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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17:57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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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


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思政发〔2006〕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修改完善,并经2006年5月30日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市政府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各机构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机构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常设机构、派出机构。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视情况设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市政府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事项,由市长指定一位副市长牵头办理或由涉及事项主要工作的分管副市长牵头办理。
  第八条 市长外出、学习或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常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办、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应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思茅。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网站、市长信箱、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责任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决定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通报省内外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市长确定。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市政府直属机构、常设机构、派出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思茅军分区以及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思茅军分区领导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全市重大事项。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讨论制定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
  (二)讨论通过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讨论确定向省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六)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区)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单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研究处置突发性紧急事件;
  (三)研究决定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建议,报市长确定,按轻重缓急安排讨论。凡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召集议题主办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会议材料于会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分送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或由市政府领导委托秘书长、市长助理主持,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三)讨论上级领导、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四)讨论确定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项问题。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规范和减少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市长审批,形成计划,严格执行;市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市系统工作会议,会期一天以内,并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市政府同意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请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需请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请县(区)政府领导参加;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乡(镇)领导参加。
  第四十二条 凡属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简报、信息、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条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
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和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调研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不搞迎送,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简明扼要的新闻报道。
  第五十九条 从严控制公费出国考察。除与周边国家邻近地区开展经常性交流与合作,保持正常外事交往以外,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领导因公到其它国家考察,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共同办理会见事宜。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应有实质性内容,除重要外事活动或外事礼宾礼仪要求安排的以外,一般性外事活动不要求市政府领导出席。
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来思宾客,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原则上按对等、对口的原则安排,由有关领导代表市政府宴请一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但不再安排宴请。

  第十一章 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密、失密和窃密事件发生。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制度及安全保卫制度,做到每天24小时不间断有专人值班,保证联络畅通,反应及时。

