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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49:50  浏览:8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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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通知

建科[2007]2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请在http://www.cin.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建筑名称:

能源费用帐单
建筑面积 m2 各种燃料的热值及与标煤的换算系数:
电 油 燃气 煤 市政蒸汽或热水(采暖) 生活热水 水 能源 水 原油 41816 kJ/kg 1.4286 kgce/kg
200 年 月耗电量 特殊区域a 峰时耗电b 平时耗电b 谷时耗电b 月总电费 特殊区域a 绿电量c 绿电费用c 年总电量消耗 年总电费 单位面积电耗 单位面积电费 月耗油量 耗油费 单位面积油耗 单位面积油费 消耗燃气量 费用 单位面积耗气量 单位面积气费 煤耗量 费用 单位面积煤耗 单位面积费用 总热量 费用 单位面积耗热量 单位面积热费 热水用量 费用 人均热水量 人均热水费 用水量 水费 排水量 排污费 人均用水量 人均水费 单位面积能源消耗 单位面积能源费用 人均用水量 人均水费 汽油 43070 kJ/kg 1.4714 kgce/kg
月份 kWh 电量kWh kWh kWh kWh 元 电费 元 kWh 元 kWh 元 kWh/m2 元/m2 kg 元 kg/m2 元/m2 m3 元 m3/m2 元/m3 kg 元 kg/m2 元/m2 GJ 元 MJ/m2 元/m2 t 元 t/人 元/人 t 元 t 元 t/人 元/人 MJ/m2 元/m2 t/人 元/人 煤油 43070 kJ/kg 1.4714 kgce/kg
1月 柴油 42652 kJ/kg 1.4571 kgce/kg
2月 燃料油 41816 kJ/kg 1.4286 kgce/kg
3月 天然气 38931 kJ/m3 1.3300 kgce/m3
4月 液化石油气 50179 kJ/kg 1.7143 kgce/kg
5月 液化天然气 51490 kJ/kg 1.7570 kgce/kg
6月 焦炉煤气 17354 kJ/m3 0.5928 kgce/m3
7月 发生炉煤气 5227 kJ/m3 0.1768 kgce/m3
8月 水煤气 10454 kJ/m3 0.3571 kgce/m3
9月 原煤 20908 kJ/kg 0.7143 kgce/kg
10月 洗精煤 26344 kJ/kg 0.9000 kgce/kg
11月 洗中煤 8363 kJ/kg 0.2857 kgce/kg
12月 煤泥 10454 kJ/kg 0.3571 kgce/kg
年总量 焦炭 28435 kJ/kg 0.9714 kgce/kg
年平均 —— —— —— —— —— —— —— —— —— —— —— —— —— —— —— —— —— —— —— ——
注:a 特殊区域指计算中心、网络中心、大型通信机房、及有大型实验装置(如大型风洞、极端气候室、P3实验室)的实验室等区域。
b 为分时电价用户填写。尤其针对专门有利用夜间低谷电力设备(如蓄冷系统)的用户。
c 为认购绿电的用户填写。“绿电”是指由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生产的电力。
审计人员: 审计日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能源审计导则










2007年10月


前 言

建筑能源审计是一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
建筑能源审计是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环节。在建筑能源审计基础上,研究制定能耗公示、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并进一步在公共建筑领域推广能源服务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改造机制。
本导则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委托,同济大学(主编)、清华大学、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国外建筑能源审计及国内工业企业能源审计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报告和附录。对建筑能源审计的定义、内容、方法、程序及审计报告的编写等进行了原则规定。本导则是建筑能源审计的通用技术原则,重点对其共性问题和原则问题加以阐述和统一;本导则整体上突出可操作性和引导性,为各地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提供指南。
本导则的附录A和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龙惟定、白 玮、马素贞(同济大学)
魏庆芃、王 鑫(清华大学)
刘俊跃(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4
3 基本规定 4
4 审计程序 6
5 审计内容 9
6 审计方法 13
7 审计报告 16

