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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机关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10:44  浏览:9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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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机关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机关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7月11日,机械部

机械部机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使后备干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后备干部的选拔
(1)部机关后备干部分为部级、司(局)级和处级。
(2)后备干部的选拔,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劳动司会同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3)在选拔过程中,必须坚持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的“四化”方针,从领导班子的现状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出发,注重合理的专业和年龄结构。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4)后备干部的产生应面向机关、部属单位、机械行业、大型机械企业集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公司。
(5)选拔后备干部的一般程序为:民主推荐;人事部门考察;部级后备干部由部党组研究确定,报中组部备案;司(局)级后备干部由所在司局领导集体讨论,报部确定,其中司(局)级正职的后备人选由人事劳动司征求所在司局领导意见后,报部确定;处级后备干部由所在司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报人事劳动司备案。
(6)部、司(局)级后备干部人数一般应按不低于领导班子定编职数的1:2比例确定,处级后备干部人数一般应按不低于领导班子定编职数的1:1比例确定。
(7)后备干部的选拔应分层次,一般应按照正职、近期可进班子和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三个层次进行选拔。
二、后备干部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
(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治上敏锐,事业心强。
(3)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联系群众,团结同志,为政清廉,遵纪守法。
2.业务素质和工作表现
(1)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备能胜任领导工作的专业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
(3)具有下一级岗位的任职经历。
后备干部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部级后备干部应善于学习,思路开阔,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和驾驶全局的能力,政绩显著;
(2)司(局)级后备干部应善于学习,思维敏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有较强的组识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政绩突出;
(3)处级后备干部应善于学习,有开拓进取精神,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3.年龄身体条件
(1)部级后备干部一般不超过50岁,近期可进班子的后备干部不超过55岁,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一股不超过45岁;
司(局)级后备干部一般不超过45岁,近期可进班子的后备干部一般不超过50岁,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一般应在35岁左右;
处级后备干部一般不超过40岁,近期可进班子的后备干部不超过45岁,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应在30岁左右。
(2)身体健康。
三、后备干部的考核和培养
1.后备干部的考核
(1)部级、司(局)级后备干部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考核;处级后备干部由各司局负责考核。
(2)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根据后备干部的基本条件,考核其德、能、勤、绩。
(3)考核工作要与班子建设相结合。对经考核确属优秀的后备干部,应根据需要及时选拔和补充进领导班子;对已不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人选要及时调整。在配备班子时,主要考虑从后备干部中补充,逐步提高后备干部进班子的比例。要以后备干部的使用率作为检查、评价后备干部工作的重要标准。
(4)在建立后备干部队伍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后备干部的考核档案,主要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文革”和八九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中的表现,后备干部考核登记表等。
2.后备干部的培养
后备干部的培养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后备干部的不同情况,采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方针,要以培养正职后备和近期可进班子的后备干部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的方式主要有:
(1)党校和各种培训班培训。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后备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的学习。部级和司(局)正职的后备干部必须经过正规党校的培训才能提拔使用,进党校的培训计划要逐个落实。其他后备干部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安排进党校或各种政治理论短训班学习。
(2)换岗培训。要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在本单位内进行相同职务或不同职务的岗位轮换,或在班子内变换分工,使其取得比较全面的领导经验。
(3)部机关不足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后备干部,必须分期安排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长期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后备干部,也可交流到部机关工作,丰富不同岗位工作的经验。
(4)实际工作锻炼。对后备干部特别是正职的后备干部,要有意识地压担子,不断提高他们独立思考、处理问题以及主持全面工作的能力。
除以上各种培养方式外,各级领导班子在日常工作中还要经常找后备干部谈心,关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帮助他们克服不足, 使其健康成长。
四、其他
(1)后备干部名单确定后,要注意保密,不与本人见面。
(2)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3)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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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96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证券业的规范发展,鼓励证券公司在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证券公司充分发挥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盈利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推进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

二、创新是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动力,但必须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要求,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防范和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在推进证券公司创新的起步阶段,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规则,逐步推开。因此,要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设定一定的标准,并先行评审。试点证券公司应具备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较好、资本充足水平较高、经营管理较规范等条件,试点证券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应在其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办法,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的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证券公司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就可以按程序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者,确定为试点证券公司。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对其申报的公司经营情况和会计报表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并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还应对申请试点相关事项的真实、完整、合规和风险控制等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

四、推进证券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推进证券机构监管的改革措施将在试点证券公司中试行,对其有关申请事项,优先受理,简化相关程序。支持试点证券公司在业务拓展、组织管理等方面主动提出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证券业务创新,探索证券业务创新发展的经验。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产品创新方案和经营管理改革措施将在证券业内推广实施。

五、试点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具体创新方案,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后实施。创新方案应包含风险评估、内控措施、风险承担准备的预案以及接受行政监管的可行性安排等内容。

