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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4:49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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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国人口党组[2008]30号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结合人口计生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把握和体现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建设性的方法,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二)工作目标

  经过今后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具有人口计生部门特色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比较健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作风建设保障机制、违纪违法案件惩处机制、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综合改革和“阳光计生行动”取得实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不正之风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二、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坚持每年安排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进行两次以上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坚持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机关党校教学计划;坚持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通过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加强党风党纪教育

  按照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学党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投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宗旨意识,牢记“两个务必”,践行“三个代表”,遵守“四大纪律”,弘扬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着力解决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坚持贴近实际开展经常性教育。加强示范教育,树立一批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以身边的学习榜样感召和激励自己人。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始终保持警钟长鸣。注重在实践中创新反腐倡廉教育内容和形式,整合教育资源,加强反腐倡廉形势教育、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把反腐倡廉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中国人口报、中国人口网等报刊和网络媒体的主导作用,唱响人口计生系统廉政勤政的主旋律,激励广大人口计生干部继承和发扬以廉为荣、艰苦奋斗的精神。组织开展廉政文艺汇演、书画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调动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参与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基层人口计生部门及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全社会廉政文化建设,自觉利用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等阵地,向群众传播廉政文化,共同营造读书思廉、家庭助廉、人人倡廉的社会氛围。

  三、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委各级党组织议事规则,健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任用重要干部的决策程序。制定人口计生委党务公开工作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人口计生委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细化和完善廉洁自律规定(包括对与职权和工作相关的讲课、出版个人著作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含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细化措施,完善制度,防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三)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针对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薄弱环节,分别制定人口计生委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办法、政府采购监督办法,重点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机制,防治商业贿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制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严防贪污、挪用和浪费。修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职业道德规范,完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指导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健全与人民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制度;完善重大案件预防和报告制度。

  (四)完善反腐倡廉组织协调工作机制

  认真贯彻中央重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修订人口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考核办法,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财务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进一步健全行风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四、强化监督制约,促使权力规范运行

  (一)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督促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六个决不允许”;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等问题。

  (二)加强对重要权力行使的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监督检查办法。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的制度,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认真清理“小金库”;重点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少生快富“资金、特别扶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冒领和贪污挪用。认真总结实行“四权分离”监督制约机制的经验。加强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利用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权力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乱收费乱罚款等不正之风。

  (三)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大力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氛围,鼓励党员行使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认真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行政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不断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五、深化改革,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细化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探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参与人员范围;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增强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认真执行中组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考核内容和形式,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二)改革和完善机关行政管理机制

  坚持廉政建设与勤政建设相结合,以落实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三定”方案为契机,以改进作风、转变职能为重点,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抓紧制定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目标管理、岗位责任、信息公开、服务承诺、绩效考评、效能监察、行政问责等效能建设保障制度,推动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职能,改进会风和文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讲实话、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全面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三)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制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制

  指导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再生育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规范预算资金分配,逐步推行财务公开,试行绩效考评,着力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制,完善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全面落实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给与避孕药具市场营销相分离。

  (四)改革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

  指导各地探索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把依法行政、便民维权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提高考核的公信力和减轻基层负担为重点,全面推进分线、分类考核,建立考核方案公开和备案制度,对严重弄虚作假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大力精简考核层级和内容,倡导省和省辖市合一对县级进行考核。严格控制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活动,着力解决考评次数过多、指标要求过高、体系设计过滥和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从源头上防治在检查考评中收送现金、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

  六、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系统行风建设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认真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为载体,全面推进人口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

  (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

  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领导机关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认真指导基层全面推行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的的政务公开。积极协助有关牵头部门抓村务公开,重点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落到实处。着力解决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有效防治不正之风。

  (二)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

  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不断改进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倡导上门服务和代理服务制。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推动城市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倡导建立便民服务大厅,提供“一条龙”服务。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作风不实甚至弄虚作假问题,全面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三)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积极办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推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充分发挥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全面落实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和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力争在5年内使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不侵权、优质服务不失信、廉洁爱民不谋私,依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态度和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案件,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指导和督促地方人口计生部门,严肃查办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等不正之风案件。

