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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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文物局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林场发〔2007〕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文物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文物局:
2007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决定自2007年4月至2011年12月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国林区广袤,散布其间的众多文物,不仅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也是林业生态文化的重要内容。此次全国文物普查既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同时也是我国林业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积极推进我国林业生态文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高度重视。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林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落实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推进文物普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积极争取其相关负责人列为领导小组成员,并争取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配合文物普查小组开展好林区内文物的普查工作。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将林区内具有历史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列入普查重点,丰富文物保护类别,充实林业生态文化内涵。
三、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各基层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文物普查。要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林区内文物分布的线索,并为在林区内的文物普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确保文物普查无遗漏,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文物数量较多的林业单位,还应选派专门人员,在当地文物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文物普查培训,学习和掌握文物普查的专业知识,参与具体的普查工作。
四、巩固成果,加强保护。对林区的文物普查结束后,文物部门应同时将成果资料提供给文物所在地的林业单位,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文物名单汇总后,逐级报送至国家林业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基层林业单位要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林区内文物保护成果,积极配合文物部门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并利用多种形式加以展示和宣传,加强林区生态文化建设。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文物局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6年3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1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万祺 马青年(回族)
马浩谦(回族) 王书枫 王汉斌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纯束(壮族)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错汪阶(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觉天 伍 禅 庄世平
刘芸生(女) 刘明辉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阮泊生
孙国治 严克伦 严济慈 苏步青 李先念
李剑白 李 振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吴世昌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吴桓兴 何竹康 何 英 何郝炬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玉环
张正德 张再旺 张承先 陆明扬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项 南 赵忠尧 赵 修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荣毅仁 胡立教 胡厥文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宦 乡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陶大镛 黄 华 黄秉维 黄 璜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康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彭清源 董建华
韩宁夫 韩先楚 韩培信 韩维先 程思远
焦林义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
浅谈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就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言,除了犯罪构成之外没有别的标准,也不能在犯罪构成之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所以,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由于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因而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事实)有别:前者是法律规定,后者是具体事实。二者的联系也显而易见: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所以,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犯罪构成具有针对犯罪人的恣意而保护社会、针对社会的恣意而保障犯罪人的双重保障机能。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否则便不成立犯罪。
2.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不同的犯罪存在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不同的犯罪。
3.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区分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基本上是以犯罪构成为法律标准的:行为符合一个罪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罪的犯罪构成的便成立数罪。
4.它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犯罪构成的内容不同,其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就不同,人们从某种犯罪构成便可知道该罪的轻重。
作者:美溪区人民法院 赵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