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公物法若干问题分析/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2:30  浏览:9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物法若干问题分析

刘建昆


黄德林等著《自然遗产保护法研究》,第十章

  一 法、德、日以及台湾地区法学界对公物的界定

  公物又称公产(domainepublic),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法国的法律一般将行政主体的财产区分为公产(也称为公物)和私产(也称为私物(domaineprive)),前者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后者受私法的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1法国学者通常从比较的意义上把握公产的概念。19世纪时,法院认为只有供公共直接使用的财产,如交通大道、可通航的河流才是公产。20世纪初,奥里乌和狄骥提出除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外,供公务使用的财产也是公产。法国这种区分公产与私产的做法保障了公众自由、平等、安全、免费(或低费)利用公众用公物的权利,提高了公物的利用效率,对整个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的财产管理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使公物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法学界也对公物的概念作了相关界定。

  德国行政法学上,公物是指经由提供公用、直接用以达成特定公目的,适用行政法特别规则,而受行政公权力支配的物。这些公物常常冠以公共设施之名,以达成社会、文化和经济方面的目的,可分为广义上的公物和狭义上的公物。广义上的公物指国家或自治团体直接或间接供行政目的使用的物,法律上称为公物或官产,包括财政财产、行政财产和共用财产。狭义上的公物则指上述行政财产和共用财产,不包括财政财产在内,这一点与法国的“公物”范围相当。同时还包括“广义公物以外的物”,如私人士地划为要塞、租用私人房屋为办公处所等也属于公物范畴。

  日本在明治时代引入了德国的理论。日本学者一般认为,公物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他们将公物概念做了最广义、广义、狭义的理解。最广义的公物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直接或间接提供公用或公共用的物,包括行政财产与财政财产。广义的公物则指以公共行政目的的实现为设定前提,直接供公用或公共用的物,即仅限于行政财产。狭义的公物是指直接供公共使用的公共用物。广义的公物概念是学界通说。

  台湾学界对公物含义的理解与日本相近,也分为最广义、广义、狭义三种。台湾普遍采纳的是,公物系指“行政机关遂行行政任务所提供的公物,包括直接供一般人民通常利用或特别利用之公共用财产”。

  在我国大陆地区,公物仍然是一个学术意义上的概念,而非实定法上的用语。但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却有许多有关公物的规定,如宪法、公路法、铁路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电力法、邮政法、城市规划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等。这些实定法为研究和分析我国的公物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现实基础。

  尽管各国学者对公物的界定存有异议,但总的来说他们得出了可以成为公物的物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它们的目的都是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但并非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物都是公物,根据德国学者的意见,一项财产构成公物必须要具备两个要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实体要件是共同利益功能和适用公法规则;程序要件是行政主体通过附加的形式上的意思表示和该财产被投入使用。4单有实体要件而没有程序要件,是不能充分解释公物的法律地位的。因此,对于那些属于私人所有的公园或者博物馆,尽管私人也可以将其提供给公众使用,但如果行政主体没有通过行政行为或者合同的方式在这种财产上设立供公共使用的使命,那么这种财产也不能称为公物。此种情形下,私人财产所有者如何管理其财产以及是否淮许公众利用其财产,并不受公物法的调整。因此,综合各国学者观点以及我们日常生活中对公物的理解,笔者认为对公物应如此定义:所谓公物,是指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并处于行政主体支配下的财物。

  二 公物的具体范围

  人们对公物的理解仍停留在直观的印象上,如道路、河流、绿化场地、体育设施、学校、医院、花园等。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过去未能纳入公物范围的私物、曾经不具有财产价值的有体物以及人们没有意识到的无体物,都可能逐步纳入到公物法调整的范围。以下我们从三个方面来描述公物的具体范围:

  一是作为传统公物的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法国与日本的传统行政法上,“公物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6。因此,传统公物的范围一直只是限于有体物,如上面所提到的街道、道路、广场、河流、绿化设施、体育设施、学校、医院、铁路、有轨电车、电信设施、邮政设施、广播设施、行政大楼、港口、公园、堤坝、剧院、寺庙、图书馆、博物馆等,而不包括无体物,如无线电波、空气等。

