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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研修)合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23:21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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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研修)合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研修)合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研修)合作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研修)合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我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研修)合作(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劳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对外承包劳务”是指按照与国(境)外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合同规定,向国(境)外派遣从事经济、社会、科技活动的各类劳务(研修)人员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按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对外承包劳务经营资格
第四条 申请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经营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所必须的场所、资金、技术和专业人员等经营条件;
(三)具有一定的业务渠道,并有与享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合作从事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实绩。
(四)有能力在国(境)外设立承包劳务管理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须经省外经局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可凭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外事、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扩大原批准的经营范围,须经省外经局同意,报外经贸部核准后,到工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更名、变更、终止,须经省外经局同意,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持批文向工商、财政、税收、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做代理对外提供劳务人员的业务;无对外承包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单位可以选择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代理,由代理单位对外派的承包劳务人员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十条 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省外经局批准后,可以向合营外方机构选派本企业人员,进行本行业具有劳务性质的专业技能研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直接经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任何有出国审批权的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 经营自主权
第十二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根据国家及我省宏观指导计划、国外劳务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经营现状、特点,自主制定其发展规划、经营策略和方针。
第十三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对外洽谈、签订合同和实施项目的自主权。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按规定申请在国(境)外设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的办事处或经理部。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凭对外签订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承包劳务人员的出国(境)手续。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外汇使用、开设外币帐户等业务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劳务收入的收取,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应将劳务收益的大部分发给劳务个人,可收取少量管理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合同基本工资的25%,并由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和劳务人员协商,签订合同确认,明确在外从事劳务合作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履约保证。管
理费应按月计收,特殊国别不能按月计收的,须报省外经局批准。
第十八条 为强化管理,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抵押金,收取的数额可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工种自行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劳务人员4个月的基本工资。对派往周边国家的劳务,原则上不准收取抵押金。劳务人员合同期满归国后,对外承包劳务企
业应在退还全部抵押金的同时,按照我国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抵押金利息。
第十九条 进行对外承包劳务代理业务时,可在劳务合作业务不超过其合同总额的2-6%,承包工程不超过其合同总额的1-3%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比例收取代理费。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开展对外承包劳务合作业务应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指导方针;
(二)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我国外交及对外经济贸易政策;
(三)遵守开展对外承包劳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四)有助于发展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关系。
第二十一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外派劳务选审办法》(见附件一),认真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选审工作,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政治、技术、身体条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我省外派劳务人员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在选派劳务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工矿企业富余职工、待业人员和农民。除特殊工种外,应在省内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从工矿企业选派的劳务人员,其劳动收益分配、劳动保险办法由外派劳务人员与工矿企业协商,从以下办法中选择一种。
