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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44:45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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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有关规定,我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了《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人:纵瑞龙
  电 话:010-68205662
  传 真:010-68207178
  邮 箱:zongruilong@miit.gov.cn
  
  
附件:1.《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http://10.3.1.3/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57/n14452245.files/n14452119.pdf
2.《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http://10.3.1.3/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57/n14452245.files/n14452133.xls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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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


中医药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的通知


2001-04-06

国中医药办发[2001]23号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教高[1998]57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和教育厅(教育委员会、高教厅)联合对本地区高等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进行了审核评估。根据各地报送的评审结果,经审核,现将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进一步推动临床教学基地的规范化建设,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院校名称
医院名称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北京市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联大中医药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直门医院

护国寺中医医院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

鼓楼中医医院
保定市中医医院

宣武中医医院

房山中医医院

怀柔中医医院

广安门医院

西苑医院

望京医院

隆福医院

冶金医院

海淀医院

北京市中医医院

朝阳中医医院

顺义中医医院

崇文中医医院

门头沟中医医院

山西省
山西中医学院
山西中医学院第一中医院

山西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

山西中医学院第三中医院
长治市中医院

阳泉市中医院

太原市类风湿病医院

太原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

长治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

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

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

山西省人民医院

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

太原市中心医院

晋中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晋中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

运城地区中医院

辽宁省
辽宁中医学院
辽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辽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沈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大连市中医医院

丹东市中医医院

本溪市中医医院

鞍山市中医医院

铁岭市中医医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医医院

沈阳市骨科医院

海城市正骨医院

沈阳铁路局职工总医院

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

大连友谊医院

丹东市第二医院

空军沈阳四六三医院

大连海港医院

吉林省
长春中医学院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长春医院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吉林医院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辽源医院
吉林龙潭中医院

通化市中医院

敦化市中医院

德惠市中医院

延吉市中医院

浙江省
浙江中医学院

浙江省中医院

金华市中医院

宁波市中医院

湖州市中医院

福建省
福建中医学院
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

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福州市第一医院

福州市第二医院

福州市中医院

厦门市第一医院

厦门市中山医院

厦门市中医院

漳州市医院

漳州市中医院

解放军一七五医院

泉州市第一医院

泉州市中医院

南平市第一医院

南平市中医院

建瓯市立医院

邵武市立医院

莆田县医院

三明市第一医院

三明市第二医院

宁德地区第一医院

宁德地区第二医院

龙岩市第一医院

湖南省
湖南中医学院
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常德市第一中医院

湘潭市中医院

浏阳市中医院

长沙市中医院

衡阳市中医院

广东省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

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

深圳市东湖医院

阳江市人民医院

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

顺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新会市中医院

台山市中医院

广西自治区
广西中医学院
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柳州市中医院
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桂林市中医院

桂平市中医院

防城岗市防城区中医院

四川省
成都中医药大学

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贵州省
贵州中医学院
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医院

云南省
云南中医学院
云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昆明市中医医院

楚雄州中医医院

玉溪市中医医院

个旧市中医医院

甘肃省
甘肃中医学院

甘肃省中医院

酒泉地区人民医院

酒泉市中医院

张掖地区人民医院

张掖市中医医院

武威地区人民医院

武威地区中医医院

武威市中医医院

定西地区人民医院

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天水市中医医院

庆阳地区中医医院

平凉地区人民医院

平凉市中医医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

武都县中医医院

民乐县中医医院

酒泉钢铁公司医院

兰州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医院

兰州铁路局兰州中心医院



批转市信息化办拟定的天津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信息化办拟定的天津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信息化办拟定的《天津市重要信
息应用系统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
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电子认证证书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迅速增长的电子认证业务的需求,规范我市
电子认证行业秩序,促进电子认证在我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的推
广应用,提高信息安全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障电子认证活动当事
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
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信
息应用系统使用电子认证证书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推广应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是指为保障我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安全,规范电子认证服务秩序
和行为,提供各重要信息应用系统使用电子认证证书网上服务,
实现“一证多用、交叉认证”的基础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应用系统,是指本市涉及国家安全、经
济命脉、社会稳定、公众利益等行业和领域的信息应用系统。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
电子认证服务资质,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
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证书,是指由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
作,在本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中使用的电子认证证书,主要包括
个人证书、组织机构证书和设备证书等。其中组织机构证书是指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与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作的电子认证
证书合一的证书。
  第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的推
广应用工作并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本市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使用
密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接入平台
的服务监督制度,保障本市电子认证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平台为同一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作的证书在多个信
息应用系统开展网上业务以及为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作的证
书在某一信息应用系统的网上业务开展电子认证提供技术支撑。
  平台应为所运行的电子认证业务提供应急支持,保障电子认
证证书使用的连续性。
  第七条 本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应建立并完善身份认证、授
权管理、责任认定等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积极使用电子认证证书。
  第八条 本市国家机关重要信息应用系统使用电子认证证书,
应遵循本办法接入平台,其他信息应用系统可自愿接入平台,并
与平台管理单位签署技术与服务协议。接入平台的信息应用系统,
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改造和管理。
  第九条 重要信息应用系统使用电子认证证书可以通过洽谈、
招标等方式选择已接入平台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本系统用户提
供服务。
  第十条 电子认证证书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
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证书以组织机构代码为统一标识,个人
证书以个人身份证号为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时,可以同时申办
组织机构证书。
  第十三条 电子认证证书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申请信息,并对其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电子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并对使
用证书的行为负责。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
的,应按规定办理证书更新,组织机构证书更新与组织机构代码
年检应同期进行。
  第十六条 拟接入平台为本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提供电子认
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与平台管理单位签署技术和服务
协议。
  第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按照协议为重要信息应用系
统和证书持有人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证认证
的质量和业务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接入平台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主管部
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认证业务的相关情况及有关资料,接
受检查监督;发生安全事件、重要人员变动、增资、减资、重大
投资、担保事项、股权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报告;拟不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60日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报告,有关业务承接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接入平台的重要信息应用系统的运营单位违反本
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接入平台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
定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
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终止其通过平台继续提供服务;向社会
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3月1
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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