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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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财税地[1987]19号
1987-09-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港作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地区征纳双方对“港作船”、“工程船”的概念理解不一致,要求予以明确。现对“港作船”、“工程船”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二、《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解释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5 ] 59 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精神,加强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建设与管理,推进我省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湖南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实验学校)建设,规范实验学校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学校在推进中小学教育创新和基础教育信息化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学校是指具备相应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并在教育教学与学校管理中广泛运用,取得良好实效,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授牌的中小学校。省级实验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好指导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实验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应与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运用有特色、育人高质量、区域作示范”的要求促进实验学校的发展。
第四条 实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制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学校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五条 实验学校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省级实验学校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组织申报省级实验学校的评审、认定及检查工作。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州的实验学校管理细则和发展规划,组织本地实验学校的创建、申报及初审工作;指导辖区内实验学校开展实验研究,并履行管理责任。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区的实验学校管理方案及发展规划;督促实验学校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对本区域内实验学校进行管理和指导。
申报或已挂牌的实验学校负责本校现代教育技术建设发展、实验研究及应用推广工作。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电教、教研等方面力量,成立实验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验学校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实验学校的条件
第七条 学校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现代教育技术的建设发展和应用研究工作,对本地区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有较高认识和长远规划。
第八条 学校校长及其领导班子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强烈的教育教学改革意识,对现代教育技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正确的认识。学校有浓厚的教研教改氛围和扎实的教育科研基础。
第九条 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信息化发展的要求,信息化教育教学环境满足现代远程教育和多媒体网络教学的需要,能够为学生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以及共享多种学习资源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学校重视教师培训工作并有远、近期培训计划,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育理论和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培训。学校有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研究课题和分学科课题小组,90%以上的专任教师能进行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教学实验;信息技术运用于课堂教学,在体现师生交互、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上有创新,优良课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教育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开发符合国家课程标准。能自主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教育教学资源;积极使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育教学软件资源;以及通过其他手段共享网络资源,能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促进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研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推进学校改革,探索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模式,总结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方法和规律,取得一批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部分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三章 实验学校的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实验学校由学校自评申报,经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向省教育厅申报。申报时需报送对照第二章自查的学校自评报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实验学校申报情况,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查,并形成考查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考查报告和社会反响,省教育厅组织评审会对申报学校进行评议,并依据评议结论,对申报学校发文认定,同时授予“湖南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匾牌和证书。
第十六条 认定挂牌的实验学校按有关规定享有相关优惠扶植政策。
第四章 实验学校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促进全省实验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定期检查、滚动发展”的原则,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重点为学校信息化教育环境建设、教育教学软件资源建设、信息化教师队伍建设、现代教育技术条件下的课堂教学、现代教育技术与教育创新研究成果、学校产生的示范辐射作用等方面情况。具体检查方案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凡挂牌年满三年的实验学校,要对照实验学校条件进行自查,向省教育厅写出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学校自查报告,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学校进行现场检查,专家组检查完成后,要写出书面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结论意见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省教育厅审定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以下方面成效显著、实绩突出的实验学校给予优秀等级并通报表彰。
1、运用现代教育理念推动学校信息化建设取得可以推广的经验;
2、积极探索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模式,教学效果好,成为本区域内窗口学校;
3、信息技术运用研究取得突出实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实验学校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为一年。
1、建设发展无经费保障,不具备基本信息技术条件;
2、有关信息技术设施运用不足,效果不佳,未达到规定要求;
3、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等运用研究,三年内没有新的进展。
第二十三条 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实验学校,取消其实验学校资格,收回“湖南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匾牌和证书,同时通报全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前出台的其他有关实验学校的规定同时作废。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农委管理。省动物卫生监管局是承担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承担的畜牧行业生产管理职能交给省农委。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动物卫生工作方针,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
(四)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 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省动物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拟定动物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省农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老干部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督察、信访、信息、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省动物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综合开发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处
贯彻国家关于动物卫生工作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 负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卫生派出机构的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地方畜禽良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进出口的相关工作。
(四)动物疫病控制处
负责全省动物疫病预防、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拟定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及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实施紧急处置;负责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畜产品安全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定饲料、兽药和无公害动物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饲料、兽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兽医医政与科教处
负责全省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
作; 拟定全省动物卫生科技、教育、标准规划和计划; 组织实施动物卫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动物卫生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动物卫生监管局机关编制35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厅级),副局长职数2名(正处级);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6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
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其中司机编制2名;副处长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