试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规模应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其创新业务应建立量化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六、试点证券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接受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应制定对辖区内试点证券公司的动态监管制度和工作内容,重点监控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否安全、完整、透明以及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等业务的合规经营情况,监督其在试点方案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创新试点活动,严格执行试点所要求的各项承诺和规则。

试点证券公司应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其注册地的我会派出机构提交其创新活动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试点证券公司进行持续评价。

试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问题不具备从事相关创新活动条件的,将停止其相应的试点业务活动,已开办的试点业务按期结束。

八、试点证券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其试点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清理。

推动证券公司创新是一项持续性的长期工作,各证券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各项监管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各证券公司应认真做好风险自查和业务规范工作,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摸清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自觉地清理违规性和高风险性业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逐项落实。我会将根据各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实际状况制定并逐步实施分类监管措施,支持各证券公司在自身财务状况、业务竞争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多样化的创新活动,促进证券业的规范与发展。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本案如何界定被帮工人?

案情:
原告黄某。
被告某县盐业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
第三人杨某。
为了落实盐业专营政策,被告盐业公司在全县范围内建立12个食盐专营服务站,对外挂牌经营,由服务站统一办理转批、销售业务。2003年8月30日,被告盐业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房某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盐业公司)委托乙方(房某)对其所辖范围内的食盐零售户实行送销到站,并按照规定给乙方一定的服务费用;二、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服务区域进行服务,具体范围为:庆安镇;三、甲方依据盐业法规对乙方进行监督和管理,乙方保证不卖私盐和外地盐。”合同签订后,房某没有实际履行,交由妻舅杨某履行。在经营管理模式上,由杨某出钱到被告处购盐,根据其销售食盐的数量按月到被告处结算服务费。被告对杨某销售、服务、管理和执行制度实行考核,也召集杨某等服务站人员开会、发奖,并为他们配备了工作制服,制作了门面标牌。2003年11月15日,被告从瑞丰盐场购买6吨食盐,在运往龙集服务站途经庆安镇何庄时,车出故障不能行驶,杨某找到原告黄某要求把盐从何庄运到龙集服务站,路程大约1.5公里。因黄某与杨某是熟人关系,路途较近,黄当时说不要运费。货运到龙集服务站,杨某安排三名装卸工准备卸货,黄某到车上解缆绳时,从车上摔下,致左上肢外伤,经龙集卫生院诊断,伤情为左肱骨骨折,住院治疗10天,行“左肱骨切开内固定术”,花费医疗费3129.1元,出院后,医院建议:尚需休息治疗6个月,一年后,再行“左肱骨钢板内固定取出术”,需医疗费3000元。原告受伤后,杨某曾买一些礼品前往看望。原告出院后,因索赔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859.1元,诉讼中依法追加了杨某为第三人,杨某称曾付给原告包括运费200元人民币,原告不予认可,也没有证据证明。。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被告为了提高专营水平,完善批发销售网络的建设工作,在全县范围内成立十余个食盐专营服务站,门面标牌由被告统一制作,虽然杨某从被告处购盐,但杨某转批食盐必须以被告名义经营,受被告的控制。例如价格由被告统一规定,销售范围也由被告统一划定。被告与服务站之间具有隶属性。2003年8月30日,被告以书面形式与房子某签订委托合同,双方从此确立了内部为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该合同进一步强化了被告对第三人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房子某没有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合同、办理委托事务、结算服务费、参加会议的人员是杨某,被告在监督、检查、开展业务过程中对杨的身份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其行为表明被告已认可杨某与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原告不收运费,自愿帮助,构成义务帮工。被帮工的受益人是睢宁县盐业公司而不是杨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盐业公司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汽车司机,未尽谨慎注意安全的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盐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129.1元、误工费8113元、护理费4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4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合计14859.1元的80%,即11887.28元。第三人杨某不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如何界定被帮工人。所谓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给付。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基于报偿原理,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其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帮工关系和如何界定被帮工人是审判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界定被帮工人应当以实际受益为标准,谁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谁就应当为被帮工人。本案中,被告交付货物本应将盐送到目的地——龙集服务站,交付之后才可视为完成义务,由于途中车出故障,不能行进,阻碍了被告交付行为的完成,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杨某基于和被告之间业务关系,义务找人前往接转货物,其行为本身已超出杨某的义务范围。原告不收运费,自愿帮助运送货物并卸货,原告构成了义务帮工。被帮工的实际受益人是盐业公司而不是杨某,亦即杨某是为被告转盐,而不是为自己转盐。第三人杨某与被告盐业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杨某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因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利益归委托人,所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也与情理吻合,还有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不失为理想的判决。
许雪樵 张辉 徐英杰
通联: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徐英杰
电话:0516-8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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