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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科学名称/朱晓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43:24  浏览:9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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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科学名称

朱晓东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在2006年6月25日进行第一次审议时,这部法律的名称引起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名称不准确,无法在法律上给出准确的界定,没有反映立法的目的和内容,特别是在我国户籍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争议。而从本次立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立法内容来看,修改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为妥。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名称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在2006年6月25日进行第一次审议时,这部法律的名称引起较大的争议。其实,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过程中,法律的名称就经过数次修改。1995年国务院将《供销合作社法》列入1996年立法计划中的第二类,2003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致函国务院.建议设立《合作社法》、《供销合作社法》或《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立法项日。2003年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有制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法》议案的提出,同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本届人大五年任期内的第二类立法规划。现在审议的草案更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但是,在本次审议过程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名称,委员们还是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观点:一、以周正庆,胡德平委员为代表的观点是去掉“专业”两字,以增强法律的包容性;二、以郑功成、奉恒高委员为代表的观点,是不提“农民”,而改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法”。[1]
从理论界看,学者提出了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3]、“农业合作社法”[4]等主张。对有关“三农”问题与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名称问题归纳起来存在如下六种称谓模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另外,还有将合作经济组织由合作社代替的观点,可以说是名称繁多。
在立法中,对法律的名称引起如此大的争议,甚至在进入审议程序后还有如此大的争议,在我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长期处于不规范的发展状态。我国自1980年,几乎与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步,中国出现了第一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此,一种崭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大地悄然兴起,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蓬勃发展起来这种新。[5]然而,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予以规范,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类型各异,称谓颇多,如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产业化协会、研究会、联合体等,并无一个具体的、统一的定义,只是它们相对比较强调组织成员的同业性。”[6]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讲,国家只限于承认初级行为主体的创新,却没有再创新所必需的配套制度安排,未在与合作制度密切相关的服务管理组织与机制、法律等保障机制方面加大创新力度。这就形成了,一方面制度创新只能局部推广,经济发展中所需的制度安排迟迟难以形成,没有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代替基本制度;另一方面在基本制度基础上的创新以远远超出基本制度所能容纳的范围,从而形成了一种制度结构的离散矛盾甚至替代,而不是系统有序的状态。[7]
其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一直以农业经济学界研究人员的研究为主导,法学界对此问题关注较晚,且投入力量不够。而农业经济学界受其学科性质所限,对合作经济组织名称混乱现象不是从规范名称的角度来看,而是形成了“合作经济组织,关键应是遵守合作原则,至于名称一般可以按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参加者的意愿自行决定”[8]的观点。这种观点影响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和实践,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规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等均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2004、2005、2006年三个“一号文件”;甚至在《农业法》中也称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农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而且在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这样规定,一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初级行为主体的创新”,留下充分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类型各异,称谓颇多”的现象愈演愈烈。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特别是在法律上,立一部高质量的法律必须有一个科学的名称。这是因为:首先法律名称的准确与否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范围。从立法学上讲“一般来说,任何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在内容上应当包括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反映法律文件空间适用范围的内容要素;二是反映法律文件所调整对象的内容要素;三是反映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内容要素。”[9]第一个和第三个要素由《立法法》明确规定,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法律的名称要准确“反映法律文件所调整对象的内容要素”。其次,本次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对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应从名称上予以规范。再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个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国家将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因此在立法上对其名称的规范尤其重要,否则出现名为合作实为公司的经济组织浑水摸鱼的现象将不可避免。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名称不规范
在2003年纳入人大立法规划时,名称定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现在审议的草案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并在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笔者认为无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均不科学,其理由如下:
首先,“农民”的概念不清。在国外,人类学家在议论究竟什么是农民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10]在我国(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农民处于急剧的分化之中,农民这一概念也已经非常复杂了。农民群体的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民”不再是一个同质的群体。不仅有经营小块土地的传统农民,也有经营较多土地的专业农民;不仅有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农民,也有专门务工经商当工人和商人的农民;不仅有搞个体工商业、拥有少量资产和雇员的农民,也有办大中型工厂和商场、拥有大量资产和雇员的农民;不仅有受雇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农民,也有搞资本经营当老板的农民;不仅有住在村庄里当村民的农民,也有住在城里当市民的农民;不仅有至今尚未跨出县域一步的封闭型农民,也有走南闯北、跨出国门的开放型农民。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我国的农民是指户籍意义上的农民,即指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其实,自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实行户籍的“二元体制”以来,这种观念已深入人心。就目前的户籍体制来说,人们很难否认农民工不是农民。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首项难题就是农民的界定。因而理论界在探讨本次立法时经常使用“农村”、“农业”的概念,以取代难以界定的农民概念。
其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模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中国特有的概念。究竟什么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现在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从理论上讲,学界和政府部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最广的含义理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二是从广义上理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狭义理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11]可以说是相当混乱。
从实践中看,我国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三种基本类型。“1、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多数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10%,目前主要分布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多的东部地区。2、股份合作社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由企业、农技推广单位、基层供销社等出资作为股东,再吸收少量的社员股金组建成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多数有自己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股份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5%。3、专业协会包括协会和研究会,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数专业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专业协会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85%。专业协会每年向社员收取一定数量的会费,以提供技术、信息、运销服务为主。由于社团组织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一些专业协会成立了销售公司,收购社员的农产品,统一运到外地销售。大多数专业协会不直接为社员销售产品。”[12]