1 总 则
1.1 为提高建筑能源管理水平,进一步节约能源、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利用资源,特制定本导则。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为突破口,建立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提高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整体运行节能管理水平。
1.2 建筑能源审计是一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它的主要依据是,建筑能量平衡和能量梯级利用原理、能源成本分析原理、工程经济与环境分析原理以及能源利用系统优化配置原理。
1.3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协、党委)办公建筑、单体建筑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特别是政府投资管理的宾馆和列入国家采购清单的三星级以上酒店,以及商用办公楼),和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
1.3.1 本技术导则以《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技术导则》为基础,并使用能耗统计中所得到的数据。
1.3.2 各省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能耗统计得到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状况,筛选出两类重点审计单位:能耗较高的重点用能单位和能效较高的标杆建筑,筛选方法见4.2节。
1.3.3 对筛选出的重点用能单位,通过能源审计找出其运行管理的不足,为能效公示和实现低成本或无成本改造提供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每个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定额,并作为用能管理的依据。
1.3.4 对筛选出的典型标杆建筑(能效高的建筑),通过能源审计来评价其能源需求结构(各分项能耗)和能源利用情况,并对其代表性做出判断,以便为确立同类建筑的合理用能水平提供依据。
1.3.5 通过建筑能源审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分项计量和节能改造给予指导和协助。
1.3.6 通过能源审计计算得到建筑的分项单位能耗,来评价建筑的能源利用结构及能源利用效率;并可通过比较重点用能建筑和标杆建筑的分项单位能耗值,计算得到重点用能建筑的节能潜力(重点用能建筑的各分项单位能耗值减去同类型的标杆建筑的相应分项单位能耗,该差值再乘以相应区域的面积即可得到节能潜力)。
1.3.7 各省市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结果,确定公示方案,向社会公布这些建筑的能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4 本导则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建质[2007]1号)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建设部、财政部:建科[2007]245号)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03)
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17166-1997)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1995)
国家标准《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 15316-94)
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1.5 建筑能源审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定。
1.6 建筑能源审计项目须建立如下的执行机构:
1.6.1 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省(市)建筑能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建筑能源审计工作,负责建筑能源审计过程的监督与协调,负责向公众公示审计结果。
1.6.2 建筑能源审计工作应由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机构指派专人成立建筑能源审计小组,负责能源审计的全部具体工作并出具最终报告。审计小组组长须对审计结果和最终报告的真实可靠负责。
1.6.3 建筑能源审计小组一般由建筑、暖通空调、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
1.6.4 建筑能源审计小组应配备笔记本电脑、通讯对讲、激光测距仪、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测试仪器或综合测试仪器等设备。
1.6.5 被审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审计,但应指定或委托专人担任审计项目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1.6.6 责任人职责:
l 全权代表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
l 对所提供的基本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l 负责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能源审计小组的沟通与协调;
l 负责安排建筑能源审计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l 负责提供建筑能源审计所需要的能源费用账单、能源管理文件等各种有关资料;
l 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
1.6.7 联络人职责:
负责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能源审计小组的沟通,并将问题反馈给责任人。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筑能源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在媒体上曝光。
1.7 能源审计小组成员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对于被审计建筑与能源审计无关的经营财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2 术 语
2.1 能源审计 energy audit
能源审计是指用能单位或主管部门自己或委托专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能源使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的活动。
2.2 建筑能源审计building energy audit
建筑能源审计是指由专业的能源审计人员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的部分或全部能源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以增强政府对建筑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和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2.3 能源需求 energy demand
能源需求指为满足特定的工艺目的和舒适性目的,在设计规划阶段认为所需要消耗的能源,应按有关技术准则来进行计算。也可定义为用能负荷。
2.4 能源消耗量energy consumption
能源消耗量是指一定时间段内(一般为一年)运行某个目标建筑物所需要的各种能源的总量。主要包括电力、燃料油、燃气、燃煤、市政热水(或蒸汽)及水等。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能源审计的内容分为三级:
l 第一级,基础项;
l 第二级,规定项;
l 第三级,选择项。
3.2 基础项:由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业主自己或由其委派的责任人完成。
3.2.1 提供被审计建筑的基本信息,填写附表A1;
3.2.2 提供能源审计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数据;
3.2.3 配合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
3.3 规定项: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组完成;由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业主自己或委托人配合完成。
3.3.1 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业主指定的责任人和联络人,以及主要运行管理人员举行工作会议,了解大楼运营情况及建筑能耗存在的问题,逐项核实基本信息表。
3.3.2 审阅并记录一至三年(以自然年为单位)的能源费用账单。
包括:用电量及电费、燃气消耗量及燃气费、水耗及水费、排污费、燃油耗量及费用、燃煤耗量及费用、热网蒸汽(热水)耗量及费用、其它为建筑所用的能源消耗量及费用。记录表格见附表A2。
3.3.3 分析能源费用账单,计算出能源实耗值,将能耗按三类区分:
l 第一类能耗,即常规能耗和水耗。得到①建筑供暖、通风和空调能耗;②照明能耗;③插座(室内办公设备和家电)能耗;④动力设备(电梯等)能耗;⑤热水供应能耗。
l 第二类能耗,即特殊能耗。例如,24小时空调的计算中心、网络中心、大型通信机房、有大型实验装置(例如大型风洞、极端气候室、P3实验室)的实验室、工艺过程对室内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等的能耗。并将其从总能耗中扣除。
l 第三类能耗,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的城市热网供热消耗量。此类建筑能耗费用值应单独记录。
3.3.4 审阅建筑物的能源管理文件,应包括:
l 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或建筑能源管理责任人的任命或聘用文件;
l 过去一到三年内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其节能效果的说明文件;
l 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或设备机房的节能管理规定;
l 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或设备机房的运行管理规程;
l 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或设备机房的运行记录;
l BA系统中保存的过去(至少一年的)能耗数据;
l 能耗计量装置(仪表)的校验证明;
l 主要管理人员接受节能培训的证明文件。
3.3.5 巡视大楼,填写现场调查表。
3.3.6 对建筑内不同用途的各房间进行随机抽检,从每种用途中抽取10%的面积的房间,检测室内基本环境状况并记录。
3.4 选择项:由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的能源服务公司完成。选择项可以包括:室内环境品质检测、空调制冷机房能效检测、供热锅炉房能效检测、通风系统能效检测等。以及双方商定的其它详细检测项目。
4 审计程序
4.1 省(市)建筑能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负责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年度建筑能源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筛选被审计建筑。
4.2 筛选原则:根据本年度建筑能耗统计结果,将当地的各类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宾馆、商场、写字楼等)分类按单位能耗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分别找出最小值、下四分位数、中位数、上四分位数和最大值(一组建筑物单位面积能耗值的中位数是指,在这组建筑物中,有50%的建筑物能耗值比该数小,50%的能耗值比该数大;上四分位数是指,在这组建筑物中,有75%的建筑物能耗值比该数小;下四分位数指有25%的建筑能耗比该数小。这五个数值可以基本反映某个城市的能耗水平)。从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高于上四分位数的25%的建筑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建筑作为重点用能建筑进行审计;从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低于下四分位数的25%的建筑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建筑作为标杆建筑进行审计。筛选时优先选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政府投资管理的宾馆。
4.3 在审计开始10个工作日之前,由省(市)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负责机构确定审计对象,并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4.4 在审计开始至少5个工作日之前,被审计单位应将填写完成的基本信息表格(书面版和Excel电子版)送回省(市)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负责机构,并确定责任人和联络人。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工作小组提供审计过程中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技术辅助。
4.5 在审计开始之前,应首先判断建筑物开展能源审计的所具备的条件(见第5节),确定审计目标。对不满足最低审计条件的建筑,在媒体上公示,不对其实施能源审计,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加强管理。该建筑应在第二年提供相应的审计条件。
4.6 审计工作小组进驻建筑物的首日,主持召开建筑能源审计工作会议。与建筑所有权人或业主以及关键岗位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落实审计内容、审计日程、审计细目,以及审计过程中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技术辅助条件;提出需审查调阅的文件和能源账目、测试楼层和测试项目;核对基本信息表中的数据。
4.7 能源审计小组应分成文件审查和现场测试及建筑/设备能耗数据采集两个小组。一般情况下,现场审计过程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7.1 文件审查小组负责调阅能源账目文件、相关的用能设备原始文件,审阅能源管理文件(标准、规范、规定、规程、组织机构等),审阅设计图纸和运行记录等。调查核实文件数据的来源与真实性。能源账目至少应包括12〜36个月的能源费用账单(复印件和录入标准电子表格)。
4.7.2 现场测试小组负责现场调查、测试及数据采集,主要包括大楼巡视(填写巡视表格)和室内环境测试。并将现场测试及采集的数据记录在标准电子表格内。
4.7.2.1 大楼巡视:
l 第一步,对大楼进行整体巡视,结合文件审查结果及建筑基本信息表,确定建筑能耗和管理的总体情况,如,围护结构是否按照节能标准设计、保温层是否有破裂或脱落的现象、窗户是否有遮阳措施、是否采用了节能灯具、是否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是否有过冷过热的房间等;
l 第二步,对大楼内的制冷机房、锅炉房等设备机房进行巡视,以便确定空调系统、通风系统、采暖系统、生活热水系统和电梯等用能系统是否存在管理不善、运行不当、能源浪费、无法调节等问题;
l 第三步,根据建筑内各房间的不同用途进行随机抽检,对各种用途的房间,从每种用途中抽取10%的面积的房间,对所抽检的房间,巡视室内基本状况,对室内环境参数(温度、相对湿度、照度等参数)的设定情况及控制和调节方式进行现场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设定不合理、能源浪费、无法控制或调节等现象。
将巡视结果填入附表A3中。
4.7.2.2 室内环境测试:从建筑内各种不同用途的房间中随机抽检10%的面积的房间,检测室内基本环境状况(温度、湿度、CO2浓度、照度)。至少检测两天,上午下午各一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自记式温湿度计,在整个审计阶段跟踪连续检测并记录,填写附表A4。
4.7.2.3 结合建筑基本信息表和大楼巡视情况对制冷机房、锅炉房及设备间内的各种设备及输配设备的运行情况、调节和控制方式等进行评价,有条件时进行必要的设备测试(方法见第6节),填写附表B。
4.8 现场审计过程结束后,由能源审计工作小组分析数据,并出具审计报告:
4.8.1 对被审计的重点用能建筑的用能系统做出诊断,查找不合理用能现象,尤其是运行管理方面的缺陷,分析节能潜力,并对室内环境质量给予一定的评价;
4.8.2 对被审计的标杆建筑,应对其至少三年的能源需求结构(即,分类和分系统的单位面积能耗)及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对其室内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确定该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及室内环境质量是否符合或优于国家相关标准,并以此为依据来判定是否将其作为高能效的标杆建筑;
l 对国家机关办公楼及写字楼,采用每年每平方米的能耗量和每年每人(常驻人员)的能耗量两个能耗指标来评价其能源利用效率;
l 对宾馆建筑,采用每年每平方米的能耗量和每年每床位的能耗量两个能耗指标来评价其能源利用效率;
l 对商场建筑,采用每年每平方米的能耗量和每年每营业小时数的能耗量两个能耗指标来评价其能源利用效率;
l 对大学校园,采用每年每平方米的能耗量和每年每个学生的能耗量两个指标来评价其能源利用效率。
4.9 在遵循审计原则的前提下,审计小组需就审计报告得到的结论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形成最终审计结论。审计结论需有双方责任人签字,并上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存档。

