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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0:55:50  浏览:8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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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颁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加强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项目会计核算工作,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我部颁发的财外字〔1995〕16号《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我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签订的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际农
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贷款项目的管理,适应贷款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和统一项目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根据各项目实施的特点、我国与‘基金会’签订的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和财政部、农业部与项目省签订的转贷协议(以下
简称转贷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颁发的财外字(1995)16号《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仅由我国利用基金会贷款实施农业发展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执行。
三、会计核算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严格依据贷款协议规定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批准的计划,审批和办理各项资金的申请、拨付、贷出、借入和使用。
2、准确、及时反映基金会贷款的借入、贷出、回收、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等资金运动变化情况;准确、及时反映各级配套资金的拨付、贷出、回收、使用和劳务投入额情况;准确、及时反映项目工程投资成本情况以及接受捐赠情况。
3、按照贷款协议、转贷协议和基金会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会计报告。按照要求向授权的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应单独设立反映项目实施和资金运用的会计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
目。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接受基金会外币贷款和外币赠款的部门,在收到外币时,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登记入帐,折合汇率可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是中间价),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但一经确定,不可随意变更,如变更应
在财务报表中予以说明。
六、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和及时准确。
但对于不属本单位发生而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业务,可根据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凭证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登记入帐。
八、项目会计核算年度自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九、本办法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和权益三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不要随意变更。
由于基金会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本办法只制定和规范会计总帐科目和可以统一明确的明细科目,其他的明细科目可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总帐科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各自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制定。
十、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的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实际报送日期等内容,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向基金会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按基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报出;省内的报送时间,由省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十一、本办法执行日期自项目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至项目竣工、还清贷款止。
十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 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 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名称和编号 |
|--|------------|--|---------------|
| |一、资产类 | |二、负债及权益类 |
|--|------------|--|---------------|
| 1|101 现金 |16|201 基金会贷款 |
|--|------------|--|---------------|
| 2|102 银行存款 |17|202 无偿配套资金 |
|--|------------|--|---------------|
| 3|103 应收票据 | | 01 拨入配套资金 |
|--|------------|--|---------------|
| 4|104 应收帐款 | | 02 自有无偿配套资金 |
|--|------------|--|---------------|
| 5|105 应收贷款 |18|203 有偿配套资金 |
|--|------------|--|---------------|
| 6|106 到期应收贷款 | | 01 借入配套资金 |
|--|------------|--|---------------|
| 7|107 应收利息 | | 02 自有有偿配套资金 |
|--|------------|--|---------------|
| 8|108 其他应收款 |19|204 捐赠 |
|--|------------|--|---------------|
| 9|109 拨付款 |20|205 应付帐款 |
|--|------------|--|---------------|
| | 01 拨付下级款 |21|206 应付票据 |
|--|------------|--|---------------|
| | 02 拨付项目办款|22|207 应付利息 |
|--|------------|--|---------------|
| | 03 拨付工程款 |23|208 其他应付款 |
|--|------------|--|---------------|
|10|110 利息支出 |24|209 利息收入 |
|--|------------|--|---------------|
|11|111 其他支出 |25|210 其他收入 |
|--|------------|--|---------------|
|12|112 存货 |26|211 汇兑损益 |
|--|------------|--|---------------|
|13|113 在途物资 |27|212 偿贷准备金 |
|--|------------|--|---------------|
|14|114 项目管理费 |28|213 项目投资结算 |
|--|------------|--|---------------|
|15|115 项目工程投资 | | |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各种库存现金。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收入的现金,贷方核算支出的现金,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将外币现金折合成记帐本位币记帐,并分别登记其实际收支外币数和折合数。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中支取的款项。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银行存款数额。
3、项目执行中发生的一切人民币和外币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一切人民币或外币支出,除国家规定可用现金支付外,应按银行规定,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4、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和不同货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对外币存款,应设置复币帐页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在一本帐内同时以外币和根据确定的外币折合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进行登记。
5、财政部门在卖出外币时,应按实际兑换价记帐,实际兑换价与原记帐价的差额,应通过“汇兑损益”科目进行调整。
6、“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月终,单位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银行差错的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身记帐差错的或漏记的,应更正记录,补记入帐。
第103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项目因工程投资、物资销售等业务收到的各种商业票据以及向银行贴现的各种应收的商业承兑汇票。
