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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单位试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23:40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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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单位试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技委 市经济体改办等


关于科研单位试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技委 市经济体改办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税务局



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放活我市科研单位,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责、权、利结合的新路子,以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科研单位的主力引向首都现代化建设的主战场,做出更大的贡献,从今
年开始将在市属科研单位中,实行以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为前提,以宏观的社会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指标,以“三保一挂”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三保一挂”的内容:
“三保”即保社会经济效益,保科技水平,保科研后劲;“一挂”即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1)保社会经济效益。采用间接考核办法,考核下列三项指标:
年度纯收入——反映科研单位对社会的贡献和经营水平;
技术性纯收入——反映技术商品化水平和科技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的程度;
市内横向联合组织(包括进入企业)获技术性纯收入——反映为首都现代化建设定向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
以上三项收入的计算说明见附件(1)。
(2)保科技水平。具体考核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和部市两级科技进步奖,以及获准专利的数量和水平。采取分档计分办法。见附件(2)。
(3)保科技后劲。具体考核对本单位职工提高智力和新购仪器、装备等投资计划的完成数额,包括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折旧基金、已定的纵向课题拨款与上级专项拨款等资金购置的均应计入,并列出分项内容,本年进度等。核定指标后,新增纵向、上级专项拨款的,要相应调增指
标。
(4)“一挂”,按改革进程,挂钩方式分三种:
1、已经经济自立或基本自立(只保留离退休人员事业费)、已建立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内横向联合组织有较大进展、管理有基础的单位,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2、核减事业费达到20%以上的单位(其他条件同本节1),可以实行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和事业费核减比例挂钩。
3、核减事业费达到50%以上的单位(其他条件同本节1),在与奖励基金挂钩的同时,可对经核准的工资额(即基本工资)试行包干管理。
第1、3两种办法,在核准每年应得工资总额或基本工资内均实行减人留用,增人不加,节余可跨年度继续使用。
属于国家调资国家和市计划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等应由主管局(总公司)按规定核增工资总额或工资额。新离退休人员其费用相应减少工资总额或工资额。
二、指标审核和挂钩计算方法。
各项指标的核定,必须积极先进,使科研、开发、经营都有一定的压力,又要留有余地,有产可超,同时要防止弄虚作假。一般以1986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要有较大幅度增加。各单位提出的年度科技承包考核指标与工资总额或工资额,需经主管局(总公司)认真核实,报科委商
财政局、人事局、税务局核准后,通知局(总公司)批复执行。
(1)实行工资总额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完成指标的可得核定的工资总额。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承包指标的,其工资总额要相应增减。年终实现纯收入比指标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0.15~0.2%;实现技术性纯收入比指标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0.15~0
.2%;实现在本市联合组织(包括进入企业集团)中的技术性纯收入比指标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0.1~0.15%;获奖项目分数比指标增减10分,工资总额增减0.05~0.1%;智力、仪器、设备投入比指标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0.05%。
年纯收入需经上级部门核实,其中70%以上应转为单位事业发展基金,其余为集体福利基金,不再提奖励基金。
(2)实行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挂钩的单位,完成指标的从当年纯收入中提取10%;再加每核减事业费10%,奖励基金提取率加1%;技术性纯收入达到全所纯收入40%及40%以上,每增长10%,增加提奖率0.5%;在本市联合组织中(或进入企业集团后)技术性纯
收入比指标每增减1%,提奖率增减0.05~0.1%;实现获奖项目分数比指标每增减10分,提奖率增减0.05~0.1%;实现智力、仪器、设备投入金额比指标每增减1%,提奖率增减0.05%。
纯收入需经上级部门核实。其中50%以上转为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25%以下转为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按上级核定提取。
(3)实行基本工资包干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挂钩的单位,依照本节(2)计奖。基本工资额包干管理的需经人事局核定。
三、所长任期目标、“三保一挂”年度考核与对所长奖罚。
实行“三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条件是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所长任期目标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
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一定4年,按年考核,逐年增长,局部调整的办法。年度指标与所长任期目标应协调一致。每年年终,所长应将所长任期目标、年度考核“三保”指标和下列考核项目完成情况,连同纯收入分配申报表(见附件(3))书面报局(总公司)抄报市科委等部门,并由
局(总公司)验收合格后,核准应增减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提奖率。
(1)追踪本年度全部或若干重要项目的技术成果转让投产和智力、技术投入后的销售额、利税、增收节支、增汇节汇等社会经济效益数(每项成果投产或应用后,一般可追踪计算5年);
(2)完成鉴定的成果数、推广应用数,特别是在本市投产应用推广的科研成果数,及已经达到或计划达到的宏观效益。
(3)与生产企业(重点是本市企业)建立联合组织,特别是联合体和进入企业集团的进展情况;
(4)核减事业费计划及完成情况;
(5)人员培训计划和人员结构合理化计划完成情况。
以上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的好坏,是确定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挂钩增减幅度上限或下限的主要依据。凡改革成效显著,通过成果、技术和智力的横向转移,形成社会生产能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超额完成科技承包经营目标和所长任期目标的科研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
,正、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本单位职工个人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或获得一次性奖励。未完成目标的,酌情减扣正、副所长的个人收入。
四、关于奖金税
实行工资总额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实行工资调节税,按财政部(87)财税字第010号文件中规定的工资调节税办理。其有关指标由市税务局参加审定。
实行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实行科研单位奖金税,按财政部、国家科委(87)财税字第012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办理。
五、实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所长的权力:
在实行所长负责制已有自主权基础上,扩大以下科研所的自主权。
(1)有权聘用各类科技人员,拒收不适合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对违纪职工可以辞退,对不适合科研工作的多余人员可试行编外办法,对编外人员和不服从调动的人员,可以酌情减发工资。有权批准职工辞职、停薪留职、带薪留职、外出兼职和派出人员。
(2)在核准的工资总额或基本工资加奖励基金的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制定和实行所内分配制度和奖惩制度。职工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在职工调出或停薪留职时恢复使用。相应地可实行所内职工技术岗位的聘用或评定。
(3)有权使用本所出口创汇按规定留所的全部外汇。
六、试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要依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税务局审定,以协议书形式付诸实施。协议书应以所长任期目标为主要依据,规定年度任务和考核指标。并确定主要措施,所长责任和奖惩办法。