5 审计内容
5.1 检查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状况。
5.1.1 大型公共建筑的管理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5.1.2每年是否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5.1.3是否有健全的节能管理制度、齐全的节能管理文件,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5.1.4是否有健全的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是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能源计量体系是否覆盖建筑内部使用的全部能源种类,并按不同的用能系统分装总表、分表和子表,通过网络技术汇集系统数据,分析、显示和存档,并具备与城市能耗统计数据中心联网的条件。
5.1.5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和管理能耗计量,是否有健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5.1.6是否建立了节能工作责任制。是否明确了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
5.1.7是否开展过节能宣传与培训。保证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5.1.8是否设立了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2 检查能源管理所需文件。应包括: 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文件。
5.2.1 建筑节能管理文件:
建筑节能管理文件是对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活动的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协调联系方法、原始记录要求等所作的规定。如: 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及各种规定等。
5.2.2 建筑能源技术文件:
建筑能源技术文件是对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活动中有关技术方面的规定和资料,包括: 技术要求、操作规程、测试方法、竣工图纸、计算书等。其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
5.2.3 建筑能耗记录文件:
对建筑能源管理中的计量数据、检测结果、运行记录、分析报告、建筑自动化系统存储的记录数据等资料,应按《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技术导则》的规定保存,作为分析、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5.3 得到大型公共建筑的总能耗和主要用能子系统(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综合服务、特殊功能等)能耗,计算对应的能耗指标,从而判断建筑物整体及各主要用能系统的能耗是否合理。
5.4 开展建筑能耗审计的条件:包括最低条件、基础条件和理想条件。
5.4.1 最低条件:
1) 至少有过去一年的耗电量、耗气量的逐月数据;
2) 至少有一年的耗油量、耗煤量、耗水量、耗热量、耗热水量等的全年数据。
3) 有准确的总建筑面积、总人数、和建筑的运行时间表;
4) 填写附录中的最低条件调查表。
满足最低条件的建筑,可以开展能耗审计工作,但只能取得有限的审计结果,无法给出对该建筑能耗现状的明确结论。
5.4.2 基础条件:
1) 至少有过去一年耗电量、耗气量的逐日数据;
2) 至少有一年的耗油量、耗煤量、耗水量、耗热水量的逐月数据;
3) 至少有一年的耗热量的全年数据;
4) 有建筑、暖通空调、照明设备系统的竣工图纸和设备清单;
5) 有空调系统的运行记录。
6) 填写附录中的基础条件调查表。
满足基础条件的建筑,能够开展能耗审计工作,需要较多的工作量,取得的审计结果与实际值有一定偏差,但不影响结论。
5.4.3 完备条件:
1) 建筑物有完善的分项能耗计量系统,并至少有一年的数据;
2) 有至少一年的耗电量、耗气量的逐日数据;
3) 有至少一年的耗油量、耗煤量、耗水量、耗热水量的逐月数据;
4) 有至少一年的耗热量的全年数据;
5) 有建筑、暖通空调、照明设备系统的竣工图纸和详细设备清单;
6) 填写附录中的完备条件调查表。
满足完备条件的建筑,容易开展能耗审计工作,并取得准确可靠的审计结果。
5.5 建筑能耗审计所采用的能耗指标体系结构如下,能耗审计的成果是获得下列的指标:


5.6 指标定义
5.6.1 建筑能耗总量指标:建筑的能耗总量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5.6.2常规能耗总量指标:建筑的常规能耗总量与建筑面积(扣除特殊区域面积)、建筑常驻人数(或建筑内床位数)、或建筑运行时间的比值。常规能耗,是指建筑能耗总量减去特殊区域能耗。
5.6.3 特殊区域能耗总量指标:建筑的各类特殊区域设备能耗量与建筑特殊区域面积的比值。特殊区域,是指采用特殊专业设备且终端能耗密度高的区域,包括厨房、信息中心、洗衣房、实验室、洁净室等。特殊区域设备能耗,是指该区域内的专业设备及其专用辅助设备消耗的能源;该区域与其它区域共享的辅助设备(如集中空调系统设备等)能耗应按各自消费的服务量折算到该区域的能耗中。
5.6.4 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指标:用于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常规能源消耗与建筑面积的比值。其中:
1) 空调通风系统能耗指标:指用于向房间供冷服务的设备系统能耗与建筑空调面积的比值。这部分能耗包括分散式空调设备和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输配系统、末端及末端再热设备、通风换气设备、热回收设备、风幕设备等消耗的能源。利用新风冷却时的通风设备能耗、提供热舒适服务的电风扇能耗也应计入空调系统能耗。
2) 供暖系统能耗指标:指用于向房间供暖服务的设备系统能耗与建筑采暖面积的比值。这部分能耗包括分散式供暖设备和集中供暖系统的热源、输配系统、末端、热回收设备、风幕设备、水处理设备等所有与供暖系统相关的设备消耗的能源。
5.6.5 照明系统能耗指标:建筑照明系统能耗与建筑面积的比值。按不同功能,照明系统可分为以下三类:
1) 普通照明:用于满足室内照度需求的照明。
2) 应急照明:建筑物内部用于疏散、安全以及备用的照明。
3) 景观照明: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灯具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5.6.6室内设备能耗指标:室内设备能耗与建筑面积的比值。室内设备,是指满足建筑一般功能性要求的设备,包括通常从插座取电的各类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饮水机、电冰箱、电视机、台灯等。
5.6.7 综合服务系统能耗指标:除暖通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室内设备系统之外的其它常规耗能系统(包括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水加热系统等)能耗量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5.6.8 建筑水耗总量指标:建筑的水耗总量与建筑内常驻人数的比值。有游泳池的建筑,单独注明游泳池水耗量,且游泳池的水耗指标取为游泳池水量与池底面积的比值。
6 审计方法
6.1建筑面积、空调面积、采暖面积、建筑分项面积计算方法
6.1.1 数据来源:建筑竣工图纸计算;
6.1.2 方法说明:建筑面积、建筑分项面积取外墙外边界;不同功能交界处取墙的中线。
6.2 能耗总量
6.2.1 数据来源:建筑物用能记录或能耗账单,必须说明记录日期;
6.2.2方法说明:由于每月能耗账单的计费时间不确定,应统一进行时间修正,折算成实际月能耗。实际月,指每月1日0:00~每月最末日24:00;可按以下公式来折算:
(公历月的天数/当月实际计费的天数)x (在实际计费时间内的能耗值)。
6.3分项能耗
6.3.1 数据来源:
l 分项计量结果;
l 变配电系统原理图及运行记录;
l 设备运行记录;
l 主要设备、主要支路的现场实测能耗;
l 设备铭牌信息;
l 建筑物典型年工作日、非工作日天数统计信息等。
6.3.2 方法说明:
1) 有分项计量结果的应根据计量结果计算;
2) 无专门的分项计量设备,但某主要变配电支路有逐时的运行记录,且该支路对应着某个耗能设备系统(不含其它系统),则应根据运行记录进行统计计算。对于制冷机和锅炉,应分别统计出或用计算方法估测出每个负荷区的运行小时数。(附表B.1~B.3)
3) 对于照明系统和室内设备系统,可调查统计设备数量、功率、运行情况,将总功率与估算运行时间相乘得到。(附表B.16~B.17)
4) 对于既无分项计量,也非单独的变配电支路的其他设备子系统(暖通空调系统除外),可实地测量典型周的能耗(至少应有逐日的值),得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能耗,再根据统计得到的全年工作日天数和非工作日天数进行计算(附表B.18);
5) 无法对子系统进行典型周能耗测量时,应测量工作日、非工作日各一个典型日子系统逐时的耗电功率,积分计算出子系统典型日电耗,再计算出全年电耗。
6.4 暖通空调系统的分项能耗计算方法:
在无法根据分项计量、变配电系统运行记录得到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时,应采用本方法计算。
暖通空调系统的运行特点如下:
l 有较为固定的(非随机的)设备作息时间表;
l 部分设备功率基本上不随时间变化(如定速运行的水泵、风机等),只跟台数有关;
l 部分设备功率随季节变化且随机性较大(如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机、分散式空调机组、真正变频运行的风机等),即使采集一周的数据也无法准确描述;单台设备功率较大,有专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自动控制系统,往还有较为详细的运行记录。
根据暖通空调系统上述运行特点,其能耗拆分方法按不同设备区分,各设备的能耗拆分方法如下,审计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方法。
6.4.1 制冷机:
方法一,采用运行记录中的逐时功率(或根据运行记录中的冷机负载率和电流计算冷机的逐时功率),对全年运行时间进行积分;(附表B.4)
方法二,若无逐时功率或逐时负载率、电流数据时,可将制冷机的额定功率与当地的当量满负荷运行小时数相乘得到;
6.4.2 空调水泵:
方法一:采用运行记录中的逐时功率(或根据运行记录中的逐时电流计算水泵的逐时功率),对全年运行时间进行积分;(附表B.5)
方法二:在没有相关运行记录时(附表B.6):
l 对定速运行或虽然采用变频但频率基本不变的水泵,实测各水系统(如冷却水系统、冷冻水一次水系统、冷冻水二次水系统等)中,不同的启停组合(即分别开启1台、2台、……N台)下水泵的单点功率,根据运行记录统计各启停组合实际出现的小时数,计算每种启停组合的全年电耗再相加。
l 对变频水泵,实测各水系统在不同启停组合下,工频时水泵的运行能耗,再根据逐时水泵频率的运行记录计算逐时水泵能耗(根据三次方的关系),并对全年积分。
方法三:在既无相关运行记录,也没有条件对设备耗电功率进行实测时,计算方法与方法二类似,只是用额定功率代替实测功率。此方法只适用于定流量水系统。
6.4.3 空调机组/冷却塔/新风机组/通风机,计算方法与水泵类似(附表B.7~B.9)。
6.4.4 风机盘管,统计建筑物中各个区域风机盘管的数量和功率,分别估算其运行时间,相乘得到(附表B.10)。
6.4.5 分体空调,统计建筑物中所有分体空调的数量和功率,估算其运行时间和平均负荷率,相乘得到(附表B.11)。
6.4.6 热源
在采用自备热源时,根据运行记录或燃料费账单统计热源消耗的燃料量;热源消耗的电量可认为是恒定值,用实测功率乘以运行时间得到。
在采用市政热力时,
方法一:根据热量表读数计算;
方法二:在没有安装热量表时,若换热器二次侧为定流量系统,且有二次水系统逐时进出口水温或温差的运行记录,则可实测二次水系统的流量,计算得到。(附表B.13)
6.5 得到分项能耗数据后应做能耗平衡检验,以能源账单的总能耗信息为依据,用下式计算:

式中: Etot : 总能耗(换算成一次能源,kWh)
Ei: 第i项分项能耗数据(换算成一次能源,kWh)
e:未被分项审计包括的其它能耗。
总能耗中的“其它”项 e 不超过15%。若不满足平衡校核条件,应调整分项能耗数据的设定值,重新计算。
7 审计报告
7.1 能源审计报告应列出审计的目的和范围、被审计设备/系统的特性和运行状况、审计结果、确定的节能措施及相应的节能量和费用,并给出推荐措施。
7.2 能源审计报告的格式
建筑能源审计报告按照以下格式撰写:
7.2.1 第一章 概况,主要内容:
l 建筑能源审计的目的。
l 建筑基本信息综述。在报告的附录中可附上建筑的简单图纸。
l 建筑用能系统概况和主要设备清单。
l 审计团队的成员名单。
7.2.2 第二章 建筑物能源管理,主要内容:
l 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组织机构、责任人和主要人员名单。做简单评价。
l 建筑物能源管理现状。管理规定、节能措施、各种报表和文件。做简单评价。
7.2.3 第三章 建筑能耗分析。
对重点用能建筑,主要内容包括:
l 通过巡视和审查文件发现的建筑管理不善、运行不当、能源浪费、不合理用能、无法调节等现象,并进行分析和评价;
l 通过能源费账单分析得到的建筑常规能耗总量(报告中应分别列出常规能耗总量和扣除可再生能源供应量之后的常规能耗量,前者用于计算分项能耗指标,后者用于能耗公示)和耗水量;
l 通过分拆计算得到建筑分项(即空调通风、供暖、照明、室内设备和综合服务系统)能耗指标以及耗水量指标;
l 给出公示所需要的能耗指标。
对高能效的标杆建筑,主要内容包括:
l 通过能源费账单分析得到的建筑常规能耗总量(报告中应分别列出常规能耗总量和扣除可再生能源供应量之后的常规能耗量,前者用于计算分项能耗指标,后者用于能耗公示)和耗水量;
l 通过分拆计算得到建筑分项(即空调通风、供暖、照明、室内设备和综合服务系统)能耗指标以及耗水量指标;
l 给出公示所需要的能耗指标。
l 对建筑的运行管理水平、能源利用状况、和室内环境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看其是否具有典型性,是否可以作为具有示范性质的标杆建筑;
7.2.4 第四章 对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节能潜力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建议,主要内容:
l 指出通过改善管理和改进技术可以明显的实现节能的项目;
l 需要进一步做详细审计的项目建议;
l 对加强建筑能源管理的建议;
l 提出改进建筑能源计量系统的技术措施。
7.2.5 第五章 审计结论。
报告应给出写实性结论,客观反映审计结果。审计结论只针对具体建筑(或建筑群),不针对所有权人、建筑管理单位或任一用户。审计结论应包括:
7.2.5.1 按以下标准分项给出评价等级:
A B C D
室内热环境 被测试房间室内温湿度完全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75%以上被测试房间室内温湿度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50%以上被测房间室内温湿度超过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不足50%的被测房间室内温湿度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品质 被测试房间室内CO2浓度均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75%以上被测试房间室内CO2浓度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50%以上被测试房间室内CO2浓度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不足50%的被测试房间室内CO2浓度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能源管理的组织 能源管理完全融入日常管理之中,能耗的责、权、利分明。 有专职能源管理经理,但职责权限不明。 只有兼职人员从事能源管理,不作为其主要职责 没有能源管理或能耗的责任人
能源系统的计量 分系统监控和计量能耗、诊断故障、量化节能,并定期进行能耗分析 分系统监控和计量能耗、但未对数据进行能耗分析 没有分系统能耗计量,但能根据能源账单记录能耗成本、分析数据作为内部使用 没有信息系统,没有分系统能耗计量,没有运行记录
能源管理的实施 从所有权人、管理者直到普通用户都很重视建筑节能,有完整的建筑节能规章、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 建筑管理者比较重视建筑节能,制订过一些建筑节能管理规章和措施。 虽然有节能管理规章,但只针对一般用户,少数人可以有超标不节能的特殊权力。 完全没有管理或没有科学化的管理;或以牺牲室内环境为代价实现节能。