2、本科目借方核算收到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贷方核算票据兑现货币资金或以票据购买或抵充货物款金额。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数额。
3、各种应收票据,在本科目内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带息票据到期收到的利息,以及需要用款时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按银行规定,将票据交给银行,从银行取得现金,并贴给银行一定利息)发生的贴息及手续费,应记入“其他支出”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04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办因销售产品、转让物资,提供劳务和垫付的各项工程款、办理工程结算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借方核算应收取的帐款,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和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以及转为其他帐务处理的款项。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帐款的累计数。
3、对于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及时催收,对于到期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要严格审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作呆帐处理。
4、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业务设置明细帐。
第105号科目 应收贷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区财政部门或委托他人发放、回收的各种贷款情况,包括基金会的贷款和国内有偿配套资金。
2、本科目借方核算向下级部门、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的数额,贷方核算提前回收的贷款数额和应转入“到期应收贷款”科目的应收到期贷款数额,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未到期贷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不同借款单位、下级部门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6号科目 到期应收贷款
1、本科目核算到期应收贷款的回收情况。
2、本科目借方核算从“应收贷款”科目转来的到期应收贷款数额,贷方核算收回的贷款数额和经批准核销无法回收的到期贷款数额,借方余额,反映到期尚未收回的贷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7号科目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应收的到期贷款利息。
2、本科目借方核算应计的到期贷款利息数额,在向借款单位或个人开出付息通知单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贷方核算收到借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利息数额,借方余额反映到期尚未收回的贷款利息数额。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帐。
第108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应收贷款、到期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应收取的各种赔偿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等。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单位发生的各种其他应收款项,贷方核算收到和结转的其他应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各项其他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9号科目 拨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或项目办为项目实施拨付的无需偿还的国内配套资金和基金会贷款。
2、本科目借方核算向有关项目单位或个人拨付的进行项目建设的无偿资金数额;贷方核算项目实施完毕后,经核准冲销的数额;在冲销前为借方余额。
3、本科目应根据核算需要,按拨付对象、设置“拨付下级款”、“拨付项目办款”和“拨付项目工程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0号科目 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支付转贷利息、转贷利差和向基金会支付的利息(或服务费)。
2、本科目借方核算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支付转贷利息通知,在规定支付日期应支付利息数额,在借记时,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3、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本年度的累计借方发生额转入“利息收入”科目予以冲销,本科目年终无余额;在核算时,如有向二个以上部门支付利息的,应设置明细帐分别核算。
第11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如:支付的赔偿款、罚金、未到期票据的贴息及手续费等。
2、本科目借方核算发生的赔偿款、罚金、手续费等其他支出数额;年度终了,应将借方余额转销,年终无余额。
第112号科目 存货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办为项目实施而统一购入或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各种物资。
2、本科目借方核算购入物资或接受国内外捐赠的物资,贷方核算项目办物资的出售、发出、领用,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库存物资数额。
3、购入的物资,一般应按购入原价、运杂费、包装费和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及应交纳的有关税金计价;接受的捐赠物资,应按捐赠物资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或同类物资的市价作为原价计价入帐。
发出、领用、出售或盘亏、毁损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4、本科目应按存货的类别、品种、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号科目 在途物资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办为项目实施购买物资而尚未入库的在途物资。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货款已经支付,但货物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贷方核算已经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
支付货款时,材料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的,可直接记入“存货”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或供应合同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4号科目 项目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办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支出、差旅费、外事接待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等。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办内部开支的有关费用,贷方核算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核销数,核销费用开支应在项目竣工并向基金会提款报帐完毕后一次处理。
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的科目;核销时,借记“无偿配套资金—拨入配套资金”“捐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下应设置明细科目,具体明细科目由省财政部门根据贷款项目情况和资金管理需要设置。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各级项目办不得增加新的费用开支内容,各项列支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规定标准执行。
4、本科目的固定资产支出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标准按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固定资产应按下列不同来源计价:
(1)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安装成本等入帐。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不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及有关税金等。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定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入帐。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等资料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项目办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帐。
第115号科目 项目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区在按照贷款协议实施项目计划,建设各项目工程实际发生的合格(即符合贷款规定)成本和费用。本科目由项目办进行核算。
2、本科目借方核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格成本和费用的投入,贷方核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经批准的核销数。实际发生项目建设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项目投资结算”;核销时,借记“项目投资结算”,贷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工程累计投资额。
