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青岛市举报查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5:05:38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举报查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举报查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查处偷税、抗税行为,发挥单位个公民的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和各区(市)地税务局具体负责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对属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公民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一)纳税义务人未按税法规定据实申报应税个人所得,隐匿偷逃税款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扣税款未扣、少扣或扣缴不实的;
(三)其他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举报人举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受理举报,应当如实记录。
税务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申报。其中,被举报的纳税义务人有扣缴单位的,应当同时通知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被举报多次而不改正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公民举报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举报案件所补征税款、罚款的数额,按规定对公民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举报偷税案件税款数额大或举报次数多等有突出贡献的公民举报人,给予重奖。
第八条 税务机关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将举报人的姓名及举报材料泄露给被查对象和无关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泄密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对取消林耀学等54名考生1999年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成绩请示的批复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对取消林耀学等54名考生1999年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成绩请示的批复

卫医考委发[2000]第2号
湖南省卫生厅、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你们《关于取消林耀学等54名考生1999年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成绩的报告》(湘卫医考[2000]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们对林耀学等54名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或缺考的考生参加医学综合笔试情况的处理意见,对有关监考人员和考生进行批评和警告,并取消林耀学等54名违规考生1999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考试成绩。
此复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4〕2号

印发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
本办法所称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由国家或企业、单位投资形成的,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宿舍、自办学校、托幼园(所)、自办医疗机构、食堂、浴池、招待所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工会资产等。
第三条 蚌埠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的具体工作,委托蚌埠市经济和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的各企业改革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


第二章 移交政策

第五条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依法确定的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按现行政策规定,除由工会经费形成的财产全部移交上级工会组织接收管理外,其余资产全部移交至蚌埠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接收管理。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不进行评估,按企业破产审计报告确认值划转。非经营性资产移交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及变更等手续,免收行政性收费。
第七条 破产企业对原自管的公有住房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城投公司全面接管。城投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享有未出售住房的产权并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协议;对未出售的住房进行维修管理,收取租金,依法按我市现行的房改政策规定向承租人出售现住房;享有已售公房再上市交易时原破产企业应得的收益;协助购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再上市交易的手续。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中房屋土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资产接收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移交程序

第九条 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负责对确定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并拟定移交方案。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方案包括:
(一)非经营性资产清单。包括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帐面价值及使用情况。
(二)非经营性资产的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或凭证。
(三)职工住房情况,按已售住房(成本价、标准价)和未售住房分别列出。
(四)承租自管公房职工的花名册及目前缴纳房租、水电费等费用情况。
(五)自办学校、托幼园(所)、自办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情况介绍。
(六)移交工作进度安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处置方案由破产清算组与资产接收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后,由破产清算组书面通知资产接收管理部门,并签订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接管协议。双方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接收管理部门依据破产清算组书面通知和双方签订的移交接管协议,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变更手续;到房屋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房地产划转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售公房除外);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已设定抵押的非经营性资产,破产清算组需通知资产接收管理部门,经资产接收管理部门与有关债权人或抵押权人依法商定解决后,再按本办法进行移交。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破产的企业其非经营性资产尚未移交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我市已发布的文件中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