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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48:50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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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8日 财税〔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营业税,按照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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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防治浅析

医疗腐败是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医疗腐败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更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近年来有关数据表明,商业贿赂在卫生系统呈现多发高发的态势已不容勿视。因此,研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探索防治的策略,对控制和减少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进我县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
  1、隐蔽性强。实际操作中,药品和医疗器材购销渠道单一,缺乏价格透明度和公开的竞争环境,多数为供货方主动上门推销,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这便形成主管领导或负责采购的人员与销售人员间的“单线联系”,少数腐败分子乘机“暗箱操作”,在上项目和大额购销活动中进行幕后交易,从中收受贿赂。
  2、目的明确化。供销商暗中给予医疗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药品、医疗器材“打进去”销售,或者通过“二次促销”给予某些医务人员“回扣费”,以提高药品销售量。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供销商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货币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佣金、“赞助费”等;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等。
  4、窝案串案多。医药购销领域业务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呈网络分布,一旦有犯罪发生,往往是窝案串案。涉案人员往往是一把手、主管领导、药事委员会成员、采购员、主治医生等。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成因
  1、利益驱动,见利忘义。少数医务人员,看到在改革大潮中有人大把赚钱,生活奢侈,而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多年,却不如人家一笔生意赚得多,导致明显的心理失衡,部分意志薄弱者,从此放松世界观改造,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偏离了人生追求的轨道,成为金钱的“奴隶”。另方面,许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将贿赂视为必要的业务费用,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与个人销售额直接挂钩,导致营销人员不择手段拉拢、贿赂有关人员。在金钱面前,少数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逐渐丧失,养成了不给钱不办事,多给钱多办事,甚至主动索取贿赂的恶习,把职权变成了摇钱树。
  2、滥用优势。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是产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根本原因。首先,我国长期以来施行“医药不分家”的模式,在制度上“以药养医”为医生利用诊疗过程中的处方权收取药品回扣创造了条件。其次,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使得其在治疗各个环节都只能听从于医生。因此,用什么药、用多少药完全取决于医生的处方,医生完全可以选择价格高、回扣多的药品。加上有些医院施行的奖励机制往往以医生业务过程中所开的处方数挂钩,按月结算奖金,更使多数医生开“回扣药”。
  3、管理机制不完善。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医疗卫生管理机制不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调控手段还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为卫生系统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权钱交易的方便。最明显的就是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市场不完善,招标体制不规范,流于形式,特别是药品、医疗器械招标的范围和地域较小,造成了采购环节上的普遍行贿受贿。目前我市药品的集中招标制度,使药品中标定价与实际成本有一定的差距,就是说利润空间较大,医药经营商完全可以降低中标定价暗中与购进单位特别是跟标卫生医院进行议价交易,这就给购与供双方创造了贿赂条件。
  4、监督机制不健全、不落实。从查处的案件看,涉案单位在机制建设上,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业务工作方面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但纪律作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比较薄弱,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约束。一是因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市场不完善,招标体制不规范,容易形成“暗箱操作”,使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无法实施监督;二是心术不正者在药品、器械采购中,以亲自把关、实地考察、调查摸底等借口,挖空心思创造单独与对方洽谈业务的环境,有意逃避有效监督。三是庞大的系统导致主管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想监督又监督不了。
  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治策略
  在现有招投标体制的情况下,作为县级卫生系统只能参照执行,为有效地防治我县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发生,要结合实际做好如下工作。
  1、强化教育,提高医务工作者的素质。一是加强党的宗旨教育,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牢固树立医务工作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免疫力,严格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权钱交易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加强廉政教育。在整个行业大力倡导端正的医德医风,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要以党和人民利益为重,廉洁行医,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职业宗旨,杜绝收受红包、回扣、提成等有损“白衣天使”形象的不廉行为,切实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三是加强法制教育。在抓好业务学习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法纪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失足成恨”的悲剧上演。
2、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修订完善有关医药购销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一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大资金监管,规范医院的收支管理。要大胆探索改革医院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将工作岗位、工作技术和风险程度、工作数量、服务质量与效率、医德医风等作为分配要素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医务人员收入不直接与医疗收费直接挂钩的分配制度。严查和杜绝科室承包、收入分成、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制度、医院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以及班子考核管理制度。二是认真推行和完善院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及时、真实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等;健全并严格执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费用查询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以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完善用药管理规章,规范用药行为。要制定用药知情同意制度,公布药品价格,在不影响疗效的情况下,列出一部分药品供患者自己选择;对群众反映不良的医务人员,要及时批评教育,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从而建立起良好的用药秩序。四是严格处方管理,加强处方监督。要针对各科室的特点,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药事领导小组可以抽调专家成员定期、不定期对处方进行随机抽查,对出现大处方要及时分析,要求开方医生说明情况;对滥用高价药品的违规人员,要严肃处理;每月对用药量大的用药人和药品进行公布,请医生及群众监督。
  3、明确行业规则,规范药品采购操作程序。首先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的集中采购招标制度,对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器材等要100%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推进和完善“新药购进阳光工程”。要充分发挥药事领导小组的作用,在药品、器材采购中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为患者考虑和服务的宗旨,增强采购透明度。在采购药品时,随机抽调人员组成临时药事领导小组,并邀请医院纪检、行风办有关人员参与监督,将药品回扣拒之院外。其次要坚持医院用药申请制度。“新特药”由医院各科室集体研究提出申请,常规药品均由医院药剂科集体研究决定,拟出购药计划,统一汇总提交医院药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第三,在药事领导小组的成员中,吸收有中、高级职称的医生参与,扩大药事领导小组组织,并实行药品采购部门人员轮岗制。第四,预防关口前移,推行医务人员廉政承诺制。主管机关可与各医疗下属单位签订《拒绝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承诺书》,各医疗单位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廉洁协议书》,院方与医务人员可签订廉政承诺书,明确廉政责任,自觉抵制贿赂犯罪。
  4、创新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自身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完善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的不正之风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完善的制度,加强内涵建设,规范医院管理,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要加强对药品采购、高精尖设备购置、临床新技术应用等项目的科学监管,将医院的科学管理变成工作的常态,从而形成行风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在各医疗单位任命二名以上政治素质较高、富有正义感的医务人员为纪检监察联络员,付于其职责和权力,加强对所在单位的领导、药事领导小组成员、采购员等在药品、医疗设备购销环节的监督,对主治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监督,使局机关更好地掌握了解基层单位的情况,以拓宽监督渠道。
  5、惩防并举,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运用严厉打击这一预防措施中最有效、最有力度的手段,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查处,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充分发挥打击犯罪过程中所蕴涵的预防功能。同时,将结合执法办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用医疗卫生行业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针对新形势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要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地遏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作者:王 维 新
单位: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917-8224131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安政办〔2008〕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安阳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2008—2012年)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5
第三章总规划及分年度计划7
第四章土地供应情况10
第五章资金安排情况11
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1
第七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
国家、省、市高度重视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特别是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我市市委、市政府把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摆上重要位置,当成大事来抓,出台了《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安政〔2008〕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8年度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安政文〔2008〕63号)、《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核准及退出管理办法》(安政办〔2008〕57号)、《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安政〔2008〕47号)和《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安政〔2008〕25号)等文件。
第二条规划目的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对今后几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明确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量、建设标准,发挥规划的权威性、约束性和调控性,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四)《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
(六)《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安政〔2008〕2号)
(七)《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核准及退出管理办法》(安政办〔2008〕57号)
(八)《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安政〔2008〕47号)
(九)《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安政〔2008〕25号)
(十)《安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十一)《安阳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分析报告》
第四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安阳市市区,包括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和开发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二章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第七条总体目标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城中村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在本规划期内,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廉租住房总体目标: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2008年底前,各县(市)要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总体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结合市、县(市)“十一五”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不低于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20%左右,确保足量的经济适用住房适时投放市场。
第八条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统一领导,政府主导”的原则。坚持区分缓急、分层次梯度保障;坚持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一)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照科学、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真正做到人民满意。
  (三)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住房保障是政府通过住房政策来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的确定必须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做到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才能提高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
(四)统一领导,政府主导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依法运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阳光操作的原则;坚持改造整治与加强后续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三章总规划及分年度计划