3、本科目下应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反映项目工程子项目工程投资情况。二级明细科目应按贷款协议和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划分的项目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应按二级科目的需要和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设置;具体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4、本科目借方、贷方和借方余额的数额应与“项目投资结算”的贷方、借方和贷方余额的数额相一致。
第201号科目 基金会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入和归还的基金会贷款本金数额。
2、本科目贷方核算收到基金会或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基金会贷款周转金、从基金会或上级财政部报帐提款补充到专用帐户或开发帐户的基金会贷款资金和基金会直接以贷款支付项目在国外采购设备和费用支出的款项;借方核算实际归还基金会贷款本金;贷方余额反映已使用但尚未归
还的本金余额。
3、直接接受基金会贷款的财政部门在反映贷款的借入和归还时,除按人民币记帐外,同时还应以美元和特别提款权进行登记反映。
4、为了便于与基金会及时按类别对帐以及年终会计报表的填报,财政部门可以另外设置本办法以外的二个科目“基金会贷款总额”和“已生效未提款额”,反映本项目贷款协议的基金会贷款总额、当前尚未从基金会提取的贷款数额。
第202号科目 无偿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向本项目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这部分无偿配套资金系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并经过核算单位为本项目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
2、本科目贷方核算收到的本级政府部门为本项目实施安排的无偿配套资金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在项目竣工后,并经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核销;因此在核销前,本科目仅有贷方发生额,贷方余额反映项目实施时实际投入的无偿配套资金数额。
3、本科目应根据资金来源,分别设置“拨入配套资金”和“自有无偿配套资金”两个二级科目,以反映核算单位以外的有关政府部门无偿拨入配套资金和核算单位安排的无偿配套资金;在二级科目“拨入配套资金”下可按拨入部门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具体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203号科目 有偿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银行向本项目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这部分有偿配套资金系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经过核算单位向本项目发放和转贷的资金。
2、本科目贷方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项目实施从预算中安排的有偿配套资金和接受上级或同级有关部门和银行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借方核算向有关部门归还的有偿配套资金;贷方余额反映实际使用在项目中尚未归还的国内有偿配套资金数额。
3、本科目应根据资金来源,设置“借入有偿配套资金”和“自有有偿配套资金”两个二级科目,以反映从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借入配套资金和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安排的有偿配套资金,在“借入有偿配套资金”二级科目下可按借入的部门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4号科目 捐赠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在准备和实施项目活动中,实际收到国内外为本项目提供的各项捐赠。
2、本科目贷方核算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实际收到的各种捐赠;借方核算经批准核销的数额;在未核销前,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到的各种捐赠总额。各项捐赠计价办法见《财务办法》。
3、单位应按捐赠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5号科目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为项目实施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者的款项以及按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款项。
2、本科目贷方核算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未付款项以及予以转销的预付款;借方核算偿还应付帐款、以商业汇票抵付的应付帐款以及冲销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及按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款项;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单位应根据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206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的各种商业票据,如汇票、期票等。
2、本科目贷方核算单位开出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借方核算单位承付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票面金额。
3、各种应付票据在本科目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承兑票据而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开出带息票据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应记“其他支出”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207号科目 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应付的到期贷款利息。
2、本科目贷方核算按照有关部门付息通知单,应付的到期基金会贷款和借入配套资金贷款利息数额,借方核算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数额。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到期利息数额。
3、本科目应根据付息对象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208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和应付利息等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
2、本科目贷方核算实际发生的其他应付款,借方核算支付、偿还或转销的其他应付款,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其他应付款。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09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基金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转贷财政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
2、本科目贷方核算基金会贷款转贷利息、国内有偿配套资金占用费和利息、存款利息收入,除提前收回的贷款利息收入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外,一律应通过“应收利息”科目反映;借方核算利息支出核销数额和按有关规定转为偿贷准备金的数额;年终无余额。
3、单位应根据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有偿资金利息收入情况。
第210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除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情况,如:取得的赔偿款、罚金等其他收入。
2、本科目贷方核算实际收到的其他收入;借方核算冲销其他支出和转为其他有关帐户的数额;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3、单位可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按收入来源设置明细科目。
第211号科目 汇兑损益
1、本科目核算基金会贷款的外币资金,在兑换成人民币过程中,因实际兑换汇率与记帐汇率或帐面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汇兑收益或损失。
2、本科目贷方核算汇兑时实际兑换的人民币数额大于帐面数额的收益,借方核算汇兑的损失,贷方余额反映汇兑的净收益,借方余额反映汇兑的净损失。
3、年度终了,应按规定将汇兑损益科目的帐面余额转入到“偿贷准备金”科目中去,年终无余额。
第212号科目 偿贷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为保证按时偿还贷款,按规定转入和提取的偿贷准备资金以及偿还基金会贷款时所发生的汇率差价损失和沉淀贷款资金。
2、本科目贷方核算按规定从预算和有关收益中提取作为偿贷准备金的数额;借方核算在偿还基金会贷款时发生的汇率差价损失和经批准核销无法收回的各种贷款数额;贷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为偿贷准备的实有金额。该科目可根据项目省有关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3、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财务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偿贷准备金来源情况和支出情况。
第213号科目 项目投资结算
