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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15:40  浏览:8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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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2]239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自国海管字[2002]204号文件下发以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加快了海岛管理和试点工作 ,我们对沿海地方上报的拟建海岛管理试点地区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辽宁省长海县等七个地市(县)作为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见附件)。

  各有关省(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积极推进,确保试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名单

国家海洋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名单

一、 辽宁省: 长海县

二、 山东省: 长岛县

三、 浙江省: 象山县

四、 福建省: 东山县

五、 广东省: 汕头市 台山市

六、 海南省: 三亚市



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经过2年多的建设,国家第一批海岛试点工作,在海岛规划、立法、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经验。为了继续对海岛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探索,国家海洋局决定在海岛市(县)开展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

  一、建设目标

  通过海岛试点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岛开发保护管理制度,规范海岛开发秩序,保护海岛资源环境,促进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

  统筹考虑沿海海岛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选择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海岛作为第二批海岛试点,重点围绕海岛管理立法和海岛开发审批及资源环境保护进行探索和管理实践,为全国海岛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和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领导

  海岛试点地区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海洋及其它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政府发布实施。

  (二)法规规划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岛开发保护规划,拟定海岛管理配套制度,由政府发布执行。

  (三)海岛开发审批制度

  有居民海岛应当建立海岛开发利用项目会审制度,凡是改变有居民海岛景观和海岛形态、严重影响海岛资源和环境的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在政府审批过程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无居民海岛应当建设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开发保护规划,对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核,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海岛开发利用批准通知书。

  (四)海岛保护和整治

  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或者具有国防、资源、环境等特殊价值的海岛,应当建立严格保护制度,禁止开展与保护目的不一致的开发利用活动;对于遭到破坏的重要海岛,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开发保护规划进行整治。

  (五)海岛管理信息系统

  在整理海岛调查资料及补充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海岛自然地理、资源环境和开发利用现状。

  四、实施步骤

  第二批海岛试点工作时间为1年,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2002年8月底前,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2002年底前,完成海岛开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海岛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制定海岛管理配套制度,由政府发布执行。

  (三)2003年上半年,国家海洋局开展海岛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对试点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交流、分析和研讨,对先进试点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保障措施

  国家海洋局对海岛试点实施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负责本地区试点的具体指导工作;试点所在市(县)海洋局负责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海洋局给予各海岛试点工作一定的引导性经费。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应当给予经费支持。

  试点所在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支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全面推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重点领域实现突破。

  各海岛试点之间要加强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相互促进,争取试点任务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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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建设绿色食品基地,是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四大基地”之一, 是发展我市特色经济的重大举措。为更好地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现 制定《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黑政[1999]54号文件精神,允许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等企业按照产销一条龙的要求,建立粮食生 产基地,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对优质品种的粮食,凡已有优质品牌注册 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地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也 可以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第二条 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可以在市所辖区内跨县(市) 收购只限自用的原粮。
  第三条 按A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绿色食品,在购销上 要体现优质优价。
  第四条 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所需原料的运输和产品的销售由 税务部门出具带有承运联的销货发票(随货同行联),由工商部门监管。
   第五条 对新开办的绿色食品市场,工商部门允许其先开业,后办 理登记手续。对入场经营者,允许先营业,后办照。简化发照手续,只 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 市各新闻单位要加强绿色食品的宣传工作,并适当减免绿 色刊发广告的费用。
  第七条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集中资金,对从事绿 色食品生产加工和经销企业(农户)给予信贷扶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第八条 国家绿色食品检测中心每批准一个绿色食品品牌,按该品 牌增加的利润入同级财政部门的所得税,在三年之内给予补贴。补贴标 准:第一年按新增所得税的80%补贴;第二年按新增所得税的70%补贴; 第三年按新增所得税的60%补贴。凡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扶持企业 按国家的扶持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单位和科技人员在我市发展绿色食品, 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对于技术含量高、经济和社 会效益好的科技项目,科委可优先列入市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 技成果推广计划,财政部门确保资金按时落实到位。对于申办民营科技 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先登记后认定,即可先向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再到同级委申请 备案认定后,即可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发布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 程》,并享受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销售绿色食品的商业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绿色品养殖、加工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需使用 国有企业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入股、租赁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按不低于40%的评估地 价补交土地出让金。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免收五年土地 租金。
  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属于乡镇企业的按照黑政发[1997]6号 文件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同时执行《乡镇企业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 业收购粮食的意见》的政策。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农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
1992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高检院曾多次强调检察机关禁止使用收审手段,并于1990年发文要求全国各级检察院严格执行。总的看,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发现至今仍有个别地方的检察院在办案中继续使用收审手段。收容审查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用以打击流窜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手段,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检察机关管辖的直接侦查的案件不适用收审这一手段。从实践中看,收审容易发生“以收代侦”等弊端。因此,各地检察院要坚决禁止使用收审手段,同时要杜绝把监视居住搞成变相收审的错误做法。
各级检察院要把禁止使用收审手段作为今年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的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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