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04:31:15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廷琛
                           一九九二年九月七日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位于昆明市城区西北部,总体规划面积11.5平方公里,由建成区(政策区)、新开发区和科技街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开发区通过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利用省内外科技力量和省、市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建立按国际惯例运行高效、灵活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开发区成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依靠科技推动经济的改革开放试验区;技工贸一体化,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外向型开发区。


  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经济特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设立科研教育机构。到开发区兴办的各种类型高新技术企业,除适用开发区政策外,同时适用原有优惠政策。


  第五条 开发区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发区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工作。
  (二)研究编制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开发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 对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 ,做好考核、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委、省科委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和审批。
  (七)开展国际科技贸易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开发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法律、金融、会计、保险、海关、商检、审计、技术监督、人才交流和技术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支撑体系,监督和协调各部门设立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共服务事业。
  (十)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权限
  (一)管委会在开发区内行使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处理开发区内的有关事宜。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各级各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五)审批市政府切块给开发区的城镇户口落户和农转非指标。
  (六)协调和处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有关涉外事宜,审核开发区有关人员出入国(境)的事项。
  (七)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一)新材料、新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电子计算机应用、自动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七)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适合云南资源深度开发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或高附加值产品;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生态环境的;
  (三)中国政府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立经营或国内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购买开发区内的债券、股票;
  (八)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对进入开发区内投资的,由管委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统一受理申办手续。


  第十五条 批准进入开发区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经营用房及配套建筑和拆迁安置用房等,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


  第十六条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按期开业。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保障体系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
  (一)开发区内的土地,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规划和《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办法》、《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负责管理。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可以是已经完成初步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待开发的土地。允许中外客商带项目到开发区投资进行划块开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综合性和其它用地五十年。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为 :协议、招标、拍卖等 。在规定的范围内,具体的地块位置、规划用途、用地年限、费用和其它条件,由管委会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六)土地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 ,负责开发区的财政 、财务、会计、留成外汇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工商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进入开发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进行其它工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税务、海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负责开发区内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海关业务的有关手续,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区。


  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开户等有关金融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可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贷款指标实行专项安排,各金融机构对开发区内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应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开发区内试行贷款证办法,允许贷款交叉(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发区内企业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经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开发区内进行投资和贷款。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设立劳动人事部门的派出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开发区的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劳务市场、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五章 企业及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管委会对其直属企业和经济实体实行行政领导,对其他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和经济实体进行宏观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凡在开发区兴办的各类企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到开发区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有权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自主决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营期满和中途歇业,应向原批准机关申报,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具有出口能力的企业,经管委会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可授予进出口经营权。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在昆明市内设立账簿,并按规定向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管委会指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均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和办理有关保险。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可面向国内外招聘工人、职员、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外籍专家,自主决定招工、招聘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第三十四条 进入开发区企业的外地人员,实行暂住户口制度。对确有实绩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落户手续(包括政策规定的亲属)。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可试行股份制。鼓励科研、教育单位或个人以专利、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入股。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内中外商务、科技、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年内需多次出入国(境)的,可按规定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国(境)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未进入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窗口”后,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产业技术发展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产业技术发展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政府11届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本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已建、在建或新建的产业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产业技术发展动态,制订和适时修订《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产业技术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淘汰四类。其中属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列入《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其他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为允许类技术,不列入《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照《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保证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项目列为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优先投资的范围。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属于鼓励类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
第七条 鼓励企业依据《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鼓励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第八条 采用限制类技术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兴建,确有必要兴建时,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从严控制。
第九条 采用淘汰类技术的项目一律不得兴建。对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应当限期完成技术改造,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予以关停。
第十条 市计划、科技、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获得政府资助或享受本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
2000年3月

目 录
鼓励类产业技术目录
一、农业
(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林业工程
(四)水利工程
二、工业
(一)现代机械制造
(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三)生物工程
(四)医药
(五)轻工与纺织
(六)原材料
三、建筑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施工
(三)建筑材料
四、交通运输
(一)公路运输
(二)水上运输
(三)公路交通
(四)城市交通
五、环境保护
(一)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二)污染防治
(三)环境监测
(四)自然生态保护、园林绿化
六、能源
(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二)清洁能源与环保
(三)节能
七、电子信息
(一)现代通信
(二)计算机及网络
(三)软件
(四)广播、电视与音像
(五)微电子
(六)电子信息服务
八、金融
(一)金融信息系统
(二)金融电子化机具
九、商业
(一)商业电子化
(二)商办工业
十、重点引进技术
(一)电子信息
(二)先进制造技术
(三)金融保险
(四)交通通信
(五)商品流通
(六)建筑与房地产
限制类产业技术目录
一、农业
二、工业
三、建筑
四、交通运输
五、环境保护
六、能源
七、电子信息
八、金融
九、商业
淘汰类产业技术目录
一、农业
二、工业
三、建筑
四、城市交通
五、环境保护
六、能源
七、电子信息
八、商业

