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14:47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镇。

第四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绿线的划定,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绿地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国土、交通、行政执法、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化实施细则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须界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护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布局,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得突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控制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划定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城市绿线应从下列区域划定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鱼塘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绿线按照信阳市总体规划及总规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划定。

第十二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划定城市绿线内的规划土地,拟建绿地、游园等项目的,可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负责实施,建成后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砍伐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确定由绿地产权的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未建成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绿地建成后移交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破坏绿地、树木及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玉林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玉林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玉政发[199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玉林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10日第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