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1998年年报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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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1998年年报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1998年年报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证监期货字[1999]2号
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的
要求,期货市场在1998年进行了重大结构调整。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
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应认真做好1998年年报和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年度审计、财务决算和年检
工作,须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并指定专门的经办人。
二、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聘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确因特殊情况在1998年年检中无法按此规定执行的,
应报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从1999年起必须按此规定执行,请各期货经纪公司提
前做好准备。
三、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如存在违反
国家财经法规的,必须在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各期货交易所必须于1999年4月30日之前将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各三
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各期货经纪公司应按有关规定
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年检材料如期上报。
五、各期货经纪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统一要求进行年检,期货交易所原则上不得
再要求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与年检内容重复或性质相同的检查(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检
查除外),以减轻公司负担。
六、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对年报和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有虚假或重大遗漏
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条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第五条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第六条 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
(二)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证明;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四)所涉及记名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但仅就财产进行概括性约定不涉及具体财产的除外(例如,记载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七条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财产。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的,应当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约定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协议内容是否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四)财产权属凭证原件有无可疑之处;
(五)夫妻双方对所约定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楚;
(六)协议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九条 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询问夫妻双方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夫妻双方是否自愿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目的,对协议内容是否清楚;
(二)协议所涉及重要财产的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和现状;
(三)夫妻双方对协议所涉及财产的权属和现状是否清楚;
(四)对约定为各自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是否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出约定。
第十条 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向夫妻双方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权属变更的法律后果;
(二)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权属发生变更,且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协议具有的对内(指夫妻之间)、对外(指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事宜签订财产约定协议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办理。
前款财产约定协议应当载明协议以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关于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
为了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推动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进程,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台胞职
工,经批准赴台探亲,除按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外,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
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