1、本科目是“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项目工程投资的资金。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各项实际支出时,借记“项目工程投资”科目,同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仅在项目实施全部完毕经审核后方可与“项目工程投资”科目同时冲销,贷记“项目工程投资”,借记本科目;在项目竣工和核销前,仅有贷方发生额。贷方和借方的发生额与“项目工
程投资”科目的借方和贷方的发生额应一致。
3、单位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基金会贷款结算”和“国内配套投资结算”以及“捐赠款结算”二级科目;在项目竣工后,“基金会贷款结算”应与“基金会贷款”科目的数额一致;“国内配套投资结算”的数额应是所有的国内配套资金实际投入数额,即财政、计委、农业等地方有关部
门和银行为本项目提供的有偿、无偿投入数额和农民自筹的劳务投入的数额总和;“捐赠投资结算”应是本项目接受捐赠款可作为项目工程投入的部分。
4、在本科目的“国内配套投资结算”二级科目下,应根据配套资金来源部门设置三级科目,具体科目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基金会贷款结算”和“捐赠投资结算”科目下是否再分明细科目,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5、本科目由各级项目办根据下级上报的会计报表和资料进行核算和登记入帐。

第三章 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
| 报表编号 | 报表名称 | 编报期 |
|---------|-----------|-----|
|外农会01表 |资产负债表 | 年报 |
|---------|-----------|-----|
|外农会02表 |资产负债表 | 年报 |
|---------|-----------|-----|
|外农会03表 |项目工程进度表 | 年报 |
|---------|-----------|-----|
|外农会03表附表 |项目实施进度表 | 年报 |
|---------|-----------|-----|
|外农会04表 |项目协定执行情况表 | 年报 |
|---------|-----------|-----|
|外农会05表 |项目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 年报 |
|---------|-----------|-----|
|外农会06表 |贷款资金回收使用情况表| 年报 |
|---------|-----------|-----|
|外农会07表 |项目管理费明细表 | 年报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外农会01表)
一、本表反映基金会贷款项目年初和年末全部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基金会贷款项目各项资金所产生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增减变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检查资产、负债和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
本表的资产总计应等于负债及权益总计。
二、本表各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各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内容和汇率与上年不一致,应将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年末数作相应的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中加以说明。
三、本表各项目的期末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入,其内容及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的银行存款数,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核算单位执行项目收到的尚未到期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其数额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因转让物资和提供劳务服务及办理工程结算等业务发生的应收帐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贷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放和委托发放的各种有偿资金的贷款数额,主要包括基金会贷款和财政有偿配套资金以及由核算单位作为债务人发放其他政府部门或银行有偿配套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到期应收贷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放和委托发放的贷款到期而未收回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到期应收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应收的基金会贷款和由核算单位作为债务人发放的国内有偿配套资金的贷款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拨付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向有关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拨付的无偿配套资金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拨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存货”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库存物资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存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在途物资”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在途物资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在途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项目管理费”项目,反映项目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数额。本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下的“其中:固定资产支出”子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中的“固定资产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项目工程投资”项目,反映各项目实际投资的数额。本项目根据“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项目下的分项目根据“项目工程投资”科目下按基金会贷款协议规定的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基金会贷款”项目,反映本地区已借入的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借入配套资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从政府有关部门或银行借入资金向基金会贷款项目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数额。本项目根据“有偿配套资金”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借入有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填列;项目下的“其中:借入财政配套资金”分项目根据上述科目下的三级科目“
借入财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填列。
16、“应付帐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购买物资和接受劳务的提供而应付的帐款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票据”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生债务所开出的商业票据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应付的基金会贷款和借入配套资金贷款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生的应付帐款、应付票据以外的其他应付款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拨入配套资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以外的有关政府部门经过核算单位向本地区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偿配套资金”科目的二级科目“拨入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填列;项目下的“其中:财政拨入款”分项目根据上述科目的三级科目的“财政拨入款”期末
余额填列。
21、“自有配套资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用自有资金为基金会贷款项目实施提供有偿和无偿配套资金数额。本项目根据“有偿配套资金”科目中的二级科目“自有有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和“无偿配套资金”科目中的二级科目“自有无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的合计数额填列;项目
下的“(1)自有无偿配套资金”和“(2)自有有偿配套资金”分项目根据“无偿配套资金”科目中的二级科目“自有无偿配套资金”的期末的余额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二级科目“自有有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22、“偿贷准备金”项目,反映财政部门为保证归还基金会贷款和借入的配套资金,按规定提取和安排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偿贷准备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3、“捐赠”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实际收到的国内、国外的各种捐款,本项目应根据“捐赠”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项目投资结算”项目,反映本地区实施基金会贷款项目工程从各资金渠道筹集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项目投资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下的子项目应按“项目投资结算”的“基金会贷款结算”和“捐赠投资结算”二级科目以及“国内配套投资结算”
