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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44:39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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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政府令第18 号


  新修定的《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州长:曲木史哈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凉山州自然灾害救灾预案》,结合凉山实际,对2002年3月凉山州人民政府颁发的《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定。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及配合;制定、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做好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 地震发生后,州和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破坏程度,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州内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救助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应急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地区即可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
  第七条 临震应急措施
  (一)全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变化,强化震情跟踪,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发展趋势。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科学、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三)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对地震谣言、误传及时予以平息和澄清。
  (四)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突出的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州、县市人民政府可发布48小时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五)在临震应急期,对危险建筑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尽一切努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第三章 震后地震应急

  第八条 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5.0级至5.9级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6.0级至6.9级地震。
  (三)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
  (四)对确定破坏性地震类型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指标,参照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九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规模,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指导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
  (一)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二)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支援。
  (三)分管地震工作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副指挥长)率领地震、民政、建设、救灾办、卫生、新闻等相关部门赶赴灾区调查灾情,指导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四)根据震情、灾情,动员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救助。
  (五)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了解灾情,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并通报驻军。
  3、协助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立即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关于震情、灾情、波及范围、救灾方案的汇报,部署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组织抢险救灾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救援。视灾情请求军队援助。
  (三)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州领导率领救灾办、地震、民政、卫生、公安、建设、水利、经贸、宣传、教育、驻军、武警部队等指挥部相关部门赶赴地震灾区,调查灾情,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四)州委、州人民政府视震情、灾情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五)州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举行新闻发布会,动员、呼吁全社会紧急援助。
  (六)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州委、州政府部署迅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七)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2、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了解、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并通报驻军。
  3、协助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紧急行动、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立即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波及范围、紧急抢险救灾方案的汇报,部署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紧急抢险救灾情况,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请求省和国家紧急救援,请求军队援助。
  (三)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通往灾区的交通干线采取特别管制措施,确保紧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四)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州领导率领救灾办、地震、民政、建设、卫生、经贸、公安、水利、教育、宣传、驻军、武警等指挥部相关部门赶赴地震灾区,了解灾情、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动员、呼吁全社会和国际社会紧急援助。
  (六)州委、州人民政府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主动按照《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州委、州政府的部署,采取紧急措施,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八)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动采取紧急措施,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和组织自救。
  2、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了解、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特大地震灾害可以同时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驻军。
  3、在通信中断时、采取紧急措施与上级取得联系,报告震情、灾情,请求紧急救援。
  4、协助省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州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凉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2个处。
  (一)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州长(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
  成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委宣传部、凉山军分区、63790部队、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粮食局、州水利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科技局、州统计局、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公路局、州地震局、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州红十字会、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无线电管理处、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武警凉山州消防支队、西昌青山机场公司、成都铁路分局西昌办事处、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领导同志组成。
  (二)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临震预报,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宣布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决定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及时将震情、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视灾情严重程度,请求省、国家、军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帮助当地政府组织抗震救灾工作。派慰问团、发慰问电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4、视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情况、发布有关临时政令。
  (三)指挥部办公地点:指挥部设在州人民政府(遇特殊情况改设凉山军分区)。
  第十三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凉山军分区、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州广播电视局。
  办公室主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凉山军分区参谋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秘书长。
  办公地点:州人民政府(遇特殊情况改设凉山军分区)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迅速了解、收集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长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
  3、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州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颁发的各项政令并督促落实。
  4、负责协调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调运和安排。
  5、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统一宣传口径,平息谣传误传。
  第十四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处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震情监测处