第九条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的保障方式
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的保障方式有三种:一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方式;二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三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
根据《安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要求,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为360万平方米,其中:城中村、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解决困难企业职工住房的建设总量共计1727万平方米;用于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共计187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总量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1813万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为213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0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08万平方米。
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为23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1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185万平方米。
2010—2012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为143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43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3865万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区域分布。
2008—2012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分布于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和开发区。
(四)建设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于家庭人口较多及高层住宅等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一)2006、2007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由民政部门每年进行核定),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3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二)2006年市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611户,1464人;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02万元。2007年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1321户,3461人,其中:市区771户,1901人, 5县(市)550户,1560人;落实廉租住房资金80299万元。
按照人均年收入360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测算,2008—2012年市区廉租住房应保障家庭14680个,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有13770个、保障对象41310人。租赁住房补贴按60元/人·月的标准进行发放,规划期内共需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资金297432万元。
2008年保障家庭2536户,保障资金54778万元。
2009年保障家庭2636户,保障资金56938万元。
2010—2012年保障家庭8598户,保障资金185716万元。

第四章土地供应情况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土地供应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供应;坚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布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向发展。住房用地布局着重于城市交通及生活便利地区,城市建设优先完善居住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249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供应量4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量1209公顷。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1 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136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0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106公顷。
2 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54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08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46公顷。
3 2010—2012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9814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2.9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95.24公顷。

第五章资金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
规划期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共1083432万元,其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7860万元;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资金297432万元。
2008年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36778万元,其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820万元;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资金54778万元。
2009年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04138万元,其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472万元;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资金56938万元。
2010—2012年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42516万元,其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5568万元;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资金185716万元。

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住房保障规划
深入贯彻落实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逐步调整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标准,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衔接好已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管理和储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形成“整体规划、布局合理、分期实施、协调发展”的发展格局。
第十五条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各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按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六条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房用地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要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十七条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督导检查
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序推进。房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及时通报。
第十八条巩固创新住房保障工作方法
充分发挥廉租住房“四级工作网络”作用,层层落实工作目标;推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政策环境;在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的每个程序和环节上,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强化廉租住房制度的年度复核,健全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制度、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时报道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方面的进展情况;组织编印发放宣传资料,直接向群众宣讲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惠民政策;充分发挥“安阳市住房保障工作动态信息”的作用,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合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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