和历史惯例即将进入最后确认阶段之际,达赖无视历史定
制,破坏宗教仪轨,违背全区各族人民、广大信教群众和僧尼的意愿,于1995年5月14日在印度突然擅自宣布我区一名儿童为“班禅转世灵童”。他这样做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全区各族人民、广大信教群众和僧尼对此表示极大的愤慨和坚决的反对。
二、达赖几十年来叛逃国外,长期对抗中央,从事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是分裂主义集团的头子。达赖集团在一系列分裂祖国的政治活动屡遭失败之后,又利用班禅转世问题继续进行分裂活动,企图蒙骗一些不了解历史惯例、不了解宗教仪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人们,扰乱
班禅转世工作正常进行,妄图达到分裂祖国,阻碍西藏经济发展,在西藏引起混乱,破坏我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罪恶目的,这一蓄谋已久的干扰、破坏伎俩,再次暴露了达赖分裂集团的反动本质。
三、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区党委的领导下,在全区各族人民的支持下,第十世班禅大师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工作,一定能够排除干扰,按照国务院的决定,遵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圆满完成。
会议号召全区广大人民要认清达赖集团的反动本质,揭露达赖的阴谋,坚决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达赖集团干扰破坏十世班禅大师转世灵童寻访工作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同心同德,维护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威,认真贯彻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
,确保西藏的稳定和发展,促进西藏社会的全面进步。



1995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摘录)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摘录)
1991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局

通知
根据各地反映,现将集体企业税收、财务若干政策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支持回收、加工废旧物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供销社系统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其再生资源回收、加工所取得的纯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从一九九一年起二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
二……
三……
四、国务院国发[1991]18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中规定,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对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月补偿六元,对这部分增资额,不计提职工奖励基金。
五、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636号文件关于供销社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财务处理的规定,是针对供销社企业不同于国营商业的情况作出的,并经财政部、商业部会签同意下达的,各地应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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