下的三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四、在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资产负债表时,必须将财政和项目办两家的会计报表进行综合汇总,将“拨付款”科目中所含拨付项目办款剔除,以免重复计算。在向基金会汇总上报时,可按“外农会02表”格式和项目进行调整后汇总填列上报。
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外农会03表)
一、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是反映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开始建设到本年年末止项目工程投资累计数和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数。通过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可以检查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年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考核和分析项目进度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项
目更好地完成和编制项目工程竣工决算作准备。
二、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的编制方法
1、“项目工程类别”栏,各地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基金会贷款协议隶属关系汇总编报财务报告,各级项目办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和基金会对项目管理详细程度的要求,按概算或评估报告中所列的项目类别和详细内容逐项填列项目工程内容。对于以前年度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可以合并一行
填列。
2、“概算金额”栏,反映基金会贷款项目总概算数,按评估报告中所列的基金会贷款数和国内配套资金数填列。
3、“累计借(拨)款”所属的“合计”栏,反映自开始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向项目各项工程借(拨)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资金和无偿配套资金(不包含劳务投入)的合计数,其数额根据上年末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资金”、“无偿配套资金”科目和“项目
投资结算”科目中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发放的其他政府配套资金、银行配套资金本年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4、“本年计划投资额”栏根据评估报告中本年各项的基金会贷款、国内配套资金投资计划填列。
5、“实际完成数”反映项目本年实际完成数和自项目开始至本年末累计完成数。其中“本年数”的“合计”栏按“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本年数”的“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无偿配套”、“劳务投资”和“捐赠”栏按“项目投资结算”相应的明细
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别填列,“本年数”的“实际完成计划%”栏按本表的“实际完成数”的“本年数”的“合计”除以“本年计划投资额”乘100后的数填列;“累计数”的“合计”栏按“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累计借方发生额填列,其“有偿配套”、“无偿配套”、“劳务投资
”和“捐赠”栏按上年末的数额加本年实际完成数填列。
项目实施进度表(外农会03附表)
一、项目施工进度表是反映项目区在某一特定日期基金会贷款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
二、本表反映项目区项目工程期初期末完成情况数额。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
1、“项目内容”栏根据贷款协定的类别和项目评估内容填列。
2、“计划”的“工程量”和“金额”按评估报告数填列。
3、“期初”的“工程量”和“金额”按上期报表的期末数填列。
4、“期末”的“工程量”和“金额”按截止报表日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额填列。
5、“未完”的“工程量”和“金额”按“计划”的数额减“期末”栏的数额后填列。
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外农会04表)
一、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是反映各级项目区在某一特定日期基金会贷款支付情况的报表。
二、本表反映项目区本年度和累计的基金会贷款的支付情况。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核定贷款金额”,反映项目区使用基金会贷款的承诺金额,本项目应根据《贷款协定》附件中的类别和有关的转贷协议分栏填写,其中利用基金会的贷款以特别提款权和《贷款协定》和其附件中的美元数分类填列。
2、“本年度提款额”栏,反映项目区本年度基金会贷款的使用情况,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贷款”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分类填列。
3、“累计提款额”栏,反映项目区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度末止累计使用基金会贷款的情况,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贷款”明细帐期末余额分类填列。
项目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外农会05表)
一、项目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是反映项目区在一定期间发放基金会贷款、财政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回收情况的表。
二、本表是反映项目区本年度和累计的到期应收、实际回收和到期未收回的基金会贷款和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及其他有偿配套资金情况。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数额的填列方法:
1、“各级项目区”栏应按省、项目地区(市)、项目县分别填列。
2、“贷款累计发放额”栏应根据“应收贷款”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所属的“基金贷款”、“财政配套”和“其他配套”栏应根据“应收贷款”科目中的基金会贷款、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累计发放数额分别填列。
3、“到期应收额”反映基金会贷款、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到期应收数额,其所属的“本期”的“本金”栏应根据“到期应收贷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数额填列,其“利息”栏应按“应收利息”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其“合计”按本金和利息的合计数填列。其所
属的“累计数”的“本金”栏应根据“到期应收贷款”科目借方累计发生数额填列,其“利息”栏应按“应收利息”科目借方发生额的累计数额填列,其“合计”按本金和利息合计数填列。
4、“实际回收数”反映实际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其所属的“本年回收数”的“本期数”的“本金”和“利息”栏应按“到期应收贷款”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数额扣除本期核销无法回收额的净额和“应收利息”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扣除提前收回的利息数额分别填列;“提前归
还数”的“本金”和“利息”栏按“应收贷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的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数额填列;“合计”栏按上述四个数的合计填列。“累计回收数”按上期的累计数加本期合计的数填列。
5、“到期未回收数”反映尚未收回的到期的贷款数及利息数,其所属“本金”和“利息”及“合计”栏分别按“到期应收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和这二个数的合计数填列。
6、“实际回收率”反映各级项目区回收基金会贷款、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的情况,其所属的“本期”和“累计”栏应按“实际回收数”的“本年回收数”的“合计”除以“到期应收款”的“本期数”的“合计”乘100和“实际回收数”的“累计回收数”的“合计”除
以“到期应收款”的“累计数”的“合计”乘100分别填列。
贷款资金回收使用情况表(外农会06表)
一、贷款资金回收使用情况表是反映各级项目区回收的基金会贷款和有偿配套资金运用的情况。
二、本表是反映本项目区基金会贷款和有偿配套资金回收后本年度和累计的资金运用于归还贷款和作为偿贷准备金及投入新项目数额。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和填列方法:
1、“各级项目区”栏应按省、各项目地区(市)、各项目县名称填列,县以下的一律汇入各县内。
2、“回收款”栏的“累计”和“本期”栏的有关数额按(外农会05表)中的“实际回收数”栏的相对应的数额填列。
3、“归还贷款本金数”栏的“累计”的“合计”应根据“基金会贷款”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明细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其“基金贷款”和“财政配套”栏按“基金会贷款”科目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
二级科目的“借入财政资金”明细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分别填列;“本期”栏的“合计”应根据“基金会贷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二级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其“基金贷款”和“财政配套”栏按“基金会贷款”科目和“有偿配