七、为进一步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有利深化改革,也可采取其他改革形式。可提出方案,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并报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试行。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附件 关于科研单位当年纯收入计算的说明
一、单位纯收入的计算:当年还有科学事业费拨款的单位,以事业费拨款加各项业务净收入为“业务总收入”。经费已自立的单位,各项“业务净收入”即为“业务总收入”。
为完成本单位全年考核指标所必需的劳务费、公务费、研究业务费、零星购置、维修等开支(不包括计算各项业务净收入时应由收入抵支的已支数)为“业务总支出”。
业务总收入减业务总支出的余额,为单位年度纯收入。和《科研单位会计制度》第10页“收益”科目核算内容,会计报表四“收益表”相同。
制定当年各项收入挂钩指标,应是上年实际完成数加上增长比例确定。如有当年开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挂钩而增加开支或应抵减当年收入的合理开支等,可以用调整后收入数考核挂钩,但要说明两年调整原因及对比列出计算数据、公式。
二、各项业务净收入分下列三类计算:
1、产品销售净收入(即利润):批量产品、中试产品、试制品等销售(试用)收入减去原材料、劳务费、能耗、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税金(经批准免征产品税的其相应税款,应转作新产品开发专用)销售费用等后的余额(即利润)为净收入,其中纳入市计划的中试项目的净收入
可计入技术性纯收入。
2、纵向、横向合同项目净收入:即纵向、横向合同项目拨款减去为完成合同任务的各项开支,包括合同明确的开支和应摊的劳务费,仪器使用费、管理费等之后,余额为净收入,有事业费拨款的单位,其分摊的劳务费、管理费等应是超过拨款部分。余额中如有应购未购大项仪器,设
备购置款的,要保留专用,不计入当年净收入。合同任务未完成的,其余额也不得计入净收入。
此净收入属于技术性纯收入范围。
3、有偿转让成果等净收入:即成果转让与出口收入、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减去为实施转让等过程的开支,包括配套设备费、劳务费、资料、差旅费等后为净收入,也是技术性范围的纯收入。给课题组人员计提分成奖时,应再减去前期研究费用后,计提5-10%。
4、本市联合体技术纯收入是指用成果技术投入联合体,从联合体中分红所得,减去为联合体实施技术的劳务费,直接费用后为联合体技术纯收入。如用资金,固定资产入股联合体分得红利,减去劳务费等后为纯收入。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1、批量生产和中试产品,使用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计入成本。
2、科研课题使用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入课题费用。鉴于现阶段课题拨款的计算口径不一,对折旧费承受有困难时,可先计使用费。
3、折旧率,参照同行业,经主管局核准综合折旧率。
使用费按实际使用仪器、设备、机时计算。
原值(重估价)或净值-残值
使用费/机时=--------------------
使用年限×使用机时(年1000小时左右)
4、折旧基金应专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维护,不得挪作别用。