  二是随着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需要纳入公物范畴的新型公物,如行政信息、无线电波、因特网上资源、环境等。是否将无体物作为公物,取决于归类的意义,如果无体物具有公物的本质特征,那么就应将其归入公物的范畴。事实上,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认为公物只能是有体物的传统观念已被打破。如德国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上就普遍放弃了《德国民法典》第90条所要求的实体特征,把领空、开放型海洋(在海岸线范围内)以及电流等认定为公物。同时,德国的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也显示出,即使是非实体性的物也应纳入到公物的范围中,如根据《德国长途公路法》第1条第4款的规定,公路上方的空间也属于交通道路的组成部分,因而被置于公共用途之下。

  三是因扩张传统的财产概念而相应予以扩张的公物,如全民所有的知识产权、经营许可证、公共职位、国家科研项目等具有财产价值的公权利。将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视同财产,以获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德国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现象。以德国为例,德国基本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的范围是逐步扩张的。如果按照历史发展阶段来对德国基本法所保陈的财产权加以分类,可以分为三代:第一代是传统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是防止国家对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的侵犯;第二代是20世纪以来出现的劳工福利以及集体谈判权;第三代则是当代出现的分享权,即公正分享自然资源、国民产值,并在健康的环境下和平生存的权利。因而德国基本法保障财产权的重点已经从过去的“负向防御性权利转移到正向的福利和分享权利——例如廉价住房和免费教育权”。

  三 公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物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根据使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公物划分为行政用公物与公众用公物;根据公物是否系人为所造,可以将公物划分为自然公物和人工公物;根据所有权的不同,可以将公物划分为国有公物、集体公物和私有公物;根据公物的管理主体与所有权是否归属一致,可以将公物划分为自有公物和他有公物;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公物划分为动产公物和不动产公物。

  根据我们日常的思维,参考台湾大学廖又生教授在其《从公物的观点论图书馆馆藏设备之维护》一文中以内部利用(公务利用)和外部利用(公众用物)两大方面来论述图书馆公物利用关系的方法,9笔者主张对公物进行如下分类,即以行政主体为参照物,将公物分为内部利用的公物和外部利用的公物。

  第一,内部利用的公物(也即行政使用的公物):

  内部利用的公物仅限行政人员为执行职务而使用,原则上无涉外关系存在,但有时也有供公众使用的例外,方式有私法使用和公法使用。

  私法使用:在不妨碍公务的范围内,与私人订立契约,允许其使用公物。如将政府办公楼的一部分出租给外人使用。此情形发生类似租赁或承揽关系,将来如有争执,应立于私法地位适用民事法律解决。

  公法使用:公众使用公物是机构执行职务的辅助手段。如民众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阅览证等,应归于公法关系。

  第二,外部利用的公物(也即民众使用的公物):

  外部利用的公物的利用关系根据是否需要经过特别许可分为两种情形:一般使用和特殊使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两部门关于2009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理结果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0年 第6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等要求,依据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国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结果,现将2009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核查结果

(一)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均为13.5万千瓦,2007年6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同步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半干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不按操作规程添加足量脱硫剂,监测系统中脱硫剂消耗量、烟气入口和出口二氧化硫浓度数值人为作假,致使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失真,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为15.1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93.6万吨,平均硫分0.67%,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78%,综合脱硫效率6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39万吨。

(二)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

该厂现有两台3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2007年6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同年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烟气脱硫设施经常开启旁路运行,二氧化硫经常超标排放。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为26.53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112.6万吨,平均硫分4%,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90%,综合脱硫效率8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7万吨。

(三)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3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72万千瓦,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9年10月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脱硫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实现全烟气脱硫,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42.63亿千瓦时,燃煤量186.8万吨,燃煤平均硫份2.5%,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不足20%,二氧化硫排放量7.47万吨。

(四)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22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4万千瓦,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6年建成运行,采用两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脱硫设施经常停运,开启旁路运行,脱硫效率低。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17.4亿千瓦时,燃煤量77.9万吨,燃煤平均硫份4%,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90%,综合脱硫效率75%,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5万吨。