第一种办法:
(一)外派劳动人员个人所得不低于合同基本工资的65%,其余35%除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外,由工矿企业收取;
(二)外派劳务人员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和一切福利待遇;
(三)外派劳务人员合同期满回国,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外派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第二种办法:
(一)外派劳务人员个人所得不低于合同基本工资的70%,其余部分由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和工矿企业协商分成;
(二)工矿企业不负担出国期间养老和公伤保险;在国外期间造成公伤回国后工矿企业不再负责;
(三)外派劳务人员合同期满回国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外派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第二十四条 外派劳务人员回国后,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回原单位工作;其他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职业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根据《吉林省外派劳务培训办法》(见附件二)的规定负责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到我省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培训中心进行政治、外事纪律、业务、外语、合同条款、雇佣意识、预防艾滋病等方面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派出。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者,不得劳务派出;不得向危及人身安全行业派遣劳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在外派劳务达到100人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在不足100人的国家和地区也应设立临时管理小组或委托有管理机构的企业进行管理。对同一雇主接收劳务在50人以上的应派专人管理;不足50人的,可选择素质好、事业心强的
劳务人员当兼职管理员,帮助解决劳务人员的实际问题,协调外派劳务人员与雇主间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当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对外承包劳务企业负责予以维护,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九条 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各类广告,须经省外经局及当地政府外经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各新闻媒介一律不得刊播登载。
第三十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应加强对驻在国家和地区办事机构、代表处的管理。应按规定分别向省外经局和市、州政府外经部门报送有关业务报表、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洽谈、签约。
第三十二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应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在国外必须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报批
第三十三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与外方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劳务合同。对外签订的合同须具有以下内容:
(一)承包工程合同:
1.工程名称及性质;
2.合同双方的名称;
3.承包人的责任;
4.业主的责任;
5.工程设计情况;
6.施工准备与工期;
7.合同价格;
8.结算与支付(财务条款);
9.工程验收与移交;
10.物价、物资供应与汇率等问题;
11.税务问题;
12.保函,保险与索赔;
13.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14.违约及惩罚的规定;
15.不可抗力问题的处理;
16.未尽事宜;
17.法律效力的标志。
(二)劳务合同:
1.劳务名称及性质;
2.合同双方的名称;
3.派遣劳务的宗旨;
4.工种和技能的要求;
5.国际旅费的支付;
6.作业时间和节假日的规定;
7.劳务人员的管理;
8.住宿和办公设施的配备;
9.膳食安排;
10.安全及医疗保险的约束及规定;
11.税金的交纳;
12.交通费的支付;
13.劳动保护的规定;
14.工资、加班费、津贴和奖金等的标准及支付;
15.辞退和解雇;
16.伤亡的处理;
17.合同修改、变更和中止的约束;
18.争议仲裁的规定;
19.法律效力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 劳务合同的工资标准应向国际惯例或所在国的同工种的工资靠拢,不能低于劳务成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调价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务合同必须经省外经局批准后生效(长春市管辖企业由长春市外经贸委负责审批),未经批准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不准执行。更改合同内容,合同双方须重新签署,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六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与招收的外派劳务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要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企业可以与外派劳务人员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未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章 业务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省外经局为我省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劳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政府外经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归口管理和协调。
第四十条 外省在我省内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外省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派劳务人员任务批件;
(二)外省主管部门给我省外经局的关于在我省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通知书;
(三)我省接受委托的实施单位所在地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文件。
第四十一条 省外经局根据承包劳务业务开展的需要,可在国外建立代表机构,协调我省对外承包劳务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各有关企业的业务活动;
(二)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市场趋势,跟踪和传递业务信息;
(三)研究企业经营活动中带有共性的问题,提出开展对外承包劳务的策略和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凡经省政府与外国政府通过协议商定或外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邀请我省企业承担的承包劳务项目,均由省外经局根据企业的对外信誉、经营能力和经营实绩,委托或安排具备条件的企业对外洽谈、签约和实施。
第四十三条 在为出国劳务人员办理政审、身体健康检查、培训、批件、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时,严禁乱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均需省政府批准。