再次,“组织法”没有反映本次立法的目的和重要内容。笔者认为,从这次立法目的来说,“这种制度设计,首先是促进,其次是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也就是说,先促进,后规范,先多样化,后规范化。”[13]也就是说,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而不是仅仅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的“组织法”。从其内容来看,国家扶持农民合作经济发展是其重要内容。因此,本次立法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其市场主体地位的“组织法”,而且是“促进法”。另外,“组织法”往往会引起对本次立法的误读。笔者曾与一位老师探讨本次立法的“国家扶持原则”时,老师就非常不解的说,组织法怎么会有国家扶持的内容。因此,有学者指出:这里要强调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不能简单理解成“农民合作经济的组织法”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既是一部组织法,又是一部行为法,其内容既有实体方面的规范,又有程序方面的规范。[14]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实质是农业合作社促进法
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在内容上的三个基本要素中,第一个和第三个要素由《立法法》明确规定,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法律名称要“反映法律文件所调整对象的内容要素”,笔者认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名称较为科学。
首先,农业专业合作社能较清楚的反映本次立法的调整对象。
其一,从草案的规定来看,其所规定的“农民”是从职业角度理解的农民,强调的还是农业这一产业问题。产业的内涵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提供同一产品或劳务的企业群体、行业、部门,外延是企业群体、行业和部门。“产业”一词最早是由重农学派提出的,主要指农业。[15]相对于“农民”来说,农业是一个较为容易界定、争议不大的概念,也容易为人们接受和理解。《农业法》对农业作出了清楚的界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其二,从草案中“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定义来看,同国际认可的合作社的概念较为一致,即“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16]其实质也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同时,使用合作社的概念不但较“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规范,而且也容易被国际社会认可。
其三,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各异,称谓不一,如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产业化协会、研究会、联合体等。本次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因此有必要从名称上首先加以规范。
其次,“促进法”能较好的反映本次立法的目的和内容。
本次立法目的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值得指出的是,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不是为了规范而规范,而是为了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而规范,是为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的发展,换句话说,其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而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正像草案第一条指出的那样:为了支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法。
由立法目的所决定,其重要内容就不仅要包括规范合作经济组织,赋予其法人地位方面的内容,而且要有国家的扶持政策的法律化方面的内容。通过国家扶持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以解决由于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和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等原因造成“三农”问题。事实上,在草案中为了明确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草案在总则中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科技和人才支撑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分则中草案专门设了“扶持政策”一章,草案的第七章,就产业政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而这部分内容显然不是“组织法”的内容,而是“促进法”的内容
因此无论从立法目的上看,还是从立法的内容来看,本次立法的实质是“促进法”。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何鲁丽提出应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法》,可以说道出了本次立法的“促进法”的实质。
最后,《农业合作社促进法》清楚的反映了本次立法的部门法属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部门法属性问题是理论上尚未解决的问题。对于法学来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部门法属性是法学上非常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这是因为:第一、从法学角度讲,一国的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同一整体。”其理性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17]因此,明确一部法律的部门法属性有利于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逻辑严谨和结构协调。第二、在立法时,我们首先确定所立法律的部门法归属可以正确地把握所立法律的特征,可以确定相应原则和构筑具体法律制度提供法理支撑,可以更好地梳理所立法律与其他部门法和所属部门法中其他法的相互关系,防止立法冲突和重叠,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的结构,从而最终促进法在现实中的实施。因此,在法学中对所立法律的部门法属性的探讨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部门法属性无论从立法进程、立法背景来看,还是从调整范围,重要内容等来看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子部门产业法。[18]而《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名称则清楚的反映了这一部门法属性。
三、结论
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名称不准确,无法在法律上给出准确的界定,没有反映立法的目的和内容,特别是在我国户籍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争议。而从本次立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立法内容来看,修改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为妥。


注释:
[1]参见发言摘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二),2006年07月02日,中国人大网。
[2]参见刘国臻、唐兴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论纲[J],学术研究,2000年第10期;喻国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及政府作用[J],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12期。
[3]参见王如珍,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思考[J],中国合作经济,2004年第8期;刘振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3期。
[4]在法学界,多采用这一名称,参见:米新丽,论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J],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雷兴虎、刘水林,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5]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题研究报告(一)[J]农村经营管理,2004年第9期。
[6]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以浙江省为例[D],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4月,第6页。
[7]朱晓东,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与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http:
/www.law-lib.com/。
[8]杨坚白,合作经济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1-93页。
[9]刘如海,李玉福,立法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100页。
[10]布洛克·甘里斯,马克思主义与人类学[M],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125页。
[11]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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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大力推进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加强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管理,我部在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讨论稿,以下简称《意见》),经第一次全国高职高专教学工作会议讨论,现修改定稿,印发实施。
《意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和高职高专教育的实际状况,提出了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好《意见》的学习,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中
规定的各项任务,全面推进学校的各项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高职高专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涌现出一
批教学改革成效较大、办学特色较鲜明、办学实力较强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但从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全局看,发展还很不平衡,还存在着办学特色不甚鲜明、教学基本建设薄弱、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亟待改革等问题。