7.2.5.2 按4.8.2的方法,给出被审计建筑的两项能耗指标以及耗水量指标。
7.2.5.3 有条件的建筑,应按5.5中的能耗指标体系,全部或部分给出分项指标。

附录B 分项能耗拆分统计表格
注:并非所有的表格都需要填。应结合各建筑的实际情况,采用第6章的方法进行能耗拆分,只统计需要的能耗数据。各表格可按实际需要进行扩充,某些运行记录数据太多,建议以电子表格的形式进行整理。

1. 主要变配电支路运行记录表

表B1 配电系统结构
主要支路编号 电表编号 变电比 负责系统 子支路编号 电表编号 负责系统 变电比






……
表B2 配电支路历史运行记录(逐时功率或逐时累计用电量)<建议以电子表格进行整理>
日期/时间 支路编号1 支路编号2 支路编号3 支路编号4 支路编号5 支路编号6



……
合计

表B3 配电支路电功率测量结果<建议以电子表格进行整理>
日期/时间 支路编号1 支路编号2 支路编号3 支路编号4 支路编号5 支路编号6



……
工作日电耗/kWh
非工作日电耗/kWh
统计工作日天数
统计非工作日天数
支路年能耗/kWh

2. 暖通空调系统运行记录表

表B4 冷机历史运行记录<建议以电子表格进行整理>
日期/时间 1#冷机 2#冷机 3#冷机
电功率/kW 负载率/% 电流/A 电功率/kW 负载率/% 电流/A 电功率/kW 负载率/% 电流/A




……
表B5 水泵历史运行记录<建议以电子表格进行整理>
日期/时间 1#冷冻泵 2#冷冻泵 3#冷冻泵
电功率/kW 频率/Hz 电流/A 电功率/kW 频率/Hz 电流/A 电功率/kW 频率/Hz 电流/A




……
日期/时间 1#冷却泵 2#冷却泵 3#冷却泵
电功率/kW 频率/Hz 电流/A 电功率/kW 频率/Hz 电流/A 电功率/kW 频率/Hz 电流/A




……

表B6 水泵能耗测算表
水泵开启情况 实测功率/kW 额定功率/kW 平均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冷冻泵1#
冷冻泵2#
冷冻泵3#
冷冻泵1#+2#
冷冻泵1#+3#
冷冻泵2#+3#
冷冻泵1#+2#+3# -
冷冻泵小计 - - - -
……
表B7 冷却塔能耗测算表
实测功率/kW 额定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冷却塔1#
冷却塔2#
冷却塔3#
……
冷却塔合计 - - -