鼓励类产业技术目录
一、农业
(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1.作物、畜禽和水产新品种选育技术;
2.提高先进的农产品质量效益的种植、养殖、管理综合配套技术;
3.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运、包装技术;
4.经济实用的农业保护性生产技术;
5.新型生物农药的研制和工厂化生产技术;
6.先进的捕捞技术;
7.转基因农产品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应用;
8.新型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技术。
(二)农业可持续发展。
1.区域农业综合开发技术;
2.农业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及管理技术;
3.作物、畜禽、水产虫害、疫病防治技术;
4.以沼气为中心的能源环境工程技术;
5.生态农业及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三)林业工程。
1.生态林业建设技术;
2.森林灾害防治及监测技术;
3.优质用材培育及持续经营技术;
4.新型树木品种的引进、培育与推广;
5.木材、竹材深加工利用技术。
(四)水利工程。
1.水能资源保护和开发技术;
2.城市防洪排涝、城乡供水技术;
3.水土保持、水政管理技术;
4.自动翻板闸门的改进和推广应用技术;
5.大型水利工程自动安全监控和信息传输处理技术;
6.复式海堤或堤围表面衬砌技术;
7.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技术;
8.高效输配水及节水灌溉技术;
9.堤坝白蚁防治新技术;
10.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技术。
二、工业
(一)现代机械制造。
1.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技术;
2.柔性制造技术;
3.数控与数显技术;
4.工业生产控制技术;
5.工业自动化技术;
6.高精度加工技术;
7.精密成型加工技术;
8.精密压铸技术及精密热塑性成型技术;
9.超塑性合金制备及复杂零部件成型技术;
10.伺服电机制造技术;
11.新型电力电子装置技术;
12.新型液压气动密封技术;
13.电子式低压电器技术;
14.新型压缩机制造技术;
15.智能化的电器和电力设备制造技术;
16.模糊控制、智能和节能家电生产技术;
17.先进模具选材、设计、制造成套技术;
18.树脂砂铸造技术;
19.真空热处理技术;
20.自动扶梯及高速电梯制造及控制技术;
21.高性能光学仪器制造技术;
22.新型电子测量、计量仪器制造技术;
23.液压及气动元件技术。
(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1.汽车。
(1)整车及关键总成的设计制造技术;
(2)零部件设计、制造关键技术;
(3)轿车新型发动机设计制造技术;
(4)客车专用底盘设计制造技术;
(5)客车车身模具和夹具设计制造技术;
(6)车身附件设计制造技术;
(7)防抱制动系统(ABS)等汽车安全性电子控制技术;
(8)新能源或环保型(电动、液化石油气等)汽车制造技术。
2.摩托车。
(1)用CAD/CAM开发新车型技术;
(2)摩托车新型发动机设计制造技术;
(3)零部件设计、制造关键技术;
(4)整车及关键总成设计制造技术。
3.船舶。
(1)大吨位船舶设计制造技术;
(2)高速客船设计制造技术;
(3)先进造船工艺技术;
(4)壳、舾、涂一体化区域性造船技术;
(5)模块化造船区域综合设计技术;
(6)新型港口机械设计制造技术。
(三)生物工程。
1.基因工程技术;
2.细胞工程技术;
3.酶工程技术;
4.发酵工程技术;
5.生化工程技术;
6.蛋白质工程技术;
7.生物转化技术;
8.生物传感分析技术;
9.糖类工程技术;
10.生物分离技术;
11.菌种分离鉴定及保存育种技术。
(四)医药。
1.中药。
(1)中成药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
(2)中成药的提取、分离、纯化工艺与新技术;
(3)超临界CO2萃取技术在中成药生产中的应用;
(4)生物技术在中成药生产开发中的应用;
(5)中药新剂型。
2.制剂。
(1)新型制剂的制造技术;
(2)控释、缓释制剂技术;
(3)薄膜包衣技术;
(4)脂肪乳剂生产关键技术;
(5)吸入剂生产关键技术;
(6)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应用技术;
(7)微波干燥技术。
3.化学原料药。
(1)化学原料药的新品种及其新技术;
(2)半合成青霉素生产缩合技术;
(3)头孢菌素合成关键技术;
(4)重要医药产品结晶生产技术;
(5)新型诊断试剂。
4.生物制药。
(1)海洋药物及海洋生物制品技术;
(2)现代生物化学制药技术;
(3)医用生物材料技术。
5.新型医疗器械。
(1)新型医用诊断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2)新型医用治疗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3)医用电子监护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4)医用分析仪器制造技术。
(五)轻工与纺织。
1.纺织。
(1)细旦、超细旦聚丙烯长纤维生产技术;
(2)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技术;
(3)特种天然纤维加工技术;
(4)1万吨以上直接纺涤纶长丝;
(5)3万吨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技术;
(6)多功能染整技术;
