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31:02 浏览:9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
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绿色消费,促进节能减排,2012年6月,国务院决定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五类高效节能家电,推广期暂定一年。政策实施以来,推广成效显著,节能家电市场份额大幅提升,拉动消费效果明显,政策预期目标已基本达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即从2013年6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上述五类节能家电产品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二、节能家电推广企业应尽快收集和整理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填报至“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同时,编制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企业上报数据和相关审核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四、相关企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企业推广材料。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八年度换货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八年度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8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68年1月11日)
两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交换货物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条丙款的规定,就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年内的贸易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阿富汗王国进口下列商品:
葡萄干
青金石
果干果仁
阿魏
茴香籽和药草
阿富汗王国政府同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等值的中国商品,商品项目如“协定”附表“乙”所列。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未列入本议定书内的商品的交换和超过本议定书内所列数量的商品交换,如经两国当局核准,并符合两国有效的法令和条例,本议定书不加限制。
第三条 买卖的详细条件、价格和交货地点将在两国授权的进出口者之间商妥订定。
第四条 青金石价格将由阿富汗王国矿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大使馆商务参赞处商妥订定。青金石在喀布尔交货。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八年一月十一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富汗王国政府代表
姚 吉 年 阿里·纳瓦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