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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31:33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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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的试行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的试行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受人民的委托,参与管理本省的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代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保守国家的秘密。
第四条 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省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代表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出色地完成任务。
第六条 代表有权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代表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负责作出答复。
第七条 代表应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代表应该搜集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进行准备。
第八条 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采取召开代表座谈会、走访代表、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或者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组织当地的有关的代表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的来信,要认真处理,并作出答复;对代表来访要安排接待。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积极支持代表的工作。凡是对代表开展工作有意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凭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证书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四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非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任何公民或者单位都可以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进行检举揭发。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198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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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2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六日

 

 

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
 

  东北三省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方 向,已经成为支农的金融主体,支农服务取得了很大成效,并在实践中积 累了有益的经验。目前,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 务。东北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农民收入水平 亟待提高,这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还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突 出的问题是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缺乏创新,农民“贷款 难”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农村信用社必须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 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 农民增加收入,向支农的深度和广度进军。要提高支农服务的思想认识 ,牢固树立为农服务的宗旨,努力增加信贷资金,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研 究改进贷款方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 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一、大力组织信贷资金,加大支农贷款投放力度

  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支农信贷资金。一是通 过改进服务,完善功能,努力增加存款,扩大资金来源。支农资金不足的 县联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资金状况,请当地政府动员机关和社会 力量,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2002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要增长1 0%以上。二是大力清收到期贷款和活化不良贷款,调整压缩非农资金占 用,将存放商业银行的资金和到期国债资金逐步用于支农。三是继续增 资扩股,增强自身资金实力。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可适度提 高农户入股金额;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增设投资股,吸收有一定资本 并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有强烈需求的种养业大户、各类专业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入股,入大股。四是市、县联社要及时做 好辖内资金余缺调剂工作,组织农村信用社用足现有资金。支农资金不 足的地区,要及时申请支农再贷款。

  农村信用社组织的信贷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支农贷款要有较大幅度增加。2002年农业贷款要增长20%以上,农业贷 款增加额要占各项贷款增加额的60%以上,农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 额的比例要提高3?5个百分点。当年累计投放农户贷款要占累计投放 农业贷款的80%以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平均要达到50?60%,农业地 区要达到70%以上。另外,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农村信用社更要 注意增加对农民的贷款,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作用。

  二、合理调整贷款投向,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中央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积极 调整信贷结构,把信贷支农的着力点放到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上来。 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 调整贷款投向。一是支持农业生产布局调整,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 农村信用社要支持宜于当地发展,且具有区域比较优势和特色的农业支 柱产业和主导产品。支持相对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大力发展高科 技农业,高价值农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业,以及旅游观光等高效复合型农 业;支持松辽平原、三江平原地区发挥粮食生产优势,优化粮食品种和 品质结构,发展加工转化和产业化经营,把粮食产业做优;支持山区发展 特色农业,以支持本地区多种经营为重点,帮助农民进行果树改良,种植 人参、药材、食用菌,放养蚕茧,开发绿色山野菜等项目,促其形成规模 效益;支持西部地区本着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加大退耕还林、退耕 还草的步伐,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二是支持农村市场 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组织和设施,带动农民走向富裕。农村信用社要充 分利用广阔的信息网,引导农民加入市场,通过市场建设带动基地建设 ,通过基地建设带动当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同时要支持农产品储藏、 运输、加工、分类和包装等市场配套建设,促其开拓国际市场,出口创 汇,扩大国内市场,提高优质农产品市场占有率。三是支持调整农产品 结构,发展优质专用无公害农产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加 快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化和专业化。四是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以 农业产业化经营为途径的农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不断增强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实行种养加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的 产业经营。要支持加快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和 开发,增加二、三产业所占份额,带动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五是支持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步伐,主要是稳定种植业、突出畜牧业,大力发展园 艺特色和多种经营,特别是要支持畜牧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 变。六是根据农产品生产流通情况,支持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信用 社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确保粮食稳定生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调整 优化种植业结构,促进“两高一优”农业向产业优势、商品优势转变, 支持扩大绿色食品等市场前景广阔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通过提高品质 和提高单产增加总产的路子,使其达到总量扩大,农民增收的目的。

  三、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改进农户贷款方式

  小额信用贷款简便灵活,是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深受农 民欢迎的一种贷款方式。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 ,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 又急需资金支持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可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解决 。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信用社应按《贷款通则》 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去已经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 农村信用社,要对该项业务进行规范;凡是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的农村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业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紧密依 靠地方党政的支持和配合,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 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一,积极发动,形成合力。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建立农村信 用服务体系的基础,涉及千家万户,必须动员相关方面的力量。县联社 要向县(市)政府、信用社要向乡(镇)政府、包村信贷员要向村委会分 别汇报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意义和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在推广农户 小额信用贷款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实村干部参与评信、核贷、收贷的责 任与义务。同时,利用当地新闻媒体、相关会议以及印发传单等多种形 式,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宣传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好处和做法, 使他们了解贷款的有关规定,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造良好的氛围 。