当前,高职高专教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面临大好的发展机遇。同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也对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高职高专教育要全面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
神,抓住机遇,开拓前进。今后一段时期,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为先导,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重点,注重提高质量,努力办出特色。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能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高水平的高职高专教育
人才培养模式。现就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不含师范)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学生应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
力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
”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双师型”(既是教师,又是工程师、会计师等)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者结合、理论与实
践结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高职高专不同类型的院校都要按照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共同宗旨和上述特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协作攻关、各创特色。
三、在各类高职高专院校中,培养人才是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中心工作,教学改革是各项改革的核心,提高质量是永恒的主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职高专院校都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当前,特别要处理好数量与质量、改革与
建设、教学工作与其它工作的关系。越是在事业规模发展较快的时期,越要重视和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加对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经费的投入,高职高专院校也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教学经费,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
四、高职高专教育的教学建设与改革,必须以改革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为先导。要在教学建设与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能顺利实现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的高职高专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并使之系统化,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建设与改革。要主
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职高专教育的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质量观和教学观。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职高专院校要结合教学建设与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讨论,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和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
要将素质教育贯穿于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始终。学校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要以素质教育的思想和观念为指导,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使学生既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又具有爱岗敬业、踏实肯干、谦虚好学和与人合作的精神,安心在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一线工作。
五、专业设置是社会需求与高职高专实际教学工作紧密结合的纽带。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要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针对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口径可宽
可窄,宽窄并存。同时,要妥善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学校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尽快组织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指南》,指导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设置工作。要尽快组织高职高专教育各大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有关专业的教学工作;要以人才培养模式改
革为重点,开展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蓝图。在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处理好社会需求与实际教学工作的关系,广泛开展社会调查,并尽可能请社会用人单位参与专业培养计划的制订工作;要处理好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关系,以
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专业技术能力为主线来设计培养方案;要处理好基础理论知识与专业知识的关系,既要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应用性,又要让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在发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主导作用的同时,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调
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针对高职高专教育学生来源多样化的趋势,要研究制订适应不同生源实际状况的培养方案,或在同一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生源的实际需要。
六、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是高职高专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要按照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重组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要注重人文社会科学与技术教育相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教学方法、手段改革相结合。教学内容要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培养,基础理论教
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
要切实做好高职高专教育教材的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电子网络教材的建设和出版发行工作。经过5年时间的努力,编写、出版500种左右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教材建设工作将分两步实施:先用2至3年时间,在继承原有教材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充分汲取高职高专教
育近几年在教材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解决好新形势下高职高专教育教材的有无问题。然后,再用2至3年时间,在深化改革,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推出一批具有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特色的高质量的教材,并形成优化配套的高职高专教育教材体系。在此基础上,开展优秀教材
的评介工作。
七、实践教学要改变过分依附理论教学的状况,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应占有较大比重,要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要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工艺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逐步形成基本实践能力与操
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要加强校内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根据高职高专教育教学特点,不断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的现代科技含量,形成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多功能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同时要建设好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尽快组织制订加强高职高专教育实验室和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有关文件,指导和规范建设工作,创建100个左右高水平的高职高专院校实践教学基地。
八、改革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引入现代教育技术,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要因材施教,积极实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激发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理论教学要在讲清概念的基础上,强化应用。要改革考试方法,除笔试外,还可以
采取口试、答辩和现场测试、操作等多种考试形式,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改革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促进学生个性与能力的全面发展。
学校要加强对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研究和应用,加快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要做好现代远程教育的试点工作,加速实现教学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使之在提高整体教学水平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九、要十分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抓好“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努力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使他们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积极从企事业单位聘请兼职教师,实行专兼结合,改善学校师