第七章 鼓励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遵纪守法、经济效益好、为我省做出突出贡献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和驻外机构,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外派劳务合同,表现优秀的劳务人员应给予表彰,回国后可优先考虑再次派出。
第四十六条 严禁利用外派劳务渠道进行非法移民,严禁以对外劳务合作的名义向国(境)外色情场所和规定不许涉足的行业派遣劳务人员。违者,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严禁对外派劳务人员个人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不得以非法的手段进行竞争。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指导和协调,违法经营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建议外经贸部吊销《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部分或全部取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严禁无外派劳务经营权的企业、部门和个人擅自招收赴国外的各类劳务人员,一经查出除清退全部款项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五十条 对在执行外派劳务合同期间,触犯所在国刑律、法律、法规的劳务人员,遣送回国后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制裁;对尚未触犯刑律,但严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极坏影响的劳务人员,一律遣送回国,并对其给以必要的经济处罚,由原单位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处分。被遣送回
国的劳务人员不能再次派出。
第五十一条 对不执行外派劳务合同,擅自脱岗的劳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大小,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有权没收其部分或全部抵押金,直至追究本人和担保人的经济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我省有关对外承包劳务的规章和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外经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外派劳务选审办法
一、外派承包工程和劳务(研修)出国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
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纪律观念强,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现实表现好。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派遣出国。
1.干部: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在动乱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和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
(2)在“文化大革命”中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
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本人作了深刻检查,现实表现好的,可以在派遣出国时考虑。
(3)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
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有专长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在派遣出国时考虑。
(4)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执法犯法、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曾在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在派遣出国时考虑。
(5)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在派遣出国时考虑。
(6)个人主义严重,追求腐朽生活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
曾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未造成恶劣影响,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在派遣出国时考虑。
(7)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
上述人员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在派遣出国时考虑。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2.工人农民: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抵触不满、进行对抗的;
(2)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或平时有反动言论的;
(3)“文革”中的“三种人”、参与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犯有严重错误的;
(4)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过党、团组织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经过一段时间考验表现不好的;
(5)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有严重劣迹行为的;
(6)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或因其他问题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7)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受过刑事处分,本人心怀不满,现实表现不好的;
(8)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有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从事反革命活动,本人在政治上划不清界限的;
(9)思想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
(二)业务条件:
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1.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
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及外事工作经验,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能妥善处理对内对外问题并具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和相应的外语水平。
2.其他业务人员:
工作积极勤勉,具有熟练的口译、笔译外语水平和一定的办事工作经验,胜任出国工作。
3.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行业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技术上的疑难问题和组织实施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相应的外语水平,胜任完成出国任务。一般技术人员应具有本行业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上一般性的
疑难问题,胜任完成出国任务。
4.普通劳务人员:
工种对口,掌握本工种技术,能较熟练地独立工作和操作;特殊工种需经专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一般工种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合格证书。
(三)身体及年龄条件:
经指定卫生检疫部门体检,身体健康,无生理缺陷,能适应派往国家和地区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
外派人员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
工程技术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普通劳务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严禁妇女承担。
(四)异地来我省做工及身份不清的不得选派出国。
二、选审办法:
(一)政治审查:
国营、集体、股份制企业职工由其所在企业负责政治审查,并出具政审材料;待业人员、农民、渔民、牧民、须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行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个体工商户由省个体工商协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政审材料;私营企业职工由私营工商企业协会和
街道办事处出具政审材料;乡镇企业职工的政审材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联营单位或分公司选派人员出国,如系本单位职工则由联营单位或分公司作为派人单位进行政审,出具政审材料。如系联营单位或分公司单位组织其他单位的人员出国,须由出国人员原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所有外派劳务人员要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无劣迹、无前科的证明。
上述各类外派劳务人员的政审材料一律交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复审,并统一出具最终政审批件。
(二)技术考试、考核:
1.根据中外双方所签定合同的技术要求,制定选拨标准,并组织考试、考核。
2.考试、考核结果要公开。
3.负责考试、考核的人员应对被选人员的技术素质负责,并在考试、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4.经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其被选资格。
(三)身体检查:
被选人需到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进行身体检查,并出具健康状况证明书。凡属由于卫生检疫部门不认真检查或帮助隐瞒病情,致使劳务人员在外派期间身体条件出现问题,应由出具体检证明的卫生检疫部门承担一切后果责任;因个人原因隐瞒病情而出现的问题,应由个人承担后果责任

