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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抗诉再审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建议/杨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51:02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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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专门对山东枣庄市两级法院近四年来审理的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审理中存在问题,并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了五点对策建议。

  一、审理情况及特点

  2008年—2011年,山东枣庄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122件。通过分析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抗诉案件数量呈缓慢上升态势。近年来,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数量呈平稳发展状态,2008年-201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抗诉案件数量与上一个四年相比,上升了10%。近四年来,全市法院每年审结的抗诉案件数量相差不大,总体上呈缓慢上升态势。

  第二,抗诉案件占再审案件的比例较高。当前,检察机关抗诉是启动案件再审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因。2008年-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的因抗诉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占同期受理再审案件总数的30.9%。

  第三,民商事抗诉案件占绝大多数。在审结的122件抗诉案件中,从案件类型来看,刑事6件,民商事115件,行政1件,民商案件占抗诉案件总数94.3%以上,远远高于刑事、行政抗诉案件所占比例。

  第四,维持原判和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较大比例。在审结的122件抗诉案件中,维持原判的55件,改判的32件,发回重审的2件,调解、撤诉的20件,其他处理方式的13件。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及通过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撤诉的共计69件,占总数61.5%。因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原因而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仅占总数的27.9%。

  二、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审判机关与抗诉机关法律认识不统一。法院、检察院因职能分工、专业特长等不同,造成了二者的办案思维及对一些法律问题认识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原审判决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法、检两机关认识不统一、难以沟通说服对方。同时,对于一些法院系统单独出台的作为办案指导依据的司法解释、内部规定及座谈会议纪要,检察机关有时难以了解掌握,容易产生认识分歧。

  第二,对抗诉机关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存有争议。抗诉机关在诉讼中身份带有法律监督性质,既不同于案件当事人,也不同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但在一些民商事抗诉案件办案实践中,有些抗诉机关除履行抗诉职能外,有的还参与了法庭调查、辩论及调查取证活动。对于抗诉机关能否参与法庭调查、辩论及发表意见,特别是其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否采信问题,虽然2011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相关规定进行规范,但在实践操作上存在着不规范现象,引发了当事人、办案人员之间的认识分歧与争议。

  第三,抗诉案件相关期限缺少权威性规范。当前,检察机关抗诉期限缺乏立法规范,一些抗诉案件距原审时间较长,当事人利益相对固化,案件审理难度大,办案中遇到干扰和阻力较多。同时,在刑事抗诉案件中,由于法律对法院何时启动再审程序规定不健全,不利于及时纠正错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案件承办法官面对的各种压力大。一些抗诉再审案件经历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判,审理期限长,“后遗症”多,当事人矛盾尖锐,比较棘手难办。为了胜诉,一些当事人以上访、报复相要挟,向承办法官施加压力;或者通过找人说情、打招呼干扰法官正常办案。面对各类干扰因素,承办法官需要付出大量精力进行协调应付,大大增加了其心理压力和工作负荷。

  第五,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难度较大。由于抗诉案件的当事人通常关系比较紧张,且部分当事人性格偏执,致使法官依法判决及开展说服教育和调解工作的难度特别大,有时稍有不慎便会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引发新的信访稳定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第一,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法院应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与检察机关的业务沟通交流,统一法、检之间的法律认识和执法尺度,并积极争取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建议上级法院在出台司法解释时,应征求检察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与其联合下发。

  第二,规范检察机关抗诉行为。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案件审理程序中地位与职权范围,为审判、检察机关开展办案活动提供准绳。同时,建议检察机关规范抗诉行为,限制滥用监督权力。

  第三,强化再审法官司法能力。要不断加强再审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作风建设,着力提升再审法官的依法纠错能力、化解矛盾能力和息诉罢访能力。重视再审法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再审法官队伍,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和法官负荷过重问题。

  第四,不断完善抗诉案件办案程序。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抗诉案件的办案程序,特别是要建立抗诉时限、次数制度,解决好无限期抗诉、无限次抗诉问题。同时,在审理抗诉案件时,要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规定。