表B8 空调机组/新风机组能耗测算表
风机开启情况 实测功率/kW 额定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空调箱机组1# 送风机A
送风机B
回风机
排风机
小计 - - -
新风机组1# 送风机
排风机
热回收转轮
小计 - - -
……
空调机组合计 - - -
新风机组合计 - - -

表B9 通风机能耗测算表
实测功率/kW 额定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通风机1#
通风机2#
通风机3#
……
通风系统合计 - - -

表B10 风机盘管能耗测算表
额定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区域1#
区域2#
区域3#
……
风机盘管合计 - -

表B11 分体空调能耗测算表
负责面积/m2 额定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估测平均负载率/% 耗电量/kWh
分体空调1#
分体空调2#
分体空调3#
……
分体空调合计 - - - -

表B12 采暖热源能耗历史运行记录<建议以电子表格进行整理>
日期/时间 系统总计 子系统1# 子系统2# 子系统3#



……
采暖热源能耗合计

表B13 采暖热源能耗测算表<建议以电子表格进行整理>
日期/时间 二次水系统1# 二次水系统2#
供水温度/℃ 回水温度/℃ 实测流量/m3/h 供水温度/℃ 回水温度/℃ 实测流量/m3/h


>
……
表B14 其它空调设备能耗测算表
实测功率/kW 额定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其它空调设备1#
其它空调设备2#
其它空调设备3#
……
其它空调设备合计 - - -

表B15.1 空调系统能耗汇总
合计 冷机 冷却泵 冷却塔 冷冻泵 空调机组 新风机组 风机盘管 分体空调 <其它>
年能耗/万kWh
源能耗/单位 - - - - - - - -

表B15.2 采暖系统能耗汇总
合计 采暖热源 采暖泵 空调机组 新风机组 风机盘管 分体空调 <其它>
年能耗/万kWh
源能耗/单位 - - - - - -

3. 其它设备系统能耗测算表

表B16 照明能耗测算表
灯具类型 灯具数量 灯具额定功率/W 灯具总功率/W 估算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区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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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

2000年10月30日 09:41 文正邦

利益、行为自由和意志构成了权利要素;权利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价值范畴和关系范畴,它依赖于社会经济关系,既具有阶级性,又有社会共同性.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权利的三种形态。法的本体是权利。权力与权利在本源上是一致的,即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运动,无所谓谁先谁后。把权力看成是权利的渊源,只是形式上看问题.

马克思曾经指出:"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它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①权利,是法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本构件,是真正的"法律上之力",法的领域都为它所穿透和吸引。因此,几乎可以这样说,认识了权利也就认识了法,揭示了权利的真谛也就揭示了法的真谛。要深刻地认识权利,不能仅限于法学的领域,还有必要就权利的相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法哲学探讨。本文试图对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提出新的看法,以期引起关注和讨论。

一、权利的组成

尽管人们对权利概念的理解多有歧义,但对它的组成成分作如下分解,就可以发现:

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是人们享受权利要达到的目的(以及起始动机)之所在。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追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

而利益既(主要)指物质利益,又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即"道义"。道义要求或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权利的基础之一,并往往以所谓"应有权利"的形式存在和出现,其进一步发展就会成为"现有权利"或"法定权利"。当然这种要求归根到底仍然是由物质利益而决定的。所以任何权利要求都有一定的功利目的,任何权利终归联结着某种利益。

其次,行为自由是权利的又一基本要素,是权利的存在形式和载体。因为,权利实际上就是一定社会中所允许的人们行为自由的方式、程度、范围、界限、标准。所以权利法学和权利本位论认为,法不应该(或不仅仅)是限制人们行为自由的工具,而是(或主要应是,至少社会主义法应该同时是)人民群众行为自由的保障,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行为自由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法之为权利既包括对行为自由的质的规定(既允许什么样的行为自由),又包括对行为自由的量的规定的(即允许有多大的行为自由)。法规定人们的权利,既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资格、能力、可能性的认可,又是对这种行为自由的性状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赋予人们以权利并不意味着承认人们行为的绝对自由。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法所体现的社会必然性就是对自由的限定,即不得影响与危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和利益,否则行为自由就会走向反面而丧失自由。因此权利必然与义务紧紧相联,义务乃是行为自由的负值形态,是从相反的方面对行为自由的认定。履行义务,即遵循社会必然性而行为,它所维护的就不仅是行为人自身的利益,而且是他人、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自身的长远利益。正因为这样,所以义务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尽相关义务的能力,二者都以利益为基础,以行为自由为存在形式和载体,只不过表现形态和价值倾向不同而已。

第三,意志也是权利的要素之一。权利并不纯粹是一个实体范畴,它具有人的主观意志性的特征,它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的阶级、集团和人们的意志倾向性,即符合一定的价值标准。所以宁可说权利是一个价值范畴更为确切,法定权利乃是以符合一定意志倾向的社会规范之要求为存在前提。因此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或道义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或道义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而权利的这种意志性正好是法的意志性的基础和前提,法的意志性是权利的意志性的升华和凝聚,它通过人们一系列的意志活动(立法、执法、守法等活动)使人的个体意志上升并实现为采取国家意志形式存在和起作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为和过程,所以法具有阶级性。

二、权利的性质和特征

从以上分析可见,权利是标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自由的目标、方向及程度、范围的法学范畴,而这种行为自由是符合一定社会规范所要求的,质言之,权利就是一定社会中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行为自由的质与量的统一),它体现着作为社会化了的人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