资结构,适应专业变化的要求;要淡化基础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的界限,逐步实现教师一专多能。尽快组织制订加强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各地区、各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要加强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培训工作,委托若干有条件的省市重点建设一批高
职高专师资培训基地。同时,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特点和有关规定,制订适合高职高专教师工作特点的教师职务评审办法,为中、青年教师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十、教学与生产、科技工作以及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要加强学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技工作的紧密结合,邀请企事业单位的专家、技术人员承担学校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科技工作,以科技成果推广、
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等为主要内容,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要注意用科技工作的成果丰富或更新教学内容,在科技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
十一、加强教学管理,改进管理方法,使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参照我部印发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等文件的要求,制订一整套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依法治教,保证稳定有序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
运行机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宏观管理,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评价制度,促使学校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我部将于近期开展教学工作优秀学校评价工作。
十二、广播电视大学、函授教育和自学考试要根据各自办学形式的特点,按照本文件的有关精神,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认真开展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办出自身特色。尤其是要注意发挥所在地区普通高校现有试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的作用,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高
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要促进广播电视大学、函授教育和自学考试的相互沟通,加快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学方法,逐步建立高职高专教育现代远程教学网络。
十三、为整体推进高职高专教学建设与改革,决定组织实施《21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另行发文)。着重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等方面立项,开展课题研究、改革、实践与相关建设工作,并编写、出版一批《21世纪
高职高专课程教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积极参加并做好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协作攻关,力争经过5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及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

附一: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为了加强对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各类高职高专院校做好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1.培养目标
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2.基本要求
高职高专毕业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懂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
技能;具备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创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体魄。
二、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
1.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制订教学计划要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注重分析和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特别要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本专业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努力使教学计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同时,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妥善处理好社会需求与教学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社会需
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2.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订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德育与智育、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教学工作的整体优化,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3.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
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应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加强实践能力培养
制订教学计划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能力培养要贯穿教学全过程。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实践的时间和内容,减少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实训课程可单独设置,以使学生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5.贯彻产学结合思想
产学结合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过程应主动争取企事业单位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有条件的学校应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妥善安排。

6.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
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上,各校应从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自主制订教学计划,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办出特色。即使在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也可根据生源情况的不同,制订不同的教学计划,或在执行同一教学计划中,给学生以更大的选择性。
三、教学计划的构成与时间安排
1.教学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2)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3)修业年限;
(4)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
(5)教学进程表;
(6)必要的说明。
2.教学可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3.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至3年,非全日制的修业年限应适当延长。
4.三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一般以1600~1800学时为宜;二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一般以1100~1200学时为宜。
5.三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30%。

附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要点。
2.高职高专院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3.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
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4.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师队伍管理,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5.本要点供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及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各类教育机构(不含自学考试)参照实施。
二、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6.健全教学工作的领导体制。院(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校)务会议或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
定。要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7.建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院(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8.建立院(校)、系两级教学管理机构。
(1)学校要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在整个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建立协调的工作关系。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健全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以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有序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2)系级组织是学校教学管理机构的基本单位。系主任全面负责系教学管理工作,系可根据情况设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处理日常教学行政的具体工作。
9.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按教学计划规定实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科技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是否设置教研室由学校自主确定。不设教研室的,其教学工作可由系或其它组织形式实施。