(7)高档织物印染及后整理技术;
(8)高仿真化纤面料生产技术;
(9)高档针织服装生产技术;
(10)纺粘法非织造布技术;
(11)差别化、功能性合纤及混纺、交织产品开发技术;
(12)汽车配套化纤材料及生产制造技术。
2.食品。
(1)挤压技术;
(2)生物技术;
(3)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技术;
(4)超临界抽提技术;
(5)食品添加剂技术;
(6)无菌加工及包装技术;
(7)婴儿、儿童营养食品,老人保健食品技术;
(8)绿色食品技术;
(9)功能食品技术;
(10)冷杀菌技术;
(11)酶工程及发酵工程应用技术;
(12)食品加工、保鲜、保存技术;
(13)工程化食品技术。
(六)原材料。
1.冶金。
(1)特殊钢生产技术;
(2)连铸连轧技术;
(3)钢铁生产流程整体优化技术;
(4)铁前工序节能和强化技术;
(5)全自动转炉计算机控制技术;
(6)炼钢炉外精炼及计算机控制技术;
(7)高精度轧制技术;
(8)铁水热装送电炉冶炼技术;
(9)高炉富氧喷煤技术;
(10)钢板表面涂镀技术;
(11)高精度连续纵剪分条——矫平技术;
(12)宽铝合金板及铝复合板带生产技术;
(13)高强度铜基、铁基粉末及高精度粉末冶金制品生产技术;
(14)智能型铝电解槽控制技术;
(15)石油钢管生产技术;
(16)废钢加工处理技术;
(17)有色金属强化冶炼及湿法冶炼技术;
(18)有色金属无污染强化冶炼加工技术;
(19)有色金属水平连铸生产技术;
(20)高精度铜带及铜合金带生产技术;
(21)地下矿山高效、安全、低耗开采技术;
(22)高炉水渣粒化、渣水分离及水循环技术。
2.橡胶。
(1)合成橡胶及高性能橡塑复合材料技术;
(2)无内胎、低断面高速级子午线轮胎生产技术;
(3)热塑性弹性体橡胶制品开发应用技术;
(4)导电橡胶技术;
(5)硅胶及硅胶制品技术。
3.化工。
(1)催化技术;
(2)分离工程技术;
(3)加氢裂化装置生产技术;
(4)高效、低残留、无公害新农药技术;
(5)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加工制备技术;
(6)表面活性剂的开发和工业应用技术;
(7)氯氟烃替代技术;
(8)乙烯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
(9)微生物肥料技术;
(10)微量元素肥料技术;
(11)有机复合肥料生产技术;
(12)化工新型高效催化剂生产技术;
(13)高分子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工艺技术;
(14)轿车涂料系列开发及配方工艺技术;
(15)防火、防雾、耐温、抗辐射、抗静电特种功能性涂料开发技术;
(16)高性能、功能性专用粘胶剂生产技术;
(17)高分子量聚丙烯酰胺开发技术;
(18)电子工业用超净高纯试剂及气体生产技术;
(19)离子膜法烧碱生产技术;
(20)双氧水蒽醌法工艺技术;
(21)高锰酸钾三相法工艺技术;
(22)低压合成甲醇系列产品工艺技术;
(23)甲醛浓缩生产应用技术;
(24)涂层尿素生产及应用技术;
(25)甲醇尾气回收氢技术;
(26)合成氨生产尾气双甲精制工艺技术;
(27)水性涂料系列生产技术;
(28)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浆、纸及纸板;
(29)皮革后整理加工技术;
(30)合成香料及单体香料技术;
(31)包装制品多色印刷技术;
(32)中、小氮肥企业的改扩建综合技术。
4.新材料。
(1)工程塑料改性技术;
(2)电子信息材料技术;
(3)特种材料加工技术;
(4)复合材料及复合型功能材料技术;
(5)半导体材料制备技术。
三、建筑
(一)建筑设计。
1.建筑设计过程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
2.环保和节能建筑设计技术;
3.扩大预制装配或部分预制装配与现浇相结合的设计技术;
4.新型抗震结构体系设计技术;
5.地下结构设计技术和钢管高强砼柱设计技术;
6.大跨度新型空间结构设计技术;
7.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技术;
8.建筑物细部处理、设计技术;
9.岩土工程设计技术;
10.智能型建筑设计技术。
(二)建筑施工。
1.提高建筑环境质量技术;
2.建筑物防灾减灾技术;
3.建筑节能、节材、节地技术;
4.现代化建筑施工技术;
5.新型施工机械设计与制造技术;
6.建筑施工计算机管理技术,网络计划技术;
7.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
8.新型模板与脚手架应用技术。
(三)建筑材料。
1.超高铁硅酸盐水泥生产应用技术;
2.商品混凝土成套应用技术;
3.玻璃熔窑全氧燃烧技术;
4.玻璃深加工生产应用技术;
5.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FRP)开发、生产、应用技术;
6.新型建筑轻质墙板开发生产技术;
7.建材生产生态化技术;
8.工业废渣及城市固体废物在建材行业综合利用技术;
9.新型塑料门窗应用技术;
10.高效化学建筑防水材料工艺技术;
11.新型复合墙体及装饰材料工艺技术;
12.高档陶瓷卫生洁具及五金配件工艺技术;
13.无机非金属新型建材制品工艺技术;
14.高效预应力砼及钢筋节材技术;
15.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16.建筑用高装饰性涂料开发应用技术;
17.纤维人造板及木板花纹印刷技术。
四、交通运输
(一)公路运输。
1.公路快速客货运网络系统技术;
2.智能交通系统(ITS)技术;
3.公路主枢纽支持系统技术。
(二)水上运输。
1.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
2.水运电子信息网络技术;
3.水上高速客运技术。
(三)公路交通。
1.公路网络规划、建设技术;
