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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32:25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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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2年10月24日



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边境旅游管理,培育我市边境旅游品牌,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等部委关于禁止中国公民通过旅游渠道出境参与赌博活动的有关要求,确保我市边境旅游健康有序发展,依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成立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工作;定期与越南相关管理部门会晤,协商中越边境旅游合作事项;依法规范边境旅游市场的经营,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处理边境旅游突发事件,确保全市边境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市边境旅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口岸办、市工商局、市国家安全局、防城港银监分局、东兴市政府、防城海关、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防城港海事局、防城边检站、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边检站、海警二支队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市旅游局、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各一名领导担任。

第四条 防城港市本级和东兴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防城港市本级和东兴市两个旅游审批点,对边境旅游团队进行审批和管理,在防城港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共同开展边境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受理防城港市内有边境旅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提交的团队游客人数核准申请并协助办理出入境证件,暂不直接受理其他旅行社及单独游客的办证申请。

第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边境旅游团队及相关人员的出入境证件,依法打击偷越国境、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边境旅游办证大厅的统一收费管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和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市物价局负责全市边境旅游办证服务收费报价的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全市公职人员相关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全市公职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防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参赌行为。

第九条 市外侨办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外事工作,建立健全并牵头落实我方人员在境外遇难遇险救助应急机制。

第十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防城港市边境旅游办证大厅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东兴市人民政府配合防城港市公安局办理边境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辖区边境旅游办证大厅后勤保障工作,开展边境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偷越国境、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口岸联检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入境团队、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出入境检查验放。

第十三条 中越双方游客出入境须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游证件,中方游客须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四条 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取得《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边境旅游实行“一团一导”、“整团出入”管理。中国游客参加防城港市边境旅游活动,必须向防城港市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提出申请,并由组团社组织为团队。

第十六条 组团社组织中越边境旅游团队必须委派领队带团,一团一领队,随团出入。

第十七条 组团社须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署《中越边境旅游承诺书》、与领队签订《中越边境旅游领队禁赌保证书》、与越南地接旅行社签订《越中边境旅游禁赌承诺书》,游客出境前须签订《中越边境旅游注意事项告知书》。
第十八条 组团社和领队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六不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十不准”和防城港市有关旅游管理的规定,接受旅游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管。

第十九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旅游局、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全市边境旅游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管理。组团社和领队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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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抗震救灾模范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表彰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抗震救灾模范的决定

(2008年10月7日)

今年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大地震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迎难而上、顽强奋战,竭尽全力抢救被困群众,最大限度地减低了灾害损失。目前,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后恢复重建正在有序推进,抗震救灾斗争取得重大胜利。在这场抗震救灾斗争中,涌现出一大批临危不惧、勇往直前、舍生忘死、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在抗震救灾斗争中的英勇表现,显示了党和人民的伟大力量,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唱响了中国人民自强不息、团结奋斗的英雄凯歌,书写了中华民族发展史册上新的壮丽篇章。

为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激励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奋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授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319个集体“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荣誉称号;追授雷勇等5名同志“全国抗震救灾模范”荣誉称号;授予蒋敏等517名同志“全国抗震救灾模范”荣誉称号。希望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中央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伟大抗震救灾精神转化为艰苦奋斗、重建家园的坚强意志,转化为努力工作、建设祖国的实际行动,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力量,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扎实的工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不懈奋斗!

