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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7:35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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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8]8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至长葛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管理办法




(许昌至长葛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规范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管理的要求,坚持建管并重、属地管理、市场运作、重在长效的基本原则,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责任制,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的管理养护分别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进行管养,逐步形成以县(市、区)为主,乡(镇、办)配合,专业部门参与,建设、养护、管理一体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快速通道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基础。



二、管理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管理任务



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的维修和大中修工程;路面的清扫保洁;道路绿化管理;道路排水设施的管理;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道路沿线路容路貌管理;交通秩序管理;道路沿线交通设施管理;道路沿线私搭乱建的管理。



(二)职责分工



1.道路养护管理:快车道的维修、大中修工程,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慢车道、人行道的维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2.道路环境卫生管理:快车道的清扫保洁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慢车道、人行道的清扫保洁和果皮箱、公厕的管理,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3.道路绿化管理:道路绿化隔离带、行道树、道路两侧绿地的养护管理,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4.道路排水设施管理: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等附属设施,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5.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6.道路沿线路容路貌管理:沿线村镇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墙体立面、门店牌匾、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管理,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7.路名牌管理: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8.道路沿线私搭乱建管理: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9.道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项目的评审和决策,由市规划部门负责;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以及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查处,由市城管部门负责;道路沿线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和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由市工商部门负责;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10.交通秩序管理:由许昌市、长葛市、许昌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管理。



11.交通设施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实施,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信号灯、隔离带及其他特殊要求的安全标志,由许昌市、许昌县、长葛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12.公交站点管理:公交站点及公交车辆的运营管理,由市交通部门负责。



13.通信电缆、电力电缆、热力管道等地下管网管理: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



三、管理标准



(一)道路养护管理



1.道路主路面达到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病害率≤2m/百m,不允许超过0.3m的单个坑槽、沉陷、油包。



2.道路人行道稳固、平整无障碍,人行道上无雨后积水,病害率≤2m/百m,不允许超过0.5m的单个坑槽、沉陷、油包。



3.道牙石、树池石平整顺直,无歪斜、无缺失,无大于10cm的破损,病害率≤1m/百m。



(二)道路保洁管理



1.主路面、慢车道保洁管理



(1)道路无扬尘、积土,道路上无污水横流、漫溢,道牙无明显污渍,无向雨水斗、明沟扫倒尘土、杂物。(2)清扫保洁制度健全、定人定岗、落实到人,隔天冲刷道路,洒水降尘,逐步实行道路高压冲水和机械化清扫。



2.人行道保洁管理



(1)人行道上无污水横流、漫溢,无油渍;无向绿化带和花坛倒尘土、杂物;无焚烧垃圾、树叶、杂物现象。(2)清扫保洁制度健全、定人定岗、落实到人,每天一清扫,全天保洁。



(三)道路绿化管理



1.行道树养护管理



(1)树木缺株在1%以下,无枯枝和树挂,树上无乱钉、乱扯、乱挂现象,行道树病虫害控制在5%以下,按照绿化标准补植行道树,植树成活率达98%以上。(2)发现树木损坏或死亡,必须于12小时内作出处理,能补栽的要在48小时内补栽。



2.道路绿化带管理



(1)根据植物生物习性合理修剪,保持植物生物自然、大方、美观;绿化带内无杂草、死株、断档;无垃圾积存,可视范围内无纸屑、塑料袋等杂物;无多余积土。(2)发现绿篱损坏或死亡,必须于12小时内作出处理,能补栽的要在48小时内补栽。



3.道路两侧绿地管理



(1)道路沿线两侧绿地有良好的生态和景观,绿地内无裸露地面、枯黄;无杂草、杂藤攀绕树木;无树木死亡、倒伏、枯枝,树木保存率99.8%以上;绿篱模纹无死株、断档;人工铺栽草坪杂草率不超过5%;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栽植绿化,当年植树成活率达到98%;道路两侧绿地无污物、垃圾,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冬春季无焚烧草皮现象,各种园林设施完好。(2)发现绿地被践踏、烧毁,要于12小时内作出处理,尽快进行修补。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1.路灯管理



(1)道路照明设施保持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亮灯率达到98%以上。(2)按规定时间亮灯、灭灯,各路段亮灯、灭灯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在45分钟内进行处理;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



