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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30:42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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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6〕2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疆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为我国和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简称新疆社科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是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类政府奖项。
第三条 新疆社科奖评奖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新疆社科奖评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届评奖活动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委会由自治区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社科联提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
第六条 评奖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二章 评奖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自治区区内的公民或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以及自治区区外的个人或组织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新疆社科奖。
与区外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成果,由我区作者担任主编、第一作者或半数以上为我区作者完成的成果,可以以全部成果参评,否则只以我区作者完成的部分参评。
第八条 下列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普及读物等;
(二)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不宜或尚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的调查研究、政策研究专题报告,在国家和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立项并已结项的课题成果。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年限范围之内的成果。
第十条 在评审期限内已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成果申报参评的,由评委会审核确认后,直接授予同届评奖的荣誉奖(不占奖项比例)。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新疆社科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青年佳作奖和优秀奖。必要时可设荣誉奖和特别奖。青年佳作奖等同于三等奖。
第十二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各等级奖项的基本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较大突破或填补国内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特别重大作用;在国外有一定影响或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在区内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突破或填补区内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重大作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或在区内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及青年佳作奖:选题较有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作出富有新意的理论概括和阐述;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较大作用;在区内有一定影响。
优秀奖:选题有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作出理论概括和阐述;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参考价值;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作用。
荣誉奖:成果已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成果基本达到优秀奖标准,而且有一定理由对成果作者从事社会科学活动给予特别表彰的。
特别奖:选题有特别重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填补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在国外有较大影响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奖项设置的基本原则为:
(一)每届评奖获奖总数控制在实际参评成果总数的25%以下;
(二)一、二、三等奖和青年佳作奖、优秀奖在总奖项中的基本比例分别为10%、20%、30%和10%、30%;
(三)荣誉奖和特别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项合计不得超过每届总奖项的2%。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作者的成果获奖数占其参评成果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总获奖比例。
第十六条 各获奖项目的评选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兼顾各学科、各研究方向的原则;
(四)鼓励创新的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作者、青年作者和基层人员的成果优先入选的原则。

第四章 评奖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参加新疆社科奖评奖的个人或组织,向规定的申报点申报成果。经评委会确定,可在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自治区各地州市社科联以及新疆社会科学院、自治区党校和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设立申报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军队系统可单独设立申报点。也可直接向自治区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新疆社科奖实行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制度。
初评由评委会批准组建的评审组评审或者采用网络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进行评审;复评由评委会按专业设立的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终评由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组的组建原则、方法,由自治区社科联制订。
第二十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由自治区社科联制订,具体方案由各届评委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均实行定量评分、署名评审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终评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听取社会各方面反映意见后,由评委会对获奖项目进行最终复核确认,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评委会审定确认的获奖成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证书”。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的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奖活动所需奖励经费及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定额每年不低于30万元,逐年专项拨款,累积使用。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评奖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在受理申报和三级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审慎评选。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监察组,负责受理评奖期间的投诉等事宜,对评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由评委会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置不当的各级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作者个人和相关人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申报和获奖作品,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评委会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批评,四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评审、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制订的具体办法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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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关于梁丽案件充满辩证法的教授发言

