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出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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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出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出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7年度出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版专业各级别、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20分(试卷满分均为2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7年度出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表:
2007年度出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级别
报考科目
报名人数
实考人数
合格人数
合格率%
中
级
二科
一科
合计
初级
二科
一科
合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6]54号)《2006年第2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9月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
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555-2493993,电子邮箱:ajj @ mas.gov.cn )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时,应提供有效线索或必要的证据。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属有意谎报、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关责任。
第五条 提倡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举报人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查处完毕10个工作日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答复。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给予100-1000元奖励;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八条 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对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对在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所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已在有关部门立案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九条 奖金领取办法:
(一) 在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 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证件。
(三) 奖金领取期限为自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之日起半年内。逾期未领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举报,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书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3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3月1日)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0年三月一日两国政府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国营贸易公司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孟加拉国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进口许可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商品和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孟加拉国国营贸易公司以及其他进出口商将就本议定书项下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三月一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润生 马提乌·拉赫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