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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40:28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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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新闻公报

中国 摩洛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新闻公报

转自外交部网站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摩洛哥王国国王穆罕默德六世陛下于2002年2月4日至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与穆罕默德六世国王陛下举行了正式会谈,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并就新世纪两国关系发展的方向和框架达成共识。穆罕默德六世陛下还会见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两国有关方面签署了有关经济技术合作、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与就业、卫生、旅游和新闻等方面的8项协议。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各个领域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对这一关系所达到的水平深表满意。

  双方认为,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之上的两国经贸合作具有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的巨大潜力,强调双方将继续支持和鼓励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增加接触,不断探索扩大两国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

  双方认为,中摩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有着广泛的共识,并高度评价两国在国际事务中始终保持的合作和磋商关系。

  双方认为,目前世界经济全球化继续发展,发展中国家应在多极化的框架内加强联合,努力维护自身权益。

  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关注,主张发达国家应加倍努力,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从而逐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
  
  双方赞同通过对话妥善处理各国在人权领域存在的分歧,促进人权事业的积极发展。

  双方表示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而共同努力。

  双方强调,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应对联合国的机构进行必要的改革,以满足成员国对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要求。

  双方一致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坚决支持国际打恐行动;主张反恐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重视发展问题,另一方面要合理解决各种政治冲突,以彻底铲除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

  双方强调,反恐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并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导作用。

  双方对中东局势不断升级表示十分担忧,认为中东问题得不到全面、持久和公正的解决对地区稳定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双方呼吁所有有关各方尽早恢复谈判,并敦促国际社会承担起推动中东和平进程的责任。双方强调支持中东和平进程,并将继续努力根据包括安理会242和338号决议在内的联合国有关决议以及“土地换和平”原则实现中东问题的和平、全面、持久和公正的解决。

  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是非洲大陆的一个首要任务。但双方对非洲发展面临的诸多挑战,特别是债务和地区冲突问题感到关切,呼吁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承担起责任,帮助非洲国家保障其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发展和繁荣,进而促进非洲的安全、稳定与和平。

  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和中非合作论坛机制,表示愿意在此框架内继续开展两国与非洲其他国家间多领域、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为建立中非长期稳定、平等互利的新型伙伴关系作出贡献。

  双方认为,摩洛哥王国国王穆罕默德六世陛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是中摩关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有力地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世纪继续向前发展。

  摩洛哥方面在其在中国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深切的谢意。

  出于两国之间的友好情谊和为了保持双方之间的经常性对话,摩洛哥王国国王穆罕默德六世陛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先生阁下再次访问摩洛哥。江泽民主席阁下对这一邀请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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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10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进行管辖,由于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即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而,商业秘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法院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具有管辖权。

三、基本案情
2004年4月8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上四被告为侵权产品生产者)、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以上二被告为侵权产品销售者)侵犯其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后,经过原告两次诉讼请求的变更,赔偿请求最终被确定为1.5亿,之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准许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的请求,将案件收至广东省高院管辖。2005年6月6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根据该起诉状,四维公司主张其“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被艾利丹尼森公司在中国申请了“增粘乳液压敏胶粘剂”专利,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2004年10月13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上海四维企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压敏粘合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向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2005年11月8日,江苏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本案与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以艾利丹尼森公司等侵犯其商业秘密之诉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因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早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因级别管辖原因移送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之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有:本案移送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有效阻止四维公司等的恶意诉讼;因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晚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联案件的立案时间,故本案应当移送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法院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艾利广州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告艾利昆山公司和艾利中国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依据民事诉讼法,上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地域上的管辖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又因本案争议标的大,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本案的管辖权。鉴于级别管辖的变更并非两次独立诉讼,故立案的时间仍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时间2004年5月7日为准,故2004年10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的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诉四维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受理时间晚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时间,根据有关立案管辖、移送管辖的规定,裁定驳回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最高人民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仅为销售者,其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其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没有管辖权。这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应为2005年6月,晚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联案件的立案时间,故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间的历史行为,认为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有效阻止四维公司的恶意诉讼。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则答辩称: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除了销售,也使用了侵权设备和工艺进行分条、切张等,故佛山市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又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案管辖权依法转移至广东省高院后立案时间仍以转移前的立案时间为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为立案时间相对较晚,故无管辖权;并且管辖权异议纠纷是程序问题,恶意诉讼问题与本上诉案没有关联性。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其被控使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均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又因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上述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在二审提出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使用侵权设备和工艺进行分条、切张等的答辩意见,因起诉状中没有相关记载且其未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故此也不能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
综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基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因本案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早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故本案应移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提及的恶意诉讼问题,因与管辖权异议无关,不再评判。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故被告艾利广州公司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被告艾利昆山公司和艾利中国公司的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的有关法院均有地域上的管辖权,故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但二审法院却以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并最终将该案移送至上诉人所主张的江苏省高院进行合并审理。以此,本案中,我们主要来探讨的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
首先,既然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法院管辖,首先须明确的是何为商业秘密纠纷中的侵权行为。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具有特殊性,法律一般会将侵权行为以列举的方式列明,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仅包括以上列举的几种行为模式,只有在行为人实施以上行为时,才可对其追究侵权责任,而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显然不包括在内。
其次,应明确的是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由于现有法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管辖确定问题尚未有明确、特别的规定,故仍应适用一般民事诉讼中的管辖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由此可见,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进行管辖。
最后,由于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故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中所指出的:“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综上所述,商业秘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法院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没有管辖权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业经2000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在划定的责任区内负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以及机场、工矿区等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沿街居民区、停车场管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包括门前及围墙至人行道侧石以内,两端起止点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外的沿街地段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支路、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路面清扫保洁,清除污水、污物及废弃物;
  (二)负责维护临街墙壁和建筑物的门面、橱窗、牌匾、灯饰等的完好、整洁、规范、美观;
  (三)负责对裸露黄土的沿街空地进行绿化或硬化(应由市政部门负责统一硬化、绿化的除外);
  (四)负责维护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制止损坏行为;
  (五)负责维护按规定统一摆放的废弃物容器的完好、整洁,制止损坏行为;
  (六)负责管理车辆停放,制止在非车辆停放区停放车辆的行为;
  (七)制止违章占道经营、卖艺等行为;
  (八)制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或渣土、随地便溺、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等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单位应达到的责任目标。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目标由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七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郑州火车站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河滨河公园、郑州矿区、新郑机场、黄河游览区等区域,由其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所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街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指导,并支持、协助责任单位执勤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街道管理委员会所需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执勤员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也可以雇佣或由相邻单位共同雇佣人员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可以由责任单位派人清扫保洁,也可以委托环卫单位组织清扫保洁,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费用。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勤员和街道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上岗执勤,必须佩戴由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执勤员或街道管理员标志。


  第十一条 对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拒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达不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达不到责任目标的,可责成所在地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处理,也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直接处罚。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的,每次可处以5元罚款;
  (二)对乱倒污水的,除责令清除干净外,每次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三)对乱倒垃圾、渣土的,除责令打扫清除干净外,并视倾倒数量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损坏废弃物容器等环卫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内容有通讯工具号码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抄录后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通知当事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限期内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通讯单位停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照《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处以罚款;
  (三)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加工、修理、摆摊设点、卖艺等经营活动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悬挂物品的,每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执勤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可报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处罚权的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执勤员和街道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寻衅闹事、辱骂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执勤员和街道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阻碍、干扰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罚款、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或处罚的,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郑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施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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