三、选审责任:
(一)选审工作应秉公办理,凡营私舞弊、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选审单位和选审小组责任。
(二)对由于政审原因出现问题,要追究出具政审材料和最终政审批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对由于技术素质原因出现的问题,要追究负责技术考试、考核部门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省外经局负责解释。

吉林省外派劳务培训办法
一、为了提高我省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促进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省外经局作为归口管理全省劳务合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外派劳务的培训工作。
三、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负责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培训对象:省内有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经营权企业组织外派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研修劳务)和外省企业在我省选派的劳务人员。
五、培训内容:
(一)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方面的教育;
(二)派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知识、当地的风俗民情以及必要的涉外礼仪的了解和学习;
(三)根据派往国和合同要求,进行外语、适应性技能等学习;
(四)树立正确的劳务观念、雇用观念和职业道德,遵守所在国的劳工制度,认真学习外国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服从管理等方面的教育;
(五)了解合同内容和条款,保证合同执行的履约教育;
(六)必要的生活常识和突发事件处理的教育;
(七)预防艾滋病的教育;
(八)其他应知应会知识的学习。
六、培训教材,一律使用外经贸部批准指定的教材。
七、根据外派劳务人员的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
(一)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劳务人员,凭技术职称证可免去技术和外语培训,只进行规定时间内的公共课程培训。
(二)中级职称以下的技术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技术培训、生活用语和工作用语的外语培训及公共课程培训。
(三)对于无职称的普通劳务人员,外语及公共课程统一进行培训,必要时增加合同规定的技能培训。
(四)培训实行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按批准的合同委托培训中心就地就近培训。
八、培训时间: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履约教育、外事纪律、涉外人员守则、外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民情及涉外礼仪、预防艾滋病等公共课程培训一般不少于40个学时。
(二)语言培训时间,根据劳务人员被派往国及合同要求进行安排。对于向没有语言要求的国家派遣劳务,也应进行40学时的简单生活用语和工作用语的强化培训。
(三)技术技能的培训,依照我国劳动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0学时。
(四)派往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劳务人员,视项目情况,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
九、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学员自行负担或外派企业负担。如由学员自行负担,企业也应预先垫付,确定派出时,再向劳务人员征收。各培训中心收取费用标准须报请省外经局审批同意后执行,严禁乱定价、乱收费。
十、各培训中心可建立劳务人员储备库,经批准有针对性地进行储备培训。储备培训只进行技术、技能和外语培训。

十一、外派劳务人员完成规定的课程、时间培训后,培训中心按照外经贸部、省外经局制定的标准要求进行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培训中心填写“送审表”、“合格证书”,报经省外经局审批后颁发。
十二、培训中心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新派劳务达500人以上;
2.具有合格的教学基地;
3.有充足的师资力量;
4.有完善的教学设备;
5.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二)设立培训中心必须按程序报批,经省外经局审查上报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劳务培训资格。
十三、省直培训中心由省外经局直接指导、协调、管理。市、州培训中心由市、州外经部门直接指导、协调、管理,省外经局监督、检查。
十四、省外经局对各培训中心定期组织检查,对培训质量差或弄虚作假、乱收费、乱发“合格证”的培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建议外经贸部取消劳务培训资格。
十五、本办法由省外经局负责解释。



19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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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制度

苏占海 马学文


摘 要: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研究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中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现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着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和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④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中国《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既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又是对受害方遭受损失的补偿,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
  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在中国合同法的总则中,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将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有其合理性:①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及《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已经把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②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③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④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⑤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中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现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才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形态
综合中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中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3.1 预期违约
亦称先期违约,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以上两种类型均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3.2 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3 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4 不适当履行
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债权人因此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①部分履行行为;②履行方式不适当;③履行地点不适当;④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属于不适当履行范围。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有5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点:①存在违约行为;②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③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规定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还规定,受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中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构成要点:①违约行为;②损失;③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不可抗力。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即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否则将不能免责。
5 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以下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5.1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法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第二,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过程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第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5.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第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第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第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日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
1.徐杰 《合同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2.谭莜清主编《合同法释义》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
3.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
4.徐崇禄主编 《建设工程合同应用》 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年12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DA/T41-2008,以下简称《规则》)已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并将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为使《规则》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规则》转发至本辖区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同时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规则》文本公布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上,各单位可直接下载使用。


附件: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 41—2008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Specifications for filing of original geological data








2008-06-20发布 2008-09-01实施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昌昊、卜小平、茹湘兰、张翠光、黄冰、陈培章、王黔驹、赵小平、王继红。


