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200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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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200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计署
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200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直工字〔2004〕4号
署内各单位工会分会、基层工会:
现将署直属机关工会《关于2004年度工会工作的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
2004年2月9日
关于2004年度工会工作的要点
今年工会工作的思路是:坚持一个思想,做好两项服务,完善四项机制,实现一个目标。坚持一个思想,即: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会工作全局,在署机关党委领导下,围绕审计工作中心,大力加强思想文化建设。做好两个服务,即:服务审计、服务职工,深入审计一线,掌握思想动态,围绕审计任务,配合党委开展“学习型组织”活动,帮助职工提升素质。完善四项机制,即:工会组织管理机制、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文化体育活动机制、提升职工素质机制,全面提高工会工作水平。实现一个目标,即:争创中央国家机关工会一流工作业绩,做到工作有思路、方法新、出成果。
一、今年工会工作的任务
(一)完善工会组织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1.根据署派出机构人员调整的实际,及时督促派出局分会落实负责人,这项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对已经到届的基层工会,指导他们进行换届改选,充实一批群众欢迎、热心工会工作、自身素质较高、有一定组织能力的骨干,加强基层工会工作。
2.加强工会委员会自身建设。制定署直工会工作规则、委员职责和经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主席和副主席分工负责组织、宣教、文体、女工、福利工作。各委员依照制度,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责任。年内完成工会资料库和网站建设。资料库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职工人员情况、工会制度规章、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开展情况、重要会议事项纪要、上级工会指示文件、奖优评先情况、经费管理情况、以及工会图片资料等。网站设置内容包括:发布工会活动通知、各基层工会、分会活动情况、“送温暖”活动经验介绍等。
(二)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尽职尽责为职工办实事。
3.积极推进“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的作用。制定“送温暖”活动实施办法,将年底一次性“送温暖”活动与经常性的关心互助活动结合起来。继续做好职工生日送贺卡活动,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续保工作,适当提高保险范围和金额。
4.建立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席办公会,听取委员反映的情况,对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
(三)加强文体活动机制建设,注重提高职工人文素质。
5.安排好双月体育活动日和春秋郊游的活动。改进活动内容和方式,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6.加强对书法协会、乒乓球协会、桥牌协会的指导,使其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在不影响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探索搞年度系列比赛,组织有名人参加的笔会,吸收更多的职工参加,提高水平。
7.探索建立太极拳、羽毛球、保龄球、台球、登山、攀岩、游泳,以及收藏、读书等兴趣活动小组,通过组织活动,建立全员参加的文体活动机制。经费采取工会补一点,个人出一点,如果人员相对集中,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贴一点的办法。兴趣小组采取自愿结合的办法,每个小组6至8人选出负责人,报工会备案。活动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成果。力争机关每人都要报名参加一项活动。
8.为职工购买公园年票和电影卡。关于离退休干部购买问题,与老干部局协商解决。
(四)建立提升职工素质的机制,增强职工队伍的凝聚力。
9.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树立新观念为重点,配合党委建立“学习型组织”活动,开展提合理化建议、创新工作的活动。
10.以落实《首都公共道德公约》为载体,组织家庭、社会道德讲座,提高职工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意识。
二、几点措施
(一)在完成以上任务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将重点从开展活动的量转到提高活动的质上来。明确活动责任人,有布置、有检查,避免形式主义,力争搞一次活动,就要搞好,取得成效。
(二)对工会的器材、设备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家底,加强管理。特别是要了解办公楼健身房器械情况,如果损坏严重,要提出修缮计划,然后重新制定制度。发挥好已有设备的作用。
(三)要积极争取领导支持,提高经费总额。结合今年任务,提出切合实际的经费预算,完善经费支出审查制度。力争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阳江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优质、均衡发展和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是指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要留当地安排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按照“纳入预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安排使用,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预算计划,结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年初拟定教育费附加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受理当地学校的项目和下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的考察、审核、评估;
(三)下达经当地政府批准执行的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计划办理,资金领拨手续;
(四)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教育费附加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建立项目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六)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编制年度教育费附加年度预算,定期将教育费附加专户结余情况通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三)根据已下达的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项目相应配套资金;
(三)对收到上级拨付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
(五)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与教育有关的其他项目。具体包括:
(一)主要用于普通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特殊教育等学校校舍新建、改扩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改善办学条件的项目;
(二)按规定用于补充成人教育办学经费不足;
(三)支持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研改革等活动;
(四)支持教育开展文学艺术、体育、科普、心理健康、德育和法制等素质教育活动;
(五)支持开展教师师资培训;
(六)学校临时突发性应急项目准备资金;
(七)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与教育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补贴、福利和奖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 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教育费附加资金财务管理,按审定批准项目专款专用,教育费附加收入、支出、结余要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审定批准的项目要及时完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要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未按规定使用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资金,由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收回重新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到财政、教育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教育费附加列入当年同级政府审计。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每年应定期对教育费附加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教育费附加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教育费附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申请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资金的行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