  第二,调查摸底,搞好规划。县联社要对辖内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 信用贷款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农村信用社要在乡、 村干部的协助下,对乡、村的自然、经济状况,农民生产生活情况,农业 生产资金供求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农村 信用社与乡政府共同研究制定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工作规划,指导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制定规划时,要 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原则,既要考虑农户生 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农村信用社的承受能力;既要维护农民的 利益,也要维护农村信用社的信誉。

  第三,评估资信,划分等级。信贷员要深入了解和掌握辖内申请小 额信用贷款农户的自然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还 款的历史记录,所在村组织的意见等,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农村 信用社成立以本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人 员参加的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对申请贷款的农户进行信用评级,按照农 户信用评定办法,将农户的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较好、一般等三个档 次。信用评定小组每两年应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开展一次信用评定,具备 条件的也可以每年评定一次,及时变更信用等级。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完 善的《农户贷款档案》,为开展信用评级和考核信用状况服务。在开展 资信评估和建立农户档案中,要尽量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方便农民。

  第四,确定额度,核发证(卡)。县联社要根据当地农村状况、农户 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相关因素,具体确定辖内农户小额信 用贷款的最高限额,并报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后由中心支行核准。农村 信用社要在县联社确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农户申 请及其资信等级,核定每个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并核发贷款证。贷 款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由信贷员送到农民手中。农村信用 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 用”的管理办法,所有办理此项贷款业务的网点都要设立贷款专柜,农 户可凭有效的贷款证及身份证件,到农村信用社贷款专柜直接办理限额 内的贷款。第五,信贷公开,接受监督。农村信用社在开办农户小额信 用贷款时,要坚持公开制度,做到贷款计划公开、贷款政策公开、评信 人员公开、信用等级公开、贷款发放公开、贷款收回公开、信贷员的 职责权限公开等7个公开,将信贷活动的相关事项用张贴等适当的方式 予以公告,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当地党政的监督,防止违规贷款、人情 贷款的发生。

  四、开展信用村镇试点,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为了逐步提升对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在推广农户小额 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开展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活动,先进行 试点,再逐步推开。

  第一,精心组织,常抓不懈。县联社要请县委、县政府把创建信用 村(镇)活动作为“信用工程”,纳入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之中,作为完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的一件好事、实 事来抓。要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人民银行县支行、农村信用社县联 社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信用村(镇)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 创建信用村(镇)活动的实施办法,并将信用村(镇)建设情况与党政干部 的政绩挂钩,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从而开创农民增加收入,农村经济持 续发展,信用社资金良性循环,党群干群关系得到改善的农村工作新局 面。

  第二,明确条件,搞好试点。在当地党政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本身 无陈欠信用社贷款,并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的前提下, 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 的80%以上;信用乡(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 0%以上,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按照上述标准,积极创造条件 ,每个农村信用社开展创建1?2个信用村(组)的试点,每个县联社开展 创建1?2个信用乡(镇)的试点。

  第三,总结经验,引向深入。农村信用社要会同乡镇政府向信用村 (组)颁发信用牌匾,县联社要会同县政府向信用村(镇)颁发信用牌匾。 对信用村(镇)的农户,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 续简便,额度放宽,利率优惠。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及时总结创建信 用村(镇)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树立典型,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逐步推开 信用村(镇)创建工作。

  五、转变支农工作作风,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农村信用社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从根 本上转变支农工作作风。县联社的领导干部和信贷人员要深入基层,走 访农户,并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取得联系,了解、督促、指导、检查信 贷支农工作,每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活动在乡村一线,及时解决 信贷支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组织全辖农村信用社开展“走百村 、入千户、访万民”活动。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民的优势,发 扬背包下乡的优良传统,经常走村串户,深入田间地头,及时为农民的生 产、生活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为他们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当 好农民致富的参谋。

  针对农户贷款额度小、笔数多、季节性强的特点,有条件的农村信 用社要实行“柜台延伸”,开展上门送贷和现场放贷,把贷款直接送到 农民手中。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农 民的意愿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准搞款物挂钩或以物顶贷,不得代扣代缴各种款项,杜绝坑农害农的现 象发生。

  农村信用社要关心农村的受灾户、贫困户,帮助他们开展抗灾自救 和脱贫致富。要提倡每个县联社包扶一个贫困乡,每个信用社包扶一个 贫困村,每个外勤信贷员包扶3?5个贫困户,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 、责任落实。对所包扶的贫困户贷款可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