  严格依纪依法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注意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实效。加强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人口计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及发案规律,采取有效策略方法,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及时剖析发案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健全工作机制

  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对本部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负总责。成立由委党组书记为组长、驻委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委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人口计生委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协助党组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及责任分解,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组织协调本办法明确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领导责任

  委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自觉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亲自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实施。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服务大局,既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又要密切配合做好协办工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检查考核

  驻委纪检组要积极协助委党组,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每年都要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认真组织一次全面考核,把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及时表彰先进,落实责任追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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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31号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移动电话话费补助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贯彻《自治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新纪发〔2001〕9号),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单位移动电话费支出,明确工作待遇,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使用移动电话实行话费补助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移动电话话费补助限于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包括非领导职务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不在工作岗位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省级领导干部(含正、副职,下同)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处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三、经费来源及科目列支: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报,在单位公务支出“电话通讯费用”中反映;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在单位有关经费中开支并在公务支出“电话通讯费用”中反映。
  四、在执行防暴、办案、救灾、抢险、防汛等特殊任务中使用移动电话的,由单位领导集体审批同意后可从严掌握另外适当给予话费补助。具体办法由有关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五、实行移动电话话费补助费发给个人的办法后,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准再用公款购置移动电话或另报销有关移动电话的费用,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含企业)借用移动电话,或要求下属单位和企业报销移动电话通讯费,一经查出将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六、按有关规定离开领导岗位的人员,即停止发放补助。
  七、原用公款配备购置的移动电话一律有偿转让过户给个人。转让前由单位统一收回。移动电话机购置年限两年以上的按照同类机型市场价的20%转让;购置年限在两年以下的按照同类机型市场价的40%转让;购置年限在半年以内的按照同类机型市场价的60%转让。也可到电信市场进行交易。转让取得的收入,行政单位计入“其他收入”科目,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事业单位计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八、自治区原制定的有关移动电话话费管理办法自本规定下发后即停止执行。各地、州、市可在不超过本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本地的具体办法。
  九、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思考

  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样的话,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就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者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尤其是在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两者在适用上存在重合的地方,这给办案人员办理相关案件带来困难。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逻辑关系上,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而是具有顺序上的优先适用关系。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未成年人;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次修订中,本着对未成年人宽大处理的要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以前散落于刑事诉讼法各编章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集中规定成一章,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变化最大的是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存在相互交叉的地方,因此两者的适用范围存在重合之处。这种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给办案人员办理相关案件带来困难。本文拟对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关系进行梳理和阐释,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思路。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众所周知,起诉便宜主义是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不起诉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重要体现,其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案件分流、保护犯罪人的“大宪章”的机能。具体到附条件不起诉,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充分的改造、矫治和保护。附条件不起诉,在日本叫起诉犹豫,在美国从案件分流的角度来说,叫暂缓起诉,在德国叫附条件不起诉,它比较接近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的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依据字面意思来看,就是指办案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要附条件的,当条件成就时,办案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条件未成就时,办案机关应当撤销不起诉,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272、273条之规定,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7(24)。]。一般来说,大抵有: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政策,即“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3、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4、诉讼和解的精神和原则;5、诉讼经济原则;6、起诉便宜主义。依据这些理论和政策依据,加之法律规定,我们来阐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2)有悔罪表现的;(3)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中“一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的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来看,是就犯罪行为的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法定刑,通常是指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轻微的故意犯罪。“符合起诉条件的”,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实查得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有悔罪表现”,是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而言,主要是指自首并坦白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办案机关的要求、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适用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另外,附条件不起诉是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察监督制度密切联系的。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比较

