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1:59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2〕59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利用文物点拍摄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市文物局负责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拍摄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

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负责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

第四条 在有壁画等重要文物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性影视片、商业性广告。

第五条 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能力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三)有能力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格的单位需要拍摄文物,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二)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三) 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五)市文物局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文物局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批复拍摄申请。

第七条 获准拍摄影视的单位,在拍摄活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除拍摄内容需要外,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备;

(五)安装道具、布景和其它器械,不得碰、擦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六)不得以古建筑屋顶、墙体、古塔、碑刻等作为演员表演格斗、攀登、跳跃时的道具 ;

(七)不得随意移动文物;

(八)在有壁画、彩塑、彩绘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内拍摄纪录片,不得使用强光;

(九)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准拍摄,必要时得使用仿制品。

第八条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要指派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并协助拍摄单位做好拍摄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予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文物局报告。

第九条 市文物局应制定收费规定和标准,合理收取因文物拍摄所发生的文物保护利用费、文物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因拍摄文物影响正常开放所造成的门票损失费。市文物局的收费规定和标准应经市发改委审批后逐级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生效。经批准收取的文物保护利用费,只能用于文物保护,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或超越范围拍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市文物局可根据情节对拍摄者予以处罚并没收拍摄所得全部文物资料;情节严重者,移送市公安局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擅自接待、越权审批或超范围提供拍摄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由市文物局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文物摄制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或相关操作规程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函

1992年7月17日 (92)国科发改字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科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精神,促进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健康开展,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科委

1992年7月17日

附件:

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不断扩大,科技人员出国工作的越来越多,不少科技人员以出色的业绩,展示了中华民族的聪明和智慧,增进了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为促进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在审批手续、工资待遇、成果归属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管理工作尚未跟上,从而不同程度地存在审批手续过于繁琐,高级专家在外待遇显失公平,有些作出重要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不能合理分享知识产权等情况。为了加强管理,保证科技人员出国工作的健康开展,维护国家、单位和科技人员个人的正当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派遣科技人员出国工作,是发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形式,是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大措施,要本着放宽政策、简化手续、加强管理、积极引导的精神,在执行中外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和有关协议过程中,有计划、有组织地派遣更多的科技人员出国工作。项目执行部门和单位可以广开渠道组织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出国从事科技活动,并把这项工作同推进科技人才分流和落实科技人员政策结合起来。

二、本规定所称的科技人员出国工作,是指我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中外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和实施协议,派遣(包括个人联系组织批准)在职科技人员到国外、境外的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其它科技活动。

在我政府机构中任职的科技人员到国外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科技人员出国工作,派遣单位应按国家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报批。执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出国工作的,报国家科委备案。

四、科技人员出国工作,应当按照互利、有偿和诚信原则,由派遣单位与国外、境外接收单位就经济利益关系及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国外、境外、接收单位向我科技人员提供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劳动保险等待遇,应当与其它国家同等人员提供的相当。

国外、境外接收单位向我派遣单位支付的报酬,应当与科技人员的工资及其它待遇分开单列。

五、科技人员出国工作,派遣单位与国外、境外接收单位之间应就科技人员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达成协议。

属于以进修为主的,有关知识产权可以按接收单位的章程办理,但应争取我方有免费使用的权利。具体条件和办法可以协商确定。

属于以共同研究开发为主的,有关知识产权应由派遣单位和国外、境外接收单位共有,可以约定各自在本国内享有全部权利,包括实施、转让等。在第三国的权利,由双方按贡献大小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属于以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为主,有关知识产权原则上应归我方所有。

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的,有关知识产权按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的规定处理。在国际组织工作的,按有关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处理。

科技人员作为科技成果工作的完成者,有从使用或转让该项成果所获收益中提成的权利,其比例和条件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逐一商定。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

六、科技人员出国工作期间,其在国外、境外的工资及其它收入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经组织批准的在国外、境外工作期限内,工龄连续计算。科技人员在国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它有关待遇的依据。国内住房、工资发放和其他问题,由单位与本人通过协商作出妥善处置。

七、出国工作的科技人员,要牢固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的思想,坚持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把个人命运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外事纪律,自觉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主动与派遣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向国内反馈科技信息。完成出国任务后,按时回国工作。

八、有关部门、派遣单位应主动关心出国工作的科技人员,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各种便利,帮助他们及其在国内的家属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他们圆满完成出国任务。

九、依据中国企业和国外、境外企业之间按照国际商业惯例订立的合同和劳务输出协议,派往外国企业服务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十、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新农村建设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梁振悦

