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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16:08  浏览:9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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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综〔2005〕16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 ( 市 )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下发执行近两个月来,绝大多数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遵守《规则》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程序,严格依规行政,确保了市政府系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有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规则》,出现了不按程序办事、不按要求行文、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遵守请假制度等问题,影响了政府工作有序高效地运行。为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加大贯彻落实《规则》的力度,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

一、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的单位,应到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单》,请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上会意见后,交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备案并列入拟上会议题。口头提请或未签批意见的,不列入上会议题。

(二)议题提请单位上报议题时,应提交议题内容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的会签单(复印件),同时提交议题汇报材料和议题摘要各 30 份。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意见。上述材料不全、相关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开会前 3 天内议题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列入上会议题。

(三)会议召开前 3 天内上报的提请议题,一律不列入本次会议上会议题,确属特殊情况需上会研究的,须经市长签署意见。

(四)会议召开前 3 天,由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将议题材料发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领导。会议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领导对议题材料应认真阅读、全面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汇报人和列席单位代表,应为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带随员,确需相关人员参会的,应向市政府常务秘书室通报到会人员。

(六)与会人员的各类通讯工具在开会期间一律关闭;会议期间不找人、不递条、不批件;保证开会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会议结束前确需提前离会的,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二、关于请假制度

市政府领导成员离牡外出或因病休息,应直接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牡外出或因病请假,应到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填写《市直单位领导请假审批单》,报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备案并向市长报告。

三、关于定期通报制度

为确保《规则》的贯彻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单位贯彻执行《规则》的具体情况进行通报,促进《规则》各项制度的落实。 2005 年 2 月 25 日 ,市政府召开的第 13 届 27 次常务会议有 14 个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出席,其中,只有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请假,其他同志均未按《规则》规定请假,希望未请假单位的负责同志能够端正态度,查找不足,引以为戒。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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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煤炭和水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40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煤炭和水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煤炭和水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梅州市煤炭和水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煤炭、水泥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梅州市范围内从事煤炭、水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各项税费。


第三条 煤炭、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账务健全,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缴纳国税、地税部门管理的各项税费。


第四条 煤炭、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建账或账务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应缴税费按月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或开票的应缴税费大于核定定额的,按实征收。


税务部门必须根据煤炭设计能力、实际开采情况、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煤炭价格信息以及纳税资料等,按月核定煤炭产量、计税金额、应缴税费额。核定的煤炭产量不得低于煤炭设计能力;对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以供电部门提供的耗电量为依据,按不高于90度电/吨核定其生产销售量。供电部门应向税务部门如实提供水泥生产耗用的电量。


煤炭、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如遇特殊情况严重影响生产的,经报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可调减当月核定的定额。


税务部门按1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煤炭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煤炭生产销售遇有特殊情况时,税务部门应对应税所得率予以适当调整。


第五条 工商、经贸、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部门应在发放有关证、照之日起15日内,将煤炭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生产规模、设计能力等相关资料传递给国税、地税部门。


第六条 物价部门每月按煤炭热卡、水泥标号发布煤炭、水泥市场价格信息,国税、地税部门以此作为征税参考价格。


第七条 国税部门为煤炭、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负责代征地方各税费,并于次月15日前(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代征情况分户分税种列表传递给当地地税部门。对纳税人自开票的,国税部门应将计税金额、征收增值税额情况等,于次月15日内(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顺延)列表传递给当地地税部门。


第八条 煤炭、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已由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各税费在当月申报纳税时可给予抵减相应的税费,不足抵减的下月不再补抵。


第九条 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保障媒体的正当权利

杨 涛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新世纪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通过检察职能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而要能顺利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前进,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便是建立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充分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齐头并进。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定的享有公权力的机关,其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有着其他团体无法比拟的权力,是职务犯罪预防中最重要的一支力量,在职务犯罪预防中体现的是权力监督权力、权力制约权力的关系。对于权力的运作,为防止其滥用,法律有着较严格的规定,体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还体现为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实体法的规定,例如在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中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恪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标准。
新闻媒体是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一支重要的有生力量,媒体报道的迅捷、受众的广泛与透明都使其具有其他力量不可代替性。然而,尽管媒体在很多时候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媒体审判也一度为人们所诟,但媒体从本质上并非公权力,其不具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是作为民众的传声筒出现,代表的是民众的声音,其行使的只是公民的权利,职务犯罪预防中体现的是权利监督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关系。然而,众所周知,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由于舆论监督的矛头直指公务行为,权利是极易受到权力的侵犯,特别是在权利法律无明确表述及具体的程序保障时更是如此。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其做的保障媒体正当权利有益偿试值得称道。该初稿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以专条作出规定,并明确新闻记者的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特别是前二者的权利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无明确的法律表述。
在笔者看来,包括新闻记者的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等权利都是新闻媒体的正当权利,是公民权利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必然延伸,是媒体行使公民权利的体现。宪法的第二条中关于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是记者的知情权的渊源,宪法的第三十五条中关于公民有言论自由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是记者的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的渊源。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实际是是对于宪法上的权利落实与细化而已。
从现实必要性讲,保障媒体的正当权利,也是媒体能真正深入职务犯罪预防的前提。职务犯罪是掌有公权力的人的公务犯罪,公权力的强大及公务行为的隐秘,作为公民的记者没有和情权何以监督;记者没有公权的强制力,何以得以对公务违法和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监督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
因此,笔者呼吁,《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中有关保障媒体正当权利的规定能在明年上半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得以顺利通过,但同时笔者也希望有关的规定还需细化,一是要对媒体正当权利不仅实体规定,更要有程序保障;二是对媒体权利侵犯的公务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如媒体应对等刊登其有关声明。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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