198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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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目 录

1. 总则

2. 工程测量

3. 岩石工程勘察

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5. 水文地质勘察

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7. 工程物探

8. 室内试验

9. 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13.铁路工程勘察

14.公路工程勘察

15.通信工程勘察

16.海洋工程勘察


(下略)
强奸罪的一般情形还是要从重处罚的轮奸的认定:这是个关涉自由甚至生命的大问题!
回复“本案情节是强奸还是轮奸?


原文:

本案情节是强奸还是轮奸?

案情:2003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刘甲(16岁)、胡某(17岁)、查某(16岁)、刘乙(16岁)同在某县城一网吧上网,四被告人均为无业人员,闲聊中,其中有人开玩笑说去找一女孩玩一下。次日凌晨一时许,四被告人准备回家睡觉,此时,刘甲见被害人宋某(18岁)独自一人在105国道上行走,便说:“那个女孩长得蛮漂亮,要么去?”查某便说:“去”。于是四被告人尾随宋走到一公园入口处,刘甲先冲上去将宋某扳倒在地,并捂住宋的嘴巴、卡住其脖子,查某抬起宋的双脚,胡某则抓住宋的手,刘乙跟在后面,将宋抬进公园内一草坪上。查某脱下宋的短裤,胡某欲对宋实施奸淫,但因阴茎无法勃起而未成事。然后查某对宋进行了强奸,查某完事后,胡某再次压在宋的身上欲行奸淫,仍因阴茎无法勃起而未成事。最后,刘甲压在宋的身上欲行奸淫,因发现被害人阴部太脏而放弃。在强奸过程中,刘乙在旁蒙住被害人的嘴巴和眼睛,帮助实施强奸。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四被告人认定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几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构成轮奸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轮奸。理由是只有查某完成了强奸,胡某虽有强奸愿望,但因阴茎无法勃起,两次都未完成,刘甲虽也想奸淫被害人,但看到被害人阴部太脏而自动放弃了,而刘乙只起了帮助强奸犯罪的作用。因此认为,没有二人以上完成强奸行为,不能认定轮奸。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轮奸。理由是:几被告人都已年满十六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轮奸行为。被告人胡某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阴茎无法勃起),才没有完成轮奸行为。被告查某完成了强奸,最后,刘甲也压在被害人身上欲强奸,只是看到被害人阴部太脏而中止。从整个犯罪过程的情节看,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共同实施轮奸,而并非单纯的强奸犯罪。
评析:笔者认为对本案查某和胡某、刘甲的犯罪情节应认定轮奸,对刘乙的犯罪情节应认定强奸罪的共犯处罪量刑。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判断某一个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本案四被告人犯罪目的、动机明确,是积极主动地欲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轮奸,其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查某对被害人强奸既遂后,被告人胡某两次压在被害人身上,欲对被害人进行轮奸,只是由于自己的身体机能发生生理障碍而未得逞,并不能排除胡某轮奸被害人的事实行为和意图,对胡某的这一犯罪情节应比照轮奸未遂处罪量刑;被告人刘甲的犯罪情节与胡某相同,具有轮奸被害人的目的,只是因自己的心理因素(嫌被害人阴部太脏)而未得逞,并不能因此减轻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以,对刘甲的犯罪情节也应比照轮奸未遂处罪量刑;被告人刘乙在本案犯罪过程中,虽然未强奸被害人,但其使用暴力帮助其他三被告人强奸轮奸被害人,其情节应认定强奸犯罪的共犯处罪量刑。故对本案全部认定强奸未免迁就附和。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王根生 刘武波
邮 编:331600
电 话:0796—3522446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但在论证第一种意见成立,指出第二种意见理由的不足之前,明确几个本文要用到的刑法基本概念,这是讨论的前提,因此是必要的。