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二级科目中的“借入财政资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列。
4、“转为偿贷准备金”栏的“累计”和“本期”栏应分别根据“偿贷准备金”科目中的“利差”的累计和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投入新项目数”栏的“本期”栏应根据本期实际投入新项目的数额填列;“累计”栏按上期报表的本栏的“累计”数额加本期报表本栏的“本期”的数额填列。
项目管理费明细表(外农会07表)
一、项目管理费明细表是反映各级项目办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
二、本表反映本年度和累计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额。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
1、“各级项目办名称”栏应填列至县级项目办,县以下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一律汇入各县项目办内;在每级项目区应列上汇总小计。
2、“本期发生额”栏中的子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相对应的明细帐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3、“累计发生额”栏中的子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相对应的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资产负债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外农会01表
编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元
-----------------------------------------------
| 资 产 |行序|年初数|年末数| 负债及权益 |行序|年初数|年末数|
|-----------|--|---|---|-----------|--|---|---|
|一、资产合计 | | | |一、负债合计 | | | |
|-----------|--|---|---|-----------|--|---|---|
|1.现金 | | | |1.基金会贷款 | | | |
|-----------|--|---|---|-----------|--|---|---|
|2.银行存款 | | | |2.借入配套资金 | | | |
|-----------|--|---|---|-----------|--|---|---|
|3.应收票据 | | | |其中:借入财政配套资金| | | |
|-----------|--|---|---|-----------|--|---|---|

|4.应收帐款 | | | |3.应付帐款 | | | |
|-----------|--|---|---|-----------|--|---|---|
|5.应收贷款 | | | |4.应付票据 | | | |
|-----------|--|---|---|-----------|--|---|---|
|6.到期应收贷款 | | | |5.应付利息 | | | |
|-----------|--|---|---|-----------|--|---|---|
|7.应收利息 | | | |6.其他应付款 | | | |
|-----------|--|---|---|-----------|--|---|---|
|8.其他应收款 | | | |二、权益合计 | | | |
|-----------|--|---|---|-----------|--|---|---|
|9.拨付款 | | | |1.拨入配套资金 | | | |
|-----------|--|---|---|-----------|--|---|---|
|其中:拨付项目办款 | | | |其中:财政拨入款 | | | |
|-----------|--|---|---|-----------|--|---|---|
|10.存货 | | | |2.自有配套资金 | | | |
|-----------|--|---|---|-----------|--|---|---|
|11.在途物资 | | | |(1)自有无偿配套资金| | | |
|-----------|--|---|---|-----------|--|---|---|

|12.项目管理费 | | | |(2)自有有偿配套资金| | | |
|-----------|--|---|---|-----------|--|---|---|
|其中:固定资产支出 | | | |3.偿贷准备金 | | | |
|-----------|--|---|---|-----------|--|---|---|
|二、项目工程投资合计 | | | |4.捐赠 | | | |
|-----------|--|---|---|-----------|--|---|---|
|1. | | | |三、项目投资结算合计 | | | |
|-----------|--|---|---|-----------|--|---|---|
|2. | | | |1.基金会贷款结算 | | | |
|-----------|--|---|---|-----------|--|---|---|
|3. | | | |2. | | | |
|-----------|--|---|---|-----------|--|---|---|
|4. | | | |3. | | | |
|-----------|--|---|---|-----------|--|---|---|
|5. | | | |4. | | | |
|-----------|--|---|---|-----------|--|---|---|
| 总 计 | | | | 总 计 | | | |
-----------------------------------------------

资产负债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外农会02表
编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元
-----------------------------------------------
| 资 产 |行序|年初数|年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序|年初数|年末数|
|-----------|--|---|---|-----------|--|---|---|
|一、资产合计 | | | |一、负债合计 | | | |
|-----------|--|---|---|-----------|--|---|---|
|1.现金 | | | |1.基金会贷款 | | | |
|-----------|--|---|---|-----------|--|---|---|
|2.银行存款 | | | |2.借入配套资金 | | | |
|-----------|--|---|---|-----------|--|---|---|
|3.应收票据 | | | |(1)借入政府配套资金| | | |
|-----------|--|---|---|-----------|--|---|---|
|4.应收帐款 | | | |(2)银行配套资金 | | | |
|-----------|--|---|---|-----------|--|---|---|
|5.应收利息 | | | |3.应付帐款 | | | |
|-----------|--|---|---|-----------|--|---|---|
|6.其他应收款 | | | |4.应付票据 | | | |
|-----------|--|---|---|-----------|--|---|---|

|7.存货 | | | |5.应付利息 | | | |
|-----------|--|---|---|-----------|--|---|---|
|8.在途物资 | | | |6.其他应付款 | | | |
|-----------|--|---|---|-----------|--|---|---|
|二、项目工程投资合计 | | | |二、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
|-----------|--|---|---|-----------|--|---|---|
|1. | | | |1.政府无偿配套资金 | | | |
|-----------|--|---|---|-----------|--|---|---|
|2. | | | |2.劳务投入 | | | |
|-----------|--|---|---|-----------|--|---|---|
|3. | | | |3.捐赠 | | | |
|-----------|--|---|---|-----------|--|---|---|
|4. | | | |4.偿贷准备金 | | | |
|-----------|--|---|---|-----------|--|---|---|
| 总 计 | | | | 总 计 | | | |
-----------------------------------------------

项目工程进度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外农会03表
编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工程|概算| 累计借(拨)款 |本年计划|
| | |------------| |-------------------
| | | |基金会|有偿|无偿| | 本年数
| | | | | | | |-------------------
| 类别 |金额|合计|贷款 |配套|配套|投资额 |合计|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无偿配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际完成数 |
------------------------------------------|
| 累计数 |
---------------|--------------------------|
劳务投资|捐赠|实际完成计划%|合计|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无偿配套|劳务投资|捐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施工进度表
年 月 日 外农会03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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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事案件中证人不愿作证的因素