  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性质上,二者都是起诉便宜主义的集中体现,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表现。功能上,二者都具有明显的程序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另外,两者都是在符合起诉条件的基础上才予以考虑的。但是,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是两种不同的起诉制度,其具有如下的差别:1、不一样的适用对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而相对不起诉并没有对象的限制。2、不一样的适用罪名。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针对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罪名,而相对不起诉并没有罪名的限制。3、不一样的刑期要求。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相对不起诉没有具体刑期的要求。4、是否有悔罪表现。附条件不起诉囿于本身的机能,由此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之一就是未成年人必须有悔罪表现,而相对不起诉没有这个硬性的要求。5、稳定性不一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暂时性的决定,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背考察条件时,那么最终有可能被起诉的决定所取代,或者有可能被不起诉的决定所取代,它是临时的。而相对不起诉一旦作出就具有稳定性。6、救济方式不一样。在附条件不起诉中,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没有这个权利。

  虽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者的适用条件是很清楚的,在适用关系上是泾渭分明的,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在办案人员综合考量案情的基础上形成的,由此,两者可能会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上出现重合。附条件的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较轻的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的对象是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和免除刑罚的案件,似乎是很明确的,是有差别的,但是在具体处理案件中,如何评判“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宣告刑的犯罪”和“犯罪情节轻微”,是没有明确的标准,只能是依靠检察官对犯罪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才能得出适宜的结论。那么,在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两者就会出现交叉,在适用上产生了冲突,造成检察官无法清晰得出到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抑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对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关系进行详细的梳理和阐释。

  三、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探疑

  正如上文所述,在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以一定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除了遵守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外,考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个人经历、家庭环境、犯罪行为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矫治和教育要求,例如,社区服务、作交通协管员、照顾敬老院里的老人等。相反地,对于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一旦作出决定,就相当于无罪认定。就这点来看,相对不起诉比附条件不起诉在处理上要轻一些,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如果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话,原则上应该适用相对不起诉。

  《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第21条提到,“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相对不起诉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并不是说不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换言之,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在逻辑关系上,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而是具有顺序上的优先适用关系,即:从相对不起诉到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顺序,不能直接作出前者的,或者作出前者不适宜的,才考虑适用后者;符合前者的适用条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前者;在特定、适宜情况下,针对个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矫治和教育,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机能,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具体而言:

  (一)不能直接作出前者的,或者作出前者不适宜的,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并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然检察机关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其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限制就是“依照刑法规定”,即无论是不需要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都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而不能是办案机关自己认定的。所以,虽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但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规定时,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就是不适宜的,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就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

   如上所述,相对不起诉相对于附条件不起诉而言,处理上要轻一些。从未成年人本身的身心特点,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场,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出发,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不仅不会给未成年人附加额外的义务,而且一旦作出就是终局决定,可以较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此外,附条件不起诉要想充分发挥改造、矫治和发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机能,不仅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例如,社会调查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帮教制度、监督考察制度等,而且需要一大批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耐心细致、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办案人员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目前在我国,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在建设完善之中,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办案人员依然匮乏,监督考察制度落实让不到位,在这样的条件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法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机能,甚至沦为设而不用的尴尬境地。因此,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

  (三)在特定情况下,针对个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矫治和发展,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较法视野来看,在美国它叫做暂缓起诉,属于缓刑的一种,是一种非犯罪化的处遇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不单单是一项不起诉制度,其中最核心的地方在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以此在不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犯罪标签的前提下,更好地改造、矫治和教育未成年人,促使其再社会化。如果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时,不加区别地一概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那么不仅附条件不起诉应有的机能和价值就荡然无存,同时达不到改造、矫治和教育未成年人,促使其再社会化的效果。笔者认为,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于涉嫌轻微犯罪的累犯、惯犯,或者之前经常实施违法行为,经常出入不良场所,接触不良人群,或者教育缺失等情况下,即依据社会调查报告,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够更好地达到改造、矫治和教育未成年人,促使其再社会化的效果下,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后,依据社会调查的报告,未成年人还是有可能会实施不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四、结语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我们要从全面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采取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方法,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机能,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和改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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