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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抽查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56:05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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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抽查方案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抽查方案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7.12.05
生效日期:1997.12.05



一、为了保证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工作质量、巩固成果,从1997年底开始,对已通过验收的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组织抽查,每年抽查5~10个县(市)。抽查工作可以跨年度进行。
  二、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组成2~3人的抽查小组,承担抽查工作。
  三、每年度的抽查对象、抽查时间及抽查人员组成,由标准化司临时通知,不作提前安排。
  四、抽查内容和要求:
  抽查工作的依据是《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实施方案》和《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抽查工作侧重以下三个方面:
  1.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情况考查,重点是试点县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认真整改和严格验收四个环节是否能按照国家局的要求进行,工作是否全面、扎实。
  2.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效果考查,重点是企业的标准化意识是否普遍提高;全县标准覆盖率是否提高;企业能否全部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质量、经济效益、产品合格率是否有较大提高。
  3.巩固状况的考查,重点是试点县为巩固全县消灭无标生产成果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验收后有没有出现倒退情况。
  五、抽查方法:
  1.被抽查的试点县(市)向抽查小组提供验收时的全部材料,不需要重新准备抽查材料。
  2.抽查小组听取试点县(市)消灭无标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3.抽查小组查看全县(市)企业执行标准普查登记台帐,台帐是否健全;查看10~15个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4.走访5~7个不同类型的企业,查看企业全部正式批量生产产品是否有合法标准,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请部分企业座谈,抽查小组可以提出一些问题并听取他们对标准化、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及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了解、熟悉情况。
  5.考查试点县(市)在巩固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成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六、提出抽查结论意见
  1.抽查小组向县(市)消灭无标生产领导小组宣布抽查结论意见,并提出整改,加强意见。
  2.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要依照抽查小组的抽查结论意见督促县(市)整改提高;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县(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规定,撤消“全国消灭无标生产县(市)”荣誉称号,并在《中国质量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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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的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项目,是指用本市市级财政、市专项基金、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国家或省以拨款安排本市的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公益性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
(一)小型项目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
(二)中型项目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不含五千万元);
(三)大型项目五千万元以上。
第四条 小型公益性项目由市计划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决策;大、中型项目由市计划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后,由市计划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公益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计划行政部门根据当年的财政预算,提出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益性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不得高估冒算、漏项低算。经审定的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应包括征用土地的费用、拆迁安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水电气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全部进入总投资。
第八条 市计划行政部门对公益性项目的立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监控。可委托成都市工程咨询公司会同使用单位组成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负责从项目筹建、施工到固定资产移交的全过程实施和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国有资产使用权移交使用单位。
第九条 公益性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制,项目的设计、施工、工程承包、建设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
第十条 市财政行政部门按市计划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安排资金,确保资金供应。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益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年来,在各级地方党政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地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的努力工作,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收入不断增长,开创了新的局面。1994年组织收入43亿元,比上年增长12.0
7%,1995年组织收入53.7亿元,比上年增长24.7%。但是也应看到,当前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征管中的漏洞较多,不少纳税人有偷逃税行为,影响严格依法治税。根据全面实行征管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是我们
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广大从事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要振奋精神,再接再厉,奋发努力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该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完成税收任务。为此,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

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工作
多年实践证明,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源泉控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方面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当前。各地特别要注重考虑税收征管改革和计划投资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变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
完善源泉控管办法,不断提高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质量。
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主动与计委、经委、审计、银行、城建、规划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借助其职能的调控作用,层层把关,堵塞征管漏洞,共同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改进和完善本地代扣代缴工作办法,明确各代扣代缴单位(如有关银行、房屋开发公司等)的义务,要求他们必须认真按税收政策规定和代扣代缴办法执行,及时足额的代扣代缴税款。同时,也要注意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责、权
、利,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认真解释税收规定内容,主动帮助代扣代缴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把代扣代缴工作做好。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其挤占、挪用税款;对漏扣或未扣足的,应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对及时足额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的代扣代缴单位,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拨付手续费,不得无故拖延。
二、加强零税率项目的监控和追踪管理
(一)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按审定程序办事。经审定后确定为零税率的项目,要逐级下达到执行税务机关。执行中若发现所确定的零税率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意见,经调整确定后再执行。
(二)建立审定和管理制度。对零税率项目的审定管理工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零税率项目的审定制度,建立发放零税率项目凭证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对确定为零税率的项目,要设立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复审。并形成制度;对所有零税率项目,凡自竣工决算之日起2年内或在建设期间改变用途(包括已转让、出售的),一律要重新审核,确定税率,补征税款;对未申报或自改变用
途之日起30日内,未按期重新申报而被税务机关查出者,除追缴税款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工作
(一)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无论是否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一律按项目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就其全部投资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凡是投资额超过10万元以上,比照对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征税的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资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项目的管理
目前,各地在征税过程中发现,一些单位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为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搞联合投资,对这些情况在征税时如何掌握和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外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自身的固定资产投资,
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进行的联合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部分按规定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部分(包括土地)按规定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密切与工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注意了解和掌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等工作情况(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参与),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起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报制度,及时了解
情况,对被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税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对其建设项目,补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全面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
(一)根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行政干扰多、征管难度大,偷逃欠税现象较普遍等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和认真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办法和规定,把检查工作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同时,还
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层层把关,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税务部门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可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追踪检查和各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认真进行部署,形成制度,每年都要开展这项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检查工作的领导,主管局长要亲自抓,全面动员,精心安排,做到组织、措施有保障,要选派精通业务的骨干,深入基层指导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对查出的问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税款要及时入库。
(四)各地税务部门对在检查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工作经费来源渠道和制定查补税款入库奖励办法,以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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