引 言
原始地质资料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信息资源。为实现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GB/T 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有关地质勘查(察)规范要求,结合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始地质资料的归档范围,卷内文件分类、编号、编目和立卷归档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的立卷归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821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原始地质资料 original geological data
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形成或采集的,反映地质现象或地质体的,以各种载体类型存在的原始记录、中间性解译资料、最终地质工作成果原稿等。
3.2
地质档案 geological archives
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原始地质资料。
3.3
电子文件 electronic records
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3.4
立卷归档 filing
根据原始地质资料形成规律和特点,按有关要求收集齐全,系统整理,组成案卷,移交地质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的过程。
3.5
案卷 file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3.6
件 piece
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正文、表册、附件、图册等一册(本)文件为一件;以能独立有效使用的电子文件(夹)为一件,数据库或软件文件夹为一件。
4 归档范围与分类
4.1 归档范围
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4.2 分类原则
4.2.1 根据原始地质资料的形成规律、形式特征和内在联系,案卷内的原始地质资料划分为10类。
4.2.2 每一件原始地质资料按有机联系只能归入其中一类,不应增设类别。
4.3 类别
4.3.1 成果底稿、底图类(代字/代号:底/D)
成果报告(包括正文、附图、附表、附件、数据库和软件、审批文件等)的最终稿。
4.3.2 测绘资料类(代字/代号:测/C)
测绘设计、观测记录、计算资料、测绘成果,相关验收文据等。
4.3.3 野外地质观察类(代字/代号:观/G)
野外地质调查图件、观测记录、照片及底片、工作总结(小结),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4.3.4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代字/代号:探/T)
地质工作中的钻探(井)、坑探、槽探等地质工程资料,各类野外试验资料,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4.3.5 采样测试鉴定类(代字/代号:样/Y)
各类样品的采样记录、测试成果及相应的总结报告、质量检查记录等。
4.3.6 试油、试采、采油类(代字/代号:试/S)
油气勘探与开发中试油、试采、采油形成的各种资料。
4.3.7 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代字/代号:录/L)
各种仪器记录形成的,以图纸、照像图纸和底片、磁盘(带)等介质保存的原始数据;各类地质长期监(观)测点的位置图、观测记录、动态曲线等材料;相关质量检查记录。
4.3.8 航遥影像类(代字/代号:像/X)
遥感、航空摄影测量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或像片资料。
4.3.9 中间性综合资料类 (代字/代号:综/Z)
室内整理、数据处理形成的中间性成果及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4.3.10 技术管理文件类(代字/代号:文/W)
立项文件、设计书、指示性文件、重要技术措施材料、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文件、申报奖励材料等。
5 编号与编目
5.1 编号
案卷内的原始地质资料以件为单位编制档号,类目编排顺序见附录A。
档号由案卷号、卷内类别代号、件号组成。
案卷号:立卷归档时由地质档案部门赋予案卷的代码。
类别号:用4.3中的类别代号表示。
件号:类内以件为单位,从1开始编流水号,一件一号,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4位的前面填充“0”。
档号结构:案卷号+类别号+件号。
示例:
档号12345D0033中,12345为案卷号;D为卷内类别代号,代表成果底稿底图类;0033为件号。
5.2 编目
每一案卷应建立卷内文件目录及备考表。卷内文件目录包括卷内目录封面、目录索引表、文件目录和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等,格式参见附录B。备考表格式参见附录C。
案卷内原始地质资料按附录A的类目编排顺序在目录中登记。
6 立卷归档要求
6.1 立卷归档基本要求
6.1.1 归档的原始地质资料要齐全成套,每件内容要素构成应完整并符合地质工作规范要求,责任签署完备,应反映一项地质工作的全过程。
6.1.2 中途停止或阶段性完成的地质工作,也应按本标准要求立卷归档,并在备考表中注明工作中断的原因和原始地质资料可供利用的程度。
6.1.3 合作开展的地质工作,由主要承担方(或合同约定一方)负责该地质工作原始地质资料的立卷归档。协作方应将需归档的原始地质资料送交归档责任方归档,以保持其完整性。
6.1.4 收集的地质资料已为地质工作所利用,并转化为该地质工作原始地质资料的,应立卷归档。