(名单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建设银行



一、审批权限
《“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协议书》”)是出具“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不可撤销的保函的依据,现阶段《担保协议书》的审批权一律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担保金额在5000万元以
上的要报经总行审批。出具保函的权利,集中在县支行以上的各级行,县以下分支机构和各级行的内部职能机构一律不准对外出具保函。
二、担保的申请〔详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
1.向建设银行申请担保,必须提交《担保申请书》(附件一)。
2.业务部门接受《担保申请书》后,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文件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客运销售代理协议》、财务决算或资产负债表等。
三、担保的审查〔详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四章〕
1.受理担保的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对于此类付款担保应着重审查付款方的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负债状况。
2.办理担保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委托人交存保证金和提供反担保或财产抵押的情况。评估由投资调查部门统一管理,比照贷款项目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
3.在对担保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后,有关业务部门和调查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书》提出审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提出是否承诺提供担保的意见,对同意担保的应由业务部门送资金部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报主管行长审定。
四、《担保协议书》的签定(详见“规程”第五章)
1.担保事项经主管行长同意后,业务部门应与申请人进一步协商签订《“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附件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由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加盖公章。
2.省级分行以下各级行应将双方草签的《担保协议书》连同《担保申请书》以及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级分行,如保证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转报总行审查批准。
3.《担保协议书》生效后,受托银行应积极催促委托人按照约定交存保证金,及时提供经受托银行认可的《反担保函》,或设定财产抵押。
五、交存保证金(详见“规程”第六章)
1.《担保协议书》生效后,委托人应按照《担保协议书》约定交存保证金。在建设银行开立有“基本存款帐户”的代理人,代理人提供的保证金最低不得低于付款担保金额的10%;在建设银行只开立有“票款专用帐户”的代理人,代理人提供的保证金最低不得低于付款担保金额的
70%。保证金存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按活期存款付息。
2.保证金存款专项用于此项担保项下的支付。担保银行有权监督结算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保证金存款用于担保项下的支付后如有余额或保证期满后,保证金存款方可从相应的保证金存款户中转出。
六、提供反担保(详见“规程”第七章)
1.不能按担保金额100%存入保证金的担保,委托人必须提供与应存入保证金等值的反担保,包括反担保人担保和设定财产抵押。
2.本行只接受“凭索即付”的反担保函(附件三)。反担保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有较强的担保能力。委托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时,必须将反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产负债表等资料送交受托银行审查。同时提交反担保函,作为《担保协议书》的附属文件。
3.委托人以财产设置抵押,抵押物必须是产权属己的,并且便于保管、适销适用,办理了财产保险,财产的有效使用期必须长于担保期限。设置抵押财产经担保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应签订《抵押协议》并办理公证。
七、出具保函(详见“规程”第八章)
1.委托人按照《担保协议书》的约定存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并交纳保费后,受托银行方可根据《担保协议书》出具保函。保函内容必须与《担保协议书》所规定的内容一致,如担保内容有变更,应修改《担保协议书》后方可出具保函。
2.保函文本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单位签收转受益人,一份由受托银行财会部门作表外科目登记的附件,一份由受托银行办公室归档保存。
3.业务部门填写保函后,应送审计部审查,然后送法定代表人签发保函后送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发送受益人。
4.受益人接受保函的,应签发保函回执。
5.保函有效期满或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自行失效。保函失效后,担保银行业务部门应通知受益人退还保函,并将收回的保函造册登记,办理销毁。
八、收费(详见“办法”第七章)
1.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保函,按照保函额度的3‰收取费用;
2.短期保函在出具保函时一次交费。
九、保函的履行(详见“办法”第六章和“规程”第十章)
1.保函有效期间,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担保银行应先从被担保人保证金存款帐户支付款项;保证金帐户不足以支付时,可以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从被担保人其他存款帐户支付。如果被担保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不足部分由担保银行垫付。担保银行在垫付资金时,业务部门应及
时通知被担保人。
2.担保银行垫付资金后,应通知被担保人在一个月内归还垫付资金。同时由受理该项担保的业务部门发出贷款指标,财会部门据以为被担保人开立贷款帐户,并办理垫付资金手续。
3.担保银行信贷部门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和协助被担保人及时归还银行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被担保人逾期不能归还时应按逾期贷款加收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利息。
4.被担保人逾期不能归还垫款,担保银行除按照规定加收利息,对设定第三方反担保的,应向第三方反担保人索偿;对设置财产抵押的,可以将被担保人设置抵押的财产折价抵还垫款,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变卖抵押财产,并从价款收入中优先受偿。

附件一:担保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是经 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本单位在批准的业务范围
内拟与 签订 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是 。根据 的要求,需贵行提供 担
保,担保额度 万元。我单位愿与贵行共同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履行申请人
的义务和责任,特此申请。
请审核
申请担保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 地址
受托银行 地址
委托人拟与 (供货人)签订《客运销售代理协议》,领取 ,同时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委托人向 领取 用于 ,期限 天,由受托银行出具以为受益人,担保额度为 元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失效。
三、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担保金额 %的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年 月 日存入 元。
四、A、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提交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的受益人为 (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 元的反担保函,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票款由受托银行代为支付时, (第三方反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代委托人偿付受托银行所付资金。(反担
保函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提供)。
B、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 元(其中有价证券 元)抵押(质押)给受托银行,委托人不能按期偿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支付票款,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帐户支付。
六、受托银行代付票款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30日内,归还受托行垫付款项及利息。
七、受托银行代垫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利息。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事宜如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九、委托人应按保函额度的3‰的费率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担保费用。共计 元,于 年月 日一次交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 (签字) 受托银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

致:中国建设银行 行:
(委托人)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开帐与结算计划”
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 (委托人)向国际航空运输
协会及参加中国开帐结算计划的各航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万元。为此,本单位愿无条件及不可撤销
地保证:
1.若上述担保的委托人(即 )不能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数存入保证金,使贵行不能从委托人保证金存款户中足额对保函受益人支付款项时,由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当贵行凭本保函和有关付款凭证索款时,我单位将在收到索款文件之日起5日之内无条件地履行本保函所载明的义务,支付本金、利息、手续费、税款及因延期付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如我单位不能在5日内按期付款,贵行有权直接或通过法律途径从我单位在银行的任何帐户中扣款,这些帐户为:
开户银行 帐号:
4.此项保函是本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损害。
本保函的担保责任将随委托人已付款金额而相应递减。
5.本保函自即日起生效,至被担保人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反担保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不可撤销的保函

受益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及参加中国开帐结算计划的各航空公司
(委托人名称及地址)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帐号 。该单位已于 年 月 日与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签订了《客运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称《协议》),编号 ,定期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领取中性机票。 (担保银行名称及地址)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保证该
单位按《协议》的约定付款。当 (委托人)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因自身责任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
并无力偿付时,本行愿承担担保责任,按《协议》的约定和委托人实际领取中性机票的数量代为支付款项,最
高支付金额为 万元。本行担保额度随委托人向贵单位付款而相应递减。
本保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行同时声明如下:
一、未经本行同意变更本保函项下《协议》的内容;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保函项下《协议》无法履行;或因受益人违反保函项下《协议》致使保函履行无意义;或 时,本行有权终止本保函的效力。
二、本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贴现、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三、如本保函受益人、担保事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项内容不全,本保函无效。
四、本保函由本行有权签字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加盖本行行章。
担保银行 (盖章)
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99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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