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13:25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4-10-26



教办[2004]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信访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信访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教育系统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结合教育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信访,是指教师、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走访或电话等方式,向各级教育部门(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下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教育部门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教育信访工作是了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护教育系统稳定、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要部署信访工作,亲自批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定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四条 教育信访工作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为领导机关服务。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努力将信访问题解  决在基层。

  第五条 教师、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及侵害影响他人的行为。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或走访等方式向各级教育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教师、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教育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教育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

  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扰乱教育部门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十条 信访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教育信访活动。来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项费用自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代表本级教育部门和领导受理信访问题。

  第十二条 教育信访工作在教育部党组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教育部由一名部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办公厅主管信访工作,并设立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的信访工作,组织受理到部机关的群众信访问题。

  第十三条 教育部所属各业务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部门的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直属高校,应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信访工作,设置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处理信访问题。

  第十五条 地(市)及其以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承担信访工作任务的机构或部门,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有专门的来访接待场所,要逐步改善教育信访部门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以适应开展信访工作的需要。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具备卫生和适合办公与接待的工作环境,要有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章 教育信访部门的职责与范围

  第十七条 教育信访部门受理本系统、本部门涉及教育方面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八条 教育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对全国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具有宏观指导职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教育部领导检查、督促、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直属高校的信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部门之间涉及教育工作方面的信访问题以及应由教育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下级教育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情况;

  (四)处理有关教育方面的来京上访、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五)及时综合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定期汇总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的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重要信访信息;

  (七)适时组织教育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第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本系统信访工作的指导,帮助所属单位、部门加强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三)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教育方面的信访问题;

  (四)对下属单位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进行复查,帮助重新处理,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五)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所辖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采取措施,及时劝阻、疏导、交办本系统赴省进京的上访人员并动员回地方解决问题;

  (七)定期研究分析本系统教育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条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访工作职责执行。

第五章 教育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的领导应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时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教育信访工作人员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同等数额的岗位健康津贴。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它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处理信访问题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信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向有关部门转办或交办。

  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的信访人,各级教育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劝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认真接待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下级教育部门对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其复查并在一个月内报送复查结果。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原承办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受理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查答复;经复查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和上级机关不再处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人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围堵办公场所、阻塞交通,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对在接待机关滞留并进行要挟的;对接待人员侮辱、殴打、威胁的;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机关的;破坏公私财物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情节轻微的,由接待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通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接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细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教育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0]63号




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以上年度人均医疗费用为基础并考虑适当增长因素确定。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各单位的开户银行通过“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分12次托收,每次托收应缴纳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专项基金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确定基数、定额包干、节余归己、超支实报”的办法,定额包干基数为:离休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1500元。当年年终定额包干基数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全部发给个人。
  第四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凭医疗保险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记帐。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每月5日前将上月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清单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核后的医疗费用的9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余额部分在年末考核结算。
  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就近选择1至2所公立医院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第五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按《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办理。
  第六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转院、探亲、异地安置等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医嘱单、医疗费用清单(门诊凭处方、病历)、有效发票定期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七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按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和专门诊室。保证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正常的医疗需求。
  第九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当执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不得强求住院、强索药品,严禁冒名就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 国 近 代 法 学 教 育 的 先 导
—————天津北洋法政学堂