2.灯杆线杆管理



(1)灯容灯貌合格标准为98%。(2)道路两侧无电力电缆、电线乱扯乱拉;灯杆、电杆、灯具设置规范,无歪斜、无残留绳头、无锈蚀、油漆脱落、乱贴小广告等现象。(3)电力控制箱、变压器、检查井设施设置规范,保持清洁,无胡喷乱贴广告现象。



(五)道路容貌管理



1.广告设施管理



(1)沿街门店外无乱设小灯箱、小招牌。(2)户外广告设施保持完好,画面清晰完整、整洁、美观,无脱色、无损坏、无胡喷乱画,无不规范用语、用字广告。



2.无胡喷乱画



(1)道路沿线建筑物、墙体立面无胡喷、乱贴小广告。(2)道路沿线门店橱窗玻璃、立面无乱贴宣传画。



3.无乱堆乱弃



(1)道路两侧门店前无杂物,无乱堆、乱放、纸箱等废弃物。(2)道路两侧无建筑垃圾堆放现象。



4.无乱搭乱建



(1)无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2)道路沿线建筑物整体景观基本完好、美观、整洁,外装修无脱落、无退色、无残墙断壁。



(六)道路环卫设施管理



1.果皮箱管理



(1)在每个公交候车亭设置一个果皮箱。(2)果皮箱箱体整洁,无残缺、无污渍、无破损,完好率达80%;果皮箱内垃圾及时清理,箱体周围整洁无杂物。(3)果皮箱上广告画面完好,无胡喷乱画。



2.公厕管理



(1)道路沿线公厕(含加油站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制度上墙。(2)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无积灰、污迹、蛛网,厕内照明灯具完好,按时亮灯、灭灯;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便池内无积粪、尿碱,洁净见底;厕内无纸片、烟蒂、粪迹、痰迹、苍蝇;厕内基本无臭味,厕外整洁卫生,无垃圾积存。



(七)道路排水设施管理



1.市政排水管涵应顺直、严密、无渗漏,无折角、错台、挡水墙及阻水杂物。



2.排水井盖框与路面平齐且完好,井盖安放平稳、严密、起闭灵活。



3.踏步石完好、牢固、清洁。



4.井壁无破损、脱落、裂缝,井内管头与井壁平齐光滑,流槽光滑不阻水,工作台平整、清洁、无淤积物。



5.井内无阻水杂物,淤泥低于管涵高度的四分之一。



6.进水井应结构完整,井壁无破损,管头与井壁平齐不阻水;井口低于路面0~20mm,但应与路面顺接而无明显错台;篦子安放平稳、严密、起闭灵活,无缺损;排水畅通,泥沙等堵塞泻水孔不超过四分之一,沉泥井内淤积物不高于管底。



7.如发生井盖缺失、破损,首先进行安全警示,于12小时内补装、更换;城市污水设施如发生堵塞、冒溢,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疏通或抢修。



(八)道路交通设施管理



1.路名牌管理



(1)按要求规划设置路名牌。(2)路名牌式样美观、整洁、醒目,设置牢固,无倾斜、移位、残缺、破损,内容完整、指示准确、用字规范。



2.公交站点管理



(1)道路沿线设置公交站点,配套建设候车站台、站牌等服务设施,整体形象美观,无残缺、破损;(2)站牌设置规范,站牌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3)候车站台无乱扯乱挂,广告设施完整、画面清晰。



3.交通设施管理



(1)信号灯完好率100%,若有损坏及时维修。(2)交通指示牌设施完好。(3)执勤岗亭整洁卫生。(4)行车线、斑马线完整清晰。(5)交通护栏设施完好,无损坏,定期刷新。(6)各种交通设施无胡喷乱画。



(九)交通秩序管理



1.行人与车辆通行管理



(1)出租车按站点停靠上下人,无随意调头等交通违法行为,遵章率达到95%以上。(2)公交车按站点上下人,遵章率达到96%以上。(3)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按信号行驶,机动车遵章率达到95%,非机动车和行人尊章率达到85%。(4)规范机动三轮车、电瓶车的通行管理,严厉查处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2.车辆停放管理



(1)按照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方便停放的原则,规划停车位。(2)停车线清晰,每年刷新一次。(3)停车入位、朝向一致,指示牌设置合理、醒目,设施完好。(4)停车场(点)整洁卫生,无果皮、纸屑、杂物等。



四、考核及结果运用



(一)考核主体



许昌至长葛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对象



在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的管理工作中承担任务的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