6.1.5 原始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由原始地质资料形成单位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并标注。
6.1.6 原始地质资料的格式及规格大小应符合有关地质工作规范和归档保存要求。原始地质资料应字迹工整醒目,图面清晰美观。
6.1.7 每一案卷内地质档案文件目录放在首位,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及备考表不编件号。
6.1.8 地质工作结束(包括中止)后3个月内完成立卷工作,并向地质档案部门移交。地质档案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发给原始地质资料归档合格凭证。
6.2 纸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一般要求
6.2.1 报告正文、附件的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幅面纸,附图册和附表册幅面可为A4、A3幅面纸,大幅软质图件应按国际标准A4(297mm×210mm)或国家通用16开型(260mm×185mm)折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责任栏(图签)朝外。不宜折叠的图件应平放或卷放,并可加图袋(筒)等档案装具。
6.2.2 成册(本)的原始地质资料应有封面、扉页、目录页及页码等,扉页应包含题名、责任人及完成时间等。装订不应使用易锈蚀及易老化的材料。单册厚度一般不宜超过20mm。
6.2.3 图件的右下角应有图签,图签内容包括题名、图号、顺序号、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多拼的图件,在最后一张图的右下角应有图签,其余各张图可仅附图名、图号及顺序号;顺序号应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排列。
6.2.4 立卷归档的照片应有文字说明,每张底片的编号要与照片一致,应符合GB/T 11821的规定。
6.2.5 野外记录应使用适于野外记录并利于长期保存的书写材料。对点号、岩层产状、地层代号、厚度、长度、面积、体积、坐标等重要数据,重要地质现象素描图及其他主要图件均应着墨。
6.2.6 原始地质资料应选用利于长期保存的优质载体(纸张、胶片等)。字迹材料要着墨牢固,不应使用圆珠笔、彩色笔等易褪笔迹的材料书写。要求书写工整,符号清晰,着色符合规范标准。
6.2.7 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材料和图件在不受工程作业主要技术装备软、硬件环境限制的情况下,应首选激光打印机输出或印制效果比其更利于长期保存的设备输出,不宜使用色带式打印机、水性墨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
6.2.8 每一件原始地质资料应在右上角加盖档号章,图件在责任栏(图签)附近加盖档号章。
6.2.9 案卷封面式样、案卷脊背式样、档号章式样、装具式样及原始地质资料页号编制可参照 GB/T 11822有关规定。
6.3 电子文件立卷归档一般要求
6.3.1 电子文件的数据组织形式,应根据资料类别、数据成果特点、成果单元构成形式或参考利用方式而定,以方便地质档案管理和利用。
6.3.2 参考附录A中的归档类目组织文件,拟定名称,建立文件夹,将电子文件存入文件夹中。
a) 每一项地质工作的电子文档以一个独立的子目录(一级子目录)置于根目录下,子目录名即为该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档案的案卷号,该份电子文档的所有电子文件均置于此子目录下。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及备考表放在一级子目录下;
b) 在一级子目录下按卷内类别建立二级子目录,分别用于直接存放该份电子文档相应类别所有的电子文件,二级子目录名为案卷号+类别代号;
c) 如果二级子目录下需建三级子目录,在二级子目录下应按照每一文件一个子目录的原则再建立若干个三级子目录,每一个子目录的名字与该件所对应的档号相同,它们将分别用于存放该文件及其运行时所必须的相关文件(如二次开发软件、系统库、字库和文件等),且这些相关文件应存放在一个独立的文件夹中。如果各件电子文件是用同一工具软件形成的,运行时所必须的相关文件相同,则可以将这些相关文件以一个独立文件夹的形式直接放在该子目录下,但此时应在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中给予说明;
d) 如果三级子目录下还需再建立其他的子目录,那么创建后应在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6.3.3 同一案卷(或类目)的数据应存储在一张光盘(磁带、磁盘等)内。若一张光盘(磁带、磁盘等)空间不够,可存储在多张光盘(磁带、磁盘等)上。
6.3.4 存储电子文件应采用利于长期保存的高质量载体,可参照GB/T 18894有关规定。本标准推荐采用的载体为只读光盘,不应使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
6.3.5 归档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无划痕、斑点、霉变、变形等损伤,应能在通用读取设备上正确读取且不携带病毒。
6.3.6 电子文件所提供的信息应齐全、完整、准确。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如果加密,应将密钥同时归档。电子文件不宜压缩存储。
6.3.7 电子文件格式应采用通用标准格式,便于数据交换和共享,具体可参照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相关规定。
6.3.8 电子文件应附有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及备考表,并打印纸质文件以备查阅。
6.3.9 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上应附有外标签,标签内应填写地质档案案卷号、载体号、题名、写入数据的日期等。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原始地质资料归档类目