20世纪初,摇摇欲坠的满清王朝为形势所迫,欲效仿日本走“变法维新”之路。1901年1月,光绪皇帝颁布上谕,决定实行新政,包括变法修律、政制改革、设新学、废科举等。随着各种新律的全面修定,推行新法的法学人才日见短缺,当时急需培养大批汇通中西法律的人才。清廷遂派出大批留学生到日本,习学日本的法律,并从1906年起,以这些留日学子为核心创办了中国第一批官办法律学堂,其中最著名、影响最大的是天津的“北洋法政学堂”。
光绪三十二年(1906)夏,直隶总督袁世凯听取赴日本考察的阎凤阁(后来的直隶省议会议长)、梁志宸(后来的直隶省议会副议长)等人建议,仿照日本法政学堂,奏请清廷批准在天津创办“北洋法政学堂”,委任黎渊〔注1〕为监督(校长);校址在堤头村新开河河坝下(今河北区志成道33号),校舍为中西合璧式建筑。新开河上曾有一座“法政桥”,就是这一历史的见证。该校曾在中国近代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那是因为:
其一:天津濒临渤海,既有通商口岸,又有九河通衢之便;既“具有江淮的风格”,又距首都最近。鸦片战争之后,天津受西方先进文化思想影响,成为“洋务运动”的中心,其作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的驻地,外交地位和政治地位显赫,成为外国人眼里的中国“第二政府”。在对外方面,“吾国外事尽萃于天津,外交之利害,全国之安危,而恒于是乎卜之”;在内政方面,“数十年来,国家维新之大计,擘画经营,尤多发韧于是邦,然后渐及于各省,是区区虽为一隅,而天下兴废之关键系焉”;举凡“将校之训练、巡警之编制、司法之改良、教育之普及,皆创自直隶,中央及各省或转相效法”。(罗澍伟《天津,近代中国的“窗口”》http://www.tianjindaily.com.cn/docroot/200412/14/rb02/14150901.htm)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天津的“北洋法政学堂”从创建起就在全国成为颇具影响的率范。
其二:北洋法政学堂自创办起,在学制、课程设置、任教师资等方面处处效仿西制,走一条新型办学之路。该校学制分为速成与专门科两类:速成科学制一年半,旨在短期内为政府培训急需的法律人才。速成科又分为“职班”(司法科)和“绅班”(行政科);绅班专收直隶地方士绅,以培养地方自治人士为主,须经府、厅、州、县保送,但也同样要参加入学考试。职班专收外籍有职人员,主要是培养律师。速成科开设的课程包括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宪法大意、刑法、民法要论、商法要论、大清公司律、大清破产律、民刑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法、监狱法、诉讼实习,共14门;在第三学期考试及格,就算毕业。专门科分法律、政治两系,学制六年(预科三年,正科三年),课程设置繁重,要求掌握两门外语,且十分严格;预科三年外语占主要地位。第一外语日语,每周12小时;第二外语任选英、法、德语之一,第一年每周六小时,第三年递增至十小时;因此外语课每周至少18小时,占全周课时36小时的二分之一以上。学校规定,外籍教员授课,“无论正科预科……一概不用通译;使学生直接听讲,以节钟点而收实益”。这就迫使学生,不得不全力学习外语 (首先是日语)。在正科三年中,专业课设置以政治专业为例,必修科目包括中国的《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宪法、民法、刑法、国际公法、私法、商业、银行、货币、商法、地方自治、西方政治学、财政学、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哲学、政治史、外交史、通商史、统计等,多达30余科。考试制度极为严格,在学校章程中,明白规定“两次学年考试不及格者”责令退学。
此外,北洋法政学堂从开创起就形成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校风,很少门户之见,学校除聘请日籍教师和留日学子任教外,共产党员张友渔、阮慕韩、杨秀峰、温健公、何松亭、黄松龄、闻永之、陈志梅等人均曾在该校任教授或秘书、主任等职。这种严谨的办学形式和宽松的学术环境使北洋法政学堂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中颇具影响。
其三:北洋法政学堂具有光荣革命传统,是中国近代史上传播反帝反封建先进思想、培养革命人士的阵地。从它刚建立开始,师生们就在新思潮的影响下,积极研究和宣传西方进步思想,思想活跃,屡起学潮。1909年12月,清政府直隶提学使司曾以“北洋法政学堂屡起风潮,决定解散。” 但是,这一决定因各方舆论反对,而没有实行。中国共产党创始人李大钊同志1907年考入该校,为专门科第一期学生(在校学习6年),并从此走上革命道路。在校期间他被推举为“北洋法政学会”编辑部长,担负主编会刊和编译书籍的重任,创办了《言治》杂志,主持编译了《(支那分割之运命)驳议》和《蒙古及蒙古人》两部震动海内外的著作。1912年6月至1913年间,李大钊在北洋法政学堂写下了《隐忧篇》、《大哀篇》等文章,揭露了在所谓共和体制下民权的丧失,人民的苦难。在北洋法政学堂这个新式学校里,李大钊广泛地阅读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书籍,受到了反对封建主义,追求民主自由思想的影响,树立起民主主义的信念。抗日爱国将领张自忠也曾是法政学堂学生。1911年张自忠考入了天津北洋法政学堂。在这里,他第一次接触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学说和“驱除挞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资产阶级革命政纲,这些对他日后的成长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在抗日战争时期,全校学生思想倾向进步,政治空气浓厚,该校成为天津学生抗日救亡运动的重要策源地之一。“一二·九”运动中,该校学生朱纪章、庄金林曾参加组织领导天津市学联、全国学联工作,阮务德、王民生、王守先在后来的抗日斗争中英勇牺牲。1937年2月,因师生积极参加抗日运动,学校被当局武力封闭,强行解散。
李大钊在1923年参加母校18周年校庆纪念会演讲中曾做过这样的评价:“那时中国北部政治运动,首推天津,天津以北洋法政学堂为中心,所以我校在政治运动史上很是重要。”
20世纪的“北洋法政学堂”也历经了变革与发展,1911年改称“北洋法政专门学校”。1914年6月,直隶省当局决定将保定法政专门学校、天津高等商业专门学校并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改称“直隶公立法政专门学校”,设法律、政治、商业三科。1928年改称“河北省立法政专门学校”。1929年国民政府试行大学区制,学校改隶北平大学区;3月,学校改称河北省立法商学院,同年8月,学校升为大学,并且开始招收女生。至此,北洋法政学堂完成了由学堂到大学的转变,原有各科改称学系。1937年2月,因学院师生积极参加抗日运动被当局武力封闭,强行解散。抗战胜利后,河北省立法商学院复校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因种种原因,至1947年秋该院前院长杨亦周〔注2〕等在广大毕业生支持下,几经周折,才在原校址艰难地复校。“北洋法政学堂”历经清王朝、北洋政府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到解放初院校调整结束为止,虽曾六易校名,但人们习惯上还是称之为“北洋法政”。
建国初,法商学院法商两系分别并入北京政法学院和南开大学。
革命先驱、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李大钊同志是天津人民的骄傲和光荣,是天津北洋法政学校的骄傲和光荣。为了继承和发扬李大钊同志伟大的共产主义革命精神,1998年2月在李瑞环、姚依林、谭绍文等中央、市委领导的直接关怀下,经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把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确立为法商学院的延续(北洋法政学堂后更名为河北省立法商学院),并在学院内建立了李大钊烈士纪念室,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彭真同志亲笔题写室名,许多中央和天津的老领导为李大钊纪念室题词。1994年5月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李大钊纪念室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天津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为天津市政法干部的培训基地、法学教育的摇篮、李大钊烈士母校的延续一一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并没有辱没先烈的革命精神和北洋的光辉校史,她已经拥有了一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实力雄厚的师资队伍,为十四个省、市、自治区培养了数万名法律人才。莘莘学子的足迹遍布海河之滨、长城内外、大江南北,像颗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祖国的法治大厦上,似芬芳的桃李盛开在法学的百花园中。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将朝着革命先驱为之奋斗的伟大目标,继续为民族振兴和社会安康做出了新的贡献。