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在刑法理论上,情节犯是指以一定严重或者恶劣之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情节犯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以情节严重为构成情节,例如刑法第246条的规定;(2)以情节恶劣为构成要件。这里的情节恶劣与上述情节严重没有本质区分,似乎情节恶劣更多的包含伦理上的否定评价的意蕴。例如刑法第261条的规定;(3)数额犯兼情节犯,即不仅要以一定的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而且同时规定以一定的犯罪情节为构成要件,两者可以选择。例如刑法第275条的规定。
作为情节犯的犯罪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决定着犯罪的性质,决定犯罪之罪质的有无,离开了这种情节,犯罪就无从谈起。
一定的犯罪总有一个基本的罪质,我们称之为基本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时,而处以较基本犯重的刑罚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之所谓情节的认定:情节加重犯是以基本犯为基础,其加重不能否定基本犯的罪质。所以一定的加重情节要受其罪质的制约。情节加重犯之所谓情节严重或恶劣,也只能是在基本犯的罪质之内的加重其罪责的主观和客观的事实因素。凡超出其罪质的范围,则该情节构成其它犯罪,,这时要解决的是犯罪的单复数的问题,而不是情节加重犯的问题了。
情节加重犯的性质:情节加重犯和基本犯具有同一罪质,因此属于同一个罪。那么它们的犯罪构成是否也是一个呢?把情节加重犯视为一个独立的罪刑单位,从而具有特殊的犯罪构成,还是仅仅把它视为法定刑轻重的问题?笔者认为,情节加重犯和基本犯之间的罪质的差别,不能不表现犯罪构成上的差别。所以根据我国刑法情节加重犯的规定,在犯罪构成的分类上,可以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从刑法理论上说,情节加重犯不仅是罪责的加重,而且是犯罪构成的加重。
总之,情节犯中的情节是决定罪质有无的情节,而情节加重犯的情节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决定罪质加重的情节,但二者的罪质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程度后者大于前者。
明确了上述理论,下面来分析前文中的案例。对该案例中的四个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应该无异议,因为不存在轮奸罪。先看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那么对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刑法明确规定为强奸罪的从重处罚的一种情形之一,但和第一款规定的强奸罪的一般情形具有同一罪质,都属强奸罪,只不过是从重的情形。关键是如何认定轮奸?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包括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二男以上(包括二男),行为人都具有奸淫的共同故意,都有奸淫的目的,都有共同的强奸行为。被害人必须实际上在一段时间里被二男以上(包括二男)一个接一个的轮流对之强行奸淫,才能构成轮奸。如果被害人实际上只被其中一男奸淫一次,则不是轮奸。刑法规定轮奸从重处罚,是着眼特别保护被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无论是强奸的一般情形还是轮奸,该被害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都被侵犯了。所不同的仅是:轮奸除了侵犯了该被害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外,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也同时严重地侵犯了(至少比只奸淫一次严重)侵害了她的身心健康,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予以“从重处罚”。显然轮奸认定的是着眼于某一妇女(包括幼女)遭到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她强行奸淫了两次或多次这一事实的,没有这一事实存在,就不是轮奸;在轮奸时的强奸罪只有既遂状态,根本不存在未遂的可能(但存在强奸一般情形时有未遂的可能)。即使查明了是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共同故意去强奸某一妇女(包括幼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只有一男强奸了一次,其余数男均未达到奸淫的目的,这也不能构成轮奸,因为还不存在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包括幼女)强行奸淫了两次或多次这一事实,而只能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分别情况按共同犯罪理论来处理;当然,如果该被害妇女(包括幼女)确实遭到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强行奸淫,即使还有别的共犯未达到奸淫的目的,轮奸也成立,只是对实际上未达到奸淫目的的共犯不看作强奸(轮奸情形)共犯,而只看作强奸罪一般情形的共犯,按共同犯罪理论来分析处理。