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内容提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中,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屡见不鲜,从取证的角度上看,证人不愿作证,不利于查明事实,或给查明事实带来很大障碍,特别是有些刑事案件,正是由于证人“失声”,导致司法机关缺乏证据无法定案,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证人不愿作证,不仅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而且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特别在民主和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证人不愿作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不谐之音。其主要原因有法律规定不完善,某些组织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统一,证人作证缺乏有力的安全、经济保障以及社会历史原因,致使刑事案件证人作证的极少。作者认为,要解决证人作证问题一要通过法律来确定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一个道德的标尺。二要对证人的安全保障、经济求偿权作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解决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三要要明确规定证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作证的法律责任,赋予司法机关制裁权力。

关键词:证人作证;现状分析;法律对策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对付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极度阴险狡诈或者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可以说要掌握他们的犯罪证据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就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勇于站出来配合我们公安机关一同打击犯罪分子。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明明知道某件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事情是谁干的,当他们在面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有关受害者的询问时,知情人总是不愿出面作证。对此,有关法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指出,证人不愿作证,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中的缺失,同时也凸显了加强证人保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作为一名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能做的最好的选择就是掌握犯罪分子的作案证据并勇于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东楚网黄石新闻网曾有过这样一则报道:2008年7月12日12时许,一女子在黄石市中心某大型百货商场拎包偷窃时被抓“现行”。但被偷者因怕报复,不敢到派出所作证。现场一市民也认出该女子曾拎走她的包,却不敢当面指证犯罪嫌疑人。该商场营业员王女士说,昨日中午12时,她与同事吃饭聊天时,听到有人叫她名字,说她的包被人拎走了。回头一看,一女子正背着她的黄色挎包,大摇大摆地走出了10米远。她马上大叫“抓小偷”。保安闻讯赶来抓住了该女子。 营业员吴女士介绍,当时她看到一名脸上涂抹浓厚脂粉的女子,先站在柜台前四处张望,又拿出化妆镜涂抹了半天。看到一专柜营业员离柜后,该女子迅速拎起一个皮包,然后不慌不忙地离开。她愣了一下,随后喊人。保安报警后,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带走了该女子。出乎意料的是,营业员王某拒绝指证该女子拎走了她的包。她担心地对记者说,自己在商场上班,害怕这名女子找来报复。在一旁围观的钱女士也表示,今年2月份,该女子曾与一名黑瘦男子到她的专卖店行窃。当时黑瘦男子不停地向营业员咨询,但又始终没买任何东西。两人走后,营业员发现员工仓库失窃。查看录像发现,这名男子转移营业员注意力,而该女子进入员工仓库,趁机拎走员工的手机和提包。随后,钱女士由记者陪着到胜阳港派出所报案,但她不敢与拎包女子当面对质,只远远地看了一下这名女子,最后无声地离开。钱女士称,她也害怕对方到她的店进行报复。 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没有证人作证,无法对这名女子进行惩罚。他呼吁,市民要勇敢指证犯罪嫌疑人,这样才能有效惩治罪犯。
一、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的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是现代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要求。证人的证言往往会成为破案的关键因素,能有效的揭开犯罪分子试图蒙蔽的犯罪事实。只有证人勇于配合,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才能沿着健康光明的道路前进,才能对刑事案件侦破起到促进的作用,才能有效的抑制刑事案件的发生,更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只有证人作证,才能使案件的证据得到很好的串连,才能真正使案件的重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证人的指证能使事实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其次,证人的指证能有效地为警方作出正确判决提供更加可靠的根据。警方只有在对事实的掌握有充分自信的基础上,才能独立地对案件进行果断的判断。证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勇于作证,能有效的抑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大大节约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
二、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因素
证人不愿作证,既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有其主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传统历史文化、当今的立法、执法及证人本身的素质等四方面的因素。
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有许多精华的东西,但也有少数糟粕,有的人不讲原则,不加分析地一味推崇“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当他明明知道某件不正当的事情,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情是某某人干的或当时他就在现场,当有关部门向他调查取证时,他却怕得罪人,闭口不谈,甚至装着什么也不知道。其次,我国目前的立法多强调证人的义务,而忽视了证人的权力,证人的义务和权利不对等,对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不够充分,导致有的证人不愿作证;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健全,比如,无论是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证人作证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作证意味着担风险,惹麻烦,况且,法律上至今仍没有明确规定对证人采取救济或补偿措施,无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执法过程中,个别办案人员工作方法不当和作风不踏实,令证人反感,使得不愿作证;此外,目击者不愿作证现象,对许多人来说,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人们往往会回避矛盾。由于有的证人本身缺乏正义感和对社会的责任感,还有的即使有一定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他们想作证,但其心理素质不好,担心作证后遭到各种非议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等等,这也与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有关。
(一)从证人本身角度出发,分析其不愿作证的心理因素:
1、明哲保身心理
产生这种心理的证人一般抱着比较消极的处世态度,法制观念淡薄,不知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表现突出。
2、惧怕心理
安全是人的心理需要层次之一。没有危险,能保障生命及财产不受侵害,这也是证人作证的一种普遍心理现象。目前情况下,社会形式犯罪活动较为猖獗,犯罪分子为非作歹,气焰嚣张。有的案件中,证人对犯罪行为事实作证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余党、同伙对证人进行疯狂地打击报复,有得的甚至祸及证人全家。而公安司法机关有时对证人又不能实行很好地保护,致使有些证人生命财产遭受严重不法侵害,甚至有的证人打击报复后,也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这样,那些曾经因作证而受到打击的人就心灰意冷,下次不敢再作证,也会使了解这种情况的其他群主产生一种恐惧心理,并引以为戒,在别的案件中也不愿作证。灵位证人在作证前收到威胁、恐吓等也就不敢出面作证,这种怕受报复而不作证的心理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3、抵触心理
这一点是指侦查人员讯问证人时,如果工作方式运用不当会是证人产生对立情绪而不作证。在实际工作中,对证人试试不正确的讯问方式,甚至不尊重证人的人格,如对证人言语粗暴、态度蛮横,甚至以暴力相威胁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证人产生抵触、对立情绪而拒不作证。
4、得失心理
证人作证耗费时间、精力,作证的来回交通费、食宿费需自己承担。这对有些人来说并不沉重,但对于收入比较低生活困难、或收入很高时间十分宝贵的人来说,如下岗职工和私营企业家,都是值得衡量的选择,况且这是一个无端的支出。支出了没有回报,而且有可能是负回报;不支出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情况下,证人不作证也就不足为怪。
5、抵触心理
在很多群众心目中与警察打交道是件挺不光彩的事,甚至大人教小孩都会说:“你不听话就叫警察叔叔来抓你!”所以有这样的心理也不足为怪,再加上很多公安干警的服务态度也有待加强,这样就跟疏远了跟群众的距离,在办案的时候要证人为自己提供帮助也就难上加难了。
三、解决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对策
证人不愿作证,反映了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目中的缺失,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全和完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之音。如何才能让更多的人进一步树立起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作证?
