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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市建委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01:46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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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市建委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市建委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
市民政局 市建委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为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的城镇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其家庭收入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认定是指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年度收入及财产的审核和认定。
  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的收入和财产。
  第三条 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审核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发改(价格)、建设(住房保障)、公安、劳动保障、财政、金融管理、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查机构,具体承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审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家庭收入调查、审核、认定等日常工作经费。
  第六条 城镇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依据当地居民消费水平、平均房屋租金等因素,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发改(价格)、财政、劳动保障、建设(住房保障)、统计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县(市)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发改(价格)、财政、劳动保障、建设(住房保障)、统计等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作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下列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工资、薪金、公积金、奖金,企业股份、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及分红,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
  金、相关补贴;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生活
  补贴金;
  (四)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所得;
  (五)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六)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九)储蓄利息和股票、基金及有价证券分红所得;
  (十)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收入;
  (十一)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收入;
  (二)以劳动收入自缴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三)各类政策性医疗补助费;
  (四)社会捐助且与住房无关的专项救助资金;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慰问金和医疗救助金。
  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拥有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
  (一)存款、股票、基金本金和国库券及有价证券;
  (二)房产(包括厂房、店面房)、汽车等财产;
  (三)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较高价值财产。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前十二个月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审核管理机关可以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必要时可组织评议,评议形式可参照低保评议机制进行。公安(车辆管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建设(住房保障)、金融、工商、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不符合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不如实向审核管理机关提供或者申报家庭收入的;
  (三)家庭收入调查需申请人授权而申请人拒不授权调查的;
  (四)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
  产总额分别超过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
  第十四条 各级审核管理机关应设立家庭收入认定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度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情况分别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反馈同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县(市)、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廉租保障性住房待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负责家庭收入认定的审核管理机关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每户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家庭收入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人口管理和车辆管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建设(房
  地产)、金融、工商、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及相关机构数据,实现信
  息比对和交换,建立科学、高效的家庭收入认定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审核管理机关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的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获得住房保障的,根据本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处理。
  第十九条 无理取闹,侮辱、殴打审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审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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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200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建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上海、深圳市水务局:

  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开展近十年来,对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是二十一世纪的开局年,也是我国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建设节水型城市为目标,继续全面深入地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现将200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时间为2001年5月14日—20日,宣传周的主题是“创建节水型城市”。

  二、各地要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全面部署,认真安排好各项宣传活动。建设部将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第一天举行宣传活动启动大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指导各城市同时举行宣传活动启动会,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要贯彻“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把节约用水工作放在首位,进一步深化城市节水工作。根据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1]63号)要求,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同时可根据《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节水型企业的创建活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尽快建成一批节水型城市。

  四、进一步用经济杠杆促进节水。各地要尽快理顺和提高水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以促进污水减量排放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法制建设,提高节约用水的科学水平。要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完善现有法规,加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要研究开发节水新技术、新产品,加大对节水型用水器具应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并进一步以科技手段促进节约用水。

  附件:2001年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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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经贸委,全国节水办、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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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 20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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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01年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节约用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2、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3、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4、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5、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6、依法行政,做好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7、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从我做起。

  8、要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

  9、实施科技节水,是深化城市节水的重要途径。

  10、加大污水处理和回用力度,推进污水资源化。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

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偏远、民族、边境、贫困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村卫生室功能

第五条 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建设原则

第六条 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各地可因地制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

第七条 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符合安排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村卫生室,其中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

四、安排范围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少数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

五、房屋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条 房屋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按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不设病床。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选择装备。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品目

序号
基本设备
序号
基本设备

1
听诊器
17
开口器

2
血压计
18
压舌板

3
体温计
19
止血带

4
吸痰器
20
诊查床

5
简易呼吸器
21
观察床

6
生物显微镜
22
无菌柜

7
身高体重计
23
健康档案柜

8
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
24
中、西药品柜

25
桌椅

9
清创缝合包
26
健康宣传版

10
出诊箱
27
担架

11
治疗盘
28
处置台

12
冷藏包(箱)
29
有盖污物桶

13
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
30
输液架

14
医用储槽
31
地站灯

15
有盖方盘
32
手电筒

16
氧气包
33
应急照明设施



六、建筑要求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诊断、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

第十四条 房屋建设应考虑满足耐久、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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