10.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要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和管理理论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教学管理人员的交流、考察活动,适应教学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需要。
三、教学计划管理
11.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要在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自主制订。教学计划既要符合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
的培养规格,具有相对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为突出教学计划的针对性,可聘请一些在本专业长期工作的企业人员、学校教师和管理干部一起组成专业指导委员会,共同制订,并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
真组织实施。
12.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用人部门对人才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专业目标的确定
应努力体现学校和专业特色。
13.制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产学结合思想;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原则。
14.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1)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2)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3)修业年限;
(4)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
(5)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6)必要的说明。
15.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学习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组织校内和社会用人单位专家论证培养目标,基本规格,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教务处提出本校制定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和要求。由系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学校教学工作(学术
)委员会审议,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16.教学计划的实施
(1)教务处编制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安排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确定考核方式;
(2)系根据教务处的总体安排,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实施计划;
(3)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4)教学计划的实施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条件。教务处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学管理中枢的职能作用,新学期的课程表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确定,经主管院(校)长审批后通知到各相关部门和教师,开学前一周,
要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四、教学运行管理
17.教学运行管理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整个教学运行管理,要抓住两个重点:一是课堂教学(包括实习、实验教学)的管理,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贯彻教学相长的原则;二是以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为主体的教学行政管理,应制订教学工
作制度的规程,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提出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18.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学校要重视教学大纲的制订工作。
制订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是:
(1)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都要服从课程结构与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要按各自课程结构的要求有所区别;
(2)随着各校专业设置的不断调整以及专业特色的不断强化,课程开发的任务较重。新开发的课程,原则上要先制订教学大纲,而后编写讲义或确定教材;
(3)教学大纲要体现改革精神,不能服从于某本教材或某一时期的特定体例;
(4)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学习要求以及必要说明等部分;
(5)教学大纲由系组织有关教师依据上述原则编写,经系校有关领导认定批准施行。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
19.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的组织与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最基本的管理活动。
(1)认真选聘有相应学术水平、有责任心、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任课,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要补好教育基本理论课,教师开设新课程要有严格的岗前培训制度,并要求课前试讲;
(2)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和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依据大纲编写学期授课计划、教学进程表和教案;
(3)有组织地进行教学方法研究,对积极钻研并创造新的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良好学风、提高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作出贡献的教师,要给予奖励;
(4)积极推广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技术、虚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课堂效率。
20.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教学。各院校要特别重视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强的实验项目,加强现场模拟教学的组织和设计,训练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规范实践教
学考核办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社会实践的组织和安排,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学生自行选择。毕业设计(论文)要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立足于提高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
21.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积极改革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鼓励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
对考试作弊者,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教务处要组织对试卷的复核及抽检工作。
22.学校应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与管理,课外作业的份量要适当,安排辅导答疑要适当。安排非教学活动不得占用教学活动时间。
23.日常教学管理。学校要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学期的运行表、课表、考表,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对这三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及课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
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24.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学籍变动、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学校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
25.学生注册制度的改革与管理。学生注册是学籍管理最基本的手段之一,要维护学校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建立严格的学期注册制度。在注册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学年制、学分制的改革。
26.教学资源管理。要搞好教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与规划建设,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注意根据需要与可能,改进教室的功能,建设必要的多功能教室。
27.教学档案管理。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2)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
(3)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
(4)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进程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实习总结等;
(5)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6)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
(7)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
(8)教师业务档案、各种奖励及成果;
(9)教学工作评价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
(10)其他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编目造册。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教学档案管理,应充分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28.要充分发挥系和教研室在教学运行过程的管理职能。教研室应按学期初制订的“教研室工作计划”,组织集体备课、公开教学、政治与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组织检查和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
系要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过程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9.教务处应协助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系(部)主任教学工作例会或专题工作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教学质量管理与教学评估
30.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要从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外部各主要因素(教师、学生、管理、政策、体制等)入手,严格把好质量关,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估督导体系,形成分析、评价、反馈制