  第十二章 请假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市长助理离市外出、学习或休假,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相关秘书科要把离市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总值班室。出差(出访、学习)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须事前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副局长(副主任)离市外出,须事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报告市政府办总值班室。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各类学习活动。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专题调研。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要加强信息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网络体系,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好信息的指导服务作用。
  第六十九条 建立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抓好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采取分级负责、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大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领导指示事项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将督查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各县(区)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悖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遇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发表。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礼品和宴请,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对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2004年4月13日颁布的《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思政发〔20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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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苏南环保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苏南环保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世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江苏省负责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江苏省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鉴于世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世行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与江苏省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在经过如下修改之后(以下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将6.02节中的(k)段改为(l)段,另新增加一(k)段如下: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任何随后的提款都与世行协定条款的第三条第3节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通则》中所作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投资银行”,系指中国投资银行,它是按照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颁布的章程建立并开展业务经营的一家专业银行。
  (b)“公司”,系指任何一家污水处理公司或无锡有害物质公司。
  (c)“乡镇工业企业分项目”,系指为减少由一个乡镇工业企业引起的污染而设计的一个具体投资项目,而“乡镇企业分贷款”则是指由作为金融代理机构的投资银行发放或建议发放给这样一个企业的、从贷款资金中支付、用于资助一个乡镇工业企业分项目的一笔分贷款。
  (d)“金融机构协议”,系指项目协定附件3第B.1段提及的、投资银行分别与江苏省及项目市之间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签订的五份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投资银行将作为项目市实施本项目A部分项下分贷款计划的金融代理机构。
  (e)“km”,系指公里。
  (f)“大型工业污染控制分项目”,系指为减少由一个处于城市地区的工业企业所造成的污染而设计的一个具体投资项目,而“大型工业污染控制分贷款”则是指由作为金融代理机构的投资银行发放和建议发放给这样一个企业的、从贷款资金中支付、用于资助一个大型工业污染控制分项目的金额超过500,000美元的一笔分贷款。
  (g)“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世行与江苏省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且本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h)“项目市”,系指江苏省的常州、苏州、无锡及镇江四个市。
  (i)“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j)“各污水公司”,系指常州城市污水公司、无锡排水公司以及镇江供水排水总公司的合称,而“污水公司”一词则是指“各污水公司”中的任何一个。
  (k)“小型工业污染控制分项目”,系指为减少由一个处于城市地区的工业企业所造成的污染而设计的一个具体投资项目,而“小型工业污染控制分贷款”则是指由作为金融代理机构的投资银行发放或建议发放给这样一个企业的、从贷款资金中支付、用于资助一个小型工业污染控制分项目的金额不超过500,000美元的一笔分贷款。
  (l)“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账户。
  (m)“分借款人”,系指向其发放或建议发放一笔分贷款的企业。
  (n)“分贷款”,系指大型工业污染控制分贷款、小型工业污染控制分贷款及乡镇工业企业分贷款中的任何一种。
  (o)“分项目”,系指大型工业污染控制分项目、小型工业污染控制分项目及乡镇工业企业分项目中的任何一个分项目。
  (p)“分贷款协议”,系指常州、无锡及镇江与它们各自的污水公司之间、无锡与无锡有害物质公司之间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第A.1段签订的协议。
  (q)“无锡有害物质公司”,系指无锡有害物质储存和贸易公司。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由世行对每笔提款按其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折算后提款总额相当于两亿五千万美元(USD25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压的措施,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二00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世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世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世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费用,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世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世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费用:(A)世行的投资;(B)世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世行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五月十五日和十一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在不受制于或不限于只履行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江苏省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江苏省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按下列原则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转贷给江苏省:
  (i)转贷期限不超过十八年,包括五年宽限期;
  (ii)江苏省将按根据本协定第2.05节计算的(世行)利率的85%交付利息;
  (iii)江苏省承担人民币与世行货币总库制之间的外汇风险;
  (iv)江苏省将按本协定2.04节所述费率交付承诺费。
  3.02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与世行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江苏省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江苏省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为其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江苏省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c)金融机构协议或分贷款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其各自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即: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或(c)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b)常州、无锡及镇江与其各自的污水公司之间、无锡与无锡有害物质公司之间已签订了分贷款协议。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江苏省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江苏省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各分贷款协议已得到各协议双方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各自的条款对其各自有关的双方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特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22486 MFPRC CN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
   授权代表          及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卡利斯托·E·马达沃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改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中期报告正文
(1)财务报告;
(2)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3)重大事件的说明;
(4)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
(5)股东大会简介。
2、备查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中期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有不同之处,在可行的情况下,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报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如果境内、外中期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且无法遵守上述原则的,应将境外中期报告的文本列为备查文件。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除受境外证券监管部门管辖,有特定要求者之外,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中期报告,并提供外文译文。公司应努力保证译文的准确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文(或日、法文等)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中期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将中期报告各十份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将报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对境内、外市场公布中期报告。如果境内、外市场对编制中期报告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七)报送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交易所的中期报告所用的纸张应有良好的质量,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八)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证监会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
一、中期报告正文
(一)财务报告
1、财务报表
公司在中期报告中提供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是简化的财务报表,也可以是完整的财务报表。
简化的资产负债表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1)流动资产
(2)长期投资
(3)固定资产净值
(4)在建工程
(5)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6)其他长期资产
(7)资产总计
(8)流动负债
(9)长期负债
(10)少数股东权益
(11)股东权益
简化的损益表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1)主营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利润
(3)其他业务利润
(4)投资收益
(5)营业外收支净额
(6)利润总额
(7)所得税
(8)净利润
应提供的其它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每股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
(3)每股净资产
如果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应说明原因。
资产负债表的报告日为公司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和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损益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和去年的相同期间。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对同一内容的规定若有变化,应以最新颁布的为准。
若公司持有其他企业50%(不含50%)以上权益的,公司应与其控股的企业编制合并报表。对应纳入合并范围而未进行合并报表处理的被控股企业应明确列示,并说明原因。
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或无保留意见但有解释性说明审计报告的,应在本报告期内对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2、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在报告期间内有下列情况(但不限于此)发生的,应通过财务报表注释加以说明: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或方法发生了变化;
(2)报告主体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而发生了变化;
(3)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及负债类项目与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对应各项目相比、损益表各项目与上年同期损益表相同项目相比,发生异常变化以及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类项目发生的变化。
财务报表的附注可参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财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的要求,简要编制。
财务报表附注也应符合本准则“中期报告正文”第(一)节第1条所列的各项准则、制度和规定。
本节提供的财务报告,除特别情况外,无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在表头下面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同时,公司全体董事必须确保该中期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互一致,除非已在中期财务报告注释内加以说明。
如果中期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必须如实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
公司在中期报告的其他章节所披露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在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包含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应与本节的财务报告一致。
(二)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1、上半年经营情况的回顾
本条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较简要地介绍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报告期内取得的成绩与进展。如果实际经营结果与原经营计划目标存在重大差异,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与说明。
2、下半年计划
本条主要叙述公司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营计划,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公司按照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将要在下半年继续施行的项目安排;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
(三)重大事件的说明
本节须列示根据《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及《信息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如在报告期内已发布了重大事件公告,此处可将重大事件的主要内容及披露情况简要叙述。
公司在本报告中须特别注意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披露过的但未结诉讼案件的进程及影响也须进行披露。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此处所指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以公司的名义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诉讼、仲裁当事人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事务。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的可能,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四)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
本节介绍公司在报告期末股票与股东的情况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报告期内发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及股票的派生种类、拆细或合股、可转换债券转换情况、以及发行在外的股票的其它变化情况。
2、股权结构情况:应参照证监发字(1994)202号附件《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进行披露。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期末持有量如实填写。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对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股东、境外或外籍股东应予以注明。
(五)股东大会简介
本节应披露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例如:
1、召开股东大会的地址、时间;
2、到会股东的情况;
3、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和作出表决的事项以及会议通过的决议。
如果股东大会对年度预分方案进行了修改,应进行披露。
如果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应介绍修改情况。
如果报告期内没有召开股东大会,则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未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说明原因。
二、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为公司在披露中期报告后在公司办公地点备置的有关文件。在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在中期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备查文件是否齐备、完整,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载有董事长、总经理亲笔签名的中期报告原本;
(二)报告期内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三)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中期报告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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