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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4:47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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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297号




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34号)的要求,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本辖区海河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9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王 谦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wang.qian@zhb.gov.cn


附件: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对保障北方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34号)的要求,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海河计划》)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海河计划》为依据,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21世纪初期(2001-2005)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和《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大幅度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漳卫南运河水质。在《海河计划》实施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务求实效,确保“十五”治污目标如期实现。

二、实施原则

(一)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围绕2005年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饮用水源水质标准的目标,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重点监督跨界水质,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体现流域治理和区域治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水质影响的程度、范围不同,结合各区域水质要求,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确保治污目标按期实现。

(三)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原则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要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根据确定的水质目标与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海河计划》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各个规划区和控制单元的分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治污措施的落实。

三、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05年底前,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源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20%-30%。在有天然径流和上游来水的情况下,24个饮用水源地保护断面,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市的考核断面,以及60个枯水期断流的断面水质达到《海河计划》规定的标准。

2、阶段性目标

根据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特点,治污工作可划分为三个阶段:2003年、2004年和2005年。

(1)2003年目标

确保北京市、天津市饮水安全,官厅水库、南水北调东线河南控制区水质明显改善。密云水库水质继续保持Ⅱ类水质。(涉及断面35个)

(2)2004年目标

确保饮用水源地达标,海河干流、南水北调海河流域山东、河北和天津控制区及石家庄、秦皇岛相应控制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77个)

(3)2005年目标

《海河计划》目标全面实现。在有天然径流和上游来水的情况下:24个饮用水源地保护断面中,10个达到Ⅱ类,14个达到Ⅲ类;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市的考核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分区要求;60个枯水期断面的断面水质COD浓度低于120毫克/升,其他指标基本满足农灌用水要求;其它断面水质比“九五”期间有所改善。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前,海河流域输水线路区山东控制区的3个控制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标准,水质改善区河南卫河龙王庙断面COD浓度低于70毫克/升。

(二)规划区和相应控制单元

1、2003年

治污工作将围绕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确定的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规划区河南控制区,确保北京、天津饮用水安全的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永定河规划区,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共4个规划区的35个控制单元展开,确保海河流域南水北调东线河南控制区和官厅水库水质明显改善。

控制单元为:

(1)漳卫南运河规划区的卫河焦作段、新乡段、鹤壁段、安阳段、濮阳段等5个控制单元。

(2)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的潮河、白河、清水河、密云水库、潮白河北京市水源地保护区、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等7个控制单元。

(3)永定河规划区的洋河怀安万全段、清水河、洋河宣化段、洋河下花园段、桑干河山西段、壶流河、桑干河河北段、妫水河、官厅水库和永定河北京山峡段等10个控制单元。

(4)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的柳河、瀑河、滦河承德段、潘大水库、青龙河、引滦入唐、淋河、沙河、黎河、于桥水库、引滦河道天津市段、石河水库坝上、洋河水库等13个控制单元。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为:

(1)漳卫南运河规划区河南省的修武水文站、卫辉小河口、鹤壁汤河水库、安阳张固、龙王庙5个断面。

(2)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河北省的古北口、后城、墙子路3个断面和北京市的密云水库中心、向阳闸、怀柔水库中心、青龙桥4个断面。

(3)永定河规划区河北省的左卫桥、老鸦庄、响水堡、八号桥、小渡口、温泉屯6个断面,北京市的谷家营、官厅水库出口、三家店3个断面和山西省的册田水库出口1个断面。

(4)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河北省的大杖子(二)、后杨树湾、大杖子(一)、大黑汀水库、田庄子、陡河水库中心、淋河桥、沙河桥、蓟县黎河桥、石河水库坝上、洋河水库出口等11个断面和天津市的于桥水库出口、宜兴埠2个断面。

2、2004年

在巩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规划区南水北调东线河南控制区、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和永定河规划区饮用水源地保护控制单元治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其余控制单元的治污力度,同时全面开展子牙河规划区、海河干流规划区、黑龙港运东规划区的治污工作,完成77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程,全面实现海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海河干流及石家庄、秦皇岛市敏感区水质的明显改善。

控制单元为:

(1)漳卫南运河规划区的卫运河河北段、卫运河山东段、漳河山西段-漳泽水库、漳河山西段-浊漳河、漳河河北段-岳城水库以上、岳城水库、漳卫新河、南运河山东段、南运河河北段等9个控制单元。

(2)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的滦河唐山段、陡河唐山段、饮马河、汤河、石河山海关段、洋河抚宁段、戴河、新开河等8个控制单元。