度,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31.认真抓好教学全过程的管理
(1)把好招生质量关,做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新生入学后的复审工作;
(2)抓好教学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要精心设计整体优化的教学计划,精心组织计划的实施工作;
(3)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4)注重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
(5)实行科学化的考试管理,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进行必要的试题、试卷和成绩分析,认真进行考试与课程教学工作总结;
(6)实行毕业生质量的跟踪调查制度。
32.建立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并制订科学的、可操作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全校的教学质量检查,学校可根据情况每学年或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33.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选择一批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老教师(包括退休教师)和有专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教学工作督导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工作督导,及时提供质量信息。
34.建立听课制度。学校主管教学的领导及教务处长、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教研室主任都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包括实验、实习课),全面了解教师教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教研室应组织教师之间相互听课。
35.组织开展教学评估工作。教学评估是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学校教学评估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教学工作评估一般包括校、系总体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估;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估等。开展教学评估工作要与日常教学管理与建设相结
合,以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为重点,建立起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不搞形式主义。
36.教学评估工作要和学校内部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教学评估的结果与教师职务的评聘和报酬挂钩。对在教学上取得优秀成绩者要给予奖励,对教学责任事故,要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并按章处理事故责任者。
37.建立教学信息的采集和统计制度。对新生入学基本情况、学生学习和考试情况、毕业生质量及就业情况等主要教学信息应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以不断改进学校的教学工作。
六、师资队伍管理
38.师资队伍建设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建设,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办学特色的关键。学校要有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层层落实。要注意培养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重点抓好中
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并且要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不断培养优秀的青年教师充实到教学第一线。要通过教学实践、专业实践(包括科技工作)和业务(包括教育科学知识)进修,大力培养并尽快形成一批既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又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双师型”
专职教师作为中坚力量,也可从社会上聘用既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兼职教师。
39.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校自身的教学工作总量和师生总体比例要求,确定学校的教师编制,制定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与教学质量的优劣应作为教师聘任、晋职和提级的依据。
40.学校要明确各级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实行聘任制,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年度(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
41.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师德建设。新教师要进行岗前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工程设计和社会实践,鼓励从事工程和职业教育的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培养具有“双师资格”的新型教师。学校应十分重视实验技术人员和实习指导人员
的选配和培训。
42.学校应制订各种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政策和措施,设立教师奖励基金,重点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
七、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43.专业设置与调整。根据社会的有效需求设置专业,要善于发现和预测新的社会需求,针对职业岗位或岗位群,设置新的专业。注意优化专业结构,保证基本办学条件,充分发挥学校自身的优势,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专业。
44.实训基地建设。建设校内系列实训基地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必备条件。学校要依据所设专业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逐步实施。实训基地建设要突破只限于感性认识和动作技能训练的旧模式,建立有利于培养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应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新
模式。尽可能与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相一致,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注意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防止各专业自成体系。地处一个城市的同类学校也可共建实训基地,还可开展职业培训的有偿服务。
45.重视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
46.做好实训基地的实训管理。实训管理包括: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经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各项管理制度建设,要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提高投资效益。
47.教材建设。教材建设和使用要有合理的规划和完善的制度。基础理论课教材的选用既要注意教材内容的先进性,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鼓励选用通用教材和国家优秀教材,特色课程或专业课程可依据教学大纲组织自编教材或讲义。教材的类型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
像视听教材等,特别要鼓励教师使用声像视听教材。
48.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抓好教师严谨的治学作风和为人师表以及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建设,形成良好的学风。结合高职高专院校培养的特点,鼓励学生学习职业技能及相关知识,并取得
相应的职业证书,注意学生的创业精神。要特别重视考风考纪的教育,杜绝考试作弊行为。把学校的德育工作和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
49.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按照教育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各种制度,制定完备的教学基本文件,在教学管理制度的规范化上下功夫。
八、教学管理与教育理论研究
50.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学校的教学管理必须以正确的教育理论为指导,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理论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研究与教育理论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和教师的共同任务。学校要把教学管理作为教育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目
的地组织教学管理的一些重点课题进行立项研究。
51.加强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之间教学管理的横向联系与交流,合作开展教学管理课题的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共同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九、非全日制及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的教学管理
52.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非全日制及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的教学管理。



2000年1月17日

关于下达2003年倍增计划(全国电子信息推广应用项目计划)的通知

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


关于下达2003年倍增计划(全国电子信息推广应用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部委、行业性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方针,努力开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新局面,根据今年全国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需要,现将2003年倍增计划(全国电子信息推广应用项目计划)下达你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仍然是电子信息推广应用工作重点之一,要继续加大对其信息化建设服务的支持力度。
二、 行业(含行业性总公司)建议项目是行业的发展重点,也是地方电子信息应用的重要方面。请行业和地方电子办继续加强联系,共同组织好项目的落实和推广应用工作。
三、 本次计划合计项目数540项,项目总投资为91.7127亿元,其中贷款总额为49.4309亿元。
四、 请从速与同级工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倍增计划项目中建议贷款资金的落实工作,并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办。

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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