A.1 成果底稿、底图类(代字/代号:底/D)
A.1.1 成果报告正文。
A.1.2 成果报告评审、验收和审查时所形成的文件。
A.1.3 成果报告附图(按附图目录顺序依次排列)。
A.1.4 成果报告附表。
A.1.5 成果报告附件。
A.1.6 成果报告中以数据库建设或系统开发为主体工作内容而形成的各类数据库、软件等。
A.1.7 成果报告中所包含的各种音频、视频文件等。
A.1.8 成果报告中上述以外的其他文件。
A.2 测绘资料类(代字/代号:测/C)
A.2.1 测绘工作技术报告或总结、报表、附图(册)等。
A.2.2 测绘成果:包括各种测量手段形成的测量成果、各种比例尺的测量图等。
A.2.3 各类地质观测点、监测点,孔、坑、槽、硐等勘探工程点的三维坐标测量成果,勘探剖面起止坐标等材料。
A.2.4 原始记录:包括用各种测绘手段(航测、卫星定位测量、地面测量等)产生的原始记录、数据等。
A.2.5 计算资料:原始记录经整理与处理形成的资料。
A.2.6 测绘报告的标书、任务书、合同书、委托书,测绘设计书及审批意见书,测量成果的验收、评审文据等。
A.3 野外地质观察类 (代字/代号:观/G)
A.3.1 野外地质工作总结(小结)、专项调查报告及其图件等。
A.3.2 野外地质工作手图、实际材料图、野外实测各类剖面图、地层柱状图及其说明等。
A.3.3 野外地质工作记录和计算的有关材料,野外与室内点号对照表等。
A.3.4 野外地质照片、底片、素描图及其数码影像记录等。
A.3.5 地质观测(调查)质量检查记录等。
A.4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 (代字/代号:探/T)
A.4.1 钻探(井)资料。
A.4.2 坑探资料。
A.4.3 槽探资料。
A.4.4 其他地质工程资料。
A.4.5 野外试验资料。
A.5 采样测试鉴定类(代字/代号:样/Y)
A.5.1 采样记录、采样位置图等。
A.5.2 样品登记簿、送样清单等。
A.5.3 分析鉴定、试验、测试报告及其数据表、计算表、统计表、曲线图、照片、底片等。
A.5.4 内外检报告等。
A.6 试油、试采、采油类 (代字/代号:试/S)
A.6.1 试油(气)井交接资料。
A.6.2 试油(气)班报、地质日报、地质月报。
A.6.3 油(气)井测试、试采及采油所取得的各种数据、曲线、表、卡等记录。
A.6.4 注水井所取得的各种数据、曲线、表、卡等记录。
A.6.5 试油日志。
A.6.6 射(补)孔记录、检查。
A.6.7 修井记录。
A.6.8 酸化、压裂原始记录。
A.6.9 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A.7 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代字/代号:录/L)
A.7.1 地震、重力、电法、磁法、测井等各种仪器形成的记录图纸,仪器形成的照相图纸及底版,仪器测点(剖面)磁带(盘)记录,仪器野外实时处理的各参数(曲线)的磁带(盘)记录和仪器装置参数试验原始记录。
A.7.2 长期观(监)测点的分布位置图,长期动态观测的原始记录、年报表、汇总表、动态曲线、素描图等和气象、水文、地震、工程活动等长期监测的资料。
A.7.3 其他各种长期记录的原始资料、数据等。
A.7.4 监测年报、阶段性报告、专题性报告、质量检查记录等。
A.8 航遥影像类(代字/代号:像/X)
A.8.1 航片索引图、卫星照片、摄影底片登记簿、摄影资料鉴定表等。
A.8.2 镶辑复照底片、摄影底片。
A.8.3 航测外业调绘片、航测控制片。
A.8.4 测图像片、内业加密涤纶片等。
A.8.5 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A.9 中间性综合资料类 (代字/代号:综/Z)
A.9.1 资料整理、数据处理和解释推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数据体、图件和表、卡等(如物探工作中的速度谱、时间剖面、时深转换及其他特殊处理剖面,绘图照像,化探工作中的计算机处理成果资料,遥感解译资料等)。
A.9.2 成果报告未附的各种综合图件等。
A.9.3 未列入成果报告的专题研究报告及其图件或论文等。
A.9.4 技术阶段小结、总结,技术专报等。
A.10 技术管理文件类(代字/代号:文/W)
A.10.1 立项材料,矿权相关文件,确认、备案文件等。
A.10.2 设计材料。
A.10.3 质量检查、控制文件,野外验收文件,原始地质资料验收合格凭证等。
A.10.4 有关经济文件。
A.10.5 请示、批复、指示文件,专业会议、技术考察与交流所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等。
A.10.6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等相关材料。
A.10.7 有关说明。
A.10.8 申报奖励、获奖证书、推广应用等材料。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地质档案文件目录格式
本附录给出了地质档案文件目录的格式:
图B.1 封面格式(封面)
表B.1 目录索引表(续页)
表B.2 文件目录(续页)
表B.3 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续页)


