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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31:12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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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目前,全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比较滞后,进点屠宰率不足75%,个别地区乡镇生猪屠宰不规范,甚至没有将乡镇生猪屠宰纳入管理范畴。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精神,促进各地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食肉安全,确保到今年12月底,完成全国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专项整治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

“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整治目标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辖域内销售的猪肉95%来自定点屠宰厂(场)和集中屠宰点。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关系到城乡居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促进畜牧、屠宰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际,采取多种乡镇进点屠宰模式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分布差异较大,为保障乡镇地区的猪肉质量安全,一些地区积极探索符合当地乡镇实际情况的生猪屠宰管理模式,效果较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一)实行统一配送。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并提倡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以及大型流通企业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肉品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场肉品销售专柜,扩大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的猪肉质量安全。

(二)设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倡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鼓励对距离城区较远但交通比较方便的乡镇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场。乡镇定点屠宰场规划选址应符合地方生猪定点屠宰和设置规划要求,具备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

(三)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提倡在远离城区、交通不便、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困难但村落分布比较集中的乡镇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但对屠宰工人要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自宰自检能力。

(四)建立屠工制。对于少数人口分散、居住偏远、设立生猪集中屠宰点困难且交通极不便利的乡镇,可借鉴福建经验,试行屠工制度。经过培训、具备检验能力的屠工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严格设立和退出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实际需要,提出乡镇定点屠宰场设置计划,并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适合当地发展需要的集中屠宰点和屠工,要及时依法清理退出。

(二)严格运销管理制度。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同时,应建立肉品销售台账,记录肉品流向。肉品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应采取符合卫生条件的遮盖等方式,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避免再次污染。

(三)严格检验制度。乡镇定点屠宰场应建立检验制度,并由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和销售的生猪应具有农业部门检疫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或者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执法检查制度。商务部门要和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定点屠宰的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私屠滥宰,逃避检疫检验、出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四、明确责任,强化部门配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重点抓好生猪屠宰的场点设置规划,搞好生猪屠宰的现场监管,指导定点屠宰场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同时,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窝点的查处力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并责任到人。


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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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重申贯彻《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重申贯彻《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0年2月15日,国家教委


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当前小学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社会各界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我委在1988年以教督字001号文件印发《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有些地方和学校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北京等地教育行政部门还通过各种形式,树立了一批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教师的典型,推广了他们的经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必须指出,至今仍有不少地方对此问题熟视无睹,没有组织所属学校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因而在这些地方,学校教学秩序混乱,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着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不利于小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今年1月7日,李鹏同志看了一所小学五年级两名学生的来信后批示:“留作业太多,不利于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这件事,议过多次,请抓紧解决。”同月11日,李铁映同志在北京市某小学学生家长写给他的一封信上也批示:“要减轻学生的负担,应有措施。”
国家教委重申:1988年颁发的《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随文附后),仍然是各地和广大小学解决此问题的主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认真组织所属小学坚决贯彻执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1.解决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关键在于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干部、教师端正教育思想,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客观规律,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提高教育质量。因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贯彻落实《规定》工作中,必须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学习《规定》。通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自觉性。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当地小学学生课业负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找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要在今年暑期前,有计划地组织各市、县对所属城镇小学和乡中心小学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各地一定要把检查《规定》执行情况,同学习、宣传《规定》,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对认真落实《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和学校,要给予表扬,总结推广他们的好经验;对不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地方和学校,要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对一切违反《规定》的做法,均应予以纠正。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在适当时候,对部分地方和学校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特别是对那些贯彻《规定》不认真的地方和学校,更需组织复查,以求《规定》的要求切实得到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
附件: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当前许多小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引导小学教育工作者端正教育思想,坚持全面育人,在提高教育质量上下功夫。为此,必须采取措施,纠正违背教育规律的做法,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美诸方面生动活泼的健康成长。
(一)要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课程设置和教学时数,均不得随意增减,更不得为应付考试,搞突出教学,提前结束课程。因教改实验或其他原因,需调整课程和授课时数的,应该经省级或其委托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各科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不得任意增加教学内容,额外提高教学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考试不得超出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改实验,需超出教学大纲要求的,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量布置课外作业。做到:一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二、三年级每天课外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练习,更不得以做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应负责控制和调节学生每日的课外作业总量。
(四)要控制考试次数。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或期末一次考试。其他学科应以平时考查为主。毕业考试只考本学年的课程内容。除毕业考试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组织统一考试。在基本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初中应实行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不再进行招生考试。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给学校,学校也不得给教学班和教师下达学生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的指标;不得以此排列学校、班级、教师的名次,也不得以此作为评定他们工作好坏、进行奖惩的唯一依据;学校还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
(五)除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定出版的练习册外,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和使用其他各种名目的复习资料、练习册、习题集一类的材料。各级教学研究机构也不得给学校印发模拟题、参考题、复习题等资料。
(六)课表内的自习应由学生自己支配,用于预习,复习,做作业,或阅读课外读物,教师不得用于授课或进行集体补课。寄宿制学校中、高年级可设晚自习,非寄宿制学校不设晚自习。
(七)要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文娱、科技、劳动和各种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要使学生每天能进行1小时的体育锻炼。要积极创造条件,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
(八)要保证学生课间、课后、节假日和寒暑假的休息时间。要按时下课,不拖堂。要按时放学,不占用课余时间或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要同家长配合,保证学生每天有足够的睡眠。学生每周在校活动总量应按规定进行控制。寒暑假应主要让学生休息和适当参加各种兴趣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布置作业要适当,对需要补考学生的辅导时间不要超过假期1/3的天数,每天以2至3课时为宜。
(九)要控制各种竞赛的次数。开展各种竞赛要符合儿童少年的年龄特点、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过重增加学生的负担。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各方面组织的竞赛,应根据上述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参加。组织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应本着自愿原则。
(十)要热情帮助后进学生。对他们要有具体的教育措施,不得歧视、厌弃、排斥,不得将他们单独编班,也不得强迫他们退学、转学、提前结业。
要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使学生留级率逐步下降,达到地方规定的控制量。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
为加强对某些商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和控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许可证办法是必要的。但是,不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在核发营业执照前先行核发许可证,致使许可证过多过滥,不利于搞活经济、搞活流通,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为使许可证在经济活动中的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出来
,逐步完善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工商局有关文件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对照前实行许可证办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办法的,应当遵照执行。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办法的,应当实行。
三、天津市地方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的,应当实行。
为了做到与有关政策法规相协调,确有必要实行照前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业务除外),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市工商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四、除上述三项外,任何部门都不能擅自提出,随意实行许可证办法,否则,企业可拒绝办理。



199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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