六、加强支农贷款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一,做好贷款发放工作。农村信用社贷款首先要保证农民种粮的 生产费用需要和农户开展多种经营的需要,资金有余的农村信用社择优 安排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贷款和农业产前、产后服务 组织贷款,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发放农民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等。通 过优化贷款结构,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逐步扭转“春放秋收冬不贷” 的局面。在发放农业贷款时,必须坚持“谁贷款,谁立据,谁使用、谁归 还”的原则,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体承贷多户使用和多户承贷集体使用 ,更不得对乡、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贷款,必须保证支农资金按计划 和用途专项使用。

  第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的项目、用途和 贷户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得搞“长贷短约” 或“短贷长约”。贷款期限一般应按粮食生产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多 种经营贷款最长不超过1个生产周期,养殖业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业 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民子女的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掌握。因 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因素导致农业生产绝收,农户又没有其他收入而形 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时,农村信用社要给予展期。第三,严格执行利率 政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利率 政策。无论是利用自有资金,还是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种植业生 产费用贷款利率,一律不准超过基准利率上浮40%的幅度,并应适当优惠 。种植业生产费用以外的农业贷款利率,也一律不准超过基准利率上浮 50%的幅度。对农户生产费用贷款实行利随本清。

  第四,加强贷款回收工作。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在没有严 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客观因素致使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必须 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收回本息。农村信用社要制定和建立贷款 回收责任制,把回收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清收措施,确保 清收目标的实现。对人为造成农业贷款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 格处罚。农村信用社对支农贷款的回收,要本着“多收多贷、活收活贷 、周转使用”的原则掌握。要与农民建立“双向信用”关系,在收贷时 要敢于对信用户做出发放贷款的承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农民主 动上门还贷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基层社支农工作是否做到了让农民满意 的重要标志。

  七、加强对支农工作的领导,严格监督考核

  省、市两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工作作为当前 和今后最主要的工作来抓,加强对支农工作的领导、管理、指导、检查 和监督;要制定规划,抓好落实,全面总结和推广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经 验和做法;要建立制度,强化考核,将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户贷款面,解决 农民“贷款难”和收回到期贷款本息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县联社和信 用社要本着“多劳多得,绩效挂钩”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信贷工作 岗位量化考核办法,要把对信贷人员的量化考核作为内部经营目标考核 体系的一项主要内容。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管理考核机制 ,打破“大锅饭”,将信贷人员的个人利益和支农工作业绩挂钩,增强信 贷人员做好支农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解决实行清收责任制后,信贷 人员不愿放款、不敢放款,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农民“ 贷款难”、资金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有效化解农业信贷投入增加与信贷 资金风险相对扩大的矛盾。

  八、加强对支农工作的监督,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支农工作的监督检查 ,要把投向监管作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重要内容。在非现场监管中要按 月监控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监测农业贷款数量和质量的变化情况,按 季考核农业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和农户贷款面;在现场检查中要注重 检查支农贷款投向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地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是否符 合农民意愿,是否有以贷谋私,坑农害农问题等;在审查农村信用社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要把是否坚持支农方向和支农工作成效作为重要 内容,对背离支农方向或支农效果较差的,要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

  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总行支农再贷款管理规定,根据农村信用社支 农贷款投放的实际需要,合规有效地投放支农再贷款。要把支农再贷款 限额逐级下达给县支行,保证资金及时下摆。县支行在发放支农再贷款 时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期限相统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监督使用情况 ,防止挤占挪用。对到期支农再贷款要及时收回,由于农村信用社对农 户贷款尚未收回而造成不能按时归还支农再贷款时,人民银行可根据实 际酌情展期。

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2]19号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铜陵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不再设立其它类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其组成人选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依法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技术合作等方面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一)杰出贡献类: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研究开发和推广类: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创新,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社会公益类: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技术合作类:市外、境外的个人或组织与我市有关单位建立长期(五年以上)稳定的协作关系;向我市的单位或公民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紧缺的科技人才或者科技管理人才,提供最新的科技成果和优质的技术服务,成效特别显著;或同我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科技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我市的经济与社会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市科技奖的杰出贡献类、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员或组织不超过2个,但可以空缺。其他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技奖总奖项不得超过6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部门: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推荐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限额和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各部门推荐的项目、人选及全套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励类别、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初评结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并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将奖励类别、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在《铜陵日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内,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的杰出贡献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类别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一)杰出贡献奖:奖金20万元;同时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二)技术合作类:奖金3万元。
(三)研究开发和推广类、社会公益类:
1、研究开发和推广类:
一等奖,奖金5万元;
二等奖,奖金3万元;
三等奖,奖金1万元。
2、社会公益类
一等奖,奖金1.5万元;
二等奖,奖金0.5万元;
三等奖,奖金0.25万元。
第十九条 奖金应按照获奖项目直接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等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科技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部门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事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的《铜陵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铜政1986121号)和《铜陵市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暂行办法》(铜政19961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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