  成员单位:州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
  处 长:州地震局局长
  副处长:四川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站长
  办公地点:州地震局(必要时改设在西昌地震中心站)
  主要职责:
  1、进入临震应急期,进行强化震情跟踪监视,根据震情地发展变化,及时提出震情趋势意见,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进行督导,为州政府当好参谋。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30分钟内将地震参数(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州领导,特大地震可直接报告州委书记、州政府州长,通报州级相关部门,凉山军分区、通知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3、震后进行紧急会商,对震情趋势作出初步估计。在震后应急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动态,加强分析研究震情发展趋势,将趋势意见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
  4、震后2小时左右,按照州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要求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并为省地震局现场工作先遣组)赶赴地震灾区进行地震现场监测,速报震情和灾情情况。
  5、协助省地震局现场工作组做好地震现场工作。
  6、地震后运用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初评估(理论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初步灾情数据。
  (二)抢险救灾处
  成员单位:凉山军分区、63790部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武警凉山州消防支队、成都军区合成战术区。
  处 长:凉山军分区参谋长
  副处长:63790部队参谋长
  办公地点:凉山军分区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驻州部队、武警、民兵迅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2、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在危险建筑物中的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运送紧急救援物资和伤病员。
  3、负责地震造成的火灾、水灾、爆炸及有害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灾。
  4、其他急、难、险、重任务。
  (三)医疗救护处
  成员单位:州卫生局、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处 长:州卫生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卫生局
  主要职责:
  1、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派遣医疗救护队伍,组建临时医院(医疗所),抢救伤病员。
  2、负责监测、检查灾区的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四)灾情调查处
  成员单位:州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地震局、州统计局、州水利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
  处 长:州建设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民政局、州地震局、州统计局、州水利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地震灾区人员伤亡,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各类建(构)筑物、国家和公民家庭财产损失等进行调查、统计、汇总、上报。
  2、对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生命线工程、基础设施、民房进行安全性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协助、配合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抢险救灾、保障生活用水(自来水公司属建设部门主管)。
  (五)救灾物资、资金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粮食局、州物价局、西昌电力股伤有限公司、西昌电力局、成都铁路分局西昌办事处、西昌青山机场公司。
  处 长: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副处长: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州粮食局、州物价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经贸委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筹集、储备、拨付。
  2、负责协调组织抗震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必需品和生存性物品的采购、管理、调拨。
  3、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品器械等医疗用品采购。
  4、负责协调电力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供电。
  5、负责协调铁路、青山机场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6、负责承办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申报救灾经费、物资计划、请求援助,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通信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
  处 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处长:由州无线管理处处长、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等经理担任。
  办公地点:凉山电信公司
  主要职责:
  1、负责通信设施的紧急抢险救灾,迅速恢复通信。
  2、布设临时通信网、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3、设置地震应急通信网,并地震后迅速开通,确保地震后州委、州政府、凉山军分区领导,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灾区通信正常。
  4、在通信设施遭地震破坏时,用卫星电话与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和上级通信部门沟通。
  (七)交通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交通局、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警察支队。
  处 长:州交通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警察支队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交通局
  主要职责:
  1、尽快组织抢修遭受地震破坏的公路、桥梁,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和通往灾区的公路。
  2、路政要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外地旅游人员的疏散。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必要时对陆路、水路交通实施特别管制。
  4、在危险路段要派人和推土机值守,保证道路畅通。
  (八)灾民转移安置处
  成员单位: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处 长:州民政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民政局
  主要职责:
  1、调配救灾物资,发放救济款和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2、转移、安置无家可归灾民。
  3、转移、安置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学校上课。
  4、做好在地震中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九)治安保卫处
  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警察支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
  处 长:州公安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交通警察支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公安局
  主要职责:
  1、确保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的安全,确保到地震灾区视察、慰问和组织抗震救灾的中央、省、州各级领导和国内外救援人员的安全。
  2、强化社会治安,防御和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和平息灾区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保障抗震救灾秩序和安全。
  3、维护机场、车站、通往灾区的交通要道的秩序。
  4、对灾区金融、救灾物资仓库等重要目标实施重点保卫,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5、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次生灾害 源实施重点防卫。
  (十)宣传报道处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广播电视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凉山日报社、凉山电视台、凉山广播电台。
  处 长: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处长:由州广播电视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凉山日报社、凉山电视台、凉山广播电台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
  2、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3、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有关信息。
  4、负责抗震救灾的录像、摄影等工作。
  (十一)涉外事务和接收援助处
  成员单位: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
  处 长:州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
  副处长:由州民政局领导、州红十字会秘书长担任。
  办公地点:州外侨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按照《四川省严重破坏性地震涉外工作应急预案》,做好各项涉外工作,处理好涉外事务。
  2、地震灾情特别严重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3、依法募集和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提供的救援物资和资金。
  4、州外侨办负责国际组织及港澳救灾捐赠活动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5、州民政局负责做好各类救援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安排、管理和监督。
  6、州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安排国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红十字会提供的救灾捐赠。
  (十二)次生灾害防御与抢险处
  成员单位:由州水利局、州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安全生产监督局、州气象局、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等单位领导担任。
  处 长:州水利局局长
  副处长:州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安全生产监督局、州气象局、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水利局
  主要职责:
  1、对地震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地质灾害、水利设施受损、矿井坍塌、剧毒泄漏等次生灾害采取紧急措施抢险救灾。
  2、平时加强次生灾害源预防、建立灾害预警机制,减轻或消除隐患。

