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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01:57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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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规范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补交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变更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出让金的差价。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工作。
  行政监察、建设、规划、房产、发改委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补交出让金:
  (一)变更已出让国有土地的用途。指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或其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等情况。
  (二)变更已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包括改变原批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指标等情况。
  (三)变更已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包括延长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等情况。
  (四)其他应补交出让金的情况。

  第五条 补交的出让金以每一宗地为单位进行核算。已出让宗地分割变更后的独立宗地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按分割后的该独立宗地相应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出让金。

  第六条 土地估价基准日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
  (一)变更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变更规划建设条件需补交出让金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
  (二)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应补交出让金的,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

  第七条 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多次合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未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补交出让金手续的,其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历次批准变更的规划批文上载明的日期确定,分阶段估算应补交的出让金,且在同一阶段内对宗地应补交的出让金进行评估时采用相同的估价基准日和计价标准。

  第八条 评估应补交的出让金原则上以估价基准日同等地段土地市场价格水平作为计价标准。

  第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对宗地的规划建设条件没有明确的,该宗地规划建设指标的首次认定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次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附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等为确定依据。

  第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相关的材料,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合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用地条件变更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土地使用权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先经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已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变更的,须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的意见,在意见中同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利用的变更手续,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土地使用权人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证上注明变更后的规划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持变更后的土地证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出让宗地的审批、登记手续时,应注明该宗地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经合法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编号;对工业项目用地的供地合同还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审核该工程的规划建设条件是否与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证记载的相吻合。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发改委等部门凡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但未补交出让金的,一律停止办理该宗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土地证延期、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投资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补交出让金的出让土地,其核算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重新受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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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

地质矿产部


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

地发〔1990〕165号



为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现就办理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除国家黄金管理局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批准开采黄金矿产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二、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单位凭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开采黄金矿产的文件及批准开办黄金矿山的设计任务书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开办全民所有制黄金矿山,应按《矿产资源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的规定办理。

开办乡镇集体黄金矿山按各省(区、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规定办理。

三、共生金矿按《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金矿应综合开采回收。在办理主要矿产采矿许可证时要注明综合开采金矿,不单独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0-5-1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师范教育司负责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师范教育司负责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人厅〔2004〕7号


  为有利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经研究,我部决定由师范教育司归口负责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原由人事司等司局负责的下列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职能及专项工作划入到师范教育司:

  一、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二、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宏观指导工作;

  三、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

  四、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

  五、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工作;

  六、《教师法》的修订建议工作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研究修订工作;

  七、特级教师工作;

  八、教师节庆祝活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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