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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2:46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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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计投资[2002]1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和实施符合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推进工作。

  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日

附: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高我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现就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认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在我国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大量垃圾在城市边缘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水系及相关流域,造成江河湖泊水质恶化和地下水污染,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如不尽快解决,将严重威胁城乡居民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解决城市环境保护问题,“十五”期间,要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使其成为扩大内需的投资重点。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加强以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坚决纠正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行为,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力争“十五”期间,城市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总体上得到控制,使部分城市和区域的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二)建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新机制。根据“十五”计划纲要和《“十五”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十五”期间要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600万立方米,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15万吨,2005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达到60%以上。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仅靠各级政府财力远远不够。各地区要转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只能由政府投资、国有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的观念,解放思想,采取有利于加快建设、加快发展的措施,切实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方向是,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

  二、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创造基础条件

  (一)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应在2003年底以前开征。要加快推进价格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建设费用。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证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费用和建设投资的回收,实现垃圾收运、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运作。

  (二)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尚未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可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在三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四)改革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可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部门签定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污水、垃圾处理的经营服务。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合资或租赁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将现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招标实现经营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盘活的资金要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转企改制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

  (五)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确保管网配套。鼓励实行城市供水和排水一体化管理。

  (六)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建设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资源化设施。要建立有利于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资源化。

  (七)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应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八)要将城市垃圾处理经营权(包括垃圾的收集、分拣、储运、处理、利用和经营等)进行公开招标。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垃圾处理权的公平竞争。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配套程度。支持人口密集、相邻中小城市(城镇)联合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三、市场引导,政策扶持。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

  (一)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当地政府或所委托的机构可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参考标准,并根据其它具体条件计算项目的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价格,以此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通过招标选择最优化的.方案及项目的投资、运营企业。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须按合同约定支甘给通过招标取得投资和运营资格的企业。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协议应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得为投资者提供无风险的投资回报保证或者担保。

  (二)投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三)承担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特许经营期或承包运营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

  (四)政府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以及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配套政策扶持,包括: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

  对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五)鼓励城市政府用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积极尝试以各种方式拓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

  (六)各级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或用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七)实行产业化方式新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时,各级政府应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其产业化发展。国家支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利用外资包括申请国外优惠贷款,并对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补助。今后,凡是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国家不再予以政策、资金上的扶持。

  四、加强监管,保障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产业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加快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规范有序地发展。

  (二)地方政府要切实抓紧进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的事业单位转企业以及相关的改制工作,在社会保障、转岗再就业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

  (三)要按照国家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处理设施布局要合理,规模要切合实际。清理行政性壁垒和地区分割障碍,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费全额用于规定事项。减免污水、垃圾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五)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后,各级政府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行政;要制定明确的污水、垃圾处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确运营企业的责任和权益。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质量的监督,确保达标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当地政府应委派监督员,依法对企业运行过程进行监督。

  五、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城市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市城市。

  (二)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建制镇以及与重大江河、流域水环境关系密切的城镇应参照本意见实行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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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充分发挥我市早餐工程督导员在规范早餐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早餐工程督导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循私情;
3、熟悉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4、掌握早餐工程承办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及其产品的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口味特点等情况。
二、早餐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1、根据早餐销售车的售卖时间、分布地点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路线,保证餐车经常处于监督之下;
2、监督早餐工程承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及时发现早餐生产和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
3、经常检查早餐工程承办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早餐销售车(手推车、配送销售汽车)执行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
4、及时发现冒牌早餐销售车和“三无”早餐作坊,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注意收集费者对早餐工程食品的意见;及时向早餐工程承办企业反馈并督促其改进;
6、按时向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汇报早餐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反馈早餐市场信息,提出加强早餐市场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三、早餐工程督导员的管理
1、由办公室与督导员签定工作协议、发放聘书;聘用时间暂定为一年;
2、由督导员选出一名队长,负责督导员的日常管理和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3、每月集中向办公室汇报一次早餐督导员工作的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4、督导员的工作补贴及交通费经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月发放;
5、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对督导员的工作情况作一次考核,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999年7月10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被拆迁人应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进度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或社区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六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结构等现状情况进行调查,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并进行确认。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证明的,面积以合法证明上注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没有相关证明的,面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果为准。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或者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过程和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款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也可直接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其中涉及到补偿标准依据适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