第五章 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队伍准备。凉山军分区统一协调组织驻州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民兵做好紧急抢险准备、按平震结合原则,可进行必要的抢险训练,必要时,经批准进行演练。
  第十六条 平时组织好救灾医疗救护队伍,灾情发生后能迅速赶赴灾区投入抢救伤病员工作。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装备和救助物资两大类。
  抢险装备主要是抢救伤病员所需药品、器械、防疫药品,抢救被埋压人员所需装备和工具,抢修通信设施、道路桥梁、电力设施、供水设施、水利设施等所需物资装备,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储备。
  救助物资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物资等,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筹集、采购、调运、储备。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准备。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伤病员转运、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军队派直升飞机援助。机场、铁路优先保障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的运输。
  第十九条 通信部门应做好地震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和技术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地震工作部门做好地震现场监测设备,震情灾情速报通信设备、灾害损失评估设备的准备和技术力量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都要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其评估结果报省地震灾害评审委员会审定。造成轻度破坏的4.9级以下地震应急工作由震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损失评估工作由州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由四川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修定或制定本县市、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地震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
  州、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未设地震工作机构的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临震预报后和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31日州人民政府1号令《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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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

唐青林


  (一)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规定,可以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商业秘密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良好的竞争优势。
技术信息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从研制技术信息的阶段性成果来看,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除了能够转化成产品的技术信息外,还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生活中,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身份经常会被权利人忽视,因而也就不存在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了,导致商业秘密被侵犯而权利人却全然不知,也就谈不上拿起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上述对商业秘密外延的列举,是一个不全面的列举。凡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都受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会不断有新的内容和形式。