(3)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的句河北京市段、句河河北省段、还乡河、句河天津市段、蓟运河蓟县宝坻段、蓟运河宁河汉沽段、潮白河北京市农业用水区、潮白河河北省段、潮白新河、温榆河、小中河、清河、坝河、通惠河、凤河、凉水河、北运河北京市段、北运河河北省段、北运河天津市段、龙河、永定新河、机场排水河、北京排污河、北仓泵站等24个控制单元。

(4)永定河规划区的御河1个控制单元。

(5)子牙河规划区滏阳河峰峰矿区段、东武仕水库、滏阳河邯郸段、滏阳河邢台段、滏阳河衡水段、交河(支流)、牛尾河(支流)、滹沱河山西段、岗南及黄壁庄水库、滹沱河河北段、冶河山西段、冶河河北段、石津总干渠、衡水湖、子牙河河北段、子牙河天津段、子牙新河河北段、子牙新河天津段等18个控制单元。

(6)海河干流规划区的海河干流上游、海河干流下游、大沽排污河、北塘排污河、北排明渠、黑潴河、天津港入海口、北塘排水河等8个控制单元。

(7)黑龙港运东规划区的宜惠河、石碑河、廖家洼河、沧浪渠、北排水河、东风渠、清凉江、河北段、天津段等9个控制单元。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为:

(1)漳卫南运河规划区河北省的北馆陶、观台、岳城水库出口、青县桥4个断面,山东省的汪江渡、岔河田龙庄、第三店3个断面,山西省的漳泽水库、王家庄2个断面。

(2)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河北省的姜各庄、涧河口、歇马台、汤河口、石河口、洋河入海口、尼龙坝、新开河口等8个断面。

(3)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北京市的英城、苏庄大桥、温榆河北关闸、小中河北关闸、沙子营、楼梓庄、通惠闸、南大红门、许各庄、榆林庄等10个断面,河北省的三河东大桥、丰北闸、大套桥、土门楼、龙河大王务等5个断面,天津市的句河九王庄、江洼口、蓟运河防潮闸、宁车沽、老米店闸、东堤头永和桥、芦河新泵站、东堤头闸、北仓泵站等9个断面。

(4)永定河规划区山西省的利仁皂1个断面。

(5)子牙河规划区河北省的东武仕水库入口、东武仕水库出口、曲周、艾辛庄、小范桥、大石桥、后西吴村、黄壁庄水库出口、枣营、平山桥、南张村、大赵闸、阎辛庄等13个断面,山西省的南庄、地都2个断面,天津市的小河闸、八堡拦河闸、马棚口防潮闸3个断面。

(6)海河干流规划区的天津市的三岔口、海河大闸、东大沽泵站、永和桥、北排明渠口、北闸、港区入海口、塘汉公路大桥等8个断面。

(7)黑龙港运东规划区河北省的大口河口、李家堡(一)、李家堡(二)、歧口防潮闸、北排河防潮闸、小屯闸、连村闸等7个断面,天津市的东港拦河闸、八堡拦河闸2个断面。

3、2005年


在巩固前两年治污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完成大清河规划区和徒骇马颊河规划区25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作,全面实现《海河计划》目标。

控制单元为:

(1)大清河规划区的拒马河北京段、拒马河河北段、府河、漕河、孝义河、白洋淀、唐河山西段、西大洋水库、大清河、独流减河、青静黄等11个控制单元。

(2)徒骇马颊河规划区的马颊河河南段、聊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聊城工业用水水源保护区、德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德州工业用水水源保护区、滨州饮用水源保护区、莘县段、聊城高唐段、德州段、济南段、滨州段(富国)、德州段、济南段、滨州段(潮河邵家)等14个控制单元。

四、实施重点

(一)重点区域

海河流域治污的关键是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官厅水厅、密云水库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2003年和2004年重点实施该区域治污项目。

海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改善区共涉及漳卫南运河规划区和黑龙港运东规划区的17个控制单元,需建设城市污水处理、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工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点源综合整治5类项目132项,投资112.1亿元。治理重点是卫河焦作段、新乡段、鹤壁段、安阳段、濮阳段、卫运河河北段、山东段、南运河河北段、山东段、清凉江、北排河、南运河天津段等12个控制单元。

(二)重点工作

1、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COD和氨氮总量控制方案,按9个规划区所对应的控制单元,层层分解,分单元进行治污,分单元完成削减任务。2003年底前完成总量控制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组织实施。