  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情况书面告知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房产等部门。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拆迁按照附件1规定的标准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5%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拆除电力、通信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燃气等公共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房屋其他附属设施、迁移坟墓等按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

  实行重建安置的,还应当支付过渡费,并支付两次搬家费。搬家费、过渡费按附件6的规定执行。

  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过渡期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从延长之日起,过渡费按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从超过之日起,按3倍支付。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货币安置。有条件的村、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居民点或安置小区。居民点或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实行发放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办法。货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厢房、偏房、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拆迁补偿,其用地不计入正房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正房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及补偿按附件8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征地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拆迁,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两处同时被拆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冷水滩区、零陵区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拆迁补偿标准按本办法可下调1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双牌县、新田县拆迁补偿标准可下调15%。

  各县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助费可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尚未发布的,或者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未补偿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4、储水池、沼气池拆迁补偿标准

  5、粪池补偿标准

  6、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7、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8、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附件1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

类别
补偿价格(元)
主要特征

  钢 混

  结 构
  800
  1、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砖混

  结构
 一等
  700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墙、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屋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65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坡型隔热屋。

  2、全部为眠墙、混合砂浆砌筑,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60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墙,部分斗砖。

  3、外墙部分粉饰,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

  5、木制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砖木

  结构
 一等
  500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空斗砖墙,部分眠墙,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5、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450
  1、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有砖柱结构,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400
  1、木柱屋梁,半土、半砖、木板墙或填充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门窗,室内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2、空斗砖墙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地面为水泥,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土木 结构
 一等
  30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

  3、室内水、电、卫生间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二等
  25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

  3、简单的水、电设备。

 三等
  200
  1、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2厘米墙,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简易 结构
 一等
  150
  1、基础深度0.5米,12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3、木板平房、砖坯房。

 二等
  100
  砖木柱、简易门窗、石棉瓦、杉皮壳、油毛毡等房。

  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三等
  50
  盖石棉瓦、油毛毡、杉皮壳的厕所、牛栏、猪栏及厂棚等。


  备注:

  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6、房屋装(修)饰补偿每增减一项增减10—20元/平方米。



  附件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补偿单价(元)
备 注

1
水泥坪
m3
300

2
水 渠
m3
120
按砌体计算

3
固定灶台

80

4
无油烟灶

600

5
高档防盗门

1000
每户防盗门不超过3扇(含3扇),超过的,每扇只给移装费50元

6
普通防盗门

600

7
简单防盗门

300

8
不锈钢防盗网
m2
60

9
空调移机(立)

200
分体机

10
热水器移装

200

11
水泥电杆(8米以上)

800
含配件

12
水泥电杆(8米以下)

400
含配件

13
水泥电杆(5米以上)

200
含配件

14
铝合金卷闸门
m2
150

15
铝合金门窗
m2
120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糟,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附件中未列入项目,一般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70%予以补偿。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项目名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元)
备 注

挡土墙护 坡
砌浆、水泥沟缝
m3
160
条石护坡酌减,水泥粉面每m2增加5元

干砌、水泥沟缝
m3
120

围 墙
块石、预制砖墙
m3
270
有水泥粉面的每m2增加5元,墙面粉白灰的每m2增加1.5元

24厘米眠墙
270

24厘米有眠斗墙
230

24厘米无眠斗墙
190

土砖、土筑墙
80

压水井

1000
深≥8米的,每增加一米加

150元

红薯窖
m3
100—120


附件4

储水池、沼气池、化粪池拆迁补偿标准

项 目
水 池
沼气池
化粪池

砌 体
砌体m3
砌体m3
砌体m3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300元
300元
300元

混凝土
400元
400元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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