龙城飞将


  深圳检方宣布,对梁丽不起诉。这个消息传遍了中国的各种媒体,相信也会传到国外去。因为这个简单的案子引起的争议太大了。老百姓直观地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是盗窃,公安却振振有词地说有证据证明梁丽是盗窃,检方虽然开始并不支持盗窃罪的观点,但仍把梁丽羁押了九个多月。
  消息传出后,人们开始了新一轮的讨论,其中,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教授的观点传遍网络:屈教授获悉梁丽案有结果之后说:“这个案子对所有人都有一种儆戒作用 ”。
  研究屈教授的话,发觉其中充满了辩证法,即一方面是怎样的,另一方面又是怎样的。我对教授的观点也只好是随着这辩证法去思考,一方面赞成教授的一部分观点,另一方面又认为教授一些观点不能成立。
  教授认为,梁丽的这种做法不值得鼓励,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是不道德的。这个案子会给老百姓树立一个法律的标尺,以后大家捡东西的时候就要想清楚,该不该捡了。同时也给深圳机场应该健全相关制度做出警示。这个观点我相信大多数中国的老百姓,包括挺梁丽的人们,都会同意,自然我也同意教授的这些观点。
  但是,教授认为,“梁丽在法律上是踩钢丝”,这些话总是令我们不十分明白。法律就是法律,对盗窃罪有着明确的规定。梁丽经历了从无期到无罪的司法蹦极,确实可以说是走了一段钢丝,因为这件事对她来说是太危险了。若没有报纸媒体的披露,没有广大网民踊跃地发表意见,很可能是判她无期没商量,谁让她是社会的下层,是弱势群体?
  但是,从法律的规定来说,却不存在走钢丝。因为梁丽的行为是犯罪就依法定罪,不是犯罪就依法释放,走钢丝一说又从何谈起呢?令她走钢丝不是她的行为,而是我们的法律专家们,我们的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许多不懂法律,或者懂但明知而故意仍要以盗窃罪给她定罪,才使她跳了一回司法蹦极,走了一回“法律钢丝”。实际上,这“钢丝”并不是真正的法律的钢丝,而是我国长期以来司法人员们业已习惯了的司法实践。我国的刑法规定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这些现代刑法的原则,但实际的司法实践却是凭着头脑中的道德感觉、依照一些内部规定、习惯做法、领导指示来办案。所以,说她走钢丝不是她本人的行为,而是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中国的司法实践。
  接着,教授明确地表态说,“梁丽的行为是有盗窃嫌疑的”,这就更令人们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
我们可以请教教授,有盗窃嫌疑就一定是犯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吗?显然,深圳检方的决定否定了教授的观点。
  我们还可以请教教授,这里的“盗窃嫌疑”是法律规定,还是道德评估?若是法律规定,则梁丽不可能不被起诉。若是道德评估,则教授又与其他一些名教授一样,当人们讲法律规定时,他们来讲法理,讲道德。当人们法理、讲道德时,他们又来讲法律规定,或以司法实践来搪塞。
  梁丽案件,也包括先前的许霆案件,实际上都给专家教授们上了一课,如果某些专家们违背法律的规定去胡乱作解释,民意不答应,老百姓们会搬来法律与他们理论。因为民意是刑法的真正的基础,而在这两个具体案件上的民意又是最靠近法律的。此时,在大庭广众面前,什么内部规定、领导旨意、司法习惯等统统不敢再出来,因为这些东西从根本上违反宪法,违反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是见不得法律规定这面阳光的。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吓唬老百姓说人家不懂法律,或者在讲法律的地方他们滑到法理上,讲法理的地方又滑到司法实践上。当司法实践违反法律遭到人民大众的反对时,他们就借助于专家的力量从法理的角度来论证。当专家论证不灵时,又说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实践。结果专家与司法界形成了一个脱离民意,实则是脱离法律规定的封闭的圈子,两者互相论证,互相支持。
  随着民意的觉醒,人民发表观点渠道的增加,这种封闭的脱离民意、脱离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与专家意见应当逐渐地缓行。
  所以,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训练,有一定文化,能看懂法律规定的普通劳苦大众是真正懂法律的,而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许多人却把他们所理解的法律、或者司法实践神秘化、去法律化。相信中国今后人广大不懂法律的劳苦大众给懂法律的专家们补课的机会会更多。而且,专家们确实该补课了,对同一个案件,老百姓们凭其直觉,凭其对刑法条文的认知,理解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倒是法律专家们的观点彼此不同,千奇百怪,此时,要我们相信谁呢?真理只有一个,但n个专家的观点至多有n-1个是正确的,有时甚至n-n都是错误的!

2009-09-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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