2、继续狠抓工业污染源,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抓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来实现工业污染排放量的削减。六省市应于2003年底前,制定制浆造纸、酿造、化工和印染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03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日排氨氮100公斤的工业污染企业进一步提出稳定达标要求。筛选出海河流域的工业污染大户,并加强治理和监管。加强海河流域新建工业污染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3、加大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力度。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对于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检查,对运行效率不高和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没有脱氮除磷工艺的,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有设施进行改、扩建;对于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做到管网配套建设,管网不配套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对于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工程的实施进度;管网不配套的项目或没有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立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有脱氮除磷工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促进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4、农业面源治理。重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规范化的管理,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污水2003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坚决取缔水冲式养殖和散养式养殖。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状况调查,划定化肥、农药禁施区,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的减施计划,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污染。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行为。

5、生态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在源头、省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应加强生态隔离带、湿地建设和小流域治理,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在重点城市沿岸应加强综合治理,实施污水截流及回用、河道清淤、两岸拆迁、绿化、调水等生态建设,改变城区河流缺水少绿的状况,逐步实现水环境功能目标。

6、饮水工程。通过实施严格的工业、农业污染控制和禁磷等手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清洁。调查农村地区饮用水现状,通过实施打井工程,努力解决农村的饮用水问题。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地下水超采严重的地区要加以适当限采,对由此引起地面沉降、地裂缝及地下水水质恶化,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7、强化管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针对省界以及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制定“水质安全的应急预案”。在枯水期、调水期等特殊时期,对相关的工业污染源提出限产限排要求,提出相应生态环境需水量要求,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展入河排污口的调查,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环保部门应针对各自辖区的入河排污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统一监测,统一监管,为实现污染物入河量削减目标提供可靠保证。针对人民反映强烈,又能进行有效治理的污染问题制定“亮点工程”计划,着重解决人民关心的水污染问题。

8、继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并按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状况。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五、资金来源

《海河计划》项目总投资412.3亿元,《21世纪初期(2001-2005)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项目64.8亿元资金已落实,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项目投资112.1亿,筹资方案及额度与东线治污规划保持一致。剩余235.4亿元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承担,国家予以适当支持。六省市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费必须加大收取力度,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由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包括中央投资、省市地方投资、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及国外资金等。

六、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督促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海河计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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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 〔2011〕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第2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民俗,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环境保护、工商、质监、广电、新闻出版、安全生产、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种类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并在其产品上标明“焰火燃放活动专用”或者“个人燃放”等字样。

  第七条 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种类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非合法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城市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农村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十条 在城市和农村的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城市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十一条 在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但婚丧嫁娶活动以及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在允许燃放期间,除除夕至正月初六外,元宵节等其他法定节假期间0时至7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减少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按照本规定和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议,约定本居住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以及可以燃放的种类、规格,并做好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村(居)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为了燃放,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购买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六条 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

  第十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许可进行;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余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余姚江河道管理,更好地发挥余姚江河道供水、行洪、航运、生态等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姚江自余姚蜀山节制闸至姚江大闸的河段(包括姚江弯头、姚江二闸建成后的上游河段)。
第三条 余姚江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域管理应服从流域统一管理,流域管理应与区域管理相协调。
市水利局是余姚江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余姚江河道整治规划、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取水许可、水量调配、河道水事纠纷调处、水事违法案件处理等方面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余姚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江各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行政区域内余姚江河道的整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规划、渔业、海事、环保、林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余姚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划和整治
第四条 余姚江河道整治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求沿江区(市)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沿江城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需符合余姚江河道整治规划。
余姚江河道的整治由沿江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经批准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等建设物和设施,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在海曙区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查;建设工程在其它区(市)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水利局审查。
市水利局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已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市水利局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对余姚江河道实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及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沿江各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余姚江河道的具体巡查执法工作。
第七条 沿余姚江河道的堤防和碶闸由所在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养护和调度。
第八条 市水利局负责余姚江河道保洁的监督、检查。
沿江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余姚江河道的保洁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本辖区范围的内河水草垃圾不排入余姚江水域。
余姚江河道保洁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余姚江河道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沿江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应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对余姚江河道内阻碍行洪或影响河势稳定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障碍物所在地区(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区(市)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使用者)承担。

四、水资源管理

第十条 余姚江河道的水量调配坚持统一调度、以供定需、控制总量、厉行节约的原则。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由市水利局征求有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调度方案是供水调度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从余姚江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取水量须符合余姚江河道水量分配方案,并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方案论证。
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余姚江河道取水的,均应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市水利局依法审批余姚江河道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因自然原因,造成余姚江河道水量减少,或因公共事业导致社会总需水量增加的,市水利局可依法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进行调整、核减或限制。

五、附则

第十二条 余姚江河道渔业生产管理按照《宁波市姚江水域渔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负责余姚江水域水体的防护、治理工作。
禁止未经处理和处理不达标的污水排入余姚江。严格控制在余姚江新设置或扩大排污口。
第十四条 在余姚江水域从事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和其它水上活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征得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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