  (二)不是所有“客户名单”都属于商业秘密
  近些年,随着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日剧增,其中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数量占有不可小视的地位。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另,客户名单本身的秘密性不高,并且市场和客户又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导致客户名单的内容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实务中,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这些现况又决定了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标准,对于正确裁判有关“客户名单”侵权案件是迫切且必不可少的任务。
  一、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
  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区别于公知的客户信息,其内容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是公开领域中的客户信息的简单整合,而是权利人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或财力,进行收集、编辑才获得的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为了避免硬性规定导致丧失客户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条件
  原则上我国法律规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判定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美国是世界上商业秘密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已有的判例在认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第一,客户名单中包含的开发信息所耗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第二,客户名单是否容易取得;第三,对客户名单采取了什么样的保密措施。
  在我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一般构成要件。以下对判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应符合的条件作具体的介绍。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我国法律要求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但该秘密性并非绝对的秘密性,而是相对的秘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是指处于同一领域、从事同一行业的竟争者,包括准备进人这个行业或者有可能从商业秘密的利用中得到经济利益的人 ,而并非通常理解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其次,客户名单的秘密性仅仅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一些客户名单,在A地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但在另一个地方可能属于公知的信息。我们不应该过分扩大秘密性的地域范围,否则不利于保护客户名单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其发展的积极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断一项客户名单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首先,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要求客户名单确实可以应用于经营活动,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如果客户名单里面的资料属于错误的或者过时的信息,则就不具有可应用性。其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利益,也包括潜在的利益;既包括积极的利益,也包括消极的利益。最后,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竞争优势虽不能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却常被认为是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最根本体现。
  (3)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一般包括: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订立保密协议、订立竞业禁止协议、给商业秘密划分密级和进行标识等。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不仅要举证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还要证明其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认定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原则性标准为:权利人提出保密要求,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这个问题也做了类似规定:权利人经过相当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前款所称的努力,通常是指权利人所作的人、财、物和时间等的投入。仅以公开出版物中的单位名录不能对抗客户名单的秘密性。
  (三)、离职员工使用原单位客户名单的问题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凡是未尽授权,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原单位知悉的或开拓的客户资源,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职工离职后使用原单位客户名单是否一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呢?
为了避免硬性规定导致丧失客户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三条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2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和实施对环保产品制造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协助有关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将环境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评估、筛选等技术性工作交给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1.对区、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

2.开展环境质量预测,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

3.辐射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流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2)排污许可证;(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危险废物转移。

2.保留核准的事项:(1)排污申报登记;(2)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3)危险废物经营上岗资格;(4)建筑工地噪声许可。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进口废旧物再利用;(2)固体废物跨市(省)转移;(3)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丙级);(4)在用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5)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新增加事项);(6)开发利用已关闭、闲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新增加事项)。

4.合并的事项:“排污口规范化”合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5.取消的事项:(1)食品加工业、餐饮业废油脂经营资质证;(2)电镀厂申领电镀准产证;(3)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4)绿色产品认证;(5)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6)环境保护咨询业务单位资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我市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对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实施监督;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负责监督管理广州地区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点源、面源污染及流动污染源(机动车、船、航空器)的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监督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建设。

(五)受市政府委托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七)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保护资金预算,并监督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八)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及组织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监理、监测、统计、信息管理等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十)受省环保部门委托,负责广州地区核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负责对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业务领导;协助区、县级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二)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保密、档案、秘书、财务、接待、督办、政务信息、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行政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组织全市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环境新闻网络;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

(二)规划与计划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可持续发展规划;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事项;管理环境信息系统;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及综合分析工作;组织编制环保计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呈批排污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监督管理污染治理资金使用;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监督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

(三)科技与法规处

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开展环保政策和重大环境问题调研;组织拟订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计划;审核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丙级);协调环保科研和技术引进;组织重大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组织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负责环保涉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普法教育;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环保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及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办理信访、投诉和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工作;指导区、县级市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水与固废污染控制处

组织实施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监理、排污收费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组织开展水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指导和协调跨区域的水环境污染治理;核准排污申报登记,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负责呈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核准危险废物经营上岗资格;审核进口废旧物再利用、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和开发利用已关闭、闲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协调参与广州地区核安全、辐射污染防治及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五)大气噪声污染控制处

组织实施大气、环境噪声、流动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声环境功能区、烟尘控制区等达标工作;管理环境监测网,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核准建筑工地噪声许可;组织编制新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组织机动车污染年检、道路抽检和对汽车较多的单位的车辆抽检等监督执法工作;协调发展清洁能源汽车;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机动车、船禁鸣喇叭工作;审核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

(六)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自然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呈批;负责设在市“外经一条街”环保管理事务点的工作;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参与市建设规划用地审核工作;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对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组织评审,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批建议;监督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七)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外事、公费医疗、人事档案及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听取对区、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的意见;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和组织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组织、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统战、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纪检、监察及内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以上环保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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