从哲学上说,权利既不纯粹是一种实体范畴,也不单纯是一种观念范畴,而是一种价值范畴和关系范畴。它是主客观的统一,这种统一就表现为人的行为自由或自由行为。即人们自觉地意识到或认识到了自身的正当利益,就要采取或表现为被社会所允许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行动去获取它。因此,从静态上说权利就相当于利益加意志(价值取向),从动态上说权利就是为一定社会权威所许可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法一样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并归根到底是受社会经济关系所制约和决定,"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②。法定权利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即法权关系,所以权利始终是在关系中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并不是游离于其他社会关系之上,而是其他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一个侧面,是以法权形式存在着的一种思想、政治关系,它的实际内容仍然是经济关系和实际的社会关系,是以统治阶级意志为焦点,对这些实际社会关系的折光、影象和反映。统治阶级利用法律来确认人们的某种让利,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就可以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实现其阶级利益。正因为如此,权利总是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存性,法定权利总是打上了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

那么,权利有无社会性(确切地说即"共同性")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是由于在一定社会中,相对于同样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生存条件,不同的利益群体和权利主体之间必然也有着某些共同的需要、利益和要求。这不仅指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就如发展经济和文化,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方面等,也都关涉到人们若干需要普遍保护的利益和权利。正因为这样,所以权利主体不仅是指单个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机构、团体,甚至一个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都可以作为权利主体。在国际法和在外层空间法中,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已是事实,在未来的星际交往中,整个人类作为权利主体亦将被引起重视。总之,随着法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领域的扩大,权利的社会(共同)性问题将更加尖锐地摆在人们面前。

三、权利的形式和类型

权利有众多的形式和类型,法定权利是其中之一种,当然也是其中最值得注意和需要认真研究的权利。法定权利又可作多种划分,如: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对世权与对人权,原权(或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与派生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主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与从权利(如抵押权)…等等。

以上都属于对权利(主要是法定权利)的传统分类。它们是侧重于从横向上对法定权利的形式和类型作出的划分。从法哲学的观点看来,对权利的划分应当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应当认清权利的三种最基本的存在形态及其相互间的联系。

首先,权利的最初形态就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它是人们的利益和需要的自发反映,是"自在"的权利。马克思称之为"已有的权利"或"习惯权利",并认为法定权利即来源于这些"习惯权利"或"已有的权利"。所以他说:"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它们也不会制定这些权利③。这同他在另一处所说的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的思想是一致的。可见"应有权利"比起法定权利来说在内容和范围上要丰富、广泛得多。

"法定权利"作为权利的第二种存在形态,它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规定和确认,通过对"应有权利"的选择和整理来对"应有权利"进行认定和分配,是集中化和系统化了的"应有权利",是对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认识和概括,所以是"自为"的权利。

权利的第三种形态,即处于最后发展阶段的"实有权利"。它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效果的实现,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而促成人们对法定权利的真正享有,对相应义务的确实承担,它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和完成。

权利的以上三种存在形态或三个发展阶段,在本质上都是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表现,它们之间乃是尚未被认定的权利和已经被认定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尚未实现的权利和已经实现了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三者在一定的条件下互相转化,通过法的创制使"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又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实有权利"的获得又将激发人们新的权利要求或对原有权利要求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重新估价,从而展开"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并实现为"实有权利"的新的发展过程,这也就推动着法的不断立、改、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就在于:一方面应大力探寻和发掘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从事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社会活动中所出现的诸种"应有权利",以扩大"法定权利"的基础和来源;另一方面又应加强立法工作以科学地确认这些"应有权利"使之上升为"法定权利",以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同时还应大力加强法律的有效实施和贯彻,使"法定权利"不至成为一纸空文,而真正能成为人民群众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对权利的各种形态的研究和划分中,还有一种最特殊的权利形态--义务,需要予以专门论述和说明。义务,在一些人的眼中总是把它看作是权利的对立概念,但也有学者把权利和义务视为相互"关联"的概念④,强调权利与义务的联系和同一性。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矿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0月6日,地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勘查—设计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中型或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地质条件复杂、难度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乙级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 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较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难度一般的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有相应的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的应用技术,能够将计算机技术用于勘查与设计。
四、技术装备:有与承担勘查—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较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级勘查—设计单位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二、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也可以和另一乙级单位联合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三、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也可以和另一丙级单位联合承担上述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见附表二。
第九条 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项目。

第三章 勘查—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 资格申请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资格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其复印件);
三、单位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的书面说明;
四、以往勘查、设计成果目录和使用单位评价证明或获奖证明(或其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勘查、设计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上述材料,必须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均为厅局级,下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初审认为基本合格后,邀请专家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和考核,写出资格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考核合格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经复审后可延长一年使用期限。
取得证书的单位,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勘查—设计市场活动。
第十三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写年检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资格管理部门复审。经复审,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的,予以降级;复审合格者,作为其资格升级或受表彰的重要依据。
申请升级的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报送升级申请书和第十条所列的各项新资料。资格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经过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审批过程,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单位发给相应新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十四条 勘查—设计单位分立或合并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原来的全部证书,经重新申请、考核,审批后取得新的证书;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全部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上述单位,还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与其工作范围相当的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十五条 勘查—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证书、申请升级及报年检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的勘查—设计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勘查、设计活动的;
三、逾期三个月未报送年检表且未备案,证书三年期满逾期三个月未参加复审或备案的;
四、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出卖、伪造证书的;
五、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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