证人不愿作证,我们不能片面指责,而要客观对待,尽管目前我国对证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虽有一定框架,但仍有一些具体问题没有解决:应建立一套保护证人的程序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例如对哪类的证人应采取哪种保护措施?如有证人因作证而遭受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时,又有哪些有效而又合理的补偿机制?我国目前还没立专门保护证人权益的相关措施,另外,证人出庭作证所耽误的时间由谁来给予补偿等应完善。有的地方在执法上,仍存在不严和打击不力等现象,要坚决贯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当前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导致黑恶势力活动猖獗,严重侵害一方群众的利益,令老百姓敢怒而不敢言,也严重地妨碍了出庭作证这一制度的实施。
任何制度的运作都必须依赖观念的支撑,如果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民视与公安机关合作破案作证为耻,那么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付出的大量保障证人作证的工作往往会徒劳无功,也使法律上的制裁条款失去效用。因此彻底改变证人不愿作证的现状,必须标本兼治。其一、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以消除证人不愿意指证的消极心理,强化证人正确的作证观念,让公民愿意作证、敢于作证。同时,倡导依法作证的道德风范,鼓励公民积极主动作证,坚持维护证人的权利。其二、要求全社会形成一种保护证人、支持证人作证的良好氛围,建立严密的证人社会保障体系,因为保障证人作证,不仅仅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社会各界也有支持证人作证的义务。
通过法律的规定,再次明确证人配合公安机关指证嫌疑人的权利与义务,并把它上升到法律责任的高度,对于不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证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给予拘留或罚款等方式的惩罚。对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的证人,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奖金或者精神上的奖励,以此来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同时还应在规范警察的文明执法,开展警民交流活动,拉近警民的关系。
此外,在采取措施对证人作证进行司法保护的同时,应建立一定补偿机制,在弘扬社会正义和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应有建立有效地证人保护制度和激励性的证人证言采信制度,证人解除了后顾之忧,他们才愿意作证、敢于作证,也才能在全社会造就起让正义行为发扬光大的道德风尚。
【结语】研究证人不愿作证的心理特征,必须首先掌握证人的自身特点,特殊经历。在实际工作中,被讯问的证人情况十分复杂,这就需要我们侦查讯问人员要切实了解证人的心理状态,掌握证人的心理特点,利用心理学这把钥匙,打开证人的心理之窗,充分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让证人为我们提供情况。另外,应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证人作证过程遇到的一些实际的问题,接触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总之,我们要根据证人各自的心理特点,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让证人提供其所运载的一切犯罪行为信息,以便更好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



参考文献:

【1】奚居仁,《证人不愿作证的心理分析》,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5(1)
【2】郝占川,《案件证人拒证心理障碍探析》,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3)
【3】吴中林,《证人心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年3月


银川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速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巩固园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第三条 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园林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劳动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
二、各单位自行投资,在本单位辖区内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单位;
三、居民区内的小区绿化,树权和收益归投资种植、养护的部门所有;
四、私人庭院自费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五、百年以上和稀有、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归国家所有,由园林部门组织管理,并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
第四条 凡住本市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都有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的义务。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新市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单位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各单位要保证一定的经费,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第六条 无论国有、单位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树木,都要认真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一、从外地引进的种苗,必须经园林部门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准引进;已经引进的,要就地销毁。违者依法处理。
二、单位和个人的树木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向园林部门报告,并即采取防治措施。自己确实无力防治的,由园林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或收费代为防治。
第七条 园林部门要加强城市园林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圃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三。有条件的机关、厂矿、学校等,应建立自己的苗圃,园林部门应在技术上给予帮助。
第八条 树木、花草的养护管理,实行城市园林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分片划段,包干负责。
一、市区内重点街道、广场绿地、街心花坛及远离居民、单位的防护林等的树木,由专业队伍养护管理。
二、市区内道路、街巷的行道树,街头绿地,环城林带等,由附近的单位和居民养护管理,专业队伍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 无论国有、单位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树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砍伐。
一、凡因城市建设需砍伐树木时,由建设单位提出砍伐树木的申请,五十株以内的报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批,五十株以上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单位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赔偿树木损失,并按伐一补三的规定,在当年或次年内补栽,无力补栽的,可交纳苗木费和栽植费,由专业队补栽。
三、行道树和防护林带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等发生矛盾,需要修剪、移植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后,以园林部门为主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架(埋)设或栽植位置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表扬、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城市公共绿化任务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不得占用。擅自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出;逾期不退的,每平方米每天处以五元罚款;逾期一周的,每天罚款递增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赔偿损失、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刻划树皮、穿行绿篱、践踏花草、摇树、折枝、爬树、采果不听劝阻的,罚款一至五元。
二、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在绿地及行道树周围一点五米以内堆物、堆料,倾倒垃圾、污水,取土、生火、放牧、打鸟、搭棚,围圈树木、拴系牲畜造成损失的;行车撞伤撞倒树木和损坏园林设施的;要赔偿损失,或处以损失的一至二倍罚款。
三、损坏或砍伐古树、名木及名贵花木的;蓄意破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偷盗花卉的,要赔偿损失,追回脏物,处以损失的二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银川市人民政府、银川市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并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市有关园林绿地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198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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