  第五,做好抗诉案件的调解协调工作。加强调解与协调工作,促进当事人之间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是彻底化解抗诉案件矛盾纠纷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因此,办案法官应耐下性子,不辞劳苦地做好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力促当事人和解。同时,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一些当事人的生活难题,努力实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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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穗交〔2007〕880号

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为各种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室内、露天和路内停车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范。

  第五条 鼓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配套建设符合相应标准的智能管理和停车诱导等系统。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使用经营牌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立柱式或挂墙式标志牌:立柱式标志牌应竖立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或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范围内,挂墙式标志牌固定悬挂于停车场入口墙壁上,并保持标志牌整洁,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

  (二)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牌等有关牌证悬挂于停车场办公场所内显眼位置;

  (三)路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有关收费标准标价牌。

  第七条 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维护场地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地面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室内停车场为混凝土或者沥青地面;

  (二)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保持清晰;

  (三)停车场各功能区划分合理明确,场内的消防、照明、通讯等设施保持完好;

  (四)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并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六)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使用性质以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设施的使用功能;

  (七)不得在停车场内消防通道、坡道、出入口处设立停车泊位;

  (八)做好停车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场内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不得乱搭建、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放、乱张贴。

  第八条 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卫和消防职责:

  (一)切实执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治安管理制度,杜绝治安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二)定期清点停放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制订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防火安全责任人制度,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四)张挂防火警示标语,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禁止擅自挪用场内消防设备、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堵塞消防通道,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在停车区使用烟火等行为;

  (五)抓好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保证全体工作人员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 路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维护场地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地面须保持坚实、平整;

  (二)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保持清晰;

  (三)保持停车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按规定缴纳税费;

  (三)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或者停车设施范围内显眼位置公布交通、价格等主管部门投诉监督电话以及服务承诺、停车须知等;及时公布停车泊位信息,合理引导停车;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回复。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佩戴工作证,服务态度热情,言行文明礼貌;

  (二)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发放统一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指挥车辆按泊位整齐停放,保持停车场通道、出入口畅通,保障车辆停放安全和出入顺畅;

  (四)提醒司机停车入位后关闭发动机,离开车辆时锁好门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五)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车辆停放者接受车辆停放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

  (六)发现他人在场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提供停放保管服务:

  (一)车辆无号牌或者无有效法定证明的;

  (二)车辆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

  (三)车辆有漏水、漏油或影响安全的;

  (四)车辆停放者拒绝进行车辆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 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劳动部 国务院生产办 等


