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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38:43  浏览:9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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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前言

为了实施“火炬”计划和《青岛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规划纲要》,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在我市开发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高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专家咨询组织,归口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第二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为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高新技术开发指导委员会提供开发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接受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计划、开发项目和产品进行咨询、论证,对新技术开发企业的认定进行评议;
3.开展与国内外高新技术开发机构、企业集团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人才、奖金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4.促进我市企业界与科技界的联合,帮助建立科技开发实体,协同开发高新技术产业;
5.对我市开展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战略、方针和政策进行科学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政策性建议。

第三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参与制订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参与讨论我市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以及重大的科技政策措施,并提出建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市政府召开的科学工作会议、市高新技术开发指导委员会如开的有关会议。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成就;
3.在技术经济、企业管理、产业政策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或专业知识;
4.现任高级技术职务并具有明显专长; 身体健康、尚能承担某些咨询业务的离、退休专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亦可聘为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第五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聘任。

第六条 外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专家,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愿意应聘的,经市政府批准,可聘为“驻外地咨询委员”。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国外进修、留学人员,凡愿意为我市开发高新技术作贡献的,按规定程序经市政
府批准,可聘为“特聘咨询委员”。

第七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义务聘任制,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续聘的,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给荣誉证书。 聘任期内困特殊情况,不能承担咨询任务的,作为辞聘或解聘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专业组长若干人。 上述人员组成咨询委员会常务会议。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负责主持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业组长联席会议,签署以咨询务员会、咨询委员会常务会议名义提出的研究、咨询、论证、评议等报告以及重要的政策性建议。

第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联络各专业的活动,协助主任、副主任组织跨专业组的专项研究、咨询、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组长负责主持专业组会议,组织开展专业组的咨询工作,签署以专业组名义提出的研究、咨询、论证、评价等报告。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由正、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各专业组设秘书一人。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设生物技术、微电子及计算机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精细化工、海洋开发、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市场与经济效益评估、高技术企业管理、高技术产业政策、高技术人才培训和交流等专业组。

第四章 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筹集。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对市党政领导机关委托的各项咨询任务,实行义务服务;对市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咨询、论证、评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可适当收取咨询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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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粮食部


民政部、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粮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粮食厅(局):
为了保障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生活,并有利于今后动员民兵民工参战,现参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发(1979)161 号“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对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乡的特等、一等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每月不超过当地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二、在乡的特等、一等参战残废民兵民工,本人的口粮,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在乡参战致残二等残废民兵民工,生产队分配的口粮每月不足三十五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返销粮补足。
三、在乡的参战残废民兵民工伤口复发时,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均由民政部门在优抚事业费内开支。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补助。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往返路费,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解决。
四、在乡的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由社队给予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本队社员的水平。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1981年12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87年11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987年11月24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将国务院总理赵紫阳提出的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的请求和由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任国务院代总理的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
一、同意赵紫阳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报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认。
二、同意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建议,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以前,由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任国务院代总理,行使总理职权,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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