案卷号:


地 质 档 案 文 件 目 录



案卷题名:

工作单位:

工作时间:

归档日期:


图B.1 封面格式(封面)

表B.1 目 录 索 引 表(续页)
案卷号:
类 别 代字/代号 纸 介 质 电 子 文 件 文件目录登记起始页码 备 注
件数 盒(袋)号 件数 盘(盒)号
成果底稿、底图类 底/D
测绘资料类 测/C
野外地质观察类 观/G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 探/T
采样测试鉴定类 样/Y
试油、试采、采油类 试/S
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 录/L
航遥影像类 像/X
中间性综合资料类 综/Z
技术管理文件类 文/W
合 计

表B.2 文 件 目 录(续页)
案卷号:    共 页  第 页
序号 类别代字 件号 文 件 题 名 单位 数量 密级 载体形式 纸介质盒(袋)号 电磁载体编号 文件字节数(Mb) 备 注











注:“载体形式”项中纸介质填“Z”,电磁介质填“D”,纸介质和电磁介质填“ZD”

表B.3 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续页)
1.工作环境(1)硬件环境:内容包括主机类型、CPU频率及型号、存储器容量要求、内存配置要求、显示适配器要求、外设主要输出设备及型号说明。(2)软件环境:包括操作系统及其版本说明、应用平台、软件名称及版本说明、特殊软件及配置的必要说明。2.有关说明电子文件加密情况,其他有关说明等。

地质档案文件目录要求:
文件格式:地质档案文件目录的电子文件格式推荐采用DOC、WPS或XLS格式。
文件名称:README。
存放位置:一级子目录下。
对于技术条件具备制作自动运行地质档案文件目录的单位,在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本标准将不予限制。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备考表
案卷号:       
本档案共分_______类。归档原始地质资料总数 ________ 件,其中纸介质文件_______件,电子文件_______件,既有纸介质又有电磁介质文件_______件。分装_____盒(袋);磁盘(带)______张(盒),光盘______张,容量 ______Mb。随同移交资料:目录_______ 本_______页。
本档案立卷情况,齐全程度,缺失资料及其原因,遗留问题及其他需说明事项:立卷人:地质工作负责人:
地质档案部门审查意见:负 责 人: (签章) 年 月 日
移 交 人: (签字) 验 收 人: (签字)交 接 日 期: 年 月 日  接 收 单 位: (公章)
此单填写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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