建设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确保农村的和谐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要增强二个观念
一是要增强政治观念。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基础力量。因此,要提高认识,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关我国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要把服务新农村建设作为一件大事,真正列入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积极引导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通过反复深入的学习、领会,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真正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在思想上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其次,要结合地区实际,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真正把服务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落实。二是要增强公正执法观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工作。检察机关只有强化职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服务、保障和促进新农村建设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才能更好地在新时期展示检察工作独特的优势。因此,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依法、文明、公正的执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促进发展、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从严与从宽等关系,全面公正执法,争取最佳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二、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要围绕三个支点
我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6.69%,是典型的农业大县。作为农业大县的检察机关,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笔者认为,结合我县实际,可以从三方面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1、以打击“涉农”犯罪为着力点,保护农民利益。一是依法打击破坏农村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依法打击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各种影响农村和谐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打击盗窃、抢劫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盗杀大牲畜和破坏山林、果林等严重刑事犯罪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的犯罪。要积极投入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专项斗争,加强农资打假力度,让农民种上“放心田”。要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民耕地的犯罪活动,保护基本农田不受侵犯,努力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对横行乡里的“村霸”、“乡霸”等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坚持重点督办、提前介入,做到快捕快诉。同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农村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二是积极查办和预防“涉农”经济职务犯罪。要集中力量查处克扣、截留、挪用、贪污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扶贫救灾等各种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扶贫、救济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和利用信贷贪贿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要积极做好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重点投资和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大额资金拨付、招投标等关键部位的职务犯罪预防力度。三是发挥渎检职能,坚决查处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国有资产流失、农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和滥用职权、滥收费用增加农民负担的职务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农村破坏选举和压制民主的犯罪,尤其对在镇、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妨害农民正常行使选举权的行为,要一查到底,不能手软。
2、以搞好“窗口”服务为立足点,维护农村稳定。2002年至今,我县农村间仅因故意伤害案而被刑事拘留的农民就有240多人,而因土地、房产、债务等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这些都是影响新农村建设的不安定因素。检察机关要善于知民情、解民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举报、民事行政等“窗口”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问题解决在基层。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听取反映要耐心,接受意见要虚心,处理问题要细心,尽量使来访群众想不通的能想通,受委曲的能安慰,有冤情的能伸张。对受理的信访件要分流得当,落实到位,反馈及时,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要坚持好检察长接访日制度,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要认真落实司法援助措施,让“弱势”农民群体真正打得起官司。同时,要坚持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注意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3、以加强法制宣传为切入点,提高农民素质。我县是省级贫困县、山区农业大县,农村的稳定、发展关乎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由于受历史条件、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县农村在经济、信息、文化、教育等方面相对落后,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掌握不多,普遍素质不高,严重地阻碍了新农村建设。鉴于现状,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既是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普及农村法律知识、服务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职责。现阶段,我们应结合检察业务特点,积极开展农村法律知识宣传:一是结合办理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或者一些典型刑事犯罪案件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二是结合举报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律咨询等活动;三是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特别是当地的媒体为阵地,进行广泛宣传;四是利用党校或者镇村培训干部的机会,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五是通过法制副校长,深入到各基层中小学尤其是山区、边远学校上法制课,进行法律宣传。要积极探索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降低犯罪率,使农村青少年健康成长;六是发挥综治成员单位作用,引导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杜绝“黄赌毒”在农村的泛滥现象。等等。通过以上措施,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法制环境。
三、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要提高四个能力
服务新农村建设,首先要求检察机关要具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能力,也就是法律监督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树立科学的执法观,从而不断提高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本领。
一是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检察工作一定要与大局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要自觉把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之中,并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把上级的工作部署,与本地区、本单位的检察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重点,不断强化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在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中,要善于发现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服务措施,并为上级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要按照专业化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加强正规化培训,优化队伍学历和专业结构,加强执法谋略、技艺和对策的研究,着力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突破案件、提高审讯等方面的能力,提高文字归纳综合的能力,提高具有突出专长和特色的工作能力,特别是要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出庭公诉能力、审查监督等具体能力,以及与各司法部门、党政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协调能力,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实效。三是提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能力。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检察机关的各项办案活动,实质上就是处理农村社会矛盾、解决农村社会纷争,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民根本利益和具体权利。因此,在对案件作出决定时,一定要准确、清晰、明了,做到捕得准、诉得出、判得下。同时,要保护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能就案办案。特别是在办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和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安定的任务更为突出。这就需要检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具备高度的政治智慧,很强的社会工作能力,以及很高的执法技艺,能准确判断,果断行动,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激化,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四是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新农村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检察工作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才能更好地推动和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进检察改革。要引导队伍掌握创新方法、技能,培养创新思维方式,善于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解决新问题,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科学决策机制、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等改革,不断赋予检察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