道路养护管理;道路保洁管理;道路绿化管理;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道路容貌管理;道路环卫设施管理;道路排水设施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交通秩序管理;道路沿线私搭乱建管理等方面。



(四)考核方法



按照内部责任分工,完善考核细则,建立督查台帐,实行百分制考核。规范督查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日常督查情况记入考核台帐,每两周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综合考核,根据日常考核、定期考核、综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新闻发布会排名。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联席办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五)结果运用



将此项工作纳入推进区创建工作排名,考核结果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发布,并做为年终实施奖惩的依据。严格落实奖惩,对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扬,排名末位的单位负责人做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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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2〕896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有专业要求的,还应当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 监督准备和首次监督会议

  第五条管理部门在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内容:

  (一)应当办理的报建、承发包(招投标)手续已办理完成;

  (二)需要进行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已完成登记备案;

  (四)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现场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已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结完成监督手续后,明确专人负责与建设工程的日常联系、工程监督资料的日常保管和监督档案归档。

  第七条建设工程办结完成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后,监督机构组织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监督人员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并发放监督告知书。监督告知书的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管理相对事项要求、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和需要配合监督检查的说明。

  第八条首次监督工作会议后,监督人员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大小,结合监督管理相关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是监督工作实施开展的指导性文件。监督计划的内容包括监督组织形式、抽查方式、抽查重点、抽查次数等。

  监督计划可以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编制。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变化后,应当及时调整监督计划。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章 施工过程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抽查。每次监督抽查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可以随机确定,其中1人为监督抽查负责人。抽查负责人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工地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抽查次数应当分别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并保证监督计划中确定的重要节点、关键工序不少于抽查一次。

  对有以下情形的工地,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一)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

  (二)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

  (三)现场自我管理状况较差的。

  第十条监督人员进入现场后,抽查应当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听取建设、监理、施工等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和施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报告的工程状况以及前期的监督处理情况,确定抽查部位、范围和检查内容;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实体质量的实施抽查;抽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实体质量进行影像采集。

  (四)根据需要对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测;

  (五)掌握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现场质量安全履职情况;比对所抽查部位、范围的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专报内容的相符性;

  (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监督处理工作,并要求有关建设参与方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检查范围内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

  (七)抽查完毕后,监督人员应当对每次现场监督抽查情况形成监督记录,监督记录的填写应包括检查内容、现场抽查部位、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等;

  (八)监督人员应当将监督记录情况录入建设工程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季度确认。

  

第四章 竣工阶段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约定竣工验收日期,并派监督人员参加竣工验收监督。

  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竣工验收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分批实施的,该工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完成后,方可进行工地的最后一次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主要监督内容如下:

  (一)以下竣工验收条件是否符合:

  1、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证明文件;

  2、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3、有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4、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准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在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情况的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首次监督会议和告知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抽查、抽测情况;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

  (五)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遗留的质量缺陷情况;

  (七)质量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收到工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共同签署确认的工地完工报告,以及施工总包单位填报的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考核评审表后,应进行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

  工地完工的条件如下: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施工内容;

  (二)现场用于施工的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已拆撤,主要施工作业队伍已清场。

  

第五章 监督处理和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机构应当签发整改指令单。

  (二)对于以下情况,监督机构应当签发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普遍或多次发生的;

  2、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3、未按整改指令单要求整改的。

  (三)对于以下情况,监督机构应签发停工指令单。

  1、施工现场降低施工许可条件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4、未按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要求整改的。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收到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整改回复及复工申请后,可以视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复查核实。监督机构收到停工指令单的整改回复及复工申请后,必须组织现场复查核实。监督机构同意复工申请的,应当开具复工单。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如果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之日为改正通过之日或重新组织验收通过之日。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监督机构发现后按委托权限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报送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

  第二十一条受监工地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报事故情况,并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采集事故现场信息,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中止施工报告后,对停工措施进行抽查,出具《建设工程暂停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每半年对本地区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安全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完整。

  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和档案目录;

  (二)监督告知书;

  (三)监督计划;

  (四)监督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相关资料;

  (六)监督抽测报告;

  (七)行政措施单及相关回复资料;

  (八)事故相关资料;

  (九)质量监督报告;

  (十)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统一为5年。安全监督档案保管期限,统一为2年。均自归档之日起计。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对于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完成。

  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应当持证上岗,依法履责,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工作质量承担责任,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编制《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手册》,对监督抽查要点和监督文书制作要求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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