2.新型沥青材料和沥青砼路面设计、施工技术;
3.软土路基设计施工技术;
4.复合式路面设计、施工技术;
5.桥梁的轻型化、工业化、装配化技术;
6.无接缝桥梁设计和伸缩缝施工技术。
(四)城市交通。
1.城市交通环境技术;
2.城市交通诱导技术;
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
4.地下铁路和轻轨交通运输成套技术;
5.区域交通和城市交通的协调发展技术;
6.城市交通网络发展规划与设计技术;
7.城市交通收费系统技术;
8.新型自动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及停车收费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1.城市供水保障技术;
2.变频调速恒压供水技术;
3.管道更新改造技术;
4.城市节水和水资源合理利用技术。
(二)污染防治。
1.水污染治理。
(1)低投资、低能耗、低运行费的污水处理技术;
(2)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
(3)生活污水脱氮、脱磷技术;
(4)UASB、HCR等高效生物反应器污水处理技术;
(5)工业废水有机、有毒物深度处理技术;
(6)禽畜养殖场污水、粪便处理综合利用技术;
(7)利用天然水体的水质净化技术和水质恢复工程技术;
(8)高能超声波、紫外光、臭氧等新型废水处理技术;
(9)高效优势微生物菌群处理污(废)水技术;
(10)催化氧化污(废)水处理技术;
(11)水处理的膜技术;
(12)高品质水处理药剂、活性碳吸附剂和过滤材料;
(13)自控油水分离技术。
2.大气污染控制。
(1)城市燃气工程技术;
(2)大气污染物催化净化技术;
(3)耐高温的滤料、滤材;
(4)高效传质处理废气技术;
(5)高活性脱硫剂;
(6)脱硫产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技术;
(7)超声波脱硫、脱硝技术;
(8)低氮燃烧技术;
(9)替代氟氯烃的产品生产技术。
3.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1)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理技术;
(2)融溶炉焚烧技术;
(3)热解焚烧技术;
(4)固定酶制剂生产及使用技术;
(5)有害有毒固体废物贮运和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
(6)废物交换管理系统;
(7)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技术;
(8)可降解农用薄膜和商品包装材料生产技术。
4.噪声治理。
高效隔声吸声技术。
5.清洁化生产技术。
(三)环境监测。
1.光机电监测仪器制造技术;
2.传感器与环境信息处理技术;
3.大气、水体、噪声自动监测技术;
4.大气污染预测预报系统;
5.大气、水体的生物监测技术;
6.污染物在线监测技术;
7.烟气自动监控技术;
8.机动车尾气监测新技术;
9.环境保护信息系统(“3S”技术)。
(四)自然生态保护、园林绿化。
1.区域性生态保护及各类防护林带工程技术;
2.环境恢复工程技术;
3.城市自然环境保护和生态绿地系统规划技术;
4.生态学、植物群落学原理在城市园林绿地种植设计中的应用技术;
5.城市园林绿化综合生态效益技术;
6.园林苗木、花卉栽培技术;
7.农药、化肥污染控制技术。
六、能源
(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1.太阳能利用及设备制造技术;
2.生物质能转换技术;
3.高效电池和燃料电池制造技术。
(二)清洁能源与环保。
1.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利用。
(1)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发电技术;
(2)天然气汽车技术;
(3)液化石油气汽车技术。
2.电动汽车、混合型电动汽车。
3.烟气脱硫技术。
4.大型高效袋式除尘技术。
(三)节能。
1.火力发电。
(1)亚临界、临界、超临界火力发电技术;
(2)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3)煤气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4)等离子点火技术。
2.输电。
(1)高压输电设备技术;
(2)无功功率自动补偿与电压质量控制技术;
(3)先进真空开关技术。
3.高效燃烧。
(1)清洁煤炭燃烧技术;
(2)流化床、增压流化床锅炉燃烧技术;
(3)煤气化技术;
(4)水煤浆技术。
4.热能的有效利用和余热回收。
(1)热电联供技术;
(2)工业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5.节电。
(1)绿色照明工程技术;
(2)高效节能风机技术;
(3)高效泵节电技术;
(4)高效节电变压器技术;
(5)变频调速节电技术;
(6)蓄冷空调节电技术;
(7)逆变节电电源技术。
七、电子信息
(一)现代通信。
1.数字移动通信(GSM、CDMA)技术;
2.数字程控交换、数字交叉连接技术;
3.高效率数字复用技术;
4.光传输系统、光传输网络和全光网络技术;
5.微波传输系统、微波系列部件技术;
6.卫星及其他升空平台传输技术;
7.ATM核心网络和接入技术适配技术;
8.边远散地区远程轻便接入传输技术;
9.经济有效的用户接入技术;
10.综合网络(HFC)接入网系统及应用技术;
11.数字式多功能电话机技术;
12.综合布线技术;
13.公开密钥加密技术。
(二)计算机及网络。
1.中高档微型计算机技术;
2.多媒体计算机(MPC)技术;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试行)