按照加重犯罪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形之一:轮奸。我们用加重犯罪构成来分析上述案例。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判断某一个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本案四被告人犯罪目的、动机明确,是积极主动地欲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轮奸,具备主观方面的要求,但客观方面呢?是否存在轮奸的事实呢?即是否存在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包括幼女)强行奸淫的事实。轮奸作为强奸罪的一种从重处罚情形,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只有存在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包括幼女)强行奸淫的事实,才可认定轮奸。从本案来看,只有被告人查某对被害人强奸既遂。不存在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包括幼女)强行奸淫的事实,因此本不存在轮奸的事实。因此四被告人是强奸罪一般情形的共犯。那么其他三被告人是否都是强奸罪的未遂呢?对被告人胡某认定为未遂,无异议。关键是刘甲的行为怎么认定?未遂还是中止?意见二的理由认为:被告人刘甲的犯罪情节与胡某相同,具有轮奸被害人的目的,只是因自己的心理因素(嫌被害人阴部太脏)而未得逞,并不能因此减轻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以,对刘甲的犯罪情节也应比照轮奸未遂处罪量刑。我们先看案列对二人犯罪情节的描述:查某脱下宋的短裤,胡某欲对宋实施奸淫,但因阴茎无法勃起而未成事。然后查某对宋进行了强奸,查某完事后,胡某再次压在宋的身上欲行奸淫,仍因阴茎无法勃起而未成事。最后,刘甲压在宋的身上欲行奸淫,因发现被害人阴部太脏而放弃。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推断:胡某是无法达到奸淫目的的,但刘甲是否也如此呢?是否被害人阴部太脏一定就使刘甲达不到奸淫的目的呢?显然不是。刘甲放弃奸淫行为,虽然存在客观不利因素,但不能认定为未遂,应认定为中止。在犯罪中止自动性这一质的要求下,对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动机即起因应作广义的辨证的理解。而不能只限于真诚彻底悔罪才行,也不宜一概排斥存有客观不利因素的情况。本案例中刘甲遇到了对完成犯罪有轻微不利的客观因素,可以完成犯罪,而放弃犯罪,应认定为中止。这和刘甲出于真诚悔罪不同,但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但在处理和量刑时,可作为影响案件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情节,予以适当考虑。被告人刘乙在本案犯罪过程中,虽然未强奸被害人,但其使用暴力帮助其他三被告人强奸轮奸被害人,其情节应认定强奸犯罪的共犯处罪量刑。至此,该案例可结案了。
基于本案例,再讨论与此相关的几种特殊情形:(一)数男在一定地点一段时间同时对数女实施一对一的强奸。(二)二男共同强奸一妇女,但二男或其中一男未达到奸淫目的。(三)三男(可以类推到三男以上)共同强奸同一妇女,只有一男达到奸淫目的的怎么分析?只有二男达到奸淫目的的怎么分析?三男都已达到奸淫目的或三男都未达到奸淫目的的怎么分析?上面的情况的认定为强奸罪都是确定无疑的,但关键是不是存在轮奸的情形?要认定轮奸就要看是否存在轮奸的事实,即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包括幼女)强行奸淫,存在则认定为轮奸,不存在则不能按轮奸处理。
从刑法的规定可看出,强奸罪的一般情形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轮奸属于从重情形,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现代刑法不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被告人的大宪章。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者要理解它,并贯彻之。首先就要仔细的研读法条,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不胜感激。



四川大学200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田银行
200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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