(五)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三台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35.9万千瓦,其中11号和12号机组(单机装机容量均为14.2万千瓦)于1999年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7年12月建成投运,采用湿法石灰石-石膏脱硫技术。 2009年5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11号和12号机组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故障率较高,经常开启旁路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故障率高,测量数据失真,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严重。经核查核实,11号和12号机组2009年全年发电量6.84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63.68万吨,平均硫份0.84%,脱硫设施投运率46%,综合脱硫效率为39.1%,二氧化硫排放量0.52万吨。两台发电机组自享受脱硫电价后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分别为82.4%和83.8%。

(六)四川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5台锅炉, 锅炉蒸发量450吨/时,其中1、2、3、4号为75吨/时,5号为150吨/时,采用氧化镁-电石渣浆湿法脱硫工艺,1、2、5号锅炉烟气脱硫装置为三炉一塔,3、4号为两炉一塔。该公司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原烟气无在线监测、出口在线监测数据人为设定上限,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该公司5台锅炉燃煤量41.6万吨,平均硫份为2.99%,综合脱硫效率为50%,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万吨。

(七)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三台60万千瓦燃煤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与发电机组同步建成运行,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1号和2号机组从2008年开始享受脱硫电价、3号机组于2009年11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脱硫装置运行时间少于发电主机运行时间,却按主机运行时间所发上网电量享受脱硫加价收入。2009年,该公司发电量62亿千瓦时,煤炭消费量334万吨,燃用煤炭硫份2.1%,综合脱硫效率58%,二氧化硫排放量4.7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严重超标。2009年2月至12月,1号和2号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分别为85.78%和90.87%。

(八)湖南益阳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四台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其中一期两台30万千瓦于2000年建成投运、二期两台60万千瓦于2007年和2008年建成投运。一期和二期烟气脱硫设施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建成运行,均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四台机组全年享受脱硫电价。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脱硫装置运行时间少于发电主机运行时间,却按主机运行时间所发上网电量享受脱硫加价收入。2009年,该公司发电量59亿千瓦时,煤炭消费量280万吨,燃用煤炭硫份1.29%,综合脱硫效率72%,二氧化硫排放量1.62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严重。1号、2号、3号和4号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装置全年投运率分别为97.37%、94.83%、91.26%和94.43%。

二、处理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 责成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

(二)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公告核定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定各机组(锅炉)应全额缴纳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追缴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上述公布的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上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90%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对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将上述处理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燃煤脱硫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和脱硫电价执行力度,按要求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排污费征收以及脱硫电价扣减等有关情况,确保完成国家“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的信息。

  第四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车船税法》和《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下列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一)《车船税法》第三条所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车船,自《车船税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城市、城际、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四)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当年免征车船税;

  (五)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车船登记管理、车船检验等部门或者机构代征车船税,也可以在上述部门或者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第八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经核查,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委托代征车船税的,以受委托的部门或者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十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不能提供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一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可以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办理车船登记、检验之前任一征收期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纳税人未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办理车船登记、检验的当日。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船税的,不得重复征收车船税。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托代征车船税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收或者代征税款报告表、凭证以及省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或者代征的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时限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手续费。手续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

  第十五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多征、减征、免征车船税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1日省政府令第105号公布的《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乘用车
[按发
动机气
缸容量
(排气
量)分
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
(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5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客车 中型 每 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
以上20人以下,
包括电车
大型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
人(含)以上,包
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
三轮汽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元
低速载货汽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元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2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摩托车 每辆 40元
船舶 200吨(含)以下的 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
率每1千瓦折合净
吨位0﹒67吨计算;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照机动船舶
税额的50%计算
200吨以上至2000吨(含)的 净吨位每吨 4元
2000吨以上至10000吨(含)的 净吨位每吨 5元
10000吨 净吨位每吨 6元
游艇 10米(含)以下的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10米以上至18米(含)的 艇身长度每米 900元
18米以上至30米(含)的 艇身长度每米 1300元
30米以上的 艇身长度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每米 600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