铁道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试行)

1987年4月28日,铁道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61号文件批准的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国发〔1984〕151号文件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具体含义是: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
第三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委托铁路车站代办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承运人应积极动员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
第四条 承运人对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应在货物运单、货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加盖“已投保运输险,保险凭证×××号”戳记。
第五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在货物运单“货物价格”栏内,准确填写该批货物总价格,根据总价格确定保险金额,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品名、规格、包装不同的货物,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递交“物品清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三)。
第六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到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按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对依本规定已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对成件货物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每件最多不超过人民币七百元;非成件货物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每吨最多不超过人民币五百元。超过承运人负责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每件价值不足七百元的成件货物或每吨价值不足五百元的非成件货物,由承运人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
(二)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
第七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依本规定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损失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索赔:
(一)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货物实际损失每件超过七百元的成件货物或实际损失每吨超过五百元的非成件货物,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手续迳向到站当地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承运人再向保险公司偿还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货物实际损失每件不足七百元的成件货物或实际损失每吨不足五百元的非成件货物,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的手续,迳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二)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货物损失,迳向到站当地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三)承运人责任与保险公司责任的确定问题,由铁路部门与当地保险公司具体商定。
第八条 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并由合同管理机关处以罚款的货物损失,不论保险与否均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 经铁路运输直接进出口的已投保对外运输险的货物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为了便于本规定实施,各铁路局和保险公司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联合发布实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