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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11:15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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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在京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156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后亏损,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名称 地址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1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1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1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1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2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2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
2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2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2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2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2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2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3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3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3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3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3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3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3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3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3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3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4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4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4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4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4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4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4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4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4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5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5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5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5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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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经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本条例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 20年左右编修一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

第八条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主编和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征集相关的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地方志书文稿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验收,地方综合年鉴文稿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文稿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验收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意见,并接受其指导。
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方志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十二条地方志出版后,编纂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收藏地方志书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方志馆,应当通过网络公布、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文件资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

第十六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属职务作品,参与编纂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才。

第十八条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编纂出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和完成编纂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法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文献资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归档,造成损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致使地方志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和乡(镇)志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7 年 5月1 日起施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统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相关文书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出具加盖有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内延直径为3.9cm,外延直径为4.1cm(式样附后)。

二、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该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告知通知书(式样附后)。

三、为了保证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统一,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市级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行政许可申请相关文书式样,自行安排刻(印)制印章及文书式样送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四、各部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使用,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凡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能在中心现场办结的,窗口受理后,必须在受理通知书上标明受理号和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否则,部门不予办理。

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做好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行政许可申请相关文书的准备工作,务必于9月1日起正式启用,以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附件:1、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式样

3、一次告知通知书式样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









































附件2

×××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式样)



项目受理编号:

申请人:

办理事项:



月 日收件,经审查,资料齐全,按照法定期限于 日内办结,请于 月 日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取件。



窗口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3

一次告知通知书

(式样)



项目受理编号:





你 月 日报送的 事项,经当场审查,所报资料不全,请予补正。

附:需补正的材料

1、

2、

3、

4、



窗口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4

×××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式样)



项目受理编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局(委)

年 月 日

(盖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您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可以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给您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收件日期

收件人


承办人签字

申办人签字


窗口电话

投诉热线




×××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式样)



项目受理编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你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特此退回。

(你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范围。特此退回。



×××局(委)

年 月 日

(盖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您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可以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给您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收件日期

收件人


承办人签字

申办人签字


窗口电话

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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