〔注1〕黎渊,1879年生人,贵州遵义府附生。先在苏州中西书室习普通学一年。光绪二十五年,自费赴日留学,在东京善邻书院习普通学二年。光绪二十七年,经前四川总督派归四川官费,入东京中央大学习法律专门科。光绪三十年(1904年)六月毕业,领有优等文凭。复于是年八月,入该大学高等研究科,专攻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科。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因高等研究科论文试验合格,领得研究科优等毕业文凭,获法学士称号。九月经电调回国,筹办北洋法政学堂事宜。
〔注2〕?钜嘀埽?颖笔⌒刑葡厝恕T?谔旖虮毖蠓ㄕ??6潦椋?渭庸?竦车叵禄疃??⑷喂?ㄕ??P3ぁ?928年北伐军占?天津时,曾任国民党天津市党部委?T兼?织部?,次年市党部改?被排挤在外,?拇饲阆蚵砹兄饕濉:笕ト毡玖粞В?弦岛笥秩ビ⒐?钤欤?934年回国,在大学任教,后在经济部门工作,1945年抗战胜利后回到天津,任天津中国纺织建设分公司经理,天津参议会参议长。他在天津解放前夕坚决抵制了反动政府的造谣和炸毁工厂的行动,顺应民意积极主张和平解放天津并代表民间组织参加和平谈判。解放后,曾任天津市副市长,“民革”河北省委员会主任。
(兰绍江编撰)
参考资料:
1、《李大钊与天津》;刘民山编 天津社科出版社1989.12
2、《宁为百夫长,不做一书生》http://www.zhangzizhong.com/tbcr-1.asp
3、《法政学堂植栋梁》http://news.sina.com.cn/c/2004-04-07/23013106695.shtml
4、《近代中国的“窗口”》罗澍伟http://www.tianjindaily.com.cn/docroot/
5、《具有开创意义的天津高校》http:// tianjin.enorth.com.cn/ system/2004/11/12/000901623.shtml
6、《李大钊》http://twt.tju.edu.cn/theory/read.php?id=407 >>中共十大元老
7、《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侯欣一 http:// www.legal-history.net/scholar/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