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1992年1月25日,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企业内部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对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整体看,企业内部“铁交椅”、“铁饭碗”和“铁工资”的弊端没有完全破除,影响了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企业内部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成为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央工作会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要求,现对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1〕65号)精神,对近几年制订的各种涉及企业的法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搞好企业规定的内容,应予修订或废止。已明确放给企业的权利,由于具体政策不落实或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施的,要通过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和服务抓紧创造条件,采取措施落实。根据政企分开和“两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有关部门不得向企业硬性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比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等活动,使企业专心致志地抓好生产经营。
二、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要把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层层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要做到职权清楚,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分明。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和完善厂规厂纪,坚持从严治厂。对经营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经营者,要追究责任。对违反厂规厂纪的职工,按相应规定严肃处理。加强企业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和现场管理,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和管理规范,为企业搞好管理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改革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逐步实行聘任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干部管理要坚持管人与管事相统一,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原则,重点是管好企业领导干部,对其他干部主要由企业管理。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公开考核,聘任上岗,逐步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今后,企业原有固定干部身份的人员和统配人员都要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不符合聘任条件以及解聘人员要另行安排岗位或在厂内待业,工资、福利待遇均随岗位变动。从工人中选拔干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真正做到能上能下,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
四、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要坚持劳动合同制的方向,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对新招工人的合同期限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提倡采取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以完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等多种形式;合同内容除国家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企业可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劳动特点设立附加条款;合同制职工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依据合同期限长短来确定;简化招用手续,适应企业用人和职工合理流动的需要。安排就业人员,要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对不符合企业需要的人员,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五、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搞好优化(或合理)劳动组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范围。要通过全员劳动合同制,进一步打破新招合同制职工与原有固定职工、统配人员与非统配人员的身份界限。今后,新开工企业的职工,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职工,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优化(或合理)劳动组合要因地制宜,因厂制宜,不要强求一致,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这项经常性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企业富余人员的安排,要按照企业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企业挖掘潜力发展生产,广开生产经营门路,组织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和采取其它措施妥善安排,也可以实行厂内待业、放长假等过渡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建立健全厂内待业制度和厂内劳务市场,劳动部门可从待业救济基金中划出部分转业训练费支持企业对下岗人员进行培训或安置。
六、加强工资管理,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及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工效挂钩指标,逐步由单一指标挂钩过渡到复合指标挂钩,特别要注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技术进步要求和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在审核新增工资和挂钩基数时,尽量剔除非劳动因素的影响,通过同行业企业之间的效益水平横向比较来确定和调整挂钩基数、浮动比例。要逐步扩大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范围,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企业工效挂钩以外发放的各种奖金进行清理。不合理的要取消,合理的要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工效挂钩要体现能升能降的原则,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也相应下降。凡是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一律停发奖金。产品无销路或经营管理混乱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应停发奖金或减发工资。要引导企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歉。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起来。
七、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在国家确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要以岗位的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技能等要素的测评为基础,以实际劳动贡献为依据确定劳动报酬,易岗即易薪。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企业自主决定。不论实行何种分配形式,都必须与职工劳动数量、质量紧密联系起来,合理拉开不同岗位的工资分配差距,特别是拉开苦、脏、累、险岗位、高技术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工资差距,鼓励职工在一线生产岗位劳动。要结合价格、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逐步调整工资收入结构,把一部分福利补贴纳入工资,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八、大力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企业新招技术工人要经过职业培训和严格考核,把好技术工人“入口”质量关。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结业)生,逐步实行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招收技术工人要优先从取得以上“双证”的工种专业对口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企业在职工人进行现有技术水平考核、晋升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作为确定工人技能工资或聘任技师的依据。同时,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岗位培训,对合格者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作为上岗的依据。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技术工人,特别是关键岗位技术工人及班组长的培训,建立一支适合于现代化技术发展要求的职工队伍。
九、继续推进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逐步建立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抓紧制订实施管理办法;加强对积累基金的管理,对基金的收取和发放使用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筹集,并随着职工工资的增长,实行个人交费制度。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以市县为单位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过渡到以省、自治区为单位统筹,以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已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其退休费用应逐步实行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的办法。要抓紧制定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工伤、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抓紧试点,为全面改革作好准备。
十、适当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完善待业保险制度。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搞活用工的需要,完善现行待业保险制度。加强基金管理,按国家政策要求用好基金,使之尽快运转起来并建立健全审计和检查监督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相应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建立和完善全民企业全部职工和其它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待业保险办法。对放开经营、经营机制转变好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少数富余人员内部消化确有困难,按当地政府规定辞退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救济保障和再就业的服务。对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批准的关停企业精简人员,扩大实行待业保险。要及时发放救济金,为待业人员提供保障和服务。要加强对待业人员的转业训练和职业介绍,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十一、加快劳动计划体制改革,落实企业用人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逐步实行按相关比例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并进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企业,在保证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和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前提下,企业可以按照“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经过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国家现行招工政策和管理办法自主招用职工,到劳动部门备案并办理招工手续。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或虽实行“工效挂钩”但未实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和调动等原因而造成的企业缺员,在编制定员以内经劳动部门核准,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补充人员。企业因职工自然减员而造成的缺员,除劳动部门按政策适当上收集中一部分指标外,也可由企业自行补充人员。
十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要发扬社会主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经济责任制总体方案、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改革方案等,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审议;企业承包者的选择,凡实行上级委托或招标选聘的,须征求职代会的意见;企业领导者的晋级、奖励工资,凡由企业支付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要征求职代会意见。企业各级管理者要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认真听取职工群众对深化改革和加强企业管理方面的意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广大职工群众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关心企业发展。
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使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企业各级党组织、管理部门和群众组织,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支持改革。